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屋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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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5-01- 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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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官的职责就是向考官推荐优秀的试卷。房官将自己视为上等的试卷用蓝笔加标记之后,推荐给主考官,称之为“荐卷”,也称为“出房”。如果某考生的二、三场试卷特别出色,而第一场试卷未经推荐的,还可以补荐。正副主考官先审阅头场的“荐卷”,然后再看二、三场的,然后综合三场的成绩决定是否录取。由于明清时期历来就重视代圣人立言的八股文,而头场就是考八股文,因此头场八股文水平的高下就成了能否录取的关键了。
  为保证房官阅卷的质量,房官和主考官还要在没有推荐的试卷上加简单的批语,以说明没有推荐或推荐不录的理由。为了保证不因遗漏好试卷而使有才华者落榜,主考官还要在落卷中寻找好试卷,称之为“搜落卷”,或称“搜房”。岳麓书院的学生左宗棠参加湖南乡试时,就是通过“搜落卷”被录取的。为防止主考官在评阅考卷过程中的随意性,房官在推荐试卷时可以坚持自己的意见。如果房官举荐的考卷被主考官否决,他可以再次推荐,称为“抬”。若这份试卷多次被房官推荐,而又多次被主考官刷下来,就称之为“抬轿子”。落榜的考生可以在发榜后的十天内,顺天在顺天府、各省在布政使的公署查阅试卷,考生还有申诉的权利。雍正八年(1730年)规定:如果阅卷有不公正的地方,允许下第考生上告。这种做法类似于我们现在高考分数公布之后,考生可以申请查阅试卷。这是对考官认真评阅试卷的严格监督。
  为明确主考官及相关考务工作人员的责任,清代科场严格规定不同性质的工作使用不同颜色的笔,如乡、会试内帘主考官用墨笔,房官用蓝笔,内监试用紫笔,内收掌及书吏用蓝笔;外帘工作人员也用不同的笔色:知贡举、监临、监试、提调、受卷、弥封、誊录、对读、外收掌官都用紫笔,誊录书手用朱笔,对读生用赭黄笔,并严格规定各种颜色的笔不能混用。正如商衍鎏先生所说:“以用笔之颜色,明所负之责任,防微杜渐,用意至深。”
  尽管如此,在括帖之风盛行的明代,考官偶尔也不能发现考生试卷中的问题,甚至完全是抄袭的文章都不能识别的事例。《万历野获编》卷一六载: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会试,有一位邹姓考生的考卷被房官荐为榜首,但其他房官认为取为会试第二名比较恰当。放榜之后,邹姓考生还大为不满。试卷公布之后,社会一片哗然,“有言前场七艺,尽录坊刻,自破承至结题,不易一字”。尽管这是考官评阅考卷时的失职,但明代的选本汗牛充栋,考官们不可能看到所有的坊刻本文章,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在所难免的。由于坊刻本所选的是历代科举考试成绩优秀者的文章,不同的房官都能从数量众多的试卷将其挑出来,恰恰也说明八股文有利于考官阅卷,这也可以反映出考官阅卷是公正的。
  为保证考官阅卷的公正性,清代还要磨勘试卷,即对考试的各环节进行检查,其目的在于“防弊端、正文风、所关綦重”。并制定了被《清史稿》称为“禁令之密,前所未有”的磨勘条例。按照《钦定礼部则例》的规定:直、省乡试发榜以后,监临、提调等将朱卷、墨卷一同封好加印以后,与举人试卷一起限时解送至礼部,并对解送的时间有明确规定,山西、山东、河南限二十日,陕西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湖北限五十日,福建限七十日,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限九十日。顺天乡试及会试考卷由提调封好之后,于发榜的当天送交礼部。然后,由皇帝选定科甲出身的京堂科道官员四十人进行磨勘,磨勘官要回避本省试卷。
