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市场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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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市场与国家- 第4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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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的措施就包括,通过像追求利润的企业那样的由有所有权的阶层所构成的体制,来使当事者的选择责任与这种选择的后果归宿更加密切地结合起来。一个人可以被赋予权力以公众的名义采取行动,然而,与此同时他要承担选择后果的归宿,以便确保这个当事者会在利益与损失中承担比通常的比例更高的份额、通常的利益与损失的承担份额是以高低不一的契约规定水准来表现的。这种安排有效地以当事者选择来取代个人的私人选择。    
  在控制当事者的权力方面,更为熟知的方法根植于下列规则之中,这些规则允许受当事者影响的人们有权更替当事者,重新确立新的被任命者。在这类规则下,行动的当事者必须一直想到这样一件事,即他或她可能会被他或她为之服务的公众所撤换。在进行任何决策的过程中,机会成本的一个方面将是,对于该决策也许会使决策者陷于被撤换的前景的估计。上述关于把当事者撵出岗位的项期当然会限制当事者任意专横的行为,迫使他或她不能随个人一时的兴致随便采取选择行为,然而,这种限制的具体形式将取决于规则的特殊特征。    
  这里,我所关切的并不是特殊的制度或某一个当事者。相反,我所强调的是,在当事者作出选择的条件下,当事者作决策时所据的效用估算是完全不同于在私人选择场合个人所面临的效用估算的。关于限制当事者行为的规则充其量不过是在某些方面恢复当事者的行为与他所为之服务的人的行为之间的一致性,而后者既要对当事者所作的选择作出反应,又受当事者选择行为的影响。然而,只要在责任与效果的归宿之间仍然存在着差别,那么,在上述两种场合中对效用进行估算肯定会有差别。    
  四 个人在集体决策的角色办的选择行为     
  在集体决策背景中的个人选择行为与前面讨论过的私人选择与当事者选择角色是不同的。用选择的责任、行动的后果以及效果的归宿这些术语来表达,在一种集体决策中,至少在其理想的模型中,个人在进行选择时,既不承担决策的责任(即行动的责任),也不承担行为效果的归宿。在这种场合,个人选择基本上是处于一种不负责任的状态。因此,我们在这里要对此进行专门分析。    
  不论是在私人选择的场合,还是在当事者选择的场合,个人在选择时都知道,当他在一组可供选择的行动中选取一种行动程序时,这种被选取的行动程序是会被付诸实施的。在相关的社会共同体中生活的别的人也会认识到决策责任的分担问题,于是适当地调整自己的行为。一个人用25美分购买  一个苹果时知道,当他对销售者付出25美分时,他将得到一个苹果。同样,当一个人作为投资的当事者决定把1万美元的股票转化为债券时,也是知道这种转换会按他的命令实际地被执行的。因此,这里存在着一种选择与其后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但是,在集体决策的条件下,这种联系就中断了。设想一下,一个单个投票者处在一个拥有许多投票者、集体决策的结果取决于多数决定或者票多者获胜规则时的情况。该集体作为一个统一体面临A与B这两件方案。结果,这两种方案中如果有一种方案获得了较高的票数,那么,该方案就将作为集体“选择”而被确立起来。    
  然而,除了非常罕见的特殊状况以外,个人作为一个投票者是不可能对结果施加影响的。他或她会在投票站中选择方案A而本选择方案风B;     
