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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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冲突- 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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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和实现一种基本方向这一令人怀疑的假定为前提。这种假设在本世纪末再次广为传播。然而,它是错误的。即使那些相信进步是可能的人,即相信试图为更多的人开拓更多的生存机会是有意义的人,也必须认识到,理性的东西既不是现实的,更绝不是必然会变为现实的。自由仍旧一直在受到威胁。    
  由于这里所谓现代精神的诱惑而形成的威胁,产生于人们在公民社会里发展生存机会时所遇到的那些矛盾,也就是发展生存机会所带来的副作用。我们已经隐约谈到过那些矛盾。如果与从前时代的较绝对的根系连线撕断,那么首先就会产生一个真空。“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公民社会只能有限地填充这个真空。在最有利的情况下,公民社会的根系连结容易为美国的平民宗教或英国的社会传统所接受。公民社会所遭遇的危险之一是失范的危险。人们失去支撑,而只有深刻的、文化的结合关系才能帮助他们获得支撑;最后无论什么都再也不灵了,一切都变得什么都行,因此也都变成什么都无所谓的。    
  这些对于共同生活的后果是多种多样的,是严重的。失范的时代是日常生活极端动荡不安的时代。于是人们就会大声疾呼要“法律和秩序”。同时,人们在只要有希望找到支撑的地方去寻找支撑。只要如此,哈墨恩的捕鼠人就会开足马力,全力以赴。然而,不仅引诱者们会硕果累累。从历史中也会孕育出各种回忆,对在旧的社会联系中一种失去了的家庭温暖的回忆。部落将重又令人感兴趣,绝对的教义信条将重又令人感兴趣。    
  民族主义和原教旨主义属于现代精神的两大诱惑;20世纪末,它们是唾手可得的。二者也可能采取温和的形式。民族主义的感情和福音派教义并非是人人皆有的东西,然而,它们对于自由的宪制也不构成危险。不过,二者也有更为绝对的表现方式,这些绝对的方式与这里所界定的生存机会的一切要素格格不入,甚至与生存机会明显对立。极端的民族主义和好战的原教旨主义既不容忍公民社会的多样性,也不容忍公民社会的自治,更不用说容忍它的文明性。它们把一切的应得权利融化在一种宗教的狂热之中。首先,令很多人感到惊讶的是,他们并不关心他们的所作所为的经济后果。因此,也不能采用开放社会的方法同它们进行斗争。    
  那么,如何用别的办法来对付它们呢?考虑到估计大的历史问题业已得到解决这第二个例外,这个问题具有特殊的意义。也许社会主义在一个国家里实行是可能的,虽然它在那里也不灵;但是,狭义的公民社会在一个国家里实行是不可能的。这是不容误解的。当然,人们可能而且必须从自己家里开始建立一个文明化的公民社会。然而,只要公民社会仍然局限在民族的边界之内,它就必然与排他的态度、措施和规则相结合,而排他的态度、措施和规则是违背公民地位和建立在它的基础之上的社会本身的原则的。只有当所有的人都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建立公民社会的历史任务才算完成。我们需要世界公民社会。    
  这不仅仅是些漂亮的话。避难者、难民、出境、迁徙和过境移民,讲述着一个明白无误的故事。倘若让他们入境,那么,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社会会不提出相当的先决条件就给他们以正式的公民所享有的地位。他们在福气好的情况下可以是二等公民,由此证明公民的概念是荒谬的。他们也不可避免地制造一种不安定的因素。倘若不让他们入境,人们就必须设置障碍,障碍会使开放的社会变为堡垒。因此,很多人建议,改善逃亡者和移民的家乡所在地的条件。但是,这是什么意思呢?这用诸如发展援助是办不到的;从根本上讲,首先不是一个供给的问题。毋宁说,凡是有人生活的地方,就必须确立和保障公民权利。到处都必须确立公民权利。    
