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总论 作者:[罗马]查士丁尼张企泰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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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总论 作者:[罗马]查士丁尼张企泰译- 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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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这种债务,每个口约者有受领全部清偿的权利,每个承诺者负有为全部清偿的义务。但每一债务所涉及的只是同一物,因此,其中一人受领或其中一人清偿,就使债务对全体债权人来说归于消灭,并使全体债务人不再受其拘束。

  2.两个共同承诺者中,一人可承担不附条件的债务,另一人可承担附有期日或条件的债务;所附期日或条件,并不妨碍向承担单纯债务的人请求清偿。

第十七篇 奴隶的要式口约
  奴隶基于他主人的人格有权缔结要式口约。由于遗产往往代表被继承人的人格,所以在承受遗产前,属于遗产中的奴隶所缔结的要式口约,其利益归属于遗产,亦即归属于后来承受遗产的继承人。

  1.奴隶无论为他的主人,或为他自己,或为他的同伴奴隶,或为不指名的人缔结要式口约,其利益一律归属于他的主人。以上所述,同样适用于在家长权力下的子女为他们父亲的利益取得的各种情况。

  2.如要式口约以许可做某事为内容,其全部利益属于口约者本人,例如,如奴隶在要式口约中指明,他方应准其驾车或驱牲畜通行,则仅仅他自己而不是他的主人才可以不受禁阻地通行。

  3.共有奴隶在成立要式口约时所得的利益,按各主人对他所享有部分的比例分别归于各主人,但他如奉其中一个主人之命或以一个主人的名义所作的口约,则不在此限;有此情况下,他仅仅为这一主人的利益取得。共有奴隶口约所涉及的物,不可能为另一主人的利益取得时,例如,他口约指明应给予的物是属于主人之一所有,则通过口约所取得的应归于他的主人之一。

第十八篇 要式口约的分类
  要式口约分为审判员的、大法官的、合意的和共同的——既是审判员又是大法官的要式口约。

  1.审判员的要式口约完全根据审判员的职权而产生,例如,提供不进行欺诈的担保,承诺追捕在逃奴隶或偿付奴隶身价等。

  2.大法官的要式口约完全根据大法官的职权而产生,例如关于防止损害的担保②或遗赠担保
③的要式口约。大法官的要式口约包括市政官
④的要式口约在内,因为这种口约同样是根据司法官的职权而来的。

  3.合意的要式口约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缔结的口约,即既非出自审判员也非出自大法官的命令,而是根据缔约人的同意。可以说,有多少种能作为缔约的物,就有多少种合意的要式口约。
  4.共同的要式口约,例如旨在保全受监护人的利益的口约
⑤,有时根据大法官命令缔结,有时在没有其他办法时由审判员命令给予受监护人担保,以保护其财产。关于某事须经

第十九篇 无效的要式口约
  一切能成为我们所有之物,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都可以成为要式口约的标的物。

  1.但如缔结要式口约,以不存在或不可能存在的物为标的物,例如已死亡而误以为活着的斯提赫,或不可能有的怪兽,其要式口约无效。

  2.在要式口约中,以神圣物或宗教物(误认其受人类法律的支配),或以民众永久使用的公有物,例如广场、戏院等,或以自由人(误认为奴隶),或以不具有交易性的物,或以属于自己的物,为给付的标的物时也同样无效。要式口约并不因为公有物得成为私有物,自由人得变为奴隶,口约者得使物具有交易性,属于自己的物得不再为自己所有,而使它的效力成为悬案,这种口约是立即无效的。相反,如当初曾就物为有效的要式口约,事后口约的标的物并非由于承诺者的行为而成为上列种类之物,要式口约丧失效力。又下列口约也是自始无效的:“将来卢企·铁提成为奴隶时,你答应把他给我吗?”因为一切按其性质不得成为我们所有的物,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成为债务的标的物。

