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奎那的神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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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奎那的神学伦理学-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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浇袒岬纳袷ド裱в胝苎е械纳裱歉静煌模苎е械纳裱Вㄓ绕湟匝抢锼苟嗟碌奶逑刀裕傅氖且恢帧缸匀簧裱А够蛩降摹咐硇陨裱А梗∟atural Theology; Rational Theology),这是单单藉著人的理性来讨论有关上帝的学问,是一种「哲学神学」,至于教会的神学则是属于「启示神学」-透过启示而得的神圣科学。 多玛斯认为基督徒的启示神学与一般的科学、哲学的神学有本质上的差别,因为在明白关于上帝的事情方面,人类自然本性的理性是不充足的,因此我们需要信、望与爱。 

  多玛斯指出,信德的对象是第一真理(First Truth),且除了上帝所启示的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事物,是以信仰所依据的乃神圣的真理,包括耶稣基督道成肉身的奥秘、三一神真理、教会圣礼等在内。 多玛斯告诉我们,神学德性就是以上帝为目的,「一项德性所以是神学的,是在于奉上帝为其对象」,而一般伦理学所关注的是受自然理性支配的事物, 可见,基督徒的神学、启示神学有其一定的范畴与水平,因此多玛斯的神学伦理学视野,与一般伦理层次的探讨是十分不同,用J。 Maritain的话来说这是属于「知识的等级」问题,也可以说一种是赋予的德性(infused virtue),另一种是学来的德性(acquired virtue),学习而来的德性是属于人类本性的德性,但为了超越人类的本性或者为达到更纯粹的人生目的,我们需要超越自然德性的力量来引导,此乃信望爱三神学德性,赋予的德性是灌注的德性,是出自上主的恩典, 「信、望、爱三德,超越人本性所有的德性;因为这三种德性,是已分享上主恩宠之人的德性」,已故的Copleston神父称此德性为「圣神的神恩,不能以养成自然德性的方式获得」。 三种神学美德不是靠人自己的努力达成,而是在上主恩宠帮助下度超本性天人合一的基督徒生活。 


伦理的根源 



  从神学美德的观点来看,多玛斯的伦理思想其根源性乃钉根在上主此至极的善上面;基本上我们可以说,多玛斯的伦理学强调正当理性的使用,其理性风貌也展现在对中庸学说的坚持态度上,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发现,甚至连「中庸之德」这种颇具理性管制的方法,对多玛斯而言也无法施行在关于神学的德性上, 因为当人类面对上帝之时,所谓的中庸即失去其平衡的决定点,理性在此颇难发挥真正的功能了。要了解多玛斯的伦理思想,不能不思考他的上帝观,更不能忽视他在灵性生命上的体悟,多玛斯绝非只是一般意义的哲学家及神学家,圣师他具有深刻与主密契的体验,早岁献身的生命就是意志非常坚定,不顾家人反对一心忠贞唯独事奉上主,他所汲汲思考的是何为人的最终目的、至高的善。基督徒的上帝是多玛斯生命的中心,曾仰如指出「多玛斯强调人不但追求目的,且追求最后目的。人不但倾向于善,且倾向于至善,此至善之物即是神。神既是至善之物,人也只好以至高贵行为获得此物」。 

  表面上多玛斯的神学、哲学思想似乎给人相当理性、冷静的感觉,事实上也如此,但是在一种主智主义(intellectualism)精神外,多玛斯的上帝观也有热情、感性的一面。他受亚里斯多德影响,在哲学范畴上以第一因来述说上帝,第一因乃不动的动者,上帝在此似乎是由人的理性所推理出来的必然事物,但在这种自然神学的另一面,多玛斯他也引用十三世纪时期,当时所流行的古代神学家Pseudo…Dionysius(六世纪左右作品)其「否定神学」(神秘神学)的方法来陈述上帝的属性,让人知道我们对上帝的认识可有不同的表达途径,且人类对上帝的认识是十分有限,我们即使多么理性、知识丰富,可是对上帝的了解就是如此而已,Copleston指出当多玛斯以五路(five ways)论证上帝存在时所使用的是后验论证方式,但在谈论上帝的属性时则大部分采取先验的(a priori)方法,且多玛斯是综合肯定神学、否定神学以及类比方法让人对上帝的认识不至偏失。 Copleston认为多玛斯的上帝观有时显示了某种程度的「不可知论」,但这不是现代哲学中的不可知论,多玛斯深知「第一因超出人类的知识和言语。谁承认自己所思所说的一概都不及天主实在的情形,他就最认识天主」 ,也就是在这种人类有限认知与语言表达方式下,多玛斯说上主是至善、伦理的最后目的,但上主的无限美善又是我们的心智难以完全明了的。当然,至善上主的属性与这世上恶的存在似有冲突,多玛斯也理会到当中的问题,不过他区分了物质的恶、伦理的恶之不同,且人类的自私、愚昧也带来许多不幸;多玛斯看来倾向主张说伦理的恶并非上主所积极愿意的,但好像为了使伦理的善可以在对照之下显出光明,上主容许了伦理的恶。 