  磨勘时,要检查出题是否有纰漏或过错,并对命题时的纰漏和过错的处罚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内帘官评阅试卷也进行严格检查,并规定了各种处罚措施。如朱卷内,主考、房官应通读圈点。如发现房官没有通读圈点者,降职一级。如主考官没有发现房官的这种行为的,扣发俸禄一年。在评阅考卷过程中,如果房官对于考卷文章的圈点有错误者,扣发房官俸禄一年。如主考官没有纠正房官的错误,扣发俸禄六个月。主考官和房官没有按照规定用不同颜色的笔,主考、房官和内监试官都要扣发俸禄一年。朱卷内如有用墨笔添改的,责任在主考官;有用蓝笔添改的,责任在房官。磨勘官查明确是何人的笔迹之后,该人都要被降三级官职。对于外帘官工作的磨勘,主要集中在誊录、对读等直接接触试卷内容的工作上,如弥封所漏印卷上条记及错印卷面籍贯,弥封所的负责官员要扣发俸禄三个月。誊录生誊写朱卷时,通篇潦草,就要严格追查选送誊录书手官员的责任,并进行严厉处罚。对读生在对读过程中发现了错误而自行改正时,应用赭黄颜色的笔。如误用紫色笔改正,则要扣发对读所官员的俸禄三个月。此外,磨勘官还要复查考生的试卷,防止有考生冒名顶替。
  不但磨勘官员要检查乡、会试的工作,清代还通过复勘对磨勘官的工作进行严格检查。试卷磨勘完毕以后,选派本科考官之外的由内阁、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堂衔的官吏担任复勘大臣,对磨勘后的试卷再次进行严格检查,以防磨勘官员徇私舞弊,并对磨勘官的舞弊行为的处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清代磨勘制度是对考务工作的严格检查,使包括内、外帘官在内的入场官员都能严格地遵守科场条例,公正取士,这是防止科场腐败的有力监督机制。正如《清史稿》卷一百零八《选举志》:“盖自磨勘例行,足以纠正文体,抉剔弊窦,裨益科目,非浅鲜也。”但严密的磨勘制度的负面影响就是使主考官只选四平八稳的答卷,士人答卷也是以符合要求为最高追求,使士人的创造力受到了压制。乾隆帝曾经试图消除这一弊端,他说:“嗣后乡会典试诸臣,务择清真雅正、文义兼优之作,为多士准绳,不得为磨勘周详,反以庸才塞责。”〔5〕但这种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
  四、严苛的贡院搜检
  贡院即贡士院,又称“棘闱”、“棘院”,是举行科举考试的专门建筑。唐代科举考试时并没有专用的考场,省试一般在吏部南院举行。宋代以后,不仅省试时建立了专门的贡院,而且各州郡也建立了各自的贡院,结束了以往州郡解试临时借用官舍或学校等建筑的局面。为保证公平取士和贡院的考试秩序,最大限度地消除舞弊的发生,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贡院规制的建设和执行,其中对士人进入贡院前的搜检近似严苛,其目的在于将各种舞弊行为限制在考场之外,力争贡院竞争的公平性。
  考生进入贡院之前必须经过点名识认和搜检,这两道手续是科举考试条规的重要组成部分。点名是保证科举取士不发生代考的关键。由于古代没有诸如照相、指纹识别等现代技术,即使考生在报考时,投递“识认官印结”,相当于我们现在的身份证或准考证,但还是需要识认官临场识认,以防冒名顶替入场。这些识认官的姓名都汇总到乡会试的点名册上。在乡、会试点名入场之前,各识认官都要到场,如果不到,除了要将该考生的试卷纸扣压以外,识认官员还将受到严厉处分。明清乡、会试时,识认与点名同时进行。如果查出请人代考,则将请人者与代考者一同问罪。在点名同时,考生还要领取考试用纸。每场考试都是在前一天点名,从黎明前开始,到傍晚结束。点名识认之后,考生就要接受两道极为严格的搜检。
  如前所述,唐代科举还包含有荐举的成分,贡院搜检还相当宽松。随着科举制度的不断完善,宋代开始重视贡院的搜检,防止考生夹带舞弊。少数民族政权金朝的搜检要比赵宋王朝严厉得多,考生入闱之前要进行严格的搜检,甚至一度采用“解发、袒衣、索及耳鼻”的手段,这种相当苛刻的纪律遭到大臣和应试者的反对,认为这是对读书人的不尊重,不少应试者拒绝参加考试。为此,朝廷对搜检的手段作出了改革,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让举子在入场前沐浴,更换上由官方统一提供的衣服。这样在防止夹带的同时,也尊重了士人的人格,达到了“既可防滥,且不亏礼”的良好效果,这种防止作弊的办法在中国科举史上也是十分独特的。
