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2004年精粹_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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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2004年精粹_上- 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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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可怕的,而借“人民利益”就更容易突破本就为数不多的针对权力的制度防线,使得公共权力可以肆意超越边界侵入个人“私域”。嘉禾县政府以“两停”惩罚那些推行“四包”政策不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以他们的个人前途和家庭幸福相胁迫,就是典型的行政权力的滥用。至于为了那个在审批程序上漏洞百出的“富民项目”,不惜罗织罪名,调动国家机器弹压合法保卫自己正当权利的公民,就更是赤裸裸的犯罪和文明的倒退。

  在与“绝对权力”的对抗中,生活在现代文明中的人已经很难想象庶民的胜利曾经付出怎样惨重的代价。防止绝对权力对个人自由与权利的肆意侵害,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特意在各级政府的名称内加入“人民”二字。“人民政府”意味着是一个由普通民众行使权力、为了普通民众的政府;意味着这样的政府必须以维护普通民众的权利、追求普通民众的福祉为己任,概括起来说,就是“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就是这一宗旨的深刻表述。

  事实证明,以人民的名义、为了人民利益行使权力,并不能保证权力本身不是专断的、绝对的,也不能保证权力一定是为了人民利益的。专制的产生、滥用权力以自利,不取决于谁掌握权力以及掌握权力人数的多少,而主要取决于运用权力的方式,即权力本身是不是负责任的、受限制的。显然,这需要制度层面的刚性他律,而不可能仅仅寄希望于官员的道德良心之类的自律。否则,在人民利益受损的时候,我们就只能听见不法官员呼啦啦扯着“人民利益”的大旗,却无法听见“人民”的声音,公民就仍将生活在权力的阴影下,随时提防可能越界的行政强制,而无法顺利追求自己的福利。

  政府无权替公民决定什么是幸福,选择幸福是公民自己的事情。政府与官员的责任在于维持公共秩序,为公民追求和享受幸福创造公平、安全的环境,并在他们需要的时候提供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服务。这才是政府应该具有的角色,这才是“以人为本”的治理模式。

  对嘉禾事件的处理,昭示出发展不能以牺牲群众利益为代价,哪怕是打着“人民利益”的旗号。而嘉禾事件以及相关的一系列事件表明,在实现“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方面,我们仍要大力践行之。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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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的名义挽救企业家整体形象 
 



  南方周末   2004…06…10 11:04:06 

  □本报驻京记者 师欣

  6月5日,世界环境日。在内蒙古西部阿拉善境内的沙漠腹地,国内的100位企业家云集于此,其间包括首创集团的刘晓光、万科的王石、新浪网的汪延等近年来颇为活跃的企业领头人。

  百位企业家拟定每人每年掏出10万元,成立“阿拉善SEE生态协会”,旨在治理阿拉善地区的沙尘暴。此前已有专家证实,阿拉善高原是我国最大的沙尘暴中心和源区,而北京的沙尘天气与此地更是密不可分。

  在全社会普遍呼唤慈善家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家首次大规模地携手投身公益事业,颇为引人注目。

  协会成立的那一天,沙漠里阳光明媚。新选举出的协会会长刘晓光宣读了《阿拉善宣言》,宣言开篇的设问,也正是外界的疑问——“为什么我们这些企业家要从五湖四海来到阿拉善沙漠?为什么我们要成立阿拉善SEE生态协会?”

  事情缘起于去年10月1日的中国企业家论坛,会议选址在阿拉善沙漠腹地的月亮湖生态旅游度假村,一帮企业家在此认识到了当地环境的日益恶化,以及这种恶化将迅速影响到北京、韩国、日本等地的事实。

  治理沙尘的的念头产生了。今年2月14日,首批11位,也是核心骨干们——刘晓光、史玉柱、张树新,以及《华夏时报》原主编杨平参加了第一次讨论会。

  会上,张树新作为最尖锐的挑剔者,担心这不过是一场“情人节的集体情感出轨”,不能善始善终。因为此前某集团也曾经把30多位企业家拉到内蒙古,决心搞一个规模很大的沙尘治理活动。结果众企业家信誓旦旦前往,回来后就不见踪影。因为活动中企业的商业色彩过于浓厚。

  策划人之一杨平表示,当时他们并没有考虑过多问题,惟一念头就是先做起来再说。

  公众对此的态度即刻通过互联网反映出来:“终于有人要治理沙漠,虽然是万里之行第一步,迈出去了,也算开个好头。不管是不是作秀,应该鼓励。”企业、公益、作秀,人们对此有着惯性的认知。“企业家有行动总比无动于衷好。”资源分配的不均,社会上对此也隐含着某些情绪。

  对于企业家做公益事业,发起人之一的香港嘉利来公司董事长穆军有一番见解:“谁都可以做善事,发善心,但是公益不能简单地去做,需要有技能的特殊人才,才能深刻地去解决问题。”

  在穆军看来,成功的企业家恰恰就是能完成公益目标的特殊人才。“现代公益事业要把善款和能力结合起来。好的商人能用最小的投资得到最大的回报,解决社会问题是同样的道理。商人前半生为谋利积累财富,后半生则要解决社会问题。”

  尽管在入会过程中,众多企业家们表现出各种各样的诉求和想法。“这其中不排除商业意图,有些人觉得这里是个俱乐部——荣耀的俱乐部,可以结识许多有脸面的人;具备一定社会影响力;或碍于朋友面子参加。”发起人杨平——《华夏时报》原主编说道:“但是,如果没有治沙这个公益理念,不可能短期内达到如此大的规模。”

  协会之所以起名为SEE,取自英文society(社会),entrepreneur(企业家),ecology(生态)三个单词首字母的缩写。寄意了然:企业家左边担负着社会责任,右边承载着生态责任。

  钢铁大王卡耐基,修建了6000多个图书馆;比尔·盖茨定下了以资助贫穷国家医疗保健为主的慈善方向……在西方,慈善和资本文化有着紧密的结合。那么我们现代公益事业究竟发展到怎样一个阶段呢?

