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神学(章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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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神学(章力生)- 第1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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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且有哲学的头脑。他既不言过其实,虚张声势,也不信口开河,亟不择言,所以他的回忆与见证乃是信实可靠的。他这种闭门思过的精神,实比孔子「吾日三省吾身」的精神,乃更有过之而无不及。甘比斯氏(ThomasaKempis)说:「若非等到你能深知你乃是人类中最微不足道的人,你休想以为你在求善成圣的道路上,有丝毫的进步。」

    劳欧氏(Law)在他所著的《追求虔诚与圣洁》一书中说「你自己知道是最大的罪人,你正应当自己定你自己的罪。第一,因为你自己心中的愚妄,比别人所知乃更为深切,你才可以控诉责备你所犯各样的罪行。第二,我们罪孽的巨大(greatness)之感乃是起自上帝对我们恩慈良善的宽宏(greatness)之恩。你知道你自己罪行的深重,乃比他人所犯的罪,更为深重。职是之故,历世历代最伟大的圣者,乃都自己责备他们乃为最大的罪人。」我们对劳氏的话,还要加以补充,因为每一个人都是各别的,都有他各自的特性,所以也犯各种不同的罪,有各种的情况与性质。从而格外深知他罪的深重性与可憎性。格林氏(Green)在其所著《英国人的史略》一书中,论清教徒的代表人物克伦威尔(Cromwell)说:「这些人清净圣洁的,生气横溢的本性,使一般人的生活,相形见绌,更显得有罪。」阿诺尔特(Dr。ArnoldofRugly)说:「在道德邪恶的深切之感里面,乃比任何事物,更是存有认识上帝的得救的智慧。」奥古斯丁在他临终之前,把诗篇二十三篇恭录下来,悬在墙上,藉以警惕他自己。从以上历代许多圣徒的经验与见证来看,我们对于罪的意识,当有深切的认识,从而在至圣的公义上帝之前,对于罪有更彻透的痛悔之心,要祈求上帝按他的慈爱,怜恤我们;求他按他的慈悲涂抹我们的过犯;求他将我们的罪孽洗除净尽;并且求他为我们造清洁的心,使我们里面重新有正直的灵。(参诗五一1、2、10)

    叁此种定义的含义从以上的检讨,我们便可以确切地来衡校一般人对罪恶定义之当否。他们以为罪乃是固意的违犯已知的律法。所谓「知法犯法」,「明知故犯」。实非尽然。兹将罪的含义,分四点来说:

    一、邪恶的气质一切的罪并非都是故意的有意要作的决心,因为在作为以先,早已有邪恶的气质与本性;而这种本性与气质之本身,乃就是罪。可是,我们并不否认,一切的罪,有些是间接的出乎意志悖谬的情操与意欲,也有些是直接出乎意志的。「固意的」(Voluntary)一词乃比「意志的」(Volitional)一义,有广泛的意义,乃包含永久的志和情的品质。复次,意志,不能把它仅仅视为一种意志作用,而且乃是一种为达成至高目标的首要而基本的决心。意志乃有两种质素:一为选择与偏爱(Voluntas,Wille);二为决心与意欲(arbitrium,Willkur)。我们赞同爱德华兹(Edwards)和霍治(Hodge)之见,认为感性并不是意志的品质。但是这些乃都是由意志所决定,所以在其性质上和目的上,乃可称为固意的,或自愿的。意志永久的性态乃和永久的感性(气质或意欲)不同;但是两者都是固意的,自愿的;因为两者都是意志先加决定的;而凡是出乎意志的,我们都应负责。人之意向和性癖乃是在自愿的官能里面,从广义来说,乃是属于意志的。爱德华兹认为情感与爱好乃是意志在其运用时的某种方式。

    霍治(A。A。Hodge)说:「一切罪都是固意的,意即谓一切罪的根源乃在悖谬的气质、意愿和性情,此乃构成意志堕落败坏的品性。但是我们对于上述亚力山大、爱德华兹以及霍治(非CharlesHodge乃为A。A。Hodge)之见,须加分辨。第一次始祖犯罪不能适用此义,因为不能说他里面发出这种意志堕落败坏的品性。上帝最初造人的时候,乃是照着他的形像,按着他的样式而造;而且「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创一26、31)。所以我们应该对我们的性情意向负责,我们不是根据一部分的意志,而乃根据意志的结果而负责。易言之,此乃以往意志所作的决定,造成他们现在的情况。乃是咎由自取。二、固意的倾向固意要犯罪的倾向,乃加重犯罪,使更恶化。这些邪恶的倾向与冲动,并非被指使的,乃是自动的,并且控制人的心灵,这些倾向之本身,乃就违犯上帝的律法,乃为内心和心灵败坏的症状,亦为亚当每一后裔主要的根本的罪恶的泉源。

