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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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 第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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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债权的必要者,债务人得请求法院将其登录减缩至足供担保的不动产,或涂销其超过担保必要部分的不动产登录。此项诉讼适用第2159条关于管辖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对于契约上抵押权,不适用之。    
  第2162条 就数个不动产所为之登录,如其中一个或数个不动产的价值以其未设定负担前的价值为标准,超过其担保债权原本及合法附属权利的总额达三分之一以上时,应认为超过必要。    
  第2163条 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如并非由契约所订定而依其性质或为期待权,或为附条件或不确定的权利时,基于债权人的估价所为的登录,亦得依前条规定认为超过必要。    
  第2164条 在前条情形,法院应斟酌情况、条件实现的可能性与事实的推定,既保证债权人上述权利的担保又保障债务人合理地保留其信用的利益,而裁判其登录抵押权是否超过必要;如因某些事实的实现而使未确定债权大量增加时,不妨碍债权人依新的登录且自新登录之日起取得增加抵押权。    
  第2165条 在比较不动产的价值和担保债权的价值是否前者超过后者三分之一时,关于不动产价值的计算,先依土地税登记簿或征税通知单所记税率,并按土地税登记簿或征税通知单所记税率和不动产收入的比例,以计算该不动产的收入,再就此收入额,对于房屋以十倍计,对于土地以十五倍计,以确定该不动产的价值。但审判员对于收入额得借助于上述不动产的真实借贷证书或最近作成的估价报告书或其他类似的证书,在此各种材料中取其价值的平均数,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收入额。    
  第六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对于占有优先权及抵押权标的物的第三人的效果    
  第2166条 债权人对于不动产已为优先权或抵押权的登录者,不问该不动产转让于何人,仍保留其权利,并依债权的顺位,或登录的顺位而取得清偿。    
  第2167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未依下述规定的方式消除其不动产上的负担者,基于登录的效果,仍以占有人资格负责清偿抵押权所担保的一切债务,并享受原债务人所得享受延期清偿的利益。    
  第2168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不问担保债权总额的多寡,应偿还一切到期的利息及原本,否则须不作任何保留,抛弃其负担抵押权的不动产。    
  第2169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之一时,抵押权人在送达支付命令于原债务人并送达清偿到期债务或抛弃不动产的催告于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三十日后,得请求扣押及出卖该不动产。    
  第2170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其个人并不负担债务,且主债务人一人或数人仍占有担保同一债务的其他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时,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得反对出卖其所受让且设有抵押权的不动产,并依保证章规定的方法主张先就主债务人其他设抵押权的不动产实行追索,在此期中,应暂缓该不动产的出卖。    
  第2171条 主张先就主债务人其他财产实行追索的抗辩,对于有优先权或在特定不动产上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不得主张之。    
  第2172条 第三人占有不动产,其个人并不负担债务而有处分权利能力者,得抛弃其负担抵押权的不动产。    
  第2173条 在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承认债务,或在法院判决其应履行债务后,仍得抛弃其不动产:抛弃并不阻止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在拍卖前,因偿还其全部债务及费用而取回不动产。    
  第2174条 因抵押权而抛弃不动产者,应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书记室为之;法院应给与抛弃的证书。    
  法院依最有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于已抛弃的不动产应指定财产管理人,关于不动产出卖的诉讼应依法定剥夺所有权的方式,向财产管理人提起之。    
  第2175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因自己的行为或过失致抵押债权人或优先债权人受有损害时,应负赔偿之责;但不动产因改良而发生增值时,该第三人仅在增值限度内得收回为改良所支付的费用。    
  第2176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由其收到请求清偿或抛弃不动产催告之日起,如诉讼开始后停止达三年时,应由其收到新催告之日起,负责交出其在设有抵押权的不动产上所收取的果实。    
  第2177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于占有前已在该不动产上取得地役权及其他物权者,在其抛弃不动产,或该不动产拍卖拍定后,此等权利应即回复。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的债权人,应次于对以前所有人因登录取得抵押权的一切债权人,依照自己的顺位对于抛弃或拍卖的不动产行使其抵押权。    
  第2178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如清偿抵押债务,或抛弃设有抵押权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因执行被剥夺所有权时,得依法定担保,对于主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2179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如偿还债额以消除不动产负担时,应依本章第八节规定的方式。    
  第七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的消灭    
  第2180条 优先权及抵押权因下列情形而消灭:    
  一、主债务已消灭时;    
