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多性伙伴个案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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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多性伙伴个案考察- 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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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是对我的研究目的和研究假设非常了解,即使不仅仅是照着访谈题纲机械地提问,即使高度地敬业,仍然无法代替我本人进行访谈。因为,访谈的过程,还是不断修正旧假设,提出新假设的过程。
  而且,正如前面所提到的,访谈的过程不仅仅是提问和记录,而是参与,是思考,是辨伪。那么,显然没有人会比我自己做的更好。
  曾有一段时间,受困于男性受访者的稀缺,有人提示我,如果访谈者是女性,男人可能会更乐于接受访问。这曾使我动过请我的女同学帮助我的念头,但转而一想,如果一个受访者因为访谈者的性别原因而接受或拒绝访问,访谈的质量便真的有理由受到怀疑了。所以,此项研究自始至终没有使用助手。

第5节 个案访谈要不要代表性
  对由网络而来的志愿者进行研究,同时面对另一个重要的质疑:他们都属于同类人中那些乐于诉说的,他们是太特殊的,对他们的研究结论是否具有普适性,代表性又有多大呢?
  这个问题,本质上还是对于个案研究法的质疑。
  如果不是随机抽样而获得的研究对象,那么,是通过在街头随意碰到的,或者是研究者个人社交圈子里的,或者是从互联网上得来的志愿者,或者其它非抽样方式选取的;这其间的区别并不很大,都是偶遇的。因为这时我们关注的重点并非代表性。
  具体到这项研究,关注的是多性伙伴行为者和社会控制之间的互动关系,关注是的他们是如何逃避社会控制的。所以,如果说那些志愿者可能是性伙伴更多的人,更有勇气诉说的人,性价值观更开放的人,这对于此项研究只有好处,正好有助于更充分地解读研究中将关注的那些问题。正是从这层意义上,通过互联网获取的志愿者并不会影响本研究的代表性。因为我们关注的不是“面”上的普适,恰恰是极端情况下潜在的规则是如何运作并成为可能的。
  但我愿意在这里对另一个问题略加讨论:个案研究真的不可能获得代表性吗?可以肯定的是,他们不具备全面的代表性。但是,我们不能够说它就毫无代表性。问题在于,我们想要的是什么样的、哪方面的代表性。比如在本项研究工作,我便致力于使结论至少在对于多性伙伴行为者与社会控制的互动上具有一定代表性。
 对个案研究的一种偏见是,仍将它视为一般的描述报告,认为整个研究不过是个人或组织的许多行为或心理事件的集合报告。而事实上,个案研究的目的同样可以是发展一般性理论,以概括说明社会结构或过程。个案研究属深度研究的一种。个案研究可以揭示出社会行动和关系是如何被他们的社会环境所影响的。
  人类学家Mitchell这样定义个案研究法:“对一个或一系列相关事件进行细节的考察,研究者相信,通过这种考察可以展示出一些普遍的命题原则。”(Jennifer; 1998:3…5)很显然的,个案是一个例子似的事件,人们对它有兴趣是因为它表现出社会的结构,正是社会结构使得这个事件产生了。
  我们必须清楚下面这二组关系:
  1,研究对象的个别性与典型性:个案研究的对象是个别的,但不是完全孤立的个别而是与其他个体相联系的,是某一个整体中的个别。因而对这些个别对象的研究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他个体和整体的某些特征和规律。个案研究的目的固然是了解把握某个个体的具体情况,但也要通过一个个案的研究,揭示出一般规律。
  2,研究内容的深入性和全面性:个案研究既可以研究个案的现在,也可以研究个案的过去,还可以追踪个案的未来发展。个案研究可以做静态的分析诊断也可以做动态的调查或跟踪。由于个案研究的对象不多,所以研究时就有较为充裕的时间,进行透彻深入、全面系统的分析与研究。“个案研究在社会学研究中的独一无二性,表现在它要求研究者浸入他所研究的个人、社会或者组织的生活和相互关系中。” (Borgatta; Edgar; Rhonda; Montgomeng;2002:243)
  Park就告诫他的学生,个案研究应该强调个人生活和社会组织是如何被普遍的社会过程和结构塑造的。
  那些看起来很特殊的个案同样会被认为是有意义的。“在研究那些背离的,或者表面上悖离的个案时,有一些东西是共同的。如果一个个案在近距离审视时仍被认为真的是悖离的,它或者将无法被规纳,或者要求自己被修改。如果它被审视后认为并不是真的悖离,那么它所能提供的归纳上的意义要远远大于那些看起来就和普通规律没有什么出入的个案。……还有一些悖离的个案会导致对理论的修正,比如重新定义适用的范围,或者加入各种变量。”  (Jennifer Platt; 1998: 17)
  雷蒙·布东则指出,普遍性的得出与个案研究数量没有必然的关系。他例举了米拉·科马罗夫斯基关于失业对家长地位影响的调查,指出,“作者只观察了很少量的情况:总共59例。尽管如此,作者还是陈述了一些令人信服的命题。……这个例子表明,观察的强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观察广度的不足。它也表明个案分析服从于与定量研究同样的逻辑原则。”(雷蒙·布东,1995:113)
  个案研究无疑可以用来探讨普遍性,可以用来提出一个普遍性的理论,或者驳倒一个普遍的结论。个案研究在这方面不存在是否可能的差别,只存在满意度与可信度的差别。