    柯克氏(JosephCook)说:「光可渗透海面上的水,稍下则半暗半明;再往下去,则完全黑暗。人也是如此莫测高深」。诚如耶利米先知说:「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耶一七9)魏思曼氏,在他所著的《遗传论》一书中说:「在552公尺(或170meters)水底下的亮光,则如没有月亮的星光一样。光渗透的深度,乃为1,300尺(或400meters);动物则能在13,000尺(4,000meters)下生存;但在1,300尺下的动物乃都是失明的」。人类意识的光,仅是照在浮表之上,所以人不能知道他自己。诗篇十九篇十二节说:「谁能知道自己的错失呢?愿你赦免我隐而未现的过错」,五十一篇六节说:「你所喜爱的,是内里诚实;你在我隐密处,必使我得智慧」。三、败坏的情欲道德上的愚味,也是犯罪的恶果,且与败坏情欲有不能分开的关系,所以应受上帝律法的惩罚。这种愚昧,「都因自己无知,心里刚硬」,「心地昏昧,与上帝所赐的生命隔绝」(弗四18)。

    所以我们「知」的责任乃和「行」的责任,同样真切;但是「知」了以后,更要去「行」。譬诸疾病,大都致死的病症,往往不在病人脸上显出来,病人自己对他自己的病也没有适当的知识。也有些人的无知乃是因为懒惰,不愿意稍费心力追求研究,矫正他们的谬误。还有些人的愚味无知,乃是出乎他的意图,予智自雄,自以为是,愚好自用。我们悖逆了诫命,不能推为「忘记」,想求卸责。上帝有鉴及此,所以在十诚中,特加「当记念」(出二○8)数字。彼得后书第三章五、八节特别提醒那些不信的和好讥诮的人,一则曰:「他们故意忘记……」,再则曰「你们不可忘记」。罗马书二章十二节说:「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不能诿为没有律法,而可免去责备。路加福音十二章四十八节:「唯有那不知道的,作了当受责打的事,必少受责打」。启示和布道的目的,乃都是要使人「醒悟过来」(路一五17)。罗爱世氏(Royce)在他所著的《世界与个人》一书中说:「罪乃是固意把应加注意的范围缩小,把明明应知的加以漠视,故意把它忘记」。哥德(Goethe)说:「我们绝不会被骗,我们乃是自欺」。诚如罗马书说:「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上帝,上帝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上帝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他们虽知道上帝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罗一28一32)。

    四、情意的缺陷没有能力履行律法,乃是犯罪的恶果,这种无能乃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性情与意志,其本身乃是应被定罪的。所以不能履行律法,并不是「能力」的问题,而乃为「意志」的问题。律法既然是表示上帝的圣善,乃为世人行事为人的标准,守法的能力,不能用来衡量守法的责任,或察验世人的罪恶,罗马天主教和苏西尼派,则犯此弊。苏西尼派以为罪乃故意违犯律法,此乃一种世俗之见,乃与正统派原罪的教义不能相容。肆罪恶的要素

    从以上的检讨,我们可知罪恶的概念,乃是不合上帝的律法,于此我们还要进而探究那构成罪恶,使其存在表彰的动因,与推动的性能。综合学者的意见,约可分为三种,前两种乃是想为罪辩解的托词:第一种以为由于肉体的本质;第二种以为限于能力的弱点。二者都是推诿逃罪的藉口。第三种乃为由于自我为至上,或称自我中心(有些人误以为自私自利,非全确当),第三说乃是较合圣经的道理。兹分论之:一、罪恶是邪情恶欲

