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十三年((乾隆三部曲第一部-出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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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三年((乾隆三部曲第一部-出书版)- 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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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月癸卯,禁刁民敛钱告赈传单胁官恶习,谕曰:
  朕即位以来,偶遇水旱灾伤,真视为己饥己溺,百计经营。散赈蠲租,动辄数十百万,此薄海内外所共知者。无奈外省官员多言,屡赈之后,民情渐骄,言念及此,殊可痛恨,即如今年江南地方,初夏未雨,即纷纷具呈告赈。是不以赈为拯灾恤困之举,而以赈为博施济众之事矣。
  更有一种刁民,非农非商,游手坐食。境内小有水旱,辄倡先号召。指称报灾费用,挨户敛钱。……迨州县踏勘成灾,若辈又复串通乡保胥役,捏造诡名,多开户口……不能遂其所欲,则又布贴传单,纠合乡众,拥塞街市,喧嚷公堂。甚且凌辱官长,目无法纪。以致懦弱之有司,隐忍曲从。而长吏之权,竟操于刁民之手……
  再者荒岁冬春之际,常有一班奸棍,召呼灾民,择本地饶裕之家,声言借粮,百端迫胁。苟不如愿,辄肆抢夺。迨报官差缉,累月经年,尘案莫结。
  乾隆六年,广东、福建、江苏等地都出现了民众“闹赈”的事件。如广东潮阳等地米价昂贵,五月初旬遽行停止平粜,因而罢市,男妇拥挤县堂,恳求粜米。该县已许开仓,尚有不法之徒,拥入典史衙署,毁碎轿椅等物,督抚竟不奏闻。七月庚午,上谕:百姓罢市,闹入官署。此风断不可长,必应严加惩治,以儆刁风。
  此时在皇上眼中,“冒赈”还不是主要问题,更大的危险乃在于“讳灾”。乾隆七年三月戊子,因江南准、徐、凤、颍等处连年被灾,发生了民人困苦,流离载道,至有茹草伤生者;而所赈户口人数遗漏甚多的现象。上谕:
  从前那苏图等俱有讳匿之意,其意不过以地方有一二奸民希冀冒滥,借口渐不可长。所属州县官员则以为上司讳言灾荒,遂承奉意旨,以重为轻,以多为少,上下相蒙,而民隐不能上达矣,独不思小民之指称饥荒,望希恩泽者,不过数人。岂可以数人之诈伪冒滥,而使千百良善之民,饥馁穷阨,至不能完其家室,保其躯命乎。况多费钱粮之害尚小,而讳灾病民之害甚大。
  仍欲大行赈济,而不愿因“一二奸民”,头足倒置,于基本国策有所改变。
  八月乙巳,在江苏高邮、宝应、淮安等处却发生了例不在赈的城市居民及有力之家,聚众罢市抬神,哄闹公堂衙署,勒要散赈的事件。是月,谕:
  奸民敢于倡乱者,良由平日之恩泽不逮,及至有事,威又不能伏其心;而或者务为掩饰以期无事,是以民不知惧耳。
  所应行者,当“恩”、“威”并著。时任江苏巡抚徐士林病逝,其遗疏云:
  愿皇上除弊政毋示纷更,广视听而中有独断,爱民勿使之骄。'3'
  乾隆八年二月癸卯,谕:
  上年上下江夏秋被水,朕恫瘝念切,蠲赈频施;又令兴修水利,整理河防;所费帑金,以千百万计,而无知愚氓,有以查赈稍迟,聚众强求者。且有并未迟缓,已得赈粮,仍随众扳号,希心分外者。更有狡猾之徒,本籍赈过,即携眷逃荒,复赴邻境留养,及至下月,又奔回本籍领赈者。甚而本非无业贫民,串通胥吏,混入赈册。或依藉声势,冒滥与赈。种种情弊,层出不穷。
  而各属生监藉有贫生一体赈恤之例,即家非贫窭,亦冀邀恩。所求不遂,即从中生事,煽惑阻挠。身列衣冠,恬不知检。士习民风,浇漓若此。……不以荒歉为可忧,而以荒歉为可幸。恃特沛之恩膏,启无穷之希冀。本计不敦,骄风日炽,势将何所底止。习俗之漓,莫此为甚。
  乾隆初政以来,一直以施行“仁政”而自居自傲,以“民”及“贫民”为其救济和赈济的目标。但“民”一旦拉近距离,似乎就失去了昔日的光彩,形象上也不那么“可爱”了。
  果然,不久就有严重的冒赈现象被揭发出来。八年三月,钦差大学士陈世倌奏删汰上江冒赈情形:凤阳府属汰大口二万三千九百余口,小口一万三千三百余口;颍州府属汰大口六千四百余口,小口四千三百余口;泗州并所属汰大口一千九百余口,小口四百余口。共大小五万余口。
  随即,闹事的矛头又指向了“富户”人家。八年五月己酉谕:
  周急之道,出于义举。百姓众多,良顽不一。若出示晓谕,勒令蠲粜,则奸民视为官法所宜然,稍不如意,即存攘夺之心,其风断不可长。
  近闻湖北、湖南、江西、福建、广东等省多有此等案件。夫拥仓庾以自利,固属为富不仁。而借赒恤以行强,尤属刁恶不法。
  其后,闻得江西地方,米价昂贵,奸民屡有聚众抢夺之事。六月癸酉,谕:朕观近日各省督抚,见朕加恩百姓,于地方一切事务,凡有可邀民誉者,一概丐恩请宽请免,以见其为民请命之意。
  十月乙亥,因迩来福建辱官殴差之事,源源有之,上谕:朕细察其故,大抵因州县官姑息养奸,每遇恶棍不法等事,辄私自寝息,以图省事,并不申报上官。而上官又复苟且消弭,不行究诘。养痈贻患,非一朝一夕之故也,恤民之与惩奸,二者原相济为用。若两者俱失,则何以厚民生,肃吏治,挽薄俗,救颓风?
