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观论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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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观论集卷- 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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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后者把爱置于万事之首,并教导说,没有爱,仍然与我无益(《新约》《柯林多前书》第13章第3节);这种愚蠢的道德迂拙之论,席勒(Schiller)曾用适切的两首讽刺短诗加以讥讽,诗的题目是《良心的顾忌》(Gewissensskrupel)与《决定》(Entscheidung)。
  似乎是,完全与这方面相配合的《实践理性批判》的一些章节,是引发席勒这两首诗的直接原因。这样,例如,在第150页(罗,第211页)里我们得知:〃服从道德法则,一个人感到义不容辞,这不是建立在自发的爱好上,也不是建立在甘愿努力做上,没经任何必须服从的命令,而是建立在一种义务感上。〃是的,必须命令!多么奴性的道德!又在第213页(罗,第257页)上说:〃怜悯的感情与温柔的同情,实际上会使思想正确的人感到烦难,因为这些情绪扰乱了他们审虑中的格律,所以意欲逐渐发展以摆脱它们,而只服从能立法度的理性。〃现在我毫不犹疑地主张,支配上述(第11页;罗,第18页)漠不关心别人痛苦的、无爱的施惠者的,只不过是(如果他没有另外动机的话)对诸神的奴性的恐惧,不管他称他的崇拜物是〃定言命令〃或菲茨利普兹里(Fitzlipuzli)①都是一样。因为除恐惧外,别的还有什么能打动铁石心肠呢? 
  ①更正确地说,应是Huiteilopochtli:一个墨西哥神。
  再者,在第13页(罗,第19页)中我们发现,根据上述观点,康德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导致这一行为的意向,而在于行为遵循的格律。而我,与此相反,请读者考虑,只有意向才决定行为之道德价值的有无,因此同一个行为,可根据决定做出行为的意向,应得到惩罚或赞赏。所以无论何时,人们讨论涉及道德上相当重要的行事做法,总要考察行动的意向,并且只有根据这一标准,才能判断这一问题;有如同样地,如果一个人认为他的行为被误解,他只能在行为的意向方面寻求正当理由辩护,如果他的行为结果有害,他也只能以此寻求宽宥。
  在第14页(罗,第20页)里,我们终于看到义务的定义,它是康德的整个道德学体系的基础概念。〃义务是出于对法则的敬畏的一个行为之必然性。〃但是,必然的事物绝对确定地要发生的;而以纯粹义务为基准的行为,则一般根本实现不了。而且还不止此;康德本人承认(第25页;罗,第28页),完全出于纯粹义务决定的行为,我们举不出任何确实的范例来;在第26页(罗,第29页)中,他说:〃从经验中绝不可能确实知道,是否的的确确曾有过一个唯一实例以显示:
  一个行为虽然也出于义务,便是纯粹建立在义务的观念上的。〃在第28页(罗,第30页)与第49页(罗,第50页)里,也有类似的话。那么,在什么意义上必然性能被归因于这样一种行为?鉴于对一位作者的词语总要给予最有利的解释,才是公正的,我们愿设想他的意思是,一个出于义务的行为客观上是必然的,但主观上是偶然的。只有这种解释才能自圆其说;因为,这一客观必然性的目标究竟在哪里呢,其结果大半,也许甚至永远不能在客观实在中实现?我愿不抱任何成见,但不能不认为,这一表达式——一个行为的必然性——只不过是对〃应该〃一词的一种强行隐藏、很不自然的释义。如果我们注意到,在同一定义中用〃敬畏〃这个词代替本应是〃服从〃的意思,这一点就看得更清楚了。与此相类似,在第16页(罗,第20页)注释中,我们读到:〃Achtung(敬畏)仅意谓我的意志服从一项法则,法则之直接决定意志,以及这样被决定的意识——这就是敬畏的意义。〃用什么语言?在德语中,应当用的词是(Gehor-sam (服从)。