  是否会有一种穷国和富国之间的世界性内战,对此人们可能会有争议。把阶级斗争的概念应用到第一世界和第三世界之间的关系的企图,无论如何没有走得很远。只要缺乏共同的前后联系,也就没有结构的冲突,只要没有结构的冲突,对立也就不会向前驶到新的海岸。因此肯定无疑,第三世界本身的存在,尤其是穷人当中最穷的人的存在——在20世纪末,肯定有20亿的穷人——与一个有着公民权利和经济增长的文明世界的价值是不相容的。可以不让人去思考世界的贫穷,但是,贫穷的事实依然存在,而这种事实把富人的生存机会,变为本质上不许可变成的东西,即变为特权。即使基于这个原因,世界公民社会也是必要的。    
  然而,很多人将会认为这种想法是毫无希望的乌托邦。在一个人们宁愿要部落的家庭温暖、也不愿要开放社会的徐徐清风的时代,情况尤其如此。不管世界公民社会的思想可能是什么,它不是一种乌托邦。正如伯里克利的雅典把公民地位从梦想变成了一种现实(在它之上能够建设现代社会)一样,欧洲和北美的公民社会是一些雏形,它们显然到处都可能会出现。伊曼努埃尔·康德肯定不是乌托邦主义者,早在200年前,他在他的《世界公民意图中一般历史的理念》一文里已经确定了目标;这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的社会”。这个进程需要时间和战略行动。如果我们不想把全体公民取得的成果孤注一掷的话,我们就必须开始这个进程。         
《现代社会冲突》 
拉尔夫·达仁道夫著 林荣远译       
第三章 工业社会的政治    
   1.变革的因素和动机    
  社会阶级的结构和由它们所开展的、为争取公民权利的冲突,经由政治的途径,进入一般人的生活之中,写进史书。也许同一般人比,这甚至还更适用于史书。人们在其公开表示之前很久,对于不公正和对于特权,就有敏锐的感觉。他们从自己的利害关系出发,采取行动,不管是否有政治党派来组织他们。也就是说,社会力量比一种社会学幻想的发明要来得多。但是,只有当它们表现在政治辩论和决策中时,它们才变成为看得见的,摸得着的,首先是变为有作用的。然而,在同一时刻,它们也遇到其他的力量和影响,后者使得局面复杂化。阶级归属永远不是政治利益的惟一基础。会发生一些事件,它们把多数的注意力从公民权利的题目引开。不过,首先是政治进程的逻辑会给阶级斗争增添意料不到的内容。在这一章里,要涉及这种进程,通过这种进程,冲突的主题及其社会的形象就转变为政治的行为。    
  这种观察方法给公民的身份地位和公民社会的现代的历史补充了一些新的方面的内容。倘若人们审视一下从19世纪早期到本世纪70年代公民权利的进步,就会得出一系列的结论。第一个结论证实这样一个理论推测:愈来愈新的应得权利的发展总是跳跃式的。它不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逐步过程,而是往往分为很大的阶段。每一次重要的应得权利的改变都与一个值得缅怀的事件相联系。这尤其适用于那些在法和法律中确立下来的强硬的应得权利。在大不列颠扩大选举权就是一个范例:1832年,改革法案(Reform   Akt)降低了选举人的收入和财产资格要求,并使之标准化;1867/1868年以及1884/1885年,英国再次通过新的法律,进一步降低这种资格要求;1918年对于年满21岁的男子和年满30岁的妇女实行了普遍的和几乎是平等的选举权;1948年废除了 “ 大学席位 ” 的限制和其他某些不正常的制度; 1968年选举年龄降至18岁。类似的现象还可以列举:如实行和扩大普遍的学校义务教育,实行和扩大福利国家的各种核心制度。在有些国家里,有法定的最低工资。没有实行最低工资规定的地方,以及工资和薪水也没有完全指数化的地方,有约束力的劳资协议规定了大多数人的收入。一些较软的应得权利不能这么容易与某些特定的契机相联系。然而,在通往实现了的公民身份地位的道路上,最重要的步骤是可以明确确认的。它们往往表示着立宪的、政治的或者社会的变革的庄严年代。    