  3.任何人如果承担由另一人给予某物或做某事,例如承担由铁提给予五个金币,他不负义务;但如果他承担由他设法做到使铁提给予五个金币,则他负有义务而受拘束。

  4.任何人为自己不处于其权力下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作的口约无效。但是可以用某种措词指出向第三人给付,例如提问措词如下:“你承诺给予我或塞伊吗?”,在这种情况下,仅口约者取得债权,但给付得向塞伊为之,纵然违背其意愿,给付仍然合法;债务人因而依法免除其债务,而口约者得对塞伊行使委任诉权。如果以口约使他人给付自己和自己不在其权力下的第三人十个金币,要式口约有效,但应向口约者给付要式口约中的全部标的物,还是其中半数,仍有疑问。经决定他所应给付的不超过半数。如果你为在你权力下的人作出口约,你是为你自己而取得,因为凡是能为你而取得的物,你说的话就等于是你儿子的话,你儿子的话就等于是你的话。

  5.又答与问不一致时,要式口约无效,例如,提问指明给予十个金币而回答承诺给予五个,或者相反;又或提问不附条件而回答的承诺则附有条件,或者相反;但其不一致须明白表达出来,例如提问是附有条件或期日的,而回答说:“我承诺今日如何如何”。但若只回答说:“我承诺”,应视为简短地答复同意提问中的条件或期日,在回答中没有必要重复提问者所表达的全部词句。

  6.你向在你权力下的人作出口约,或在你权力下的人向你作出口约,这种要式口约一律无效。奴隶不仅没有能力与他的主人成立债务,而且没有能力与任何其他人成立债务。但是家子则可以对他人承担债务。

  7.哑子既不得提问,也不得承诺,这是显然的。聋子也是如此,因为提问者应听到承诺者所说的话,承诺者也应听到提问者所说的话。由此可见,我们所指的不是听觉迟钝的人,而是根本丧失听觉的人。

  8.患精神病者不得进行任何法律行为,因为他不了解自己在做些什么。

  9.受监护人得为有效的法律行为,但如受监护人的行为须经监护人核准,监护人应参加,例如受监护人使自己负担债务的情况,但受监护人可以不得监护人的核准而使他人对他负担债务。

  10.以上所述受监护人,指具有一定识别能力者而言。幼儿或近似幼儿的人与患精神病者区别不大,因为这种年龄的人不具有识别能力。但是对于近似幼儿的人,为了他们的利益计,人们给予他们较有利的法律上解释,使他们具有与近似成熟者所享有的相同权利。但是在家长权力下的未成熟的儿子,纵然获得家长的核准,仍不得负担任何债务。

  11.债务附有不可能做到的条件的,其要式口约无效。不可能做到的条件指依事物的性质,其条件不可能完成者而言,例如说:“如果我以手指触天,你承诺吗?”但若在提问时说:“如果我不以手指触天,你承诺吗?”其债务应认为单纯而无条件的,可以立即请求履行债务。

  12.不在场的人之间成立的口头债务无效。但是这一原则可提供健讼者以争讼的口实,因为可能过了一个时候,他会主张说他自己或其对方并未在场。为求迅速结束这类诉讼案件起见,朕向在恺撒莱的律师们发出宪令,规定凡是载有当事人在场字样的文书,应视为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据,除非提出这种无耻借口的人提出最明显的证据,无论以文书或可靠的人证,证明在缔约那天整个一天,他自己或其对方是在其他地方。

  13.过去,任何人不得以口约方式指明在他死亡后、或在承诺者死亡后把物给他
①。在他人权力下的人也不得以口约约定在他所处于其权力下的人死亡后把物给他,因为他说的话应视为他父亲或他主人的话。又如提问说:
“你承诺在我死亡前一日给我”或“在你死亡前一日给我吗?”这种要式口约无效。但上面已经提到,要式口约是根据缔约当事人的合意而生效的,因此朕已就这一点作了必要的修正;现在无论口约所应给予的物是在提问者或承诺者死亡后或死亡前不久给予,其要式口约一律有效。

  14.又如这样提出口约:“如果某船以后从亚洲开来,你承诺今日给我吗?”过去,这种要式口约无效,因为这是前后倒置。但是圣明的列奥帝认为这种称为前后倒置的要式口约,如果是有关嫁资的,不应认为无效,朕以为应赋予它全部效力;所以现在这种要式口约,不但关于嫁资的而且关于一切方面的,都一概有效。

