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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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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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转入方已将该担保物出售的,转入方应当就归还担保物义务,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一项负债。

    (三)企业违约,丧失了赎回担保物权利的,应当终止确认该担保物;转入方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将该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转入方已出售该担保物的,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归还担保物的义务。

    (四)除上述(三)所涉及的情况外,企业应当继续将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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