  在追踪公民权利的进步时出现的第二个结论是:总体而言,确实是进步了。有一些很长的阶段,很少发生什么事件,但是,如若发生一些事件,则一般都是一种改善。抹杀从前的成果的事件,在任何方面都是异常的。德国的纳粹制度不仅意味着取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导致减少所有公民的某些特定的社会的应得权利;这是一种巨大的、持续长久的、最终成为戏剧性的宪法危机的结果。一般而言,公民权利是 “ 富有刚性的 ” 。(凯恩斯把实际工资描写为 “ 富有刚性的 ” 。他指的是,它们会反抗下降的压力。今天我们知道,同美国相比,这更明显地适用于欧洲,也就是说,在欧洲,实际工资的应得权利性质更加显著。)倘若公民的身份地位达到某一个特定的高度上,那么极有可能,它不会再往下掉;倘若它真的往下掉,那么在此之前,会有政治的持续性的中断。    
  从这两方面角度看,应得权利的历史有别于供给的历史,尤其是有别于产品和劳务的供给的历史。经济的发展可以表述为处于景气波动之中的连续曲线。在前几十年中,经济政策的发明使情况变得复杂了;这也适用于与选举相关联的经济增长的政治周期。然而,这样的事实依旧存在:经济的增长和应得权利的扩大之间不存在着简单的平行关系。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应得权利的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经济的增长充其量是缓慢地向上发展,整体而言,特别是围绕着1913年的水平上下波动。当经济的前景十分不明朗时,例如1918/1919年,后来又在1944年和1950年之间,公民权利却取得了决定性的进步。供给派津津乐道,没有增长就不可能有结构的变化。马克思主义者们和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专家们十分奇特地在坚持经济高于政治占第一位观点上,不谋而合,意见一致。事实上,增长和变革之间的关系要复杂一些,如果它们从根本上具有系统性的话。    
  那么,如果不是一种愿望,想让更多的人能够分享一块日益增大的供给大蛋糕,又是什么推动公民权利的进步呢?前面已经提到过一些十分艰难的岁月,首先是1918/1919年,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时代。为什么战争导致很多人的地位有所改善?基思 · 米德尔马斯( Keith   Middlemas)在他的《工业社会的政治》一书中,对这个问题作了详细的探讨,这一章的标题就是引自这本书。至少有两个原因,使得战争政策导致改革。一个是意识形态的,它与观念相关联。20世纪的战争不是由一些小的局部的群体进行的,而是要求居民几乎全体都参加。这就导致在统治集团当中形成这样的信念:必须为那些没有正式的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而又把他们的生命孤注一掷的人做些事情。他们必须得到公民权利,正如温斯顿 · 丘吉尔( Winston  Churchill)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就表示的那样。马克斯 · 韦伯在他的关于战后德国必须有新的制度的书信和文章里,一再写道,如果拒绝给复员返乡的士兵一些权利,而那些留在家里的战争暴发户们却像理所当然地拥有这些权利,这在政治上是不可能的,甚至是无耻和失礼的。    
  战争经验和社会变革之间的另一种关系更为实际些;它是米德尔马斯这部著作的中心主题。至少在大不列颠,《战时社会公约》是以组织和协调经济决策过程的主要参与者为前提的。政府恰恰是对强大的工会感兴趣的 —— 与俾斯麦的战略相反,面对爆发混乱暴力的威胁,英国保守党人的领袖们认识到组织的优越性。政府同时提倡建立雇主协会。于是,三大角色即政府、工会和企业之间的同盟就产生了那种 “ 社团主义的偏好 ” ,社团主义的偏好决定着(英国的)政治生活长达 50年之久。但是,只有当所有的参与者都至少能部分地实现他们的利益时,这种偏好才能得以保持。这首先意味着承认从前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及其组织的利益。米德尔马斯指出,在再分配和社会政策的领域内,1945年以后的工党政府基本上还是做着 “ 社团主义三角关系 ” 的伙伴们在战争期间讨论和计划的东西。    
  诚然,两种英国特有的事实是令人深思的。一方面,大不列颠是幸运的,在两次战争的关键时刻都能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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