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暴力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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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暴力的权力- 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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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栏的数字表明,并不存在象在宪政时期国家政治领袖体现的那种代际更替年龄的地区之间总体性的差别。    
    具有启发意义的是,表6。3和表6。4中的数字忽略了地理区域和国民财富之间的联系。表6。5相应地报告了三种政治年龄的关于财富和地区的回归数值,其中在表6。4中对地理区域作出了划分,财富是根据1985年的人均能量消耗率来测定的。 这种回归数值反应的并不是一种因果关系,相反,它们只是总体上作为对这些数据的概括和简化而表现出来。    
    在对地理区域加以限定的情况下,表6。5第一列的数字表明在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年龄和财富之间的简单的关联消失了。相反,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年龄反映地区性的差别,次撒哈拉非洲国家属于最年轻的国家集团,亚洲和中东、北非国家处于年龄中间层次的国家集团,而剩余的国家属于最老的国家集团。尽管拉丁美洲、中东和北非国家的系数表明,它们的宪政年龄多少要比人们根据它们的财富预计的宪政年龄要轻,但从宪政年龄的意义上说,它和财富的关联则得以存留。它们的代际更替年龄的估计值也多少有些不同。与表6。4中的原始数字相一致的是,在对财富加以限定的情况下,第三世界国家内部很少出现地区性的差异,尽管第三世界国家与其他发展水平的国家相比经历了更少的领袖继承。    
    这些模型是有价值的,因为它们表明组织年龄(政治能力的关键组成部分)不是经济发展的一个简单的因变量,因此它们不能简单地化约为经济发展。首先,尽管在其间有一种零序关联(zero…orderassociation),但是对系数的测定表明这种关联远非完全:表中最下一行数字浮动幅度是,从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年龄系数的0。23到代际更替年龄系数的0。42。其次,该表揭示了这种关联的明显的地区性差异。换句话说,我的关于组织年龄重要性的观点不是对这一观点——政治能力是财富的一个未加修饰的“直线发展的”因变量——的一个概括。    
    随组织年龄特定要素的不同,各地区情况也会不同,这一说法还有一层含义。组织年龄的三个组成部分不能视为是政治能力的三个可相互替换的指示器。法律年龄和宪政年龄、法律年龄和代际更替年龄、宪政年龄和代际更替年龄这三者的相关比分别是0。27;0。42;0。79。     
    前头两个的相关比值相当低,这强化了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年龄和宪政年龄的差别,这也可以从表6。5中的回归系数的测定中明显看出来。我在前面已经主张法律年龄和代际更替年龄在分析上是有差别的,但是对于组织能力的评估却起到关键作用。这种差别在现实中的表现说明,在对国家政治行为进行评估时,需要对组织年龄的每个组成部分独立的加以考虑。    
    与此相对的是,第三个相关比值要高得多。这主要源于代际更替年龄标准的建立,因为它表明了在当今的宪政时期内的领袖的个数。这一设计明显地使它们的这一相互关系成为度量年龄的其中的一个标准,尤其对于那些实行老宪法的国家来说更为如此。即便如此,这一相关比也是不完善的。最为突出的是,这一相关比值掩盖了实际年龄较轻国家之间的宪政年龄的巨大不同。考虑到最年轻的国家也是最脆弱的国家这一点,这两种标准的不相一致说明,在最为重要的国家评估值的范围里,它们是对制度年龄的不同方面加以确认。而且这种不一致在表6。5第二和第三列的回归值中明显地体现出来。


第六部分 国家政治能力的度量第32节 合法性(1)

    在本书不同的地方,我都认为合法性的分析是要研究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实质。因此,检测两个集团的行为就是问题的关键。在将这点牢记在心之后,我在第五章中提出政治合法性有两个关键组成部分的观点:权威依赖于物质强制手段的程度如何,在什么情况下挑战者会使用暴力手段来发展自己的利益?    