但是,用敬畏这词来代替服从这词,实际上很不恰当,这样做总不能是没有理由吧。这样做必定适合某一目的;显然这不外是掩盖这个令式形式及义务概念,都是得自神学的道德观念这一事实;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看到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用这个表达式代替Soll(应该)一词是多么勉强而别扭,但却单单选用它,因为〃Soll〃是《圣经》十诫的准确用语。上述定义:〃义务是出于对法则的敬畏的一个行为之必然性,〃因此应该用自然的、不伪装的、明白易懂的语言解释为:〃义务意谓出于服从法则而应该做的一个行为。〃这就是〃这狮子狗的原形。〃A 
  A〃这狮子狗的原形〃,见歌德《浮士德》(Faust),第一部,《书斋》。叔本华意指,他的分析已揭明康德用语的真义,正如浮士德用他的驱妖术,迫使装作狮子狗的梅菲斯特(Mephistopheles)恢复他的原形。
  那么现在谈谈这个法则,它是康德道德学的真正基石。它包括些什么?并且它是写在什么地方的呢?这是我们要探究的主要之点。首先请注意,我们研究两个问题:一个与原则有关,另一个与道德学的基础有关——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虽然它们时常而且有时甚至有意地被混为一谈。
  一个道德体系的原则或主要命题,是它所规定的行为路线的最简短、最准确的定义,或者,如果它没有命令的形式,就是它认为具有真正道德价值的行为路线的最简短、最准确的定义。因此,它包括以一般术语对一单一原则的阐明,即从该体系推演出来的、循德行之路而行的指向:换而言之,它是德行之所是(o,TL希腊文,德行的原则或本质)。而任何道德学的理论基础是德行之所以然(希腊文德行存在的理由或其根本原因),应尽责任的理由,给予劝诫或称赞的理由,不论其理由能在人性中,或在世界的外在条件中,或在任何其他事物中找到都可以。正如在一切科学中那样,在道德学中也必须清楚地把所是与所以然加以区别。但是大部分道德学教师却故意混淆这一区别:很可能这所是(是什么)很容易说明,而这所以然(这理由)是极难说明。所以他们喜欢设法以前者之丰,以补后者之欠,使富者与贫者喜结良缘,①把它们一同放进一个命题里。其做法一般是:从能够表述这熟悉的所是或原则的简单形式中,把这所是或原则取出来,并且强把它放进一个人为的公式,从该公式中,它反而被推演为已知前提的结论;于是这种做法使读者错误地感到,似乎他不仅已了解这事物是什么,而且也了解了它的原因。我们通过回忆有极为熟悉的道德学原则,可以很容易使我们自己相信这一点。然而,因为在下文中,我无意模仿这种卖艺者的把戏,而想以全部诚实坦率进行论述,我决不能把道德学的原则和它的基础等同起来,必须使两者截然分开。因此,我这所——即这原则,这基础命题——对其本质来说,所有道德学的教师看法确是一致的,尽管他们很可能给它穿上不同的服装,我将立即用我认为可能是最简单、最正确的形式表述,即:不要害人;但应尽力帮助人。说实在话,这就是所有道德写作家竭尽全力试图说明的命题。它是这些人得出的深度、广度大大不同的推论之共同结果;它是仍被探寻的这所是之所以然;这结果,它的原因还没有。因此它自身只不过是所与,需要知道的与它有关系之物,则是所有道德体系,也是本有奖征文的问题。解决这一谜将揭示道德学的真正基础,它像哲人石一样,亘古以来人们就一直求索。前面我对这所与,这所是,这原则的解释,是最正确的表达,这一事实可以由此说明,即它支持道德学的一切其他训诫为已知前提的结论,因此构成它所想达到的目标;所以一切其他道德命令,只能被视为上述简单命题的释义,视为其间接的或伪饰的陈述。例如,这甚至可适用于那老一套但显然是基本的格律:你不愿意别人如何待你,你也勿要如何待人。②这里的缺点是,这种措词仅涉及法律加给的义务,与德行所要求的义务无关;——这容易补救,去掉〃不〃和〃勿〃即可。这样改动以后,这句话的真正意思不外是:不要损害人,但要尽力帮助人。但是这种意义仅仅是通过转弯抹角的词句得出来的,这公式从表面上看似乎已显示它自己的终极基础,它的所以然;然而,情况并非如此,因为一点也不能由此得出,如果我不愿意别人如何待我,我就不应该如何对待别人。上述情况也适用于道德学迄今提出来的所有其他原则或最主要命题。 