    此说以为罪乃是世人肉欲的本性必然的结果,此乃因为人类心灵和血肉的机体相联的结果。代表这种见解的乃为新神学鼻祖施莱玛赫(Schleiermacher)与罗德(Rothe)。近代的作者,则有费思克(JohnFiske)等,他们以为道德的邪恶乃是由动物的先祖遗传下来的,显为进化论的谬见。施氏说,罪乃是一种独立的(Seebstandigkeit),肉欲的功能,阻止圣灵决定性的大能。孩子从小就过一种肉体的生活,乃以肉体欲望为至上。他肉身的官能,乃是试探的通道,肉体压制心灵,心灵永不能摆脱肉体。所以罪恶乃是从人性的基层所发出来的瘴气;或用施氏的话说:「乃是血肉对心灵绝对的反抗」。佛莱特雷(Pfleiderer)在他所著《基督教神学》一书中说,施氏乃是重复斯宾诺沙(Spi…noza)的话:「此乃心灵不能控制血肉的情欲」。费氏又在其《宗教哲学》一书中说:「人从他本性中发展的时候,他下级的冲力已经得着自主与抵抗的力量,然后他的理智才能站在权威与坚强的地位。他自我意志的脾性,乃是建立在人的特殊本性上面,所以可以称它为先天的,遗传的原有的罪」。罗德对于罪的见解,乃见诸他的《教义神学》里面,他的见解乃和他的连续创造说,有连带的关系(关于连续创造说之谬妄,著者已在《系统神学》卷贰「上帝论」一书中第十一章加以批判)。罗氏乃为一个彻底的进化论者,他妄以为人乃是万物最高发展的结果,心灵乃是个人藉着神助而达成的;在他们里面,由于继续创造的进展,乃有道德的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之中,必然会有反常的方式,就成为罪恶的情欲。这种反常的情况,必然需要一种新的创造工作,这就是救赎。所以他虽倡进化论,却又相信主耶稣基督超凡的降生。果尔,这乃自承其进化论之谬妄。费思克在《人类的命运》一书中说:「原罪其实就是从动物遗传来的,每一个人都带着这个罪担,进化乃是朝着救恩进展的过程。」波恩氏(Bourne)在他所著的《救赎论》一书中说:「罪乃是人还没有脱离动物的遗物……。」

    以上各家对于罪的见解,实多未当,须加驳斥。1.误以罪从物质来——这些见解,似乎以为物质乃本来是邪恶的,乃为人类肉体的实质。此说乃是一种二元论。关于二元论之妄,著者于《系统神学)卷贰「上帝论」一书第十一章已加批判。况且上帝造的人,乃有灵有体,人既有物质的机体,则无啻以上帝是创作邪恶的罪魁,岂非亵渎至圣至善的上帝。这种学说乃把身体视为监狱,名为「笼鹰说」(CagedEagleTheory),或如柏拉图说,身体乃为「灵魂的坟墓」,所以灵魂只有脱离身体才会净洁,殊不知物质不是自有的,乃是上帝所造的,而且造得净洁的。身体应当是灵魂的仆役。我们不能以罪归咎于官能,而应归诸使用官能的灵。如果以罪归于身体,乃等于归罪于造身体的上帝,而以他作罪的创造者——此乃最大的亵渎。「人没有理由可以控告他们的造物主。」罪恶并非仅仅灵与体的矛盾冲突,实乃灵在自己里面的矛盾冲突。官感本身的活动并非罪恶,此乃摩尼教派的道理(Manichaenism)。假如罪从身体而来,则主耶稣「道成肉身」(约一14),是「成了肉身来的」(约壹四2),亦必是一个罪人,宵有是理!2.误以由动物遗传——很多人以为人类不道德的品行与作为,乃是从动物遗传下来的遗物,乃是动物脾性不能免的残余。照此说法,乃就否认罪恶的真义,且尤否认人是真的人,而乃为动物。罪必定是有关自由的,否则便不是真罪。如果以为罪乃是较弱的意志被低级冲力所压服,乃是把动物的本性,而非人的意志,作为犯罪的原因。又复等于说,人在最初的时候,并不是人,乃是动物。

    复次,如把虚荣、自大、诡诈、恶念、毒心、仇恨、报复,视为乃是从动物遗传下来的,那就否认人类的无罪时期,以及上帝乃是造物之主,人乃是照他的形像和样式造的,洛喀脱氏(B。W。Lockhart)说:「动物的心不能认识上帝,不受律法的管制,也不能受管制,惟其因为是动物,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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