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基督徒装备100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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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基督徒装备100课- 第8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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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并不是他们爱情的结晶品呢?除非我们相信性交是神惟一认可的成孕方法,否则利用生殖科技克服不育的问题又有何不可呢?如果将性交绝对化为惟一合神心意的方法,我们又是否过分重视形式而忽略了爱情在生育所扮演的首要角色?亦完全漠视了不育者的痛苦呢?

    第二、为了确保成功,医疗人员通常都会预备多个受精卵,然后选择数个优质的植入母体。但是,如果有多个受精卵成功着床,母体却不能同时怀那么多个孩子,则他们便要将部分着了床的胚胎取出。而如何处理那些并未植入母体的受精卵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如果我们将这些胚胎或受精卵杀死又算不算杀人呢?

    或许有人认为,卵子在受精的一刻开始,由于它已经拥有发展为人的整套遗传基因组合,所以,受精卵应该被视为人。

    当然,《诗篇》第一三九篇的作者说:“我的脏腑是你所造的,在我母腹中你塑造了我。”“我未成形的身体,你的眼睛早已看见;为我所定的日子,我还未度一日,都完全记在你的册上了。”神的话临到耶利米,说:“我使你在母腹中成形以先,就认识你;你还未出母胎,我已把你分别为圣,立你作列国的先知。”(耶一5)《以赛亚书》第四十九章的作者说:“我在母胎的时候,耶和华就呼召了我;我出母腹的时候,他就提了我的名。”“他自我还在母胎的时候,就造就了我作他的仆人。”(5节)但是,问题是我们应否字面地理解《诗篇》的夸张文学手法和先知信心的语言?而如果我们字面地接受这些经文的意义,则问题是:“身体未成形前所指的是否便是受精卵和胚胎呢?”“神是否在以赛亚仍是受精卵或胚胎时便呼召他?”

    或许我们需要了解,纵使在卵子受精后,仍然又百分之四十的胚胎会着床失败而流出体外;也有百分之二十会在着床后自然流产。意思是不论我们接受受精卵或胚胎是人,都会有百分之六十至二十的人类在出生前夭折。问题是虽然我们并不能够完全了解神的奥秘,但神会否让那么多人在未出生前便死亡,却始终是一个令人困扰的问题。

    此外,虽然受精卵拥有人的整套遗传基因组合,但原则上人体的任何细胞也拥有人的整套遗传基因组合。如果我们视受精卵为人,则是否也应该视每个人的体细胞为人呢?况且,拥有成为人的潜质的受精卵跟人是有着明显的差异的,正如我们能够清楚分辨受了精的鸡蛋跟鸡是完全不同的东西一样。因此,受精卵和胚胎是否是人,是一个十分具有争议性的问题。然而,正是由于受精卵拥有成为人的潜质,我们亦不可以将它们等同于一般的废物。所以,我们应该尽量减少剩余受精卵和胚胎的数目,而最理想的是我们只需要培养少量却完全是优质的、仅足以满足当事人需要的受精卵。

    第三,或许有人会担心,利用生殖科技的夫妻会视那些由此获得的孩子为工具,以满足他自己的私欲。相信我们不能够否认,人生育往往是夹杂着好些不同的原因,或是为了建立家庭,或是为了增加家庭成员的数目,或是为了弥补失去家庭成员的创伤,或是为了满足祖父母或其他长辈的意愿,或是为了找寻继承产业的人等。但是,那是否表示夹杂不同动机生育的父母都是为了自私的欲望而生育呢?当然,我们不能够否认某些父母是自私自利的,但是否表示每对利用生殖科技的夫妻都是自私自利的呢?或许利用生殖科技的夫妻都要抚心自问,自己是为了什么原因而生育?我们是否愿意为孩子付出爱和牺牲?

