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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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等-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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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企业损益情况。其中主要包括:有无乱计、乱摊成本费用,随意调节利润行为;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及在建工程的净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调节成本和利润的行为;出口退税是否真实、合法,退税计算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各种投资收益的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计入利润总额;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比例分配利润,有无隐瞒和转移各种收入,利润解缴的帐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截留利润的行为;有无因领导责任造成企业虚盈实亏、虚亏实盈或者潜亏挂帐的问题;有无因领导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担保,造成企业亏损的问题。
  4。在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有无因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5。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指标实现情况。
  6。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7。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分清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纪律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六、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成果的正确处理和运用。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
  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后,应当将其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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