  但是,这两种方案间的选择结果将取决于决策规则的运转过程,选择什么样的结果是与上述投票站中的投票行为相独立的。如果A方案最后比B方案多获得一张选票,那么,选民中没有一个人可以认为自己那一票是起决定作用的,尽管他或她的那一票确实与选举结果有过直接关系。这里,投票者行为与上面讨论过的纯粹市场上个人买者或卖者作为一个无名氏的行为很类似、在纯粹的市场中、没有一个人会直接影响别人的生存。在这种理想化的个人选择的竞争环境下,每个人的行动倒是会通过其选择直接地影响本人的生存。相反,在集体决策场合,个人选择既不会对别人生存直接发生影响,又不会对个人生存直接发生影响。当然,个人的生存以及别人的生存,都将受作为一个共同统一体的集体的行为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很大的。    
  让我们考虑一个例子。假定一个投票者预期的关于方案A的收入预期值的现值为10O0美元,而对方案B的收入预期值的现值为80O美元。按通常的语言,运用理性假设,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这个人“偏好于’A,而不是偏好于B。但是,当他或她在A与B这两个方案之间投A的赞成票时,如果他或她感到厌烦而根本不愿意投票,那么,那800美元就不会被当作选择  A放弃 B所必须付出的机会成本来看待。这种结果之所以出现,是由于投票者没有被置于选择的地位之中,这种位置意味着选择A或B是要承担责任的。一个人在众多的投票者当中作为单个的投票者,是不可能影响最后的选择结果的。在这里,尽管最后的选择结果如何具有“公共性”,但投票者作为一个个人是不能像当事者那样为集体中的其他成员作决策的。在个人表达自己的偏好时,他甚至不能以他或她自己的名义为自己作决策。在这种个人选择上,不存在直接的后果。⑤    
  “选择”这个词是否是指个人在一种纯粹的集体决策环境下的选择行为?这本身是有问题的。对于某些不同的方案。个人表达了某种“偏好”,但是,并不存在对这种偏好的直接评估。投票选择至少部分地类似于下列情况:一个人被问道,“你喜欢晴天还是雨天”?假定回答是“晴天”。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个回答提供了关于这个人的信息,即使人们都知道这种麦达出来的偏好对于天气变化没有任何影响。然而,有一点是显然的,即一个人被问到这类问题时,与他在类似于市场的场合中他回答一个卖主的推销或投标出价问题的反应相比;这个人可能会不那么认真、也不那么斤斤计较。    
  把不同人之间的偏好强度充分表达出来,这当然会有利于改进选举程序,但这种尝试失败了。公共选择理论对这种失败也作了透彻的分析。处在一个多数联盟的人们对A的偏好也许只是稍微强于对B的偏好,而处在少数联盟中的人们对于     
  B的偏好可能是大大强于对 A的偏好。但只要没有收买性的支付,或者只要不发生投票交易,那么,通常的投票规则就不可能把这种不同的偏好强度协调起来,形成一种结果形态。    
  我在这里所强调的问题不同于关于偏好强度的讨论所强调的问题。关于偏好强度的讨论隐含了一个假定,即在投票站所体现的偏好可以反映投票者对选择的相对评估,至少从一种通常的意义上可以这样说。如果一个投票者在A与B这两个方案中选择了A,则按前面的假定,A的收益期望值会比B的收益期望值产生更多的效用。这等于说,如果这个人被赋予一种专断的权力,如同一个为集体选择的当事者那样,那么、他或她将选择A而不会选择。然而,作出这种推理是不合适的。处于投票站中的个人所面临的“选择”环境与处于当事者位置的个人所面临的“选择”环境是非常不同的。在第一种环境下,众所周知,由于缺乏偏好表达与结果选择之间的直接联系,因此,任何想了解关于不同选择方案的性质的动力与刺激力都会化为乌有(这就是大家熟知的合乎理性的无知),投票者会倾向于采取轻浮的举动(非评估的举动),这种举动中可能会包括道德家式的举动。而在后一种环境下,就大为相反了,选择与其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迫使作为当事者的个人按经济的原则来行事,这里,所谓按经济原则行事,我只是指:稀缺的基本的现实性,至少在主观上对机会成本的估计,应该进入决策者包罗万象的头脑中去。    