    第四,基督徒可否使用第三者捐赠的生殖细胞生育呢?或许有人认为,《申命记》第二十五章五至六节记载:“兄弟住在一起,他们中间如果有一个死了没有留下儿子,死者的妻子就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要向她尽兄弟的本分,娶她为妻,和她同房。她所生的长子要归亡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字从以色列中被涂抹了。”而且,神因为犹大的次子俄南并没有尽兄弟的本分而取去他的性命。所以,我们应该容许不育的夫妇接受第三者捐精的人工受孕。但这仅是古代以色列社会在特殊的情况下为某家族留下血脉的一种做法,而且,这是死者的兄弟才可以尽的本分,所生的长子才归入死者的名下,如果所生的是女儿,则相信会归入该兄弟的名下。因此,有关古代以色列收继婚制度的教导是不容易应用到今天捐精人工受孕的问题上的。

    此外,《创世记》第二章二十四节指出,丈夫要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虽然这成为一体也不一定是身体的连合,但借助第三者的生殖细胞生育是否违背了成为一体的意义呢?

    而且,借助第三者的生殖细胞出生的孩子长大后是否有权知道自己的血缘的父(捐精者)或母(捐卵者)是谁呢?利用第三者的生殖细胞会否令那些因而出生的孩子要面对不可知的心理和感情的危机呢?这种做法是否值得鼓励呢?

    当然,亦有人会指出,如果经由夫妻的生殖细胞受精而借助第三者的子宫代孕又是否可以接受呢?

    对于代孕母的问题,好些人均指出,代孕母可能会令生育商业化。虽然当事人跟代孕母所签订的合约能够订明财政的安排和其他的细节,其中包括如果出生的是一个不正常婴儿如何处理的问题,但始终这种合约所安排的是将某人的子宫租借给其他人。“子宫租借”是否道德呢?这种做法是否将人贬抑为生育的机器呢?而且,这类安排是否往往由能够负担的夫妻出资,而由较有经济需要的年轻女性代孕呢?那是否是另一种对贫穷女性的剥削呢?

    或许也有人指出,可能有些亲朋挚友愿意义务代孕又如何呢?问题是生殖科技已经令一个孩子可以拥有一位血缘的父亲、一位血缘的母亲、一位代孕的母亲、一对养育他长大成人的父亲和母亲。而如果代孕的是如此亲近的人,那又会否令那孩子在心里和感情方面面对更大的困扰呢?我们能否只是为了满足生育的需要或欲望,而忽略了其他人可能要面对的问题呢?

    相信我们不能够否认不育会令人陷在相当痛苦中,我们亦不能够否认现代科技能够在某程度内帮助我们克服不育的困难。基本上,争议较少的是由夫妻的生殖细胞进行体外人工受孕,然后由妻子怀孕生产。但是,并不是科技所能够做到的都是信仰可以认可的,或是道德可以接受的。或许我们始终都要接受子女是神赐的,如果为了生育而违背了信仰及道德的原则,那将会是得不尝失的。况且,我们是否必然要获得从夫妻血缘而来的子女呢?我们又是否必然要经验怀孕的经历呢?世上还有好些等待领养的弃婴或孤儿呢?

    问题研讨

    一、可能不育是一种痛苦的经历,而现代的科技无疑可以给不育人士带来相当的帮助,但基督徒在采用生殖科技时是否有某些限制呢?试简述之。

    二、如果代孕母是一种合法的行业,请思想其中所涉及的几个问题:什么社会阶层的人会成为代孕母呢?他们应该在什么年纪入行呢?他们需要接受什么训练然后才可以入行呢?他们是否需要什么在职训练呢?人通常会找什么年纪的妇女充当代孕母呢?代孕母退休以后可有什么生活保障?如果你是一名妇女,生殖器官已经成熟,你愿意选择代孕母为你的职业吗?为什么?

    三、如果我们希望或已经生儿育女,我们可曾小心思考过自己为了什么原因而选择生育呢?

    阅读建议

    1。Anthonydyson;theethicsofivf。London:mowbray;1995

    2。Debraevans;withoutmorallimits:women;reproduction;andmedicaltechnology。Wheaton:crossway;2000

    3。Johnf。kilner;paigec。Cunningham;&w。davidhagered;thereproductiverevolution:aChristianappraisalofsexuality;reproductivetechnologies;andthefamily。Grandrapids:eerdmans;2000

    4。Brendanmccarthy;fertility&faith:theethicsofhumanfertilization。Leicester:ivp;1997

    5。Johnwyatt;mattersoflifeanddeath:today’shealthcaredilemmasinthelightofChristianfaith。leicester:ivp;1998

    