  问题是上帝可以成为伦理道德的根源或标准吗?我们知道自启蒙运动以来,将上帝当作伦理根源的思考方式被许多知识份子所攻击,视此为一种「神律伦理」的学说来批判;所谓神律伦理其出发点乃主张上帝的意志决定我人道德的内涵,善就是符合上帝的旨意,上帝所愿意的就是善。多玛斯的神学伦理学是否属于这样的神律伦理学说呢?我们认为就一般程度而言,多玛斯的神学伦理学可以说仍是属于理性伦理或自律伦理(rational; autonomous ethics)的范围,因为多玛斯的伦理学可以从人类理性良知为切入点, 具有由下而上(下学上达)展开的面向,在此一层次上他与儒家伦理、亚里斯多德的德性伦理学似乎区别不大,这也是不少学者所论,中国原始儒家中的自然法思想与亚里斯多德、多玛斯的自然法思想彼此相通之处,都是从理性良知入手。对于此一疑问,孙效智指出多玛斯神学伦理学的特殊: 

  多玛斯认为,道德的基础是受造事物的本性,即所谓「自然法」(natural law)。由于一切事物都是上帝按其智慧创造的,因此,自然法的基础在于上帝的理性或智慧(the order of divine reason or wisdom),此即所谓永恒法(eternal law)。道德是人透过理性分辨,对自然法的掌握,亦即间接对上帝永恒法则的参与。因此,道德的终极基础不是上帝的意志,而是上帝的理性智慧。 

当然,这不是说多玛斯的伦理学只是一种理性主义取向的伦理学,其实,上帝的意志在多玛斯的理性思路下仍有一定地位,多玛斯要显示的是,我们不能以上帝的意志为道德唯一的标准,他所要指明的是,上帝的理性与意志都是道德秩序的基础(最后根源)。 伦理的根源或说道德价值的形上基础(最后基础)、最高的自有价值到底是什么?不能是一种空无的理想而已,最后基础、根源性的事物其价值与存在应该是合一的;对多玛斯来说上帝是最高、最基础性的存有(存有的根基),而人类的良知在伦理判断上、人类意志在伦理实践上趋向一个理想价值,我们的伦理判断与伦理行为乃是由此一理想价值、最后目的来衡量,这不能不是上帝。 

  我们从多玛斯论律法,以及律法与伦理的关系之间,可以更进一步了解,何以对多玛斯而言伦理的最后根源是上帝。多玛斯的律法思想体系相当清楚: 

 Ⅰ神为法(Divine Law) 

    永恒法(lex aeterna) 神理智内的原则、一切伦理最高原则 
    启示法 旧约的启示法(十诫)、新约中基督所规定的规律 
    -福音法,是为了人的得救所公布的超自然法 
    自然法(lex naturalis)对永恒法的分享、灵性受造物所应遵 
    守的永恒法之一部分,人类对自然法有不同程度的认知 

