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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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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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果承担了新金融负债但不可以可靠地对其予以计量,则该金融负债初始账面价值的确定,不应导致对该项交易确认利得;如《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事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要求确认准备,则应确认损失。
    第95至102段对何时应认定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提供了指南。
    55.为说明第54段(2),因转让应收款项而收到的款项超过其账面价值的部分,不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而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为负债。
    56.如果按本准则的规定将担保确认为负债,则应持续地将该担保确认为担保方的负债,并以公允价值(如果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则以其原入账金额)予以计量,直至其逾期。如果担保涉及大量的项目,则该项担保的入账价值应依据所有可能结果和相关概率通过加权平均法确定。
确认…终止确认…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57.当且仅当金融负债(或金融负债的一部分)消除时(也就是说,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解除、取消或逾期时),企业才能从资产负债表上将其剔除。
    58.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符合第57段的条件:
    (1)债务人通过偿还债权人解除了债务。其中,用于偿债的通常有现金、其他金融资产、商品或劳务。
    (2)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或与债权人协商,在法律上解除了对该项债务(或其一部分)的主要责任(债务人可能给予了担保的事实,并不必然地意味着不符合这项条件)。
    59.付款给包括信托机构在内的第三方(有时称作“实质上消除”),本身并不能解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主要责任,因为并非法定解除。
    60.尽管法定解除(因法院的裁定或由债权人)将会导致一项负债的终止确认,但是,如果不符合第35至57段为被转让非现金金融资产设立的终止确认条件,企业仍应确认一项新负债。不符合这些终止确认条件时,已转让资产不应从出让方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同时,出让方应确认与已转让资产有关、金额可能等于已终止确认负债的一项新负债。
    61.在借入方和借出方之间交换条款几乎不同的债务工具,属于旧债务的清偿,其应导致终止确认该项债务并确认一项新债务工具。类似地,现存债务工具条款的重大修改,不管是否由于债务人发生重大的财务困难,均应作为原债务的清偿。
    62.就第61段而言,如果新条款下的现金流量(含支付的费用扣除收到的费用后的净额)折现值,则说明新旧条款完全不同。如果债务工具的交换和条款的修改作为清偿核算,则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应确认为一部分清偿利得或损失。如果债务工具的交换和条款的修改不作为清偿核算,则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应作为对该负债账面价值的调整项目并在已个性借款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63.已清偿或转让给另一方的负债(或其一部分)的账面价值,包括相关未摊销成本,与为此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
    64.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会解除债务人进行支付的现时义务,但在承担主要责任的那方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仍有进行支付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
    (1)应按其担保义务公允价值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2)应将以下两项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得或损失;
    ①收到的任何款项;
    ②原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包括相关的未摊销成本)减去新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确认…终止确认…金融负债的部分终止确认或与
新金融资产或负债相联系的终止确认
65.如果企业转让金融负债的一部分给其他企业,而将剩下的部分保留;或转让整项金融负债,但同时产生一项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一项新金融负债,则该企业应按第47至56段的规定核算此类交易。
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66.当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企业应以其成本进行计量。就金融资产而言,成本指放弃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就金融负债而言,成本指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交易费用应计入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成本。
    67.放弃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通常参照交易价格或其他市场价格确定。如果这些市场价格不可以可靠地确定,则对价的公允价值应按所有未来现金支出或收入的总额来估计;如果折现的影响很大,则应先对现金收入或支出采用通行的市场利率进行折现。折现率为具有相同信用等级的发行方的类似工具(在币种、期限和利率类型或其他因素方面类似)适用的通行利率(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第11段)。作为第66段的例外情况,第160段要求某些套期利得和损失计入相关被套期金融资产最初的成本。
计量…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68.为初始确认后计量金融资产,本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
    (1)企业发起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3)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4)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69.初始确认后,企业应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包括属于资产的衍生工具),销售或其他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不须抵扣。但是,以下类型的金融资产不按此规定而应按第73段的规定进行计量。
    (1)企业发起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3)在活跃的市场上没有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的金融资产(见第70段)。
    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金融资产,按本准则第121至165段有关套期会计的规定进行计量。
