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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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 第2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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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为之服期丧,未至於葬,往吊於乡人之丧,哭毕则退,不听待主人袭敛之事焉。○“功衰,吊,待事,不执事”者,谓此姑、姊妹等期丧至既,葬受以大功衰,谓之功衰。至此之后,若吊於乡人,其情稍轻於未葬之前,得待主人袭敛之事,但不亲自执事。此云“功衰”,他本或云“大功衰”。今按,郑注在此文下云“谓为姑、姊妹无主”,则此功衰还是姑、姊妹无主之功衰,不得别云“大功”也。皇氏云:“有大字者,误也。”○注“谓为姑姊妹无主,殡不在已族者”。○正义曰:经直云“期丧”,郑知是“姑姊妹无主”者,以前云大功既葬,始得吊人。今此经期丧未葬,已得吊人,明知此期服轻,故知是“姑姊妹无主,殡不在已族”者。女未庙见,反葬女氏之党。此姑、姊妹巳於他族成妇日久,但夫既蚤死,故摈在夫族。○“小功緦,执事,不与於礼”者,执事,殡相也。礼,馈奠也。緦、小功服轻,故未葬便可吊人,今不论乡人之同异也。亦为彼摈相,但不得助彼馈奠耳。按《曾子问》云:“废丧服,可以与於馈奠之事乎?”孔子曰:“说衰与奠,非礼也,以摈相可也。”是摈相轻而馈奠重也。○“相趋”至“而退”,此以下明凡吊者恩之厚薄,去留迟速之节也。○“相趋也,出宫而退”者,相趋,谓与孝子本不相识,但相闻姓名,而来会趋丧也。情既轻,故柩出庙之宫门而遂去。○“相揖也,哀次而退”者,相揖,谓经会他处,已相揖者也。恩微深,故待柩出至大门外之哀次而退去也。○“相问也,既封而退”者,相问,谓曾相饷遗,恩转深,故至窆竟而退也。○“相见也,反哭而退”者,相见,谓身轻自执挚相诣往来,恩转厚,故至葬竟,孝子反哭还至家时而退也。○“朋友,虞附而退”者,朋友畴昔情重,生死同殷,故至主人虞附而退也。然与死者相识,其礼亦当有吊。礼,知生者吊,知死者伤。今注云吊,则知是吊生人也。○“吊非”至“盈坎”。此一节论助葬及执事反哭之节。言吊丧者本是来助事,非为空随从主人而已。故云“非从主人也”。○“四十者执綍”者,既助主人,故使年二十以上至四十强壮者,皆执綍也。○“乡人五十者从反哭”者,乡人,同乡之人也。五十始衰,故待主人窆竟而孝子反哭。故乡人助葬,老者亦从孝子反也。○“四十者待盈坎”者,谓窆竟以土盈满其坎,四十强壮,不得即反,故醋芰满坎而反也。若非乡人,则无问长少,皆从主人归,优饶远者。
 
  丧食虽恶,必充饥,饥而废事,非礼也。饱而忘哀,亦非礼也。视不明,听不聪,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饮酒食肉,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饮酒食肉,皆为疑死。病,犹忧也。疑,犹恐也。○视如字,徐市志反。为,于伪反,注“为食父”、“为王父母”、“以为”、“亦为”、“不为”并同。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大功以下,既葬,適人,人食之,其党也食之,非其党弗食也。往而见食,则可食也。为食而往,则不可。党,犹亲也。非亲而食,则是食於人无数也。○人食之,音嗣,注“见食”同。功衰,食菜果,饮水浆,无盐、酪,不能食食。盐、酪可也。功衰,齐、斩之末也。酪,酢。○酪音洛。食食,上如字,下音嗣。酢,七故反。,才代反。孔子曰:“身有疡则浴,首有创则沐,病则饮酒食肉。毁瘠为病,君子弗为也。毁而死,君子谓之无子。”毁而死,是不重亲。○疡音羊。创,初良反。 
  '疏'“丧食”至“无子”。○注“非亲而食,则是食於人无数也”。○正义曰:解所以非亲不食义也。夫亲族不多,食,则其食有限。若非类而辄食,则无复限数,必忘哀也。
 