  明初会试的搜检较为宽松,据说明太祖朱元璋曾经说过:对于这些读书人没有必要像对待盗贼一样来对待他们。搜检在会试中没有得到实行,会试也未设立搜检官。至嘉靖末年,由于“时文冗滥,千篇一律,记诵稍多,即掇第如寄”。这为举人夹带舞弊提供了条件,于是不少举人就将以前的八股文抄在小本之上,挟带入考场。至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规定:举人入贡院时,必须严格搜检;如有怀挟或委托他人夹带文字进入贡院,一经查出,要在贡院前示众一个月,取消举人功名。这成为明代会试搜检的定制。他们也必须被解衣脱帽,且一搜再搜,明初统治者对士人的优厚待遇也从此消失了。《万历获野编》记载了一个叫邵喻义的举人在搜检过程中的遭遇: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丁未科,浙江人邵喻义是一个有才华的读书人,他参加第三场考试时,试图将自己所编纂的书带入考场时,与搜检的军士发生了争执,军士认为他是携带舞弊,引起邵氏的愤怒,双方发生扭打,邵氏被搜检军士捆绑起来,内监试御史李时华命令军士脱去其上衣,痛打二十棍之后,绑在贡院前示众。尽管依据当时的科场条例,邵氏的行为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夹带,但无人敢为之申辩。
  而乡试、童试的搜检自明初就十分严厉。明末制艺文大家艾南英久困科场,他说:“为诸生者二十年,试于乡闱者七年……备尝诸生之苦,未有如予者也。”他描述参加学政主持的院试点名、搜检时士人的丑态和痛苦:考试那天,考生站立在“冰霜冻结”的门外,而学政则穿着华丽的衣服坐在考棚大堂之上,还是“灯烛围炉,轻煖自如”。搜检开始之后,考生则在露天之下解开衣服,左手拿着笔砚,右手提着考篮,等候郡、县官员的点名。点名之后,慌忙跑至学政前面。每一名考生由二名军士进行搜检,“上穷发际,下至膝踵,倮腹赤踝”,这样搜检数遍之后,即使身体再强壮的考生都是冻得“齿震悚栗,大都寒冱不知为体肤所在”。艾南英还说乡试的情况有过之而无不及:“至入乡闱,所为搜检、防禁、囚首垢面、夜露昼曝、暑暍风沙之苦,无异于小试。”〔6〕可见明代严苛的搜检虽然是保证贡院纪律的有效措施,但也对考生的身心造成了不小的伤害。
  随着科举制度地位的提高、科场竞争日趋激烈,清代科场的舞弊行为也层出不穷。自清初开始,朝廷就制定了严格的搜检制度,《钦定礼部则例》规定:“令搜检人役两行排立,士子从中鱼贯而入,以两人搜检一人,务令各士子开襟解袜。如有怀挟,即将本人照例枷革。
  ”
  为解决怀挟这一弊端,乾隆下令有关官员制定更加严格的搜检措施,特别是对考生的穿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不论是帽子,还是衫、袍、褂,都必须是单层的。皮衣和毡衣要去掉里子,裤子不论绸、布、皮、毡都只许是单层,袜子用单层的,鞋用薄底,坐垫用单层毡片;其次,对考生考试所用的工具也作出了规定:考生用来装考试工具的袋子也不能有里子,砚台不能太厚,毛笔的笔管必须空心,装水的容器用陶瓷,木炭只准两寸长,烛台要求是用锡做的并且只能是单盘的,烛台的柱子必须空心通底,糕点都要切开。“字圈、风炉、茶铫等物,在所必需,无可疑者,俱准带入”。考生装用品的篮子要编成玲珑格眼,底面如一,以便搜检。对搜检时的姿势也进行规定:“至裈裤既用单层,务令各士子开襟解袜,以杜亵衣怀挟之弊。”这里说的亵衣和裈裤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内衣和内裤,入场时都要解开。
  与此同时,不仅严格搜检考生,而且还对所有进入考场的人员和物品都实行严格的控制。在乡会试进行之前,考场的巡查官对进入贡院的用具以及与考试有关的人员都要进行严格搜检,并严格限制进入考场的人数。例如根据康熙十八年(1679年)的规定:“主考各带三人,同考各带二人,御史各带二人,笔帖式各带一人。”对执行搜检任务的差役也要经过御史和提调官的查核和搜检,防止他们顶替入场或用其它方式来作弊。实际上凡是与考试相关的人员都在识认和搜检之列,目的是将舞弊的行为杜绝在考场之外。
  我们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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