    70.存在一项假定,即对于大多数可供出售或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但是,这项假定对于那些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标价,而合理估计公允价值的其他方法对其又不十分合适或不好操作的权益工具投资(包括实质上属于权益工具的投资;见第71段),可能不成立。对于与上市的权益工具有关且须通过交会这种权益工具才能结算的衍生工具,这项假定也可能不成立。参见第95段至102段有关估计公允价值的指南。
    71.没有设定期限且其回报依企业的业绩而定的特别参与权,实质上属于权益工具投资。
    72.如果某项金融资产要求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其公允价值小于零,则企业应按第93段的规定将其作为金融负债核算。
    73.不在第69段要求按公允价值计价之列、且有固定期限的那些金融资产,应运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没有固定期限的那些金融资产应以成本计量。所有金融资产应按第109至119段的规定,进行减值检查。
    74.没有设定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除非计算利息的影响重大,否则应以原发标金额进行计量。
    75.企业发起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无论是否打算将其持有至到期日,抱歉应以摊余成本来计量。
    76.对于浮动利率金融工具,为反映市场利率变动而周期性地重估可确定现金流量,会改变货币金融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这种现金流量的变动,应在该资产的剩余期限内予以确认;如果该资产按市场价重新定价,也可以在下一个重新定价日予以确认。对于最初按到期日应偿付本金的初始确认的浮动利率金融资产,重新估计未来利息支付对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没有重大影响。
    77.下面的例子说明交易费用是如何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的初始和后续计量发生联系的。某项资产以100购入,发生的佣金为2。最初,该资产以102入账。在下一个财务报告日,该资产的市场标价仍然是100。如果此时将该莴资产出售,则需付的佣金为3。在这促情况下,该资产应以100计量(不考虑销售时可能发生的佣金),损失2应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
    78.企业应将《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运用于该准则规定为货币性项目并以外币反映的金融资产。根据《国导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损益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除非该货币性项目被指定为是现金流量套期中的套期工具(风第121至165段)。除汇兑损益外,任何已确认的这类货币性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应按第103段的规定核算。对于不 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所指货币性项目的金融资产(比如,权益工具),任何已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包括该项变化中可能与外汇汇率有关的部分,应按第103段的规定核算。根据本准则中有关套期会计的规定(见第121至165段),如果在某项非衍生货币性资产和某项非衍生货币性负债之间存在套期关系,则这些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计量…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79.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说明企业没有明确打算将具有固定到期日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日:
    (1)企业只打算在一个不确定的期间内持有该项金融资产;
    (2)企业因以下情况随时准备将该项金融资产出售(不重复发生且企业可能无法合理预期的情况导致的金融资产出售不在此例):市场利率或风险变化、流动性需要、可供选择投资的可用性和收益率的变化、资金来源和期限的变化或外汇风险变化;
    (3)发行方有权以大大低于摊余成本的金额结算该项金融资产。
    80.变动利率债务证券可能符合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的条件。大多数权益证券,可能不是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因为它们没有确切的期限(比如,普通股),或持有方可能收到的金额会以事先不能确定的方式变动(比如,普通股),或持有方可能收到的金额会以事先不能确定的方式变动(比如,股票期权、认股权证和认股权)。就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而言,固定或可确定支付额和固定到期日,指规定了支付持有方的金额(比如,债务利息和本金)和支付日期的合同安排。
    81.发行方可赎回的金融资产要符合持有至到期日投资的条件,须是持有方打算并且能够将其持有到被赎回时或到期日,同时持有方将收回其几乎所有账面价值。所指可赎回期权如果实施的话,只会加速该项资产到期。但是,如果该项金融资产的赎回方式使持有方不能收回其几乎所有账面价值,则该项金融资产不能归类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在确定账面价值是否将几乎全部收回时,企业应考虑支付的溢价和已资本化的交易费用。
    82.可以卖出的某项金融资产(即折有方有权要求发行方在到期前偿还或赎回这项金融资产),只有在持有方有明确打算且能够将该投资持有至到期而不实施卖出期权时,才能归类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83.在本年度或前两个年度,如果企业在到期前不是按下列方式之一,而是按持有至到期的投资额中较小的部分出售、转让或行使了一项卖出期权(这里所指“较小”是相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组合总额而言的),则企业不应将任何金融资产归类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1)离到期日或实施买入期权日很近时销售,以致于市场利率的变动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会资产重大影响;
    (2)企业通过计划支付或预付方式收加在金融资产的几乎全部本金后销售;
    (3)因企业不能控制、不重复发生及企业不能合理预期的独立事项而销售。
    第90段和第92段阐述了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之间的重新分类。
    84.本准则中,对于大多数金融资产来说,公允价值是比摊余成本更合适的计量属性。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是一个例外,不过这也只能是当企业有明显打算且能够将这项投资持有至到期才如此。当企业的行为让人们对其打算以及是否能将这项投资持有至到期产生怀疑时,第83段排除了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存在这种例外的可能性。
    85.在决定企业是否有明确意图且能否将投资持有至到期时,企业不应考虑极为少见的“灾难性景象”,如银行挤兑或影响保险公司类似情况。
    86.如果到期前出售是因为下列情况发生的,则其可能符合第83段的条件,从而不会产生人们怀疑企业是否打算持有其他投资至到期这类问题:
    (1)发生方的信用等级极度恶化;
    (2)税法的变动,其将消除或大大缩小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的税收豁免权(此处不指对适用于利息收益的边际税率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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