  非从柩与反哭,无免於堩。言丧服出入,非此二事皆冠也。免,所以代冠,人於道路,不可以无饰。堩,道路。○免音问,注同。堩,古邓反。 
  '疏'“非从”至“於堩”。○正义曰:“从柩”,谓孝子送葬从柩去时也。“与反哭”,谓葬竟孝子还时也。堩,道路也。道路不可无饰,故孝子唯送葬从柩去时及葬竟还、反哭时,於道得免而行。自非此二条,则不得免於道路也。此谓葬近而反哭者。若葬远反哭,在路则著冠,至郊则乃反著免,故《小记》云“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是也。
 
  凡丧,小功以上,非虞、附、练、祥无沐浴。言不有饰事则不沐浴。 
  '疏'“凡丧”至“沐浴”。○正义曰:凡居丧之礼,自小功以上恩重哀深,自宜去饰。以沐浴是自饰,故不有此数条祭事,则不自饰。言“小功以上”,则至斩同。然各在其服限如此耳。练祥不主大功、小功也。若三年之丧,虞祭之时但沐浴不栉,故《士虞礼》云“沐浴不栉”,郑注云“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又《士虞礼》云:“明日,以其班祔,沐浴,栉。”注云:“弥自饰。”此虽士礼,明大夫以上亦然。
 
  疏衰之丧,既葬,人请见之则见,不请见人。小功,请见人可也。大功不以执挚,唯父母之丧,不辟涕泣而见人。言重丧不行求见人尔。人来求见己,亦可以见之矣。不辟涕泣,言至哀无饰也。○辟音避,注同。 
  '疏'“疏衰”至“见人”。○正义曰:此一节明在丧与人相见之义。○“小功,请见人可也”者,轻,可请见於人。然言小功可,则大功不可也。此小功文承疏衰、既葬之下,则此小功亦谓既葬也。凡言见人者,谓与人寻常相见,不论执挚之事。故云父母之丧,不辟涕泣而见人,是寻常相见也。而皇氏以为见人谓执挚相见,若然,父母之丧,岂谓执挚见人乎?皇氏则非也。
 
  三年之丧,祥而从政。期之丧,卒哭而从政。九月之丧,既葬而从政。小功緦之丧,既殡而从政。以《王制》言之,此谓庶人也。从政,从为政者,教令谓给繇役。○期音基。繇音遥,本又作傜。曾申问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声乎?”曰:“中路婴儿失其母焉,何常声之有?”婴,犹鹥弥也,言其若小儿亡母啼号,安得常声乎?所谓哭不偯。○鹥,於奚反。弥,五兮反,一音迷。啼,徒奚反,本又作谛,同。号,徐本作唬,胡刀反。偯,於岂反,下同,《说文》作。 
  '疏'注“以王”至“繇役”。○正义曰:按《王制》云:“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三月不从政。”此云“期之丧,卒哭而从政。九月之丧,既葬而从政”,与《王制》不同者,此庶人,依士礼,卒哭与既葬同三月,故《王制》省文,总云“三月”也。若大夫、士三年之丧期不从政,是正礼也;卒哭,金革之事无辟,是权礼也。
 