第6节 分析方法
  以上各节所论,都是围绕着材料获取方法,而本研究中的分析方法,也需要在这里加以说明。
  本文通过分析受访者自述,解读社会控制在多性伙伴行为者身上解体的原因。社会交换理论是贯穿始终的、最主要的指导分析的理论。但是,在论述不同的问题时,我也借用了其它相关的理论和研究成果,以辅助社会控制理论来共同解读。这些理论是:
  a,在对单位控制力的解体进行分析时,以往关于单位制的研究,以及对社会转型期再分配机制与市场机制的研究,都成为指导分析的重要线索;
  b,在论述非正式控制需要转化为自我控制才能起作用的时候,福柯关于权力的论述,特别是其关于“权力无所不在”、“全景敞视监狱”的观点成为此项研究重要的参照;
  c,性脚本理论的引入,以及对它的丰富,同样是为了说明社会控制在社会转型期与个人行为的交换关系的破损。为了证明这一点,又借用了布迪厄关于场域与惯习的论述来辅助;
  d,在进行最后的总结时,我又试图将讨论引深到国家与市民社会、公领域与私领域这样一些话题上,从而对多性伙伴行为者的增多有更深入的理解。
  正是因为在不同的章节中借用了这些不同的理论与观点,才使得贯穿全文的用社会控制理论进行的分析得以深入和扩展。
  在第七、八章,虽然有些分析超出了社会交换理论可以涵括的内容,但其出发点都没有离开对当前多性伙伴行为者的分析,旨在更全面地揭示这一人群,以及他们与社会控制的关系。

第三章 控制的丧失与持续
  我不担心单位的人知道,现在这个社会观念下不会有什么影响。异性性行为肯定不会有影响,我的单位老板应该是性的更活跃份子,他们不会因为我的这些事而对我的工作构成威胁