 Ⅱ人为法(lex humuna; civil law) 世间一般的法律规定 

讨论律法时多玛斯是从上主之神为法的永恒法开始,对于律法或法律,多玛斯认为法律是人性行为的规则,由人类理性所认知,而且「上主从永远就在人的本性里」,所以,上主与人性的完成(达到法律与伦理的终极目的)有密切关连。宇宙规律的根源可以回溯到上帝此存有的最高基础之上,我们从人类对自然法的领受多少可以体会;自然法、自然界的齐一律则让人发现一种秩序、道德感,人间的各种实证法(positive law)之正义基础不能忽略自然法,自然法介于人为法与永恒法之间,永恒法既为一切伦理最高原则,分享永恒法的自然法是人类本性的自然道德律。法国当代哲人J。 Maritain认为多玛斯的伦理学属于启示的伦理学(神学伦理学),伦理的根源在于超自然的上帝,启示的伦理学所涉及的恩典对人类道德生活有深刻意义, 这是一种整个体系充满信仰意味的宗教伦理学,从人性的立场不论往上攀升或者往下扎根,都必须超越人性的先天与后天限制,即使连人间世界法律的完成以及正义的维持,也需有无私大公的精神展现,此一层次已经超越一般人性的幅度,而需仰赖从上主而来的恩典了。 

  伦理的焦点 

  多玛斯的伦理学架构与对伦理学的画分,基本上不离圣师他个人的人学(anthropology)观点,尤其他将行为分成「人的行为」与「人性行为」,此一区分对伦理学的探讨甚属重要。人的行为指的是,虽然此行为是从身为人的身上发出,却不是有意的行为,而只是非经由自由意志的一种反射性行为;至于人性行为(Actus humani)所指的则是在人的理智指使、意志推动下所产生的行为才属是, 多玛斯清楚的说:「属于人之所以为人的行为方是人性的。…只有那些以人为主子的行为,才可以真正被称为是人性的行为」 ,一个人是经由他自己的理性与意志才成为他行为的主人的,透过自由意志的行为乃属人性的行为,这是多玛斯他的人学与伦理学重要的观念。非人性的行为,像「人的行为」这类的就不属于伦理学的研究范畴;人性的行为才是伦理学主要的研究对象。著名的西洋中古哲学家E。 Gilson在《圣多玛斯阿奎那的基督徒哲学》一书中,当他讨论多玛斯的伦理学时,他分六项主题来叙述:人性的行为、爱与激情、个人生活、社会生活、宗教生活、最终(后)目的等来探索; 有关个人、社会、宗教生活方面,本文仅在下一节选择「伦理与社会」此一课题稍作著墨,其余则未多加阐述。 

  多玛斯谈伦理问题颇重视「意向」(intention)与良知,此二者都属于人性的行为范围。多玛斯主义的伦理学向来重视良知问题,并以其为伦理道德的标准;而多玛斯对于良知的见解是这样的: 

Synderesis 理智对自然道德律之知(人的良知) 
  自然道德律 (人的良知) -指吾人习知自然道德律之能力。 
   (心 知) Conscientia 理智应用自然道德律在个别事物上 
   广义的良心 (致良知) -指推论、运用自然道德律之所行。 

罗光指出多玛斯主张:「良心是人心(理智)的一种警告,告诉人目前当行之善,或当避之恶」 ,但是良心虽然包含对自然天理此良知的认识能力,却不是说人的良知能认识一切人世间的伦理规律;良知是广义良心的基础。对人类而言,伦理的规范有三:神为律、人为律以及良心,故良心不是唯一、最后的规范,良心必须对应著永恒法、(启示法)福音律、自然法以及人类社会的各种法律来断定,但是当我们在行使伦理判断之时,良心在该时段乃我们所应当服从的唯一规范。 基本上,良知犹如理性之火花,是伦理原则的大前提,人类都晓得要「行善避恶」,可是在对具体个别的伦理知识运用上或会出错,错误的良心不是指良知本身出问题,而是因为我们人类的故意或疏忽所导致,所以,人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伦理与社会 

  多玛斯的社会哲学七百多年来一直是基督信仰思想史上重要的引导,特别对中世纪的社会思想影响深远,E。 Troeltsch在其名著《基督教社会思想史》里头,就花费相当的精力分析多玛斯的伦理观与社会哲学,氏指出多玛斯的社会观是理性化与基督化了的,整个社会的秩序服从在十诫、自然法的理性伦理与理性体系之内,但是又透过神恩超自然道德行为的引导, Troeltsch认为多玛斯所建构的体系是十分逻辑的,「那完全基于神迹力量和启示的伦理体系,只能藉一种权威的神迹和上帝的客观行动,才可以维系不坠。同样显然地,像这样的一种权威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律形式组成,要有极清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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