八。伦理篇/叶敬德 第78课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是一种将身体的器官或组织从身体的某部分转移到另一部分,或由某人的身体转移到另一人的身体的医疗程序,目的是为了替补身体那些已经被破坏或补充身体所欠缺的部分,以增加病者存活的机会或生命的素质。而涉及的器官和组织包括血液、荷尔蒙、皮肤、骨骼、骨髓、角膜、心、肺、肾脏、肝脏、中耳、神经、卵巢、小肠、睾丸等。

    现代器官移植的历史可追溯到十六世纪意大利的波伦亚,当时的外科医师已经发现器官接受者的身体“排斥”那植入的器官。原因是身体的免疫系统视植入的器官为外来的入侵者而对它展开攻击,并将它歼灭。而人类第一宗成功肾脏移植的个案发生在一九五四年,由于捐赠和接受器官的是一对双生儿,双方拥有相同类型的组织,植入的器官才没有被排斥。但是,排斥一直是器官移植手术失败的主要原因。及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一些既能够防止排斥,又不会破坏病人免疫系统的新药面世,虽然这些药仍然会给病人带来好些严重的副作用,但其效用亦足以令器官移植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基本上,因应捐赠者的身体能否生产补充被捐出的器官,我们将可供移植的器官分为可再生与不可再生两类。其中像血液、骨髓等属于可再生类,而心、肺、肾脏等属于不可再生类。如果器官是可以再生的,捐赠者则可以是活人;但如果器官是不可再生的,那么捐赠者原则上也只可以是死去的人。

    相信现时绝大部分人都会接受,只要捐赠者和接受者的血型吻合,输血便没有什么问题。然而,耶和华见证人会却以《利未记》第十七章十一至十四节等经文为依据,认为“动物的生命在血里”,我们既“不可吃血”,也不可以接受输血。通常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的如果是成年人,他们亦完全明白拒绝输血所带来的后果,则人也会尊重他们的决定。但是,如果当事的是由成年人代为决定的未成年人,则法庭亦可能会以当事人的利益为理由,而否认了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决定。

    肾脏并不是一个能够再生的器官,但由于每个人都拥有两个肾脏,而除了在特殊的时刻外,例如妇女在怀孕后期,否则一个肾脏也可以应付日常身体的需要。所以,理论上人是可以捐出其中一个肾脏,以帮助有迫切需要的人。

    此外,虽然人只有一个肝脏,但由于人在切除部分肝脏后,肝脏是可以再生而回复原状的,因此,如果遇着非常紧急的情况,为了挽救临危的性命,活人亦可以冒着非常大的风险捐出部分肝脏。而由于活人捐赠器官是颇为危险的,所以,多数人亦只会为了自己的至亲好友,才会捐出器官。

    由于捐赠器官的人需要面对相当大的风险,所以,捐赠者必须清楚知悉他们可能要付出的代价,并且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作决定。然而,如果捐赠者是儿童、智障人士、精神病患者或是一些不能自己作决定的人,则问题是我们如何肯定其代理人代其作出的是无私,而亦是估计当事人都会同意的决定呢?

    由于活人捐赠器官是一件相当危险的事,所以,如果人能够于死后捐出器官,便能够减少活人冒这类风险的机会。但是,现代科技的发展令人可以用机器维持其心跳和呼吸,我们也不可以以停止心跳或呼吸为死亡的定义。而法国约在一九五九年,美国则在一九六八年于哈佛医学院发表的一份报告,分别提出了脑干死亡的概念。脑干的死亡不仅令人永远不能够恢复意识,亦会令人停止呼吸,身体的其他功能亦因此相继停止。所以,人的脑干如果已经死亡,则那便会被视为一个死去的人。但是,如果我们以机器维持脑干死亡者的心跳和呼吸,则其体内其他的器官便能够获得氧气的供应而继续生存,亦可供作移植之用。

    此外,照顾病者和取走器官作移植之用,应该由两个不同的医疗单位负责,以避免角色的冲突而导致对病人的不公平对待。照顾病人的是要令病人在死前获得适当的护理,而移走器官却是为了挽救那些急需移植的病人。如果照顾病人和移植器官的是由同一个单位负责,则他们会否为了急于救人,而在未确定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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