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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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 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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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就够了。
  这两种共同体之间有着这样一种本质的不同,即国家是由于它自身而存在的,但政府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
  所以君主的统治意志就只是,或者只应该是公意或法律;他的力量只不过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罢了;只要他想使自己获得某种绝对的、独立的行为,整体的联系就会开始涣散。最后,如果君主居然具有了一种比主权者的意志更为活跃的个别意志,并且他竟然使自己所掌握的公共力量服从于这个个别意志,以致于可以说是有了两个主权者,一个是权利上的,而另一个则是事实上的;这时,社会的结合便会立即消灭,而政治体也便会立即解体。
  可是,为了使政府共同体能具有一种真正生存,能具有一种与国家共同体截然有别的真正生命,为了使它的全部成员都能共同协作并能适应于创建政府的目的;它就必须有一个单独的“我”,有一种为它的全体成员所共有的感情,有一种力量,有一种要求自我保存的固有意志。这种单独的生存就要有大会、内阁会议、审议权与决定权,种种权利和称号以及属于君主所专有的各种特权,并且使行政官的地位得以随着它的愈加艰巨而成比例地愈加尊荣。困难就在于以什么方式在整体之中安排这个附属的整体,从而使它在确定自己的体制时,决不至于变更总的体制,从而使它始终能够区别以保存自身为目的的个别力量和以保存国家为目的的公共力量;从而,一言以蔽之,使它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政府,却不是为政府而牺牲人民。
  然而,尽管政府这个人为共同体是另一个人为共同体的产物,而且在某种方式上还只不过具有一种假借的和附属的生命;但是这并不妨碍政府能够以或多或少的生气与敏捷性而行动,并且可以说,能够享有或多或少的茁壮的健康。最后,政府虽不直接脱离其创制的目的,却可能依照它本身建制的方式而或多或少地偏离这个目的。
  由于这一切的不同,便使得政府对于国家共同体所能具有的比率,也要按照国家本身会因之而改变的种种偶然的,特殊的比率而有种种不同。因为往往有本身是最好的政府,但若是随着它所属的政治体的缺点而改变它的比率的话,就会变成为最坏的政府。
  
  第二章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为了揭示这些差别的一般原因,这里就必须区别君主与政府,正如我在上面已经区别了国家与主权者一样。
  行政官的共同体可以由数目或多或少的成员组成。我们已经说过,人民的数目愈多,则主权者对臣民的比率也就愈大;根据明显的类比,我们可以说政府对行政官的比率也是这样。然而,政府的全部力量既然始终就是国家的力量,所以也就丝毫不会有变化。由此可见,政府愈是把这种力量耗费在自己成员的身上,则它剩下来所能运用在全体人民身上的力量也就愈小。
  因此,行政官的人数愈多,则政府也就愈弱。因为这是一条带有根本性的准则,所以就让我们来好好地阐明一下。
  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仅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唯有它关系到君主的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系而言则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政府构成国家的一部分——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作是全体的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
  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之下,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毫无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该是极其次要的,从而公意或者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的唯一规范。
  相反地,按照自然的次序,则这些不同的意志越是能集中,就变得越活跃。于是,公意便总是最弱的,团体的意志占第二位,而个别意志则占一切之中的第一位。因此之故,政府中的每个成员都首先是他自己本人,然后才是行政官,再然后才是公民;而这种级差是与社会秩序所要求的级差直接相反的。
  这一点成立之后,假定整个政府只操在一个唯一的人的手里,在这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团体意志就具有它所能具有的最高的强度。可是,既然力量的运用要取决于意志的程度,而政府的绝对力量又是丝毫不会变化的,由此可见,最活跃的政府也就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府。
  反之,假定我们把政府与立法权威合而为一,假定我们使主权者成为君主,使全体公民统统成为行政官;这时,团体的意志就和公意混同而不会比公意具有更大的活跃性,同时个别意志则仍然保留其全部的力量。这样,永远具有同一个绝对力量的政府,便将处于它的相对力量、或者说活跃性的最低程度。
  这些比率是无可辩驳的,并且从其他方面来考虑也可以证实这一点。例如,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处于其共同体之中的行政官都要比每一个处于其共同体之中的公民更为活跃,因此之故,个别意志在政府的行动中就要比在主权者的行动中具有更大得多的影响;因为每一个行政官差不多总是担负着某些政府职能的,反之,每个公民分别地说来,却并不具有主权的任何职能。还有,国家愈扩大,则它的实际力量也就愈增大,虽然实际力量的增大并不是和领域大小成比例;但是,如果国家仍然是同一个国家,行政官的数目纵然可以任意增加,政府却并不会因此便获得更大的实际力量,因为实际力量就是国家的力量,这两者的尺度永远是相等的。这样,政府的相对力量或活跃程度便会减小,而它的绝对力量或实际力量却并不能增大。
  还可以肯定:负责的人越多,则处理事务就愈慢;由于过分审慎,人们对于时机就会重视不够,就会坐失良机;并且由于反复考虑,人们往往会失掉考虑的结果。
  我刚才论证了,随着行政官的增多,政府也就会松弛下来;并且我在前面也已经论证过,人民的数目愈多则制裁的力量也就应该愈增大。由此可见,行政官对政府的比率应该是和臣民对主权者的比率成反比的;这就是说,国家愈扩大则政府就应该愈紧缩,从而使首领的数目得以随着人民的增多而按比例地减少。
  还有,我这里谈论的只是政府的相对力量,而不是它的正当性。因为,反过来说,行政官的数目越多,则团体的意志也就越接近于公意;但是在一个唯一的行政官之下,则这一团体意志便正如我所说过的,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志而已。这样,人们失之于一方面的,就可以得之于另一方面,而立法者的艺术就正是要善于确定这样的一点:使永远互为反比例的政府的力量与政府的意志,得以结合成为一种最有利于国家的比率。
  