  卒哭而讳。自此而鬼神事之,尊而讳其名。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父为其亲讳,则子不敢不从讳也。谓王父母以下之亲讳,是谓士也。天子、诸侯讳群祖。母之讳,宫中讳。妻之讳,不举诸其侧。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母之所为其亲讳,子孙於宫中不言。妻之所为其亲讳,夫於其侧亦不言也。孝子闻名心瞿,凡不言人讳者,亦为其相感动也。子与父同讳,则子可尽曾祖之亲也。从祖昆弟在其中,於父轻,不为讳;与母、妻之亲同名重,则讳之。 
  '疏'“卒哭而讳”至“则讳”。○正义曰:此一节论亲戚死亡讳辟名之事,各随文解之。○“卒哭而讳”者,谓卒哭之前,犹以生礼事之。卒哭之后,去生渐远,以鬼道事之,故讳其名。○“王父母”者,谓父之王父母,於己为曾祖父母,正服小功,不合讳也。以父为之讳,故子亦自於父而讳之。“兄弟”者,是父之兄弟,於己为伯叔,正服期,父亦为之期,是子与父同是有讳也。“世父、叔父”者,是父之世父、叔父,於己是从祖也,正服小功,不合讳。以父为之讳,故己从父而讳。“姑”者,谓父之姑也,於己为从祖姑,在家正服小功,出嫁緦麻,不合讳。以父为之讳,故己从父而讳。“姊妹”者,谓父之姊妹,於己为姑。在家正服期,出嫁大功九月,是己与父同为之讳也。○“子与父同讳”者,言此等之亲,子之与父同为之讳。○注“父为”至“群祖”。○正义曰:云“父为其亲讳,则子不敢不从讳也”者,谓父之王父母、世父、叔父及姑等於己小功以下,不合讳,但父为之讳,故子不敢不从讳。其父之兄弟及姊妹己为合讳,不假从父而讳。郑此注者,据己不合讳者而言之也。云“谓王父母以下之亲讳,是谓士也”者,此士者,谓父身也。以父身是士,故讳王父。若是庶人子,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也。直云“王父母以下”足矣,复云“之亲讳”者,父之世父,叔父与姑等皆是王父所生,今为之讳,故云“王父母以下之亲讳”也。云“天子诸侯讳群祖”者,以其“天子七庙,诸侯五庙”,故知讳群祖。○“母之讳,宫中讳”者,谓母所为其亲讳,其子於一宫之中,为讳而不言也。○“妻之讳,不举诸其侧”者,谓妻诸亲之讳,其夫不得称举其辞於其妻之侧,但不得在侧言之,则於宫中、远处得言之也。○“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者,谓母与妻二者之讳与己从祖昆弟名同,则为之讳。不但宫中、旁侧,其在馀处皆讳之。○注“子与”至“讳之”。○正义曰:云“子与父同讳,则子可尽曾祖之亲也”者,父为王父讳,於子则为曾祖父之伯叔及姑,则是子曾祖之亲,故云“子与父同讳,则子不尽曾祖之亲也”,前经所云者是也。云“从祖昆弟在其中”者,从祖昆弟共同曾祖之亲,故云“在其中”。云“於父轻,不为讳”者,从祖昆弟於父言之,是父之同堂兄弟子也。父服小功,不为之讳,己又不得从父而讳。若“与母、妻之亲同名重,则讳之”,重,谓重累,谓母、妻讳与从祖昆弟名相重累,则讳之。不但为母、妻而讳,若从祖昆弟身死,亦为讳。故云於父轻,不为之讳;与母、妻之亲同名重,则讳之。观检注意,是为从祖昆弟讳而生文也。
 
  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既冠於次,入哭踊三者三,乃出。言虽者,明齐衰以下,皆可以丧冠也。始遭丧,以其冠月,则丧服因冠矣。非其冠月,待变除卒哭而冠。次,庐也。虽,或为唯。○冠,古乱反,下及注皆同。三,息暂反。 
  '疏'“以丧”至“乃出”。○正义曰:自此以下,明遭丧冠取之节,今各随文解之。○“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者,谓将欲加冠而值其丧,则当成服之时,因丧服加冠。非但轻服得冠,虽有三年重丧亦可为。因丧服而冠,故云“可也”。○“既冠於次”者,此谓加冠於庐次之中。若齐衰以下,加冠於次舍之处。○“入哭踊三者三,乃出”者,谓既冠之后,入於丧所,哭而跳踊。谓每哭一节而三踊,如此者三,凡为九踊,乃出就次所。○注“言虽”至“庐也”。○正义曰:经云“虽三年之丧可也”,故知三年以下,皆得因丧而冠也。云“始遭丧,以其冠月,则丧服因冠矣”者,知当冠月则丧服因冠者,以《曾子问》云:将冠子未及期日而有齐衰、大功、小功之丧,则因丧服而冠。言未及期日,期及月,可知但未及冠之日耳。以此言之,知冠月则可冠也。云“非其冠月,待变除卒哭而冠”者,按《夏小正》二月“绥多士女”,是冠用二月。假令正月遭丧,则二月不得因丧而冠,必待变除受服之节乃可冠矣。云“次庐也”者,据重服而言也。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此皆谓可用吉礼之时。父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妇。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妻,必偕祭乃行也。下殇小功,齐衰之亲,除丧而后可为昏礼。凡冠者,其时当冠,则因丧而冠之。○取,七住反,又如字。 
  '疏'“大功”至“不可”。○正义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者,末谓卒哭之后,谓已有大功之丧,既卒哭,可以冠子、嫁子也。○“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者,谓父有小功,丧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大功之末”,云身不云父;“小功之末”,云父不以身,互而相通。是嫁及冠,於身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小功之末,非但得冠子、嫁子,复可取妇。所以取妇必在小功之末者,以取妇有酒食之会,集乡党僚友,涉近欢乐,故小功之末乃可得为也。○“己虽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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