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我告赢了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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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我告赢了工商银行- 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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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十一条已经非常明确地载明:“各部门、各地区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由于第二被告的“家规”没有被废除,导致我在《管理办法》实施两年之后还受着其“家规”的束缚,不明不白地签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自愿行为”的“补卡通知单”。我真不明白,一审法官对如此有违法理的做法居然会视而不见!    
    毫无疑问,我认为这个判决是缺乏依据的,是无理判决。我想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不久前在一次会议上讲的话。他说,要杜绝无理判决,严禁歪曲事实、玩弄法律的行为。的确,在一些地方,歪曲事实、玩弄法律的行为人们时有所见、时有所闻。    
    另外,在法庭辩论时,被告方曾一再声称牡丹交通卡整个系统投入巨大,包括320万张的免费发卡量,交通罚款项目的系统开发、软硬件投入等,他们为此给自己100元的高额补卡收费寻找依据。一审法官对此显然是认同的。但他们忘了,《管理办法》的第十条有这样的规定:“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建设费用不得通过收费解决”。对这句话的含义难道两被告及一审法官都不明白吗?    
    此外,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本案于2004年4月15日立案,7月15日之前应该审结,但判决书上的日期是7月26日。    
    一句话,本案中两被告仅凭借自己独家发行牡丹交通卡的垄断地位强行收取高额补卡费用之举,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实属不当得利,一审法官如此断案更是难以使人信服。    
    不平则鸣,鸣则鸣到底。不为我一人,在我的身后,还有北京市300多万名机动车驾驶证持有者。    
    我肯定要上诉!    
    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5日,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的第二日起计算。就本案而言,一审判决是7月30日,我应该在8月14日之前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怎么写?这又是我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于是,我又求助于“画中人”。在北京法院网上,我查到了一些有关上诉状写法的文章,于是依样画葫芦。8月3日,第一个版本的上诉状就大功告成。    
    这篇上诉状有2000多字,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说到适用法律错误,条分缕析。然后,我把它传真给几位律师朋友,向他们求教。    
    很快就得到反馈意见,说写得不错,不足之处是文字太长,五六百字即可。写得太长,怕法官太忙碌看不过来,详细的情况可以到法庭上去讲。    
    俗话说,听人劝得一半。我把上诉状作了修改,仅剩七百余字。上诉请求的第一项是“撤销宣武法院(2004)民初字第2471号判决书”,另两项与一审诉讼请求相同。8月10日,我把上诉状交到了广外法庭蔡小姐的手里。    
    一审能否立案,是我当初最担心的;二审立案却基本上是顺理成章的事。只要不服一审判决,只要在上诉期间,提起上诉都会被受理。    
    “你去宣武法院那边交50块钱。”蔡小姐平静地收下了上诉状,并让我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广外法庭不收钱,需把钱交到宣武法院那边去。    
    我急忙跑到宣武法院。交完钱后,我按约定给《中国青年报》记者王亦君发了条短信,告诉了她这一消息。第二天,王小姐写的追踪报道就刊登了出来。    
    


第三部分:一审判决书几多冤和屈中院发传票质证留遗憾(1)