交换及其背后的博弈
  我们在第一章中已然提到,考察当前中国对多性伙伴行为者的非正式社会控制,可以从分析单位、家庭、社区三个组织的控制力的变化入手。通过分析它们是否仍然对多性伙伴行为者行使控制权力,以及如何行使权力,来解读多性伙伴行为者与社会控制之间倒底存在着怎样的权力关系。
  在第一章中,我已经提出了一些假设,如:传统的进行非正式控制的三种组织同受控制者之间的交换关系弱化了,从而为多性伙伴行为者将控制解体提供了可能;多性伙伴行为者更多是在职业中受约束较少的人,他们不担心因为越轨而受到惩罚;他们多拥有广泛的社会交往机会,使他们结识许多不会与自己的日常生活圈子发生任何关系的个人,而与这些人发生的性关系略加隐藏便可以摆脱掉组织的控制……
  但在对受访个案进行深入分析后,我发现并不能如此简单地进行划分。比如,并非单位、家庭、社区三种非正式控制组织对所有的多性伙伴行为者的控制都弱化了,一些多性伙伴行为者同样是受职业约束较多的人,而且很多多性伙伴行为者的性对象也仍然是他们的日常生活圈子如工作单位里的人,而且一个多性伙伴行为者的出生家庭与他的婚姻家庭对他的控制力是完全不同的……
  我由此得出下面更加细化的一组假设:
  1,市场机制中的多性伙伴行为者不再担心工作场所对他们私人生活的影响,或者略有担心但其交换价值已不足以使他们放弃多性伙伴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再分配机制中的人的顾虑则要重一些,中国特色的“单位制”对私人生活的影响在这里仍然可见其余威;
  2,来自出生家庭的对多性伙伴行为者的干预或称控制基本解体了,但来自婚姻家庭方面的控制,仍然是多性伙伴行为者十分顾忌的;
  3,居住社区,包括非职业社交社区,对私人性生活的控制彻底解体了,但当与婚姻家庭的控制联合起来时,仍会发生一定作用。
  本章,我们便逐一论证上面的假设。

第1节 单位制、再分配机制与市场机制(1)
  工作场所:单位制、再分配机制与市场机制
  第一章中对英语学术圈研究成果的综述中已然提及,对美国人性行为进行非正式控制的组织里不包括他们的工作场所。但我们研究中国的情况必须提单位,因为中国的单位不同于西方的工作场所(workshop),后者是在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基础上形成的相对固定的专业化的工作场所,而单位制(Danwei system)中的单位组织不仅有专业功能,而且具有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的功能,起着政府的作用。人们从生老病死到“吃喝拉撒”的全部生活内容都与单位紧密相联,人们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乃至思想意识都严重受制于单位制度。也就是说,当单位为单位中的个人提供其所需的时候,也就与个人建立起了密切的交换关系,从而实现了单位对个人的控制。
  “单位不仅通过社会成员的工作使之取得一定的经济报酬,通过分配住房保证单位成员基本的生存空间,通过公费医疗制度满足人们基本健康的需要,通过兴办托儿所、幼儿园、食堂、澡堂及为职工子女就业需要的服务公司或集体企业等等,为单位成员提供各种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服务,更多地,单位还给予单位成员在单位内或单位外行为的权利、社会身份以及社会政治地位。”因此,“一旦社会成员进入某一工作单位,那么他基本需求的满足与实现以及在社会上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地位就有了最根本的保障。”(李汉林等;1994)
  “单位成了城市社会基本的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单位这种全方位的利益给予造成的直接结果是单位成员对单位的高度依赖。国家政权便通过隶属于它的单位对其成员利益的支配而实现了对这部分社会成员的行为引导。单位成员如果拒绝这种引导,就有可能失去单位身份和相应的利益保障。……单位同时也通过单位对其成员的行为进行着强制约束。单位对其成员的强制约束是通过单位的行政特性实现的。不论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和企业单位,都隶属于一定的行使政府权力的上级机关,这些上级机关也以不同的方式赋予了这些单位一定的管理单位成员的行政权力。因此,单位就不仅能对单位成员进行工作纪律的约束,而且运用特殊的行政权力对单位成员进行全面的强制约束。单位不仅管理单位成员的工作,而且还管理单位成员的社会性行为,乃至于单位成员的思想和品德。单位成员在单位外造成的过错,也要由单位进行处理。”(周平,2000)
  “单位通过对社会资源的严密控制和分配,通过垄断单位成员发展的机会以及他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生活中所必需的资源,形成了对单位成员的支配关系,最终有效地控制了单位内每一个成员的全部社会生活。计划体制和单位制度编织的巨网,客观上造成了单位人在经济、政治、社会乃至人格上对单位的全面依附,造成了单位人以自己对单位的全面依附,以接受单位对自己的全面控制为代价来换取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资源的生存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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