  乾隆十年九月丁丑,礼部侍郎秦蕙田奏:近日奸民慢抗官长,有因地方偏灾,发赈稍迟,即抢夺村市,喧闹公堂者。而无识之州县,恐地方滋事,曲意优容。又或顽佃抗租,欺慢田主,有司听其刁脱;其士民涉讼事件,或不明究是非,故直乡民而不直绅士。若此之类,皆足以长刁风。
  十月己酉,有人奏称,近日民骄之处有二,一在工程,一在赈济。赴工者领帑到手,私自潜逃;望赈者一有不得,哄堂闹市,因谕军机大臣等:
  此等之事,多由地方官办理未善……如散赈一事,被灾之始,或大吏踏勘,冀邀声誉,每至以必不可得之数,虚为慰藉。愚民无知,信为实然。迨地方按例查办,绝不如前,而哄闹之端起。
  又或被灾已重,待哺甚急,有司不能实时申报,以致民情惶怖,而哄闹之端亦起。
  十一月,浙江巡抚常安奏覆:地方偶值旱涝,奸民挟饥民为护符,从中鼓惑,遂不免有哄堂闹市之事。上年办理浙省赈务,亲厘冒滥,访拏百有余案。得旨:所奏已得大体,“但尚须以忠厚恻怛之心,实力行之而已”。
  十二月,江苏巡抚陈大受奏:委员确查阜宁县从前捏冒各户,现有自行首缴者,有销毁不敢赴领者。其舞弊捏造之书役地保,俱经查出,提讯究处。统计删除捏冒大小口三万二千有零。民情帖服。旨批:此非小弊,应重处若辈以示警。
  甚至发生了因蠲免钱粮,乡民“转恃上恩”,欲将田租四六均分的事件。乾隆十一年八月壬辰,命督抚训饬刁风,谕:
  从前御史等条奏民风渐骄,不宜任其日炽,朕尚以此言为太过。今闽省刁民聚党抗拒,高斌亦奏宿迁奸徒欲报全灾,希图普赈,挟制罢市一事。可知民气日骄,洵属不诬。朕乃蹈所谓莫知其子之恶矣,至于各省民情,固不无愚悍之处,亦缘各督抚谓朕保赤惠鲜,止知奉行德意,遂不觉渐流为姑息。不知父母无不爱之子,而于子之贤者,自必恩勤抚育;若不肖之子,又须重加惩创,岂容任其骄纵,以长奸恶?
