《基督教伦理学 (马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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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伦理学 (马特生)-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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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的。有智慧便能认识最高的善。
    到底什么是善呢?自柏拉图以下,穷究道德的哲学家,都承认:「人生当有的善,必须要住在凡与人生天才、能力和技术完全和谐,而又将近有圆满成就的事业之中。」(Barry; Christianit and the New World p;141.)「能随时在人生所有最大能量和效率之中,保全人的生活的,便谓之道德。」(Smyth; Christian Ethics p。86.)马尔登生(Martensen)以为伦理的理想是将「人的人格估计到清洁完善的境地」(Christian Ethics; p.3.),他又继续说:「所以,我们可以暂将伦理视为人类正当的境地,是由于人的自治力所造成的;我们可以暂将伦理所追求的当作,『努力在你个人身上和社团中实现人类的理想』。」(op.cit; p.4 )施外次尔(Albert Schweitzer)写着说:「在伦理中我们所要体验的要义,乃是我们求生意欲之表现……如果我是个有思想的人,那末我必得对于别的生命表示敬意,正如同对于我自己的生命一样。因为我知道,别的生命也一样深沈的渴慕生活的圆满和发展,正如我自己。所以在我看来,凡毁灭、摧残,或阻止生活的都是恶。善……就是拯救或援助生活,按我们所能的扶助任何样的生活,达到最高发展的地位。」(Christendom VoI I,No 2;pp
227。230 .)(且施氏所讲的生命不限于人类所有── 译者。)
    凡使生命有所值得生活的,即谓之善。这句话中也就包含有生命的自身即为善的意思。西方雅利安人种常将生命的自身即为善视为金科玉律。尤其在希伯来型的基督教文化中更是这样。基督教积极的提倡生命的发展。耶稣自己说过:「我来了,是要叫人得生命,并且得的更丰盛。」(约十:10)
   