  二、债权人抛弃抵押权时;    
  三、占有不动产的第三人为消除其所取得不动产上的负担而履行法定方式及条件时;    
  四、时效完成时。    
  债务人就其占有的不动产,因产生抵押权或优先权的请求权时效届满,而取得其时效的完成。    
  第三人就其占有的不动产,依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的时效届满,而取得某时效的完成:在时效以权利证书为根据的情形,应由登录其权利证书于登记簿之日起,开始进行其时效。    
  债权人所为的登录,并不阻止法律为债务人或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的利益所规定的时效的进行。    
  第八节 消除优先权及抵押权的方法    
  第2181条 第三人如拟消除在其不动产上的优先权及抵押权时,应将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契约全部,请求不动产所在地的抵押登记机关登录之。    
  登录应在登记簿上为之,登记员应给与登录证书于请求人。    
  第2182条 单纯登录不动产出让证书于登记簿者,并不消除不动产上现在负担的抵押权及优先权。    
  出卖人对于买受人仅移转其在出售的不动产上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因此出卖人移转不动产时亦一并移转其所负担的优先权及抵押权。    
  第2183条 新所有人有意保证自己免受本章第六节规定诉讼的效力时,应在其被诉前或在其收受第一个催告的一个月内,将下列事项,送达通知于债权人登录时所选定的住所:    
  一、权利证书的节本,其中仅记载证书的日期及性质、出卖人或赠与人的姓名及详细的叙述、出卖或赠与不动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如为一批财产时,不动产的概括指定及其所在地区、价金及构成价金部分的负担,或以不动产为赠与时,其估价额;    
  二、买卖证书登录的节本;    
  三、分作三栏的表格,第一栏记载各抵押权设定及登录的日期;第二栏记载各债权人的姓名;第三栏登录债权的总额。    
  第2184条 买受人或受赠人在同一证书上应声明不问债务到期与否,准备在不动产价金限度内偿付债务及抵押权的负担。    
  第2185条 新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上述通知时,所有已将其权利登录的债权人,得按照下列方式,请求将不动产公开竞卖或拍卖:    
  一、此项请求书应自收到新所有人送达第2183条通知之日起四十日内,送达于新所有人,上述期间如各债权人的真实住所与其登录的选定住所有距离时,每五十公里增加两日;    
  二、此项请求书应记载请求人的出价,超过契约订定的或新所有人声明的价金十分之一;    
  三、同一通知在同一期内应送达于前所有人及主债务人;    
  四、通知的原本及抄本应由为请求的债权人签名,或经其明示授权的受任人签名,在此情形,受任人有提出委任书抄本的义务;    
  五、债权人应按照价金及负担总额而提供保证。    
  不具备上列各款的方式者,其请求无效。    
  第2186条 债权人不在前条规定期间和规定方式而请求竞卖、拍卖不动产时,该不动产的价金即按照契约订定的价金,或新所有人所声明的价金最终确定,因之新所有人得依照债权人的顺位支付或提存上述价金,而消除该不动产上的一切优先权或抵押权。    
  第2187条 如依拍卖方式再卖不动产时,应基于为此种请求的债权人或新所有人的请求按照实行抵押权的规定为之。    
  请求人在公告上应记载约定价金,或新所有人所声明的价金,以及债权人所负责提出或要求提出的增加价金。    
  第2188条 拍卖拍定人,除拍卖价金外,并应将买卖契约的费用、买卖的正当手续费用、登录费用、通知费用及依拍卖方式再卖所支出的费用偿付于因拍定而丧失占有的前买受人或受赠人。    
  第2189条 前买受人或受赠人在拍卖不动产时因支付拍卖价金而保有不动产者,对于许可公开拍卖的判决,不负登录的义务。    
  第2190条 请求拍卖不动产的债权人,如撤回其请求,即使给付其自己竞买的出价,亦不停止公开的拍卖,但其他抵押债权人均明示同意时,不在此限。    
  第2191条 前买受人如为拍定人时,依法对于出卖人有权请求偿还超过原买卖契约所定价金的增额,及由每次支付此项增额之日起的利息。    
  第2192条 在新所有人的权利证书中如包括不动产及动产,或数个不动产,其中有设定抵押权或未设定抵押权的,在设定抵押权的数个不动产中,有在同一或不同登记机关管辖地区的,有以同一或各别价金购入的,有隶属于或不隶属于共同经营之用的情形,则关于每一分别登录有抵押权的不动产的价金在新所有人通知上应各别记载之,如有必要,并应根据权利证书上所载的全部价金,估计各不动产的价金。    
  在任何情形,不得强令竞买债权人出价购买动产,或非为担保其债权而在同一地区的其他不动产;但新所有人对于出卖人得请求赔偿其因分割不动产或割裂共同经营所发生的损失。    
  第九节 对于夫及监护人的不动产未为抵押权登录时消除其抵押权的方法    
  第2193条 如因监护事务,或奁产,或取回财产权,或有关夫妻财产契约的权利取得法定抵押权而未就监护人或夫的不动产进行抵押权登录时,监护人及夫的不动产买受人得消除在其买受不动产上现存的抵押权。    
  第2194条 为前条的目的,买受人应将其所有权移转契约经合法校正的副本一份,送交不动产所在地民事法院书记处存档,并送达通知书于妻或监督监护人及法院检察官以证明其业已将副本存档。记载订之契约的日期,契约当事人的姓名、职业及住所,不动产的种类及所在地,买卖的价金及其他负担等的本应继续两个月张贴于法院法庭;在此期间内,妻、夫、监护人、监督监护人、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其亲属或朋友及检察官,如必要时得就其所出卖的不动产向抵押权登记机关请求为抵押权的登录,此项登录与在缔结夫妻财产契约之日或监护人执行其职务之日为抵押权登录者有同一的效力;但如夫及监护人对于第三人设定抵押权而未声明该不动产已因婚姻或监护而负担抵押权时,不得以上述登录而妨碍第三人对于夫及监护人有权提起的诉讼。    
  第2195条 在张贴证书节本两个月期间内,如未有为妻、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就所出售的不动产请求登录抵押权时,其不动产所有权应完全移转于买受人而消除因奁产,或取回财产权,或有关夫妻财产契约的权利或处理监护事务而发生的抵押权,但对于夫及监护人请求赔偿者,不在此限。    
  在两个月期内,如有为妻、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就所出售的不动产请求为抵押权登录,而在结婚前或监护开始前的债权人应取得其不动产价金的全部或一部时,其买受人因付价金的全部或一部于有优先顺位的债权人而消除其不动产的负担全部或一部,因之,为妻、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所为的抵押权登录应涂销其全部或一部。    
  如为妻、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就所出售的不动产所为的抵押权登录为最早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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