  这一时期,其它各类的聚众事件,如兵丁闹事也日渐增多。
  乾隆十二年四月丙子,以近据各省奏报奸民聚众之案,如江南宿迁、山东兰山,皆因求赈;浙江临海,则因求雨;福建上杭,则因抗租;山西安邑、万泉,则因丁粮豁免等事,遂至聚集多人,抗官塞署,放火罢市,肆为不法。上谕:
  此皆愚无知之百姓,平日于地方官毫无敬畏之心,因而望恩幸泽,无有餍足。稍有未遂,遇事生风,众情汹涌,此民气所由日骄,刁风所由日炽。所谓有一利即有一弊,扶起一边又倒一边。水懦民玩,信不虚也。
  朕爱育群黎,惟惠养是务,亿兆善良者众,岂肯因一二莠民,顿尚威克。但怀保不可不厚,而去恶不可不严,……俾小民咸知国宪之当遵,命吏之当敬。敛戢其浮嚣之气,慑服其骄悍之心,禁于未然,较事发而后以法绳之者,所全多矣。
  发出欲改变政策的信息。'4'特别提出不得“聚众”。
  为什么不许“聚众”?这一提法与今天的政治经验恰好相反,因为所有的现代政治,都离不得“聚众”,离不开“群众”(不管是采取什么形式,甚或是无形的)。传统政治理念却不主张“从众”,不主张实行“多数原则”,许多跟“众”字有关的名词,如鼓众、恃众、纠众、随众、媚众等,都是贬义词。清代更是不许鼓动群众,不许“鼓众”、“惑众”(鼓惑众听),发帖子(传帖约众),作演说,拿过高的政治口号吸引民众(干誉)。
  “聚众罢市,大干法纪”,'5'大清律例本有规定。但在清代不同时期,情况也不尽相同,如“从前顺治康熙年间,督抚等犹沿明季陋习,于抗官拒捕之案,每多暗为消弭,归于不办”;雍正年间有所改变,乾隆年间就变得格外严厉起来。上谕,自“朕临御以来,严饬封疆大臣,不许弥缝了事。匿不上闻”。'6'乾隆六年九月,御史李清芳奏陈,严禁学习拳棒,纠众会聚。九年正月,闽浙总督那苏图等奏,禁止民间联盟、械斗、谤讪、抗官、拒捕、罢考、罢市、造军火器械、揭旗聚众等事。随之,为之制订了更为严格的法律。乾隆十三年五月,刑部遵旨议定:
  嗣后直省刁民,聚众殴官,积至四五十人以上者,为首照例拟斩立决,仍照强盗杀人例枭示。其有同谋聚众,转相纠约,下手殴官者,系同恶相济,亦应照光棍例,拟斩立决。其余为从之犯,照例拟绞监候。其被胁同行审无别情者,照例各杖一百。'7'
  乾隆十二年五月癸丑,以近岁以来,科道官时有以民气渐骄为言,朕初不信,谕:
  夫以普免钱粮,而民不以为恩;加赈厚恤,而民不生其感。偶或地方有司。办理少不如意,辄呼群咆哮,挟制官长。为督抚者,或避卞急之名,或存省事之见,不询根由,不顾大体,甚或参处官员,以图结案。
  夫百姓之敢于恣肆妄为,亦由平日不知尊亲大义。而平日之不知大义,则由于朕厚加之以恩膏,而不先率之以教化。督抚亦惟知朕有爱民之心,而不思朕有教民之责。居恒煦呕燠休,惟恐咈百姓之意。百姓目无官长,竟若官长去留,可操之其手,及群不逞哗然而起,而官长则己挂名弹章。以致益煽,习为故常。犹劣子之倚慈母,有所恃而无恐,且抗衡焉……
  今日之顽民聚众,干犯刑章,朕得不引为已过,深自愧悔也欤?然朕虽失教于前,尚思勤恳诲迪于后,以为黎庶劝。
  对生衿参与,更表示要严惩不贷。十一月辛卯,谕:晋省两年中,如天镇之抢粮,乡宁、静乐、镇宁等处之聚众抗官,皆劣衿倡首。该学政从前未报劣行,宽纵之咎,已属难辞。
  乾隆初政,皇上“念天下一家,流亡者穷而无告,故复定冬留春送之例”,严格实行了因灾流民的留养资送制度。“但意美而法未良”,盖从来勘灾,尚多匿饰,外来流民,无从核辨,惟有尊例资送而已;送回本籍不必核辨,惟有尊例补赈而已。定例:赈银月给钱二分,资送者日给钱二十,两相比较其利孰倍?于是游惰之民明知村落无灾难以入赈,不如预行外出,以求资送,又借资送文书以罔本籍,两相伪冒。'8'
  所为乃是“爱民”,而突然发现,一旦如此,“民”还有那么“可爱”吗?
  这一切似乎都可以另作解释,也可以说他本是一个纯朴的青年,经历了这样那样一番思想的转变,这才把心肠硬了起来。
  乾隆十三年遂发生更大规模的闹粮事件,和更严厉的镇压。事情这回又是发生在江苏。
  与以前闹粮事件不同,苏州是一个拥有上百万人口的工商业重镇,又是通往浙江的交通孔道,每年需要大量的粮食输入。这一年因连续受灾,粮价猛涨,'9'官府虽减价平粜,市价未能即平。四月十四日,苏州民人顾尧年自缚双臂,插竹粘纸,上写“无钱买米,穷民难过”等语,前赴巡抚衙门喊诉,欲求勒令米铺减价出售,从者甚众。巡抚安宁将其发往长洲县讯究,民人叶龙等聚众齐赴县堂吁请释放,混乱中将县堂暖阁打毁,并将顾尧年抢走。随后群众拥向巡抚行辕,将栅栏挤倒。营兵即刻出动,拿获闹事者三十八人。
  得到消息后,皇上命将顾尧年聚众一案主犯及首犯立即杖毙,以儆刁徒,五月丁酉,谕:近年各省屡有聚众抗官之案,几至效尤成习。而吴中民情素属浇漓浮动,即如米价腾贵,地方官既为之劝谕,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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