         第六节  伦理对习尚所有关系
    伦理学一名词,(就英文之Ethics一字而言──译者),字根出于希腊文ethos。在约尼亚式(Ionic form)则为eethos。前一字意风俗习尚,在新约中所见的有徒六:14;路一:9,二:12和廿二:39后一字则仅见于林前十五:33。(中文新约译作「规条」,「规矩」 ,「照常」,「善行」等说法──译者)。至于拉丁文的〃Mos〃 一字,也有风俗习尚之意,〃Moral〃 一字即导源于此。(我国「伦常」二字意谓人伦之常,即社会中人与人发生关系所当遵循的规则。这些也就是各种社会制度和习尚,与西方希腊和拉丁文字同一讲法,同一想法。但也有一点不同之处,即我国文字之「伦常」或「伦理」乃特别指明是关乎人与人所发生的关怀,不若西方文字泛指人生任何关系而言。这种泛指人生任何关怀的说法,在我国文字即为「道德」。所以在我国文字,「伦理」与「道德」的说法是应该有分别的,而在西方源出于希腊和拉丁的文字,则Ethcal(伦理的)与Moral(道德的)意义完全相同。还有一层,西方文字把伦理学(Ethics)和道德(Morality),至少在字义上说来,看为就是风俗习尚,而我国文字,则至少在文上不这样看,是从思想和原理上看的。所以前者是从实行方面讲,后者是从理论方面讲,二者似乎大有不同。──译者)
    照这些字的字源学来讲,也许要使我们得到一种印象,以为所谓道德和伦理的行为,简直就是风俗习惯。有的人简直就把道德看作习俗。道德有时真与风俗习惯相符,二者相差无几,但这种两下完全相同的情形不是能以长久保持的。
    也有人倡言,一个社会中的道德无非是社交的产物,于是断言,道德不过是一时的习
俗。道德固然是出生发展于一社会秩序之中,但像这样断言是毫无根据的。如果要把道德看为社交的产物,也只能好像把科学看为社交的产物一样。科学也是出生于社会之中,但科学
之每一进展都在乎它把握住客观的真理,与社会所公认的习尚毫不相干,且往往相反。也许一般公认的见解与客观的真理符合,但不必时常这样。正如同社会中习惯的见解不能规定科学的真理,社会中习惯的见解也不能规定道德的真理。
    在一社会中有一种特殊的建筑式样,这是习尚问题,但是这种习尚并不一定就是道德问题。有些习尚,例如:偿还合理的债务、与邻里和睦亲善、尊重别人生命财产的权利,则为道德问题。这样辨识清楚,便能在习尚与道德之间加以区别。也许道德有时与习尚打成了一片,没有分别,但这样的习尚要能有关而且真能促进个人与社会的福利。
    拿社会需要改革的事实,即足以证明习尚与道德是有分别的。人类历史道德的长足进展,都是由于改革家的推动,这些人的道德见解,都能超出同时代的人所抱风俗习惯的成见以上。研究科学的人努力追求客观的真理。同样,历史上伦理改革大家,也努力于追求伦理范围以内的客观真理,往往不惜与当时流行的习尚毅然反抗,别作主张。
    道德是有客观性的。惟有恶人的社会不久自归毁灭。因为恶的自身中即包含有毁灭的种子。恶事致社会于离散和毁灭(耶二:19;何十三:9)。但道德如同水泥,可使社会巩固团结。道德也许就是习尚,但必须要是这样一种习尚,为维系个人和社会的福利所不可少的。有一种生活法可使人生的真实理想得以实现,这种生活法就是道德。
    不能因为道德的标准时有变易,于是便说道德简直就是时代的习尚。在科学世界,人们对于真理的概念也常随时代改易。有一时期,人们以为地形是平的,且以为这是科学的真理。这实在是把真理看错了,然而这种错误并没有改变地形是圆的之事实。真理是客观的东西。人对真理所加解说也许不对,但这并不把真理改为主观的。科学所发明的事实和真理都是客观的真理。
    就善的真理范围说起来情形也是如此。在人的经验中常有一种义务感,感觉什么是「应该」的。至于那「应该」的内容常随时随地而异,然而不能因此便说道德简直是主观的东西。假如人对于什么是道德所见有所错误,这个事实并不足以证明道德不是客观的。假如伦理的概念,经过了长期的发展,也有它的历史,这个事实并不否定道价值的客观性。科学也有它的历史,并非成于一朝一夕。它也经过了长期的发展。美术也是一样。人对于真、美、善所作解说总难正确,但不能因此便把这些都认为是主观的。在这几个不同的世界中,人所追求的都是那客观是真体。宇宙间最重要的是一些价值。在凡百事物之中有道德律,其客观性正如有摄力律一样准确。人有自由否认摄力律之存在,但他不能因此逃脱摄力律的效用。如果他从高搂上跳下去,当他着的的时候,这种违反摄力律的刑罚便马上要落在他的身上。照样,人也能违反道德律,但不能逃脱它的效用。有一种人生的方法是合乎真理的方法,这方法是人必得要遵守的,不然,便不能逃脱那违反的刑罚。性交关系如果杂乱了,小则生病,大则有完全毁灭生命的可能。在社交关系上,经济的危机和混乱都是由于违反了道德律。社会调整不善,总是由于道德的失败。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 )说:「不是因为犯罪的事被禁止,所以才与人有害,乃是因为它与人有害,所以才被禁止。」道德的原则,已经安设在凡百事物之中。我们如果要想生活得满意,便不能不遵行这些原则。道德不是由人发明的,道德的秩序事先就安排好了。把这秩序指明出来,而且指导人们怎样遵守这个秩序,便是伦理学的事工。
    有几个关乎人身健康的律,很好说明此点。有些健康律也就是道德律。例如,贪食醉酒违反健康律,也违反道德律。这些律不是由人制造的,乃是由人领受的。愤怒、仇恨、嫉妒、猜忌,都违反道德律,而那些如此存心的人,心身的健康也必因此受损害。这些律原来在凡百事物之中就安置好了,并非有人武断的创设。对于这些律,人所了解的也不完全,而且常有更易,然而人的了解并非由于主观。因违反这些律的人已经受过刑罚,而且还要继续如此受刑罚。我们不能违反道德律而不受刑罚,正如不能违反健康律而不受刑罚。
    路德看出了道德不同于武断的法令或人造的风俗习尚,所以他说:「你看摩西是用怎样的权能执行他的职务。为使人性的羞耻极度的显扬,他不但讲到自然真正的罪,像十条诫命所讲的,他还把一些在它们的本性不算为罪的事情看为罪,而且把深重的罪加在它们身上。例如不信和邪情,按它们的本性说来便算为罪,且是该死的罪;但在复活节吃有酵的饼,吃不洁净的兽肉,不在身上写记号,以及一切利未记祭司制所认为罪的事情──这些不惟按它们的本性讲并不算罪,也不算恶,人以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它们为律法所禁止。这样的律法是可能取消的,但十条诫命不能取消,因为凡违反十条诫命的罪,就是从未有过这十条诫命,或人未曾知道有它们,还要真算为罪。」(HoIMan Edition VI;375.)















