  ①叔本华肯定正想到柏拉图的《会饮篇》(Symposium)中第23章的著名神话,爱神Eros被描绘为贫与富的后代,他们在阿佛洛狄忒Aphradite的生日,于宙斯Zeus的花园中结婚。 ②H.格劳修斯(Grotius)认为,这句话是罗马皇帝塞维鲁(Severus,193…211在位)说的。
  如果现在我们转回到前面提出的问题;根据康德,义务是出乎对法则的服从,这法则的内容是什么?并且它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我们将发现,我们这位哲学家,像大多数其他人一样,已经以一种极虚伪的方式,把道德学原则和它的基础紧密地连结在一起。我再请读者注意一开始我曾考察的事情,即康德主张:道德学的原则必须是纯粹先天的和纯粹形式的,确切地说,这是个先天综合命题,因此不能包含什么物质之物,也不依赖于什么经验之物,不论客观地是外在世界中的,或者主观地是在意识中的,诸如什么情感、爱好、冲动等等。康德完全意识到这一主张的困难所在;因为在60页(罗,第53页)中他说:〃在这里我们将看到,哲学确实已处于一个不稳固的立场;尽管它的立场无论在天上或是在地上,均无所依傍或凭借,它却应当是稳固的。〃所以,我们将以更大的兴趣与好奇心,等待他对自己提出的问题所给的答案,即某物是如何从无中产生,也就是说,从不包含任何经验或物质之物的纯粹先天概念中,有形的人类行为的法则是如何发展出来的。这一过程,我们知道,可以当作化学的象征,在化学中,从3个无形气体(氮、氢与氨),就这样在显然空无一物的地方,却在我们眼前产生了固体的氯化铵。
  然而,康德或是愿意或是能够对他完成这一困难任务的方法的解释,并不清楚,我愿意比他解释得更加清楚。我的说明之所以更加必要,因为人们似乎很少正确认识他做了什么,几乎所有康德的追随者都错误地认为,他直接把他的定言命令表明为一个意识的事实。但在那种情况下,它的根源应是人类学的,而且,由于建立在经验上,虽然是内在的,他本应有一经验的基础:这一见解直接违背康德的观点,而且他再三加以驳斥。例如,在第48页(罗,第44页)上,他说:〃是否任何这种定言命令到处存在,是不能够从经验决定的〃;在第49页(罗,第45页)上又说:〃这定言命令的可能性,必须完全以先天为根据加以研究,因为我们在这里用任何经验的证据,都无助于了解其真实性。〃甚至于赖因霍特(Reinhold),他的第一个门徒,都忽略了这一点;因为我们看到他所著《19世纪初期哲学评论》(Beitragezurueber…SichtderPhilosophieamAnfangedes19.Jahrhunderts)第2期第21页上写道:〃康德设想这道德法则是一直接而确定的实在,一原初的道德意识的事实。〃但是如果康德曾真想把这定言命令当作一意识的事实,从而给它一经验的基础,他无论如何一定是能够就照这样提出来的。可是他恰恰永远没有这样做。就我所知,这定言命令第一次是在《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第802页,第5版第830页)中出现,完全出人意料,没有任何初步事实,便只用一个完全不合理的〃所以〃把它和前一个句子连接起来。只是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我们在这里特别注意的一本书——中,才第一次明确、正式地介绍这定言命令是一定的概念的一个推论。而我们在赖因霍特的《与批判哲学一致的准则》一文(For…muB laconcordiedesKriticismus,见前著第5期,它是关于批判哲学最重要的杂志)第122页,我们竟读到以下句子:〃我们把道德的自我意识与经验分开,前者作为一个超越一切知识的原初事实,是和后者在人类意识中分不开的;并且我们根据这种自我意识,把义务的直接意识,也即我们不得不承认——不管令人愉快或是令人不愉快——的意志的合法性,理解为刺激以及为自己运作的尺度。〃
  这可真正是〃一篇迷人的论文,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很美丽的假说。〃(席勒语——作者)但是严肃地说:我们看到,在这里把康德的道德法则发展到一种多么荒谬绝伦的窃题论证!如果赖氏的话是正确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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