  第三章政府的分类
  在前一章中我们已考察过了,为什么要按构成政府成员的人数来区分政府的各种不同类别或不同形式;在这一章中还要考察怎样来进行这种分类。
  首先,主权者可以把政府委之于全体人民或者绝大部分的人民,从而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这种政府形式,我们名之为民主制。
  再则,也可以把政府仅限于少数人的手里,从而使单纯的公民的数目多于行政官,这种形式就称为贵族制。
  最后,还可以把整个政府都集中于一个独一无二的行政官之手,所有其余的人都从他那里取得权力。这第三种形式是最常见的,它就叫做国君制或者皇家政府。
  我们应该指出,所有这几种政府形式,或者至少前两种形式,都是或多或少可以变动的,甚至还有相当大的变动幅度。因为民主制可以包括全体人民,也可以缩小到人民的半数;而贵族制则可以从人民的半数无限制地缩小到极少数的人。即使是王位也可以接受某些划分。斯巴达按它的宪法,是经常有两个王的;而我们也看到在罗马帝国甚至于同时有八个皇帝,但我们并不能说罗马帝国是分裂的。因此,每种政府形式总有某一点是与另一种形式相重叠的;并且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仅有的三种名称之下,政府实际上所能包含的各种不同的形式,其为数正如国家所可能有的公民数目是一样地多。
  此外还有:由于同一个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再分为若干部分,一部分以某种方式施政而另一部分则以另一种方式施政;于是这三种形式相结合的结果便可以产生出大量的混合形式,其中的每一种都可以由这些简单的形式繁殖出来。
  关于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在各个时代里,人们曾经有过许多争论,而并没有考虑到它们之中的每一种形式在一定的情况下都可以是最好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可以是最坏的。
  如果在不同的国家里,最高行政官的人数应该与公民的数目成为反比;那末,一般说来,民主政府就适宜于小国,贵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王政府则适宜于大国。这条规律是立刻就可以从原则里得出来的。然而,又怎么样计算那些可能构成例外的许多情况呢?
  
  第四章论民主制
  制订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因此看来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了。但也正是这一点才使得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非常不够,因为应该加以区别的东西并没有被区别开来;而且由于君主与主权者既然只是同一个人,所以就只能形成,可以这样说,一种没有政府的政府。
  以制订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并不是好事;而人民共同体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普遍的观点转移到各别的对象上来,也不是好事。没有什么事是比私人利益对公共事物的影响更加危险的了,政府滥用法律的为害之大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化,而那正是个人观点之必不可免的后果。这时候,国家在本质上既然起了变化,一切改革就都成为不可能的了。一个从不滥用政府权力的人民,也决不会滥用独立自主;一个经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会需要被人统治的。
  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并且我们也很容易看出,人民若是因此而建立起来各种机构,就不会不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
  事实上,我相信可以提出这样一条原则,那就是,只要政府的职能是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总会掌握最大的权威;仅仅由于处理事务要方便的缘故,他们自然而然就会大权在握。
  此外,这种政府还得要有多少难于结合的条件啊!首先,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使人民很容易集会并使每个公民都能很容易认识所有其他的公民。其次,要有极其淳朴的风尚,以免发生种种繁剧的事务和棘手的争论。然后,要有地位上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否则权利上和权威上的平等便无法长期维持。最后,还要很少有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因为奢侈或则是财富的结果,或则是使财富成为必需;它会同时腐蚀富人和穷人的,对于前者是以占有欲来腐蚀,对于后者是以贪婪心来腐蚀;它会把国家出卖给软弱,出卖给虚荣;它会剥夺掉国家的全体公民,使他们这一些人成为那一些人的奴隶,并使他们全体都成为舆论的奴隶。
  这就是何以有一位著名的作家要把德行当作是共和国的原则了;因为所有上述这一切条件,如果没有德行,就都无法维持。但是,由于这位优秀的天才没有能作出必要的区分,所以他往往不够确切,有时候也不够明晰;而且他也没有看到,主权权威既然到处都是同样的,所以一切体制良好的国家就都应该具有同样的原则,——当然,这多少还要依政府的形式而定。
  还应当补充说:没有别的政府是像民主的政府或者说人民的政府那样地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的了;因为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那样强烈地而又那样不断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的,也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需要以更大的警觉和勇起来维持自己的形式的。正是在这种体制之下,公民就特别应该以力量和恒心来武装自己,并且在自己的一生中天天都应该在自己的内心深处背诵着一位有德的侯爵在波兰议会上所说的话:“Malopericulosam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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