        第二章  道德判断之根据

    当如何决定什么是和乎道德的?一切伦理均以此为根本问题。自有道德哲学以来,思想家对这问题不知用过几多心血。我们先要检讨几个一般伦理学思想家和思想派别对这问题所作答复,然后才能更多了解基督教的答复。
    上面说过,希腊伦理对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家之伦理思想发生过大的影响。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的影响在今日仍有势力,若不知道这种背景,就难以了解现代思想。

            第一节  苏格拉底
    苏格拉底的哲学以道德为研究之主要对象。他所特别感到兴趣的题目是德行的性格和善是什么。他致力于发明一种分辨是非的合乎理性的原则,以及如何了解道德之意义。他想要为人生行事立下一个合理的标准。对这问题他所得到的解答是:如果一个人知道什么是德行,他自然会作个有德的人。故就苏氏言,道德判断之根据乃是知识。我们都知道他以「认识你自己」为人生之第一义。普通人都晓得,人所知道的不一定行得出来,这属道理苏格拉底不可能不知道。但他所谓知识,不单是理论的,也是实行的,乃是包括意志与理智而言。在苏格拉底的哲学中,有几分神秘的成分。按苏格拉底所了解的,知道真理,或说知道德行,乃是对它有遗样一个印象,以致不得不爱它,全心皈依,知道德行等于爱慕德行。人若真正知道德行,惟一可能的事,便是衷心向往。
  
          第二节  柏拉图
    柏拉图并没有留下一种有系统的伦理思想。他对伦理所讲的,在他一生各时期中也不一致。所以我们不要把柏拉图的伦理整个拿出来,只要抬出一些如何影响了基督教思想的重要理论。
    柏拉图说:「有德的人生便为至上之善。」德行是灵魂之和谐、康健和福利。人之所以为人,是由德行表彰而出。有德的人生是为理性所控制的人生。如此人生必会实践智慧、勇敢、节制与正义诸德。这就是希腊人所谓四大主德,在中古基督教伦理学中,占有极其显著的地位。柏拉图选择这几种德行也不是出于武断,研究他如何得到这种结论,而以这几种德行为基本德行,是很有意思的。研究柏拉图是如何得到这个结论,可由他的心理立场来看。照他所用,一个人的灵魂是在出世之前即已存在的,而且在身体死亡之后,要依然继续的存在。这个永远不死的部分乃是人的理性。人之永存真实的部分是属乎理性的,这也就是他灵魂不死的那一部分。既是这样,智慧必是出自人灵魂属乎理性的部分。智慧表现了人最高的一部分,故为主德之一。除了属理性的部分之外,柏拉图再讲人之灵魂其他两个部分。其中的一个为情感、愿望,食欲等。这是人之灵魂较低的一部分。人之灵魂属乎理性的部分要控制住这一部分,使之就范,这一步作得到,便谓之节制。人之灵魂的第三部分,柏拉图称之为精神部分。所谓精神,乃言其有魄力、有雄心,凡是怀有野心,要扩张人之权势的行动,都是出乎人性这一部分。这种野心的自身是盲目的,故较理性为低。当其为理性所支配,则称之为勇敢。理性如果把人之灵魂的这几方面调和,使成和谐的动作,我们称之为正义,即第四主德。一个有德行的人乃是一个智勇兼备,又有节制的人。他在理性统制之下,心灵间有了和谐,自能得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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