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暂行办法》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19-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暂行办法- 第1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相关办法规定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1989年2月19日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体改经'1989'39号
有计划有步骤地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 是调整所有制结构和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小企业产权的出售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国有小企业的划分标准; 原则上按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关于国营小企业的标准划分。 
    二、出售国有企业产权; 应由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目前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 哪些小企业产权需要出售; 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 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 事先应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减少不必要的震荡和损失。 
    三、要搞好出售企业产权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组建企业拍卖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 
    四、国有小企业的产权原则上都可以出售。当前; 出售的重点是下列3种类型的企业产权: 
    (一)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二)长期经营不善; 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三)为了优化结构; 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企业。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 一般应在承包或租赁期满后再行出售产权。对经营不善或确有必要出售的承包或租赁企业; 应按法律程序; 先终止承包或租赁合同; 再进行出售。 
    五、国有小企业可以整体拍卖的形式出售产权; 资产数额较大的小型工业企业; 可以折股分散出售。 
    六、国有小企业产权的购买者; 可以是国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 〃三资〃 企业、私营企业、合伙团体和个人。 
    七、提倡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进行企业产权买卖; 以促进一些企业和有关组织运用自己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的优势; 去购买和经营被出售的企业。 
    八、对被出售企业的资产 (包括无形资产;)要认真进行清查评估。由卖方所有者代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组织专门小组; 对被出售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和资产评估; 并依据评估的资产价值、供求状况等因素; 由资产所有者代表提出出售底价。 
    九、资产评估可以采取以下3种办法: 
    (一)成本法; 即按资产全新情况下的现价或重置成本; 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二)市场法; 即按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三)收入法; 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这3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 亦可单独使用。确定底盘价格前; 要对被出售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随企业出售转移给购买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并由有关方面重新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十、被出售企业产权价格的确定; 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防止贱价甩卖和泄漏底价; 
    (二)底盘价格的确定应简便易行、公平合理; 
    (三)成交价格要在公开竞争中形成; 禁止私下交易。 
    十一、被出售企业原租用的国有房产; 征得房管部门同意后; 可一并出卖。土地使用权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 也可以有偿转让; 土地使用期限;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不同情况确定。一并出卖国有房产与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 要相应增加出售底价。 
    十二、购买企业的资产来源: 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购买时; 谁购买谁出资; 全民所有制或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 凡是按国家规定可自主支配的资金都可以用来购买其他企业。 
    购买者原则上应一次付清价款。如数额较大; 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 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 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一次交款的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30%; 欠交的部分应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交付利息。 
    十三、出售国有小企业所得净收入(包括利息收入);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 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 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 均作为专项资金; 纳入预算管理。 
    十四、对被出售企业的退休职工有两种安置办法: 一是购买方以接收全部退休职工作为条件; 在确定底盘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 二是按照历史有关数据; 确定退休职工享受退休待遇的平均年限、人均年退休金; 计算出退休职工劳保所需的费用总额。在确定企业产权出卖价格中考虑这一因素; 由购买方分期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劳保统筹资金; 企业退休职工的劳保费用即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一般原则是; 购买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 宜采用第一种办法; 购买方是合伙、个人或私营企业的; 宜采用第二种办法。 
    十五、被出售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 要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职工或走或留应在成交过程中达成协议。未被购买方录用及自愿离职的职工3个月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由购买方负责; 所需费用支出可在确定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未被录用的职工; 商请当地劳动部门帮助安排。 
    十六、企业出售过程中; 被出售企业原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应坚守岗位; 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和资产清理; 不得私分公物; 滥发奖金、实物、企业出售后; 原领导班子成员可由购买方重新聘任; 未被聘任的; 视同一般职工; 由购买方或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安排。 
    十七、企业出售成交后; 买卖双方要签订契约; 并进行公证; 办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契约的内容包括: 企业概况、出卖价格、付款方式、原有债权债务处理、退休及在职职工安置办法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企业出售成交后; 购买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换发执照; 其所有制性质随购买方所有制性质而定; 并按重新确定的所有制性质实施管理。 
    十九、企业出售成交后;购买方若要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 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十、各级政府管理部门; 对通过出售转为个人或合伙经营的小型企业; 不得歧视; 要积极引导; 通过定期发布市场信息; 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将其纳入正常的生产经营轨道。 
    二十一、外商、侨商、港澳台胞购买国有小企业; 除商业企业和国家另有规定者外; 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十二、出售国有小企业产权的有关财务处理办法;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二十三、各地可参照本暂行办法; 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老土制作
一杯好茶,一本好书,一个安静的夜晚。。。。。。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