  “目前中国关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国内企业做得最差。最近一两年,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他们开始整体挽救形象。”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看来,阿拉善的行动就是一场挽救,一次企业家的集体行动。

  “最近企业家频繁出事,得不到社会公众的同情,似乎只要出事就是活该。这些现象,从浅层来说,个别企业家的个人生活习惯,吃喝嫖赌、显富给社会带来很不愉快的感觉;深层次上讲,中国企业家作为个人非常能干,作为一个团队就非常无能,他无能保护自己,无能使社会公众对企业家充满真正的敬重和信任,尚不具备领导社会的力量。”

  区别于以往企业家个体捐助行为,这次的行动显得更加成熟而有准备。协会是在阿拉善注册成立的,但这远非企业家们的行动目标,他们的目标是建立基金会。

  理想的模式是完全按照美国规范公益机制,成立全国性公募形式的基金会。正如穆军所说,他希望阿拉善这个计划“是一个示范工程,示范出现代公益做事情具体的做法”。“不管这个前期的筹备有多粗糙,创建一个制度远比造一两个英雄重要得多。大家终于可以从制度创新上去思考问题。”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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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医生与法律制度 
 



  南方周末   2004…06…10 11:06:33 

  □秋风

  现实总是走在法律前面。一般情况下,立法机构只有在一个问题已经造成广泛的不便、引起巨大的争议的时候,才可能考虑对其立法。相应地,司法也总是滞后于社会的急迫需要,对于大量的不当行为,一些法院束手无策,而对于大量在目前看来正常的行为,一些法院却可以根据旧法律予以惩罚,或者给出令人啼笑皆非的赔偿。

  让我们设想另一种法律制度。

  司法可以说是一个社会维系其秩序的枢纽,尽管更为显眼的政治、财富等等遮蔽了它的重要性。但是,假如法官只能机械地适用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条文,则司法活动就会经常性地陷入困境,甚至根本就难以正常运作。

  对于医生向患者索取红包及收取药品、器械销售商的回扣,民众普遍地深恶痛绝。但对这类活动,一般是由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按违纪来处理。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几十名医生收受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总额逾百万元。检察机关决定以司法手段来进行处理,却遇到了麻烦。原因在于,检察机关无法认定医生收受回扣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现行刑法,受贿罪分普通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两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受上述国有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等等。而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则属商业受贿。检察院遇到了难题:国有医院的普通临床医生属于什么身份?收取回扣是否属于受贿?检察院无法定夺,案件处理一时陷入停顿状态。

  刑法专家们也是看法各异,比如,刑法学权威、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认为,临床医生开具处方的行为并不属于公务活动范畴,其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刑法研究所所长曲新久教授则认为,国有医院和其他国有事业单位一样,都是由政府权力分化而来,从历史的延续性考虑,仍应将这些单位的工作看作公务行为。因此,报社记者采访时接受红包、医生开处方拿回扣等类似行为,均当按受贿罪论处。

  不过,不管看法如何,专家们则普遍地同意,应当对刑法中有关贿赂的条款进行修改。这是我们很熟悉的呼声。不管遇到什么样的问题,人们的第一个反应就是:为什么不赶紧立法。而诚如本案已经显示的,当一部法律制定出来后,人们往往又会发现,法律条文已经不那么“合乎实际”或者过时了。因此,如果司法机关严格地执行法律条文,则有的不当行为不能得到惩罚,比如本案中的那些医生;而有的人得到的损害赔偿却过小,比如,被火车撞死只能得到几百元加上若干粮票的抚恤性补偿金。

  这正是目前的法律体制的困境所在。我们模仿的是欧洲大陆法传统,根据这种法律思想,一切法律只能由立法机构及其它国家权力机构颁布(比如规章),而法官则只能机械地适用这些法律法规,不拥有任何自由裁量权。这样的制度当然有其好处,比如,能够保持法律的一致性,法律看起来也相当确定,什么情况算犯罪,什么情况不算犯罪,写得清清楚楚。

  然而,法律条文尽管可以规定得清楚确定,但现实却不会像白纸黑字那样清楚确定。大量的纠纷恰恰发生在灰色地带,大量的社会活动似乎也不容易跟法律条文的规定完全符合。于是,尽管立法机构非常繁忙,而法官们却仍然时时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

  道理很简单,现实总是走在法律前面。一般情况下,立法机构只有在一个问题已经造成广泛的不便、引起巨大的争议的时候,才可能考虑对其立法。相应地,司法也总是滞后于社会的急迫需要,对于大量的不当行为,一些法院束手无策,而对于大量在目前看来正常的行为,一些法院却可以根据旧法律予以惩罚,或者给出令人啼笑皆非的赔偿。

  这种判决使司法的正义大打折扣。法律如果让好人遭受惩罚而坏人逃脱惩罚,或者让遭受损害者不能得到充分而及时的赔偿,则人们对于正义的信仰就会逐渐消磨,这个社会的良好秩序就会开始松动。

  因此,一件一件发生在现实中的案件提醒我们,也许该重新思考我们的法律体制,这套体制使法院成为机械适用法律的木偶,不能根据现实的变化灵活地创制出恰当的法律规则。

  让我们设想另一种法律制度,在这里,法官可以对法律条文作出重新解释,或者在不存在相关条文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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