    物质暴力的官方使用    
    对国家和政府镇压挑战的方式进行的研究在近十年来大幅增长。象大赦国际、自由之家、美国国务院等形形色色的组织都经常收集有关这一问题的资料。政府外的组织动员大家对政府的强制手段进行监督,以发挥它们的看门狗的作用。这些资料有时候就是从那些政府外的组织产生的。但在其他时候,这些资料还是从政府决策过程中产生出来。随着卡特政府在七十年代末对人权问题的重视,人们对政府实行强制手段问题的关注也大大加强了。    
    我对物质暴力使用的重视在很多方面与这类似,但是我不是从人权关怀的角度来考虑这一问题的。这种考虑对于眼前的意图来说显得过于宽泛,而且会使人们的注意力从权力的使用上移开。例如,在1947年为联合国认可的《普遍人权宣言》中(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就对保障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食物、衣服、住房、医疗等物资的供给和对政治权利一样加以强调。当然,这些是重要的和有趣的问题,但是它们对眼前的问题并没有直接的影响。    
    即便我们把注意力限定在物质暴力的使用上,我的观点也与下面的政治权利指向的定位有区别。手段合法(legality)的问题与对权利的任何评估都有关系,所有的政权都可以依法使用暴力,尽管依法使用暴力的程度并不一样。相应地,军事管制的实施和对政治反对者的拘禁也常常被视为是合法的,而且有关“安全”的法令也被用来支持关于采取这种行动的声明。这种声明是否被广泛地认可和接受当然是另一回事。但是谁在这一点上不清楚,谁的安全就存在问题并有待解决。然而重要的一点是,如果这种理由长期有效,那么政治权利被侵犯就变得不明确了,即使使用了暴力,也是如此。相反,政府暴力行为合法的问题对在权力框架(我采用的)内使用暴力的解释没有任何影响。如果官方使用暴力,不管它们有任何充足的合法理由,暴力使用这一事实都将直接反映权力的丧失(并削弱了政治能力)。这样,我的视角和人权视角区分开来了。    
    测定官方使用暴力有很多不同的方法。人们关注的可能是国家镇压机器的规模,并要么通过计算国内安全力量支出的大小、要么通过计算那些武装力量的大小(从人数的意义上)来得出关于官方使用暴力的数据。这里的假设是,拥有更大国内安全力量的国家(按人口比例)更加依赖于那些武装力量。然而这种观点有很多地方需要指出,它在区分对内和对外安全预算和人员配备时,有很大的实际困难。比如说,尽管军事管制法的实施的理由是要最大程度地扩大国内安全,但是军事管制法本身是由军队来实施的,而军队公开声明的目的是要抵御对国家的任何外部威胁。由于政权常常把维护国内安全作为对挑战者使用物质暴力的遮羞布,声称国内秩序的挑战者是国外势力的代理人并以此为借口来镇压他们,这样国内/国外的区分就变得并不清晰了。 这和政治信息的敏感性一起使得相关的资料很难获得。    
    但即便没有信息获取和界定上的问题,度量国内安全力量规模的手段也永远不是一个完善的方法,因为国内安全力量的大小并不直接意味着对暴力和那些力量的使用。相反,假定规模的大小能够体现力量的大小,并且不管效率的问题,大规模的国内安全力量充其量只是表明政府有运用暴力的倾向和偏好。    
    作为测量官方使用暴力的另一种方法,可能会有人把国家的定性判断改造为对国家的差别进行层次排列。或许运用这种方法的最杰出的代表作是自由之家对评估数字的汇编(Gastil,1985),这一汇编包括了政治自由(比如说,政治表达自由和政治组织自由)的测评得分。尽管这一系列与政治合法性相比,它更多的与自由民主的实施有关,但这类资料从根本上看来,要比第一种方法提供了更多有关镇压的明确数据。然而,实际困难依然存在。在加斯蒂尔(Gastil)提供的资料这一特殊例子中,排序标准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且许多国家得分定性判断的基础也不明确(Bollen,1986)。更为普遍的是,考虑到它们依赖于一个天生模糊的定性判断基础,要减轻资料的这种形式的问题也不容易。 把这些问题搁置在一边,类似加斯蒂尔的得分还是不能直接反映暴力的使用。    