  15.这样表述的要式口约,例如铁提说:“你承诺在我死亡时给”或“在你死亡时给我吗?”在古时有效,现在仍然有效。

  16.人们也可有效地订立口约在第三人死亡后给予某物。

  17.如在文件中写明某人已经承诺,这种承诺应认为是对先前发问的回答。

  18.当一个口约提问中包括数物,承诺者简单地回答说:“我答应给予”时,他负给予全部的义务。如他回答说将给予其中某一物或某些物时,他仅就回答中所提及的物负债。因为在一次提问中的几个口约,其中只有一个或几个视为已得到回答,就每一物,都应个别提问,个别回答。

  19.上面已经提到,无论何人不得为他人的利益缔结口约。因为要式口约债务的发明,目的是使每个人能取得为他本人的利益取得之物;如口约的物是给予他人的,对口约者将无任何利害关系。但如有人愿意为他人的利益作出口约,最好指明应付给他的罚金,这样一来,如果承诺者不履行其诺言,所约定的罚金,即使对诺言的履行无任何利害关系的口约人来说,依然有效。因为经约定罚金之后,所应考虑的不是口约人的利害关系,而是要式口约中规定的罚金数额。因此,如果任何人以口约给予铁提某物,这一口约无效,但若加上罚则:“你如不将某物给铁提,你承诺给我若干金币吗?”这种口约对承诺者就有约束力。

  20.可是,为他人利益所缔结的要式口约,对口约者有利害关系时,应认为有效。对受监护人开始行使职务的监护人,其后把职务移交共同监护人时,得以口约方式指明后者应保全受监护人的财产,因为口约者对履行承诺有利害关系,如果财产管理不善,他是要对受监护人负责的,这种债务是有拘束力的。又如口约指明向他的事务经管人为给付,这种要式口约也应认为有效。或口约指明向他的债权人为给付,口约者对承诺的履行亦有利害关系,因为他可以免于支付罚金,或他所抵押的不动产可以不被出卖。

  21.反过来,任何人承诺替他人履行债务的,并不受其诺言的拘束,除非承诺是在规定有罚金的情况下作出。

  22.就日后可能属于他的物而作的口约,指明在物成为他所有时给予他,这种口约无效。

  23.如提问人与承诺人所指的并非同一物,这与有问无答一样,不发生任何债务。例如,有人提问,指明你给予斯提赫某物,而你却认为他指的是潘斐鲁,以为潘斐鲁就是斯提赫。

  24.根据卑鄙的原因所作的承诺,例如承诺自杀或袭渎神明,其承诺无效。

  25.如口约附有条件,虽然口约者在条件未完成时死亡,但随后条件终于完成,此时他的继承人得请求履行承诺。也可对承诺者的继承人起诉。

  26.如口约指明在某年或某月给予某物,口约者在整个一年或整个一月未过去前,不得为有效的请求。

  27.如果你口约提明给予你一块土地或奴隶,你不能立即提出请求,而应让对方有交付所需的时间后,始得请求。

第二十篇 保证人
  被称为保证人的他人得为承诺者承担债务,债权人往往要求这样做,借以获得更大的保障。

  1.一切债务,无论是以要物、口头、书面或诺成的方式缔结的都能有保证人。又保证人所担保的,不问是市民法上的债务或自然的债务,均不重要;因此,任何人对第三人或对奴隶的主人,得就奴隶基于自然债务应对接受保证人为给付之物,担任奴隶的保证人。

  2.保证人不但自身负责,而且他的继承人也负责。

  3.债务的保证得发生于主债务之先或之后。

  4.如有多数保证人,无论人数多少,每个人都就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得向其中任何一人请求全部清偿。但是根据哈德里安帝的批复,债权人必须对在诉讼时有支付能力的保证人分别提出请求。因此,在诉讼时保证人中有人无力支付时,其负担即落在其他保证人身上。但若保证人中一人向债权人为全部清偿,而主债务人无力支付,则损失由该保证人一人负担;这是他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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