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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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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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发布前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文件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老土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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