    对记者这一职业,我在小时候就怀有憧憬之情。长大以后,特别是真正成了一名记者之后,我才逐渐懂得了,在目前的舆论环境中,记者并不能想写啥就写啥,想说啥就说啥,有时甚至还会为此而感到痛苦。    
        但是,记者这一职业又的确具有吸引人的一面,在我看来,能不断接触新事物、认识新的朋友,使人眼界开阔,这就是这一职业带来的好处。祖国的山河美景可以更多地欣赏到,生活中的新鲜事物能不断地碰到,自己也能不断地把一些新的东西通过媒体传播出去,这毕竟也是一件非常让人欣慰的事情。    
        这不,我又接触到一件新事物——传票。    
    2004年10月底,一封信寄到了我的单位。打开一看,是一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我以前没有打过官司,没亲眼见过传票;在本案的一审中,宣武法院是电话通知我出庭的,也没给我寄过传票。我当然知道传票为何物,也知道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可以被“拘传”——当然,我一直盼着一中院早点开庭。    
    这张传票为A4纸大小,上面写着“案由:不当得利”,“事由”一栏则填写了“开庭”两个字,时间为11月2日上午9时。    
    说是开庭,实际上本案在二审中并不开庭审理。与传票一同寄来的,还有一张“民事二审案件当事人诉讼须知”。上面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合议庭认为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可以经过询问当事人,核对清楚事实后,进行判决、裁定。询问由案件承办人主持进行。询问结束后,由合议庭评议并直接作出判决、裁定。经合议庭研究,本案采取询问的方式进行审理。”    
    本案的一审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上诉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从“诉讼须知”上,我知道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情况,我也“认识”了法官白云,她是本案的承办人。    
    我特别注意到“诉讼须知”里的一段话:“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新证据,应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看到这句话,我立即感到自己有了新的学习课题。    
    最高法院对二审中的证据提交有何新的要求?我赶紧上网查找。这一次远比当初查找《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来得容易,一输入题目,答案就出来了。    
        这一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于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该规定第三十四条的内容是:“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该规定第四十二条说得更明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审理前或者开庭审理中提出;二审不需要组织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我将这些规定好好地学了几遍,并牢记在心。不过,我的手里并没有什么新的证据。我手里有的仍然是那把“尚方宝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凭着它,我就有打赢官司的把握。    
    11月2日,我拿着“宝剑”,一大早开车上了路。    
    北京的道路交通有两个出行高峰,即早上7点至9点,下午5点至7点。一中院远在八宝山,从我家到一中院大约有二十六七公里,从公主坟往西还有五六公里路。而公主坟以南的西三环和整个西二环,每天在早上上班的时间段里常常车满为患。为了在9点之前赶到法庭,我7点半就出发了。为避开堵车点,我开车把妻子送到位于南二环的上班地点后,返身又住南。    
    四环路是北京的申奥大道,申奥成功前开通的,双向八车道,是一条交通大动脉。在修好前,很多人觉得这条路很宽,修好后一定畅通无阻。然而,道路开通没几天,拥堵就出现了,在北四环、东四环一带尤其严重。再往后,西四环、南四环有时也开始堵车。为了能顺畅地赶到一中院,我连四环也不走了,直接驶上了南五环。    
    南五环果然车少,跑起来一阵风。但当行驶过卢沟桥后,我有点迷路了……说实话,这条长达100公里的高速路修通一年来,我还没有完整地跑过一次呢。    
    很快就驶到了首钢所在的区域,我赶紧找到出口,可出来一看,眼前一片陌生的景象:远处是新盖的居民楼,近处则是一条条小路,还有乱糟糟的马路市场。哪条路通向一中院?我不知道。向几个路人打听,仍然不得要领。此时已经8点45分了。    
    一通打听,一阵忙乱,总算驶上了一条宽一些的路,路边的牌子上写着“京原路”3个字(几个月后,我又一次来到这里,走进了新华出版社的大门)。走到路的尽头,终于看到一幢似曾相识的大楼——京燕宾馆。大约七八年前我报道全国政协会议时,曾到这家宾馆采访过工业界的委员。至此,我才辨明了方向。约9点05分,我终于赶到了一中院南边的停车场。


第三部分:一审判决书几多冤和屈中院发传票质证留遗憾(2)

    一中院的大楼建成没几年,显得比较新。大门右边有一武警站岗,神情严肃。在这位武警身后的墙上,挂着一块铜牌,上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1个大字。    
    一中院靠近石景山游乐园,左与北京市检察院为邻,右边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坐南朝北,北临长安街的延长线——复兴路。北门专供法院的车辆出入,西门才向当事人开放。    
    我到达大门口时,这里已经聚集了好几十人。他们中大约有一半是在一审中输了官司不服气的——就像我现在一样——另一半则是赢家。但所有的人脸上都显得比较平静。看来,大家都在理性维权。    
    大门左边的传达室里则人声嘈杂,几个人正与工作人员交涉,大约是想进大门。我出示传票后,很快就拿到一张进门条。    
    经过安检,我来到5号法庭。    
        此时,合议庭3位组成人员都已就坐,审判长端坐正中,他的左边坐着我的案件承办人白云,书记员高秀丽也在场。被上诉方的3位代理人也已入座——不知为什么这次只来了3位。    
    仍是照例问一番姓甚名谁,然后进入正题。我从皮衣口袋里掏出准备好的材料,开始谈上诉理由:首先,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虽然上诉人在补卡通知单上签了名,与被告方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但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根本不像一审判决所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自愿行为”。这说明一审法官对牡丹交通卡的性质及其发卡方式的认识出现严重错误。    
    我解释说,牡丹交通卡是北京市交管局与工商银行联合推出的、方便对驾车人的违章行为进行刷卡处罚的一个载体,驾车人必须拥有并必须在驾车时携带,否则就要受到处罚。由此可见,发行牡丹交通卡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工商银行独家获得发卡权,由此形成垄断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只能在被上诉人拟定的补卡通知单上签名,这显然不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及自愿行为”。    
    从判决书来看,一审法院对原国家计委等4部委制定的《集成电路卡收费与管理办法》显然并不持异议,而只是认为“1999年第二被告根据制卡成本及第一次免费发卡成本等实际情况定价之行为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注意,是当时的“法律法规”)。但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办理补卡的行为发生在去年,理应按已经生效的《管理办法》执行,其自制的收费标准自然失效。    
    第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存在合同关系,但由于合同本身是基于行政命令出现的,同时又带着浓厚的垄断色彩,原告并非自愿签订,因该合同而派生的收取100元费用的规定也于法无据。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合同法》来判决上诉人败诉是错误的,应该根据《管理办法》来判。    
    “总之,两被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凭借自己独家发行牡丹交通卡的垄断地位强行收取高额补卡费用,实属不当得利。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希望二审法院能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做法,公正判决。”我大声说。      
    宣武支行的代理人仍是一言不发,因为她们一切听从分行。北京分行的代理人则老调重弹。最后他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希望二审法院能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我在法庭上说,工行发卡及补卡的行为都是垄断经营,是交管局对其的行政委托直接造成垄断经营的出现。由于交管局让机动车驾驶证持有者人手一张牡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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