    在世界优先组织(WorldPriorities)汇编的关于第三世界国家对公民的官方使用暴力的年鉴中(Sivard,1986,p24…25),我们可以获得很多与这一问题更直接相关的信息。这一年鉴划定的暴力行为的类型有:拷打、酷刑、暗杀和政治屠杀。这些分类是根据诸如大赦国际、华盛顿拉丁美洲局、美洲观察等组织的出版物和资料汇编、以及美国国务院的《国家人权状况报告》和人权因特网(Sivard,1986,p42)得来的。尽管这些资料的覆盖面较广,但划归在官方暴力条目下的各种行为没有明确地予以界定这一事实制约了度量的价值。此外,它们仅把官方暴力分为“没有使用(none)”、“偶尔使用(some)”、“经常使用(frequent)”三个等级,而且把国家划归某一特定类型的标准有时也多少有些模糊不清。    
    鉴于这些困难,最有前途的方法是那些集中关注官方使用暴力的事情。这一方法并不能解决度量中的实际障碍,这点我将在下面加以分析。但是因为这一方法对政府使用暴力的场合和那些不使用暴力(不管有什么原因)的场合作出了区分,在所有的方法当中,是它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最坚实的基础。    
    在暴力的使用上,政府有着可供自己支配的广泛选择。宣布戒严是我提到过的其中一种选择。它还常常可以为戒严而采取很多更为特别的行动,并为那些行动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不是因合法性而加以认可和接受),使这些行动变得合理化。在这些行动中,宣布戒严或许是一种最为宽容的手段。但是也有这样一种情况,暴力的使用并不要求宣布总体戒严,尤其是当政府针对的目标是特定的集团而不是针对所有公民。在针对特定反对集团的特定地区可以实行宵禁。即便更小的团体或个人也可以是宵禁针对的目标,在这一情况下,在某一指定地区实行宵禁并没有任何效果。相反,或者政治犯常常被逮捕,或者反对者被流放,或者报刊杂志被关闭,这些手段都是单一地得到使用的,政府并不采取其他更具一般性的行动。    
    政权可供选择的手段的广泛性意味着,人们可以把它当作物质暴力使用证据的这些行动必定是混杂不堪、多种多样。目标集团的大小规模也有很大的不同。针对挑战者使用的有效手段(先发制人或者后发制人)的范围也形形色色、不一而足。在其他一些独立的环境中,这种多样性也可能是关注的根源。比如说,如果人们对特定国家的一系列事件的发展轨迹感兴趣,那么特定行动的目标、它们何以成为目标、或者行动的结果都会成为他们重要的考虑因素。这样一种对事情发展脉络的分析,可能也要求把注意的焦点限定在更具同一性的一系列的事件上。但是不管它们的内在意义如何,也不管它们对其他分析的关注有何影响,在评估一个政权的总体的合法性上,这一问题终究是次要的问题。在任何这样一种对合法性的评估中,问题不是在某一情况下政府为什么会决定使用暴力,或者对发起者而言,那个行动是如何的行之有效的。更为根本的问题是,政府和它们的代理人是否,并在何种程度上确实每隔一段时间就使用物质暴力,以便能够根据它们对镇压的普遍依赖来对它们进行比较。    
    有关国家使用物质压制手段频率的最为全面的资料是《世界政治和社会手册,WorldHandbookofPoliticalandSocialIndicators》(TaylorandJodice,1983,2:61…77)。在“国家强制行为”这一项目中,这一手册列出了“政府制裁”的特征,这些特征能够界定什么是对个人和机构的审查、对政治活动的一般限制,和其他的对社会和政治行为的限制。    
    审查包含政府对包括新闻报纸、杂志、书籍、广播、电视在内的大众传媒的限制、约束或恐吓行为。这种行为的典型例子是关闭报纸杂志,或者对国内发表的文章或发往国外的信件予以审查……对政治行为的限制包括政府的一般性的限制措施,比如说宣布戒严,针对国内安全的军事调动、实行宵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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