  在集体决策条件下,即使不考虑个人投票者的选择与其JA结果之间缺乏联系的事实,但是,考虑到缺乏上述联系对于合乎理性的行为的含义,投票者也不可能对群体所面临的各种选择方案的机会成本作出一种估计。选择了方案A就不可能再选择方案B,B方案的效益预期值就成了A方案的机会成本。如果我们把A与B看作是相互排斥的方案(例如作为一个单个岗位的候选人或是作为一个选举中的政党的候选人),如果我们隐蔽地假定集体决策就限于A、B这个范围。那么,上述逻辑是够直截了当的了。然而,如果把A定义为“赞成为国防支出X美元的费用”,把B定义为“不赞成上述支出”,那么显然,这里A     
  的机会成本是以B的效益的预期值来表示的、但如果本来会用于国防开支的那部分发入不能专门加以处置,则我们就不能知道甚至不能估计A方案的机会成本。这笔资金可能会用于减税,可能会用于福利支出.或者用于任何别的公共服务开支。对于个别投票者来说,这众多的使用方案所具有的效益的预期值是非常不同的,因此。A方案的机会成本必然会是非常不确定的。个人决策计算中的上述特征在市场选择或在当事者选择的场合都是不曾有过的。因为,在市场选择与当事者选择的场合,选择的边际都是包含在一个单个负责任的选择体——单个人的头脑之中的。个人作出关于“在啤酒上花费Z美元”的决定时,是知道多少数额的开支将由于增加了啤酒开支而会减少。相反,在集体选择时,个人会知道他自己为了选择一个方案而所付出的牺牲是什么,但他不可能知道别人将会如何排列别的方案的偏好序列;从而,不可能知道别人将会如何投票。因此,不存在一个“群体的头脑”,它有足够的理性使相关的选择边际包括在良己的头脑之中。    
  个人行为与其后果之间缺乏联系,再加上在估计机会成本时必然会遇上的困难,就使得集体决策内在的不负责任的本质暴露得很充分,这种不负责任性是与广为讨论的(但很大  程度上不贴切的)关于投票周期中的集体“无理性”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根本不存在投票周期,在多数投票原则或票多  者获胜的规则下所出现的决策类型会与任何潜在的对公民的  “真实估计”毫无联系惑者只有很少联系。    
  五 市场自发性的出现和政治结果     
  在上述两个非当事者选择的模型之间,  既存在着重大差异,又存在着重要的相同之处。正如我们在以前所看到的,在理想的私人选择(市场)场合,一个人为他自己或她自己的利益而行动时、在其极端时,是不会对利益集团中的其他人产生直接的影响的。然而、尽管个人选择具有这种私人性,但是,所有个人的行为会产生被称作“社会后果”、“资源配置”、“收入必配’的结果。这种总和的效果不是任何个人可以选择或挑选的。这种结果是自发地从私人的、分散的选择行为中产生的,这种选择行为对最后结果是毫无所知的。    
  承认在个人选择与总和效果间所存在的这种联系、当然是基本的经济理论的一部分。但是,在集体决策环境所存在的类似的联系却并没有被普遍认识。如同第四节的分析所揭示的,个人作为一个投票者是不可能通过其在投票站中的行为对他或她本人的生存与对别人的生存产主直接影响的。尽管每个个人行为是多么具有意义,但是,全体个人的行为如同在市场选择模型中一样,也产生了一种效果(选择了方案A或者方案B)。但是,这种结果是从投票规则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任何个人来明确选择的。因此,在多数投票或得票多者获胜规则下由众多的选民经过个人选择行为所产生的集体的或政治的结果,与在一种有约束力的所有权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中由个人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结果相比,具有同样的“自发性”。    
  上述两种模型之间所存在的基本差别,存在于它们不同的决策结构所产生的效果归宿上。在理想化的市场结构中,个人本身的生存是不会被别人的可认识的行为直接影响到的。他或她也没有可利用的理由对自发产生的“资源配置”感兴趣,那只是他或她发现自己是置身于其中的环境的一个侧面。个人只能在他或她所面临的约束条件下通过合乎理性的行为,使效用或剩余极大化。在集体决策环境下情况就明显相反了,个人知道他或她的自身生存是直接取决于或主要取决于别人作为一个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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