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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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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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末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账。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向国外付款的企业,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可在本科目中增设“信用证存款”明细科目核算。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处理。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112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营运业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运输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3号科目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营运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二、企业营运收入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运输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末提坏账谁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应收账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14号科目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提取坏账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发生坏账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三、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115号科目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
    二、企业预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时,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账款直接记人“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121号科目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人材料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加工成本,应直接在“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5.应由购人材料负担的税金、外汇价差和其他费用。
    以上第1、5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如下:
    1.根据发票账单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购入材料,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2.材料已经收到、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暂不作会计分录;待办理结算手续后,再根据所付金额或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票据”等科目。
    3.企业已经预付贷款的材料验收入库后,根据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4.由企业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将外购的材料运回企业,计算购入材料应负担的运输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运输支出”等科目。
    5.应向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6.月份终了,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材料收料凭证,按照材料科目并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并按计划成本,借记“材料”“燃料”“轮胎”“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材料”“燃料”“轮胎”“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对于发票账单已到,但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计划成本,借记“材料”“燃料”“轮胎”“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并按规定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已经收到发票账单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
    五、本科目应按照材料品种设置明细账。
    六、材料的日常核算,可以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材料品种繁多的企业,一般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对于某些品种不多,但占成本比重较大的原料或主要材料,也可以单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规模较小,材料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全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的日常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材料计划单位成本应尽可能接近实际。计划单位成本除有特殊情况应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功。

    第124号科目 材 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轮胎内胎、垫带、各种消耗性材料、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企业购人的燃料、轮胎外胎、低值易耗品,应在“燃料”“轮胎”“低值易耗品”科目中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采购”“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作相反会计分录。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辅助营运费用”“委托加工材料”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投资者投入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还应计算材料成本差异。领用或销售、加工发出的材料,借记“运输支出” “装卸支出” “堆存支出”“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日常领用、发出材料均核计划成本记账,月份终了,按照发出各种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三、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材料,按照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或计划成本,先记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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