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企业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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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企业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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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不足支付职工安置费,以其他破产财产支付职工安置费,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5、清偿债务的帐务处理 破产财产收入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费用,应直接计入清算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
    (2)交纳所欠的税费,按实际交纳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清偿其他破产债务,按实际清偿各种债务的金额,借记“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借款”等有关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6、结转清算损益 清算终结时,应将有关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 
    (1)将“清算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清算费用”科目。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净收益转入清算损益,借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
   (3)将需要核销的各项资产、不能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材料”、“产成品”、“无形资产”、“投资”、“应交税金”等科目。
   (4)将应予注销的不再清偿的债务转入清算损益,借记“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借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
    (5)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后的剩余部分,按规定应上缴主管财政机关(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缴时,应按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实际清算收入小于清算费用,应立即终止清算程序,未清偿的破产债务不再清偿,有关清算费用、清算损益的结转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会计报表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应按以下规定编制会计报表(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附后),并报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清算开始时,将有关科目余额转入有关新帐后,应当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
    2、清算期间,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清算损益表。
    3、清算终结时,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
    (四)会计档案移交
    清算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将接收的会计帐册等会计档案连同在清算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一并移交破产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有关单位保存。 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和保管期限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上海、天津等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执行本规定。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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