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72-青年不可不知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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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2-青年不可不知ⅰ- 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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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工资、奖金。    
    二是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即作品被采用、出版以后所取得的报酬,或者是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者是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者是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而取得的报酬。    
    四是因为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在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并不是所有的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该财产只归夫妻双方中的一人所有,那么,这种财产便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是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是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既包括丈夫或者妻子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丈夫或者妻子一方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通过继承、受赠和其它合法渠道而获得的财产;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也包括购置的物品等。    
    二是因为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依法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同样也只能归受到伤害的本人所有。    
    三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是数人来继承,也可以将个人的财产赠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指明了其遗产只归已婚的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来继承或者是受遗赠,这种指定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那么,这种方式继承和受赠与的财产,只能归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所独有。    
    四是一方专用性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丈夫或者妻子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如衣服、饰物等。由于这类财产在使用价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双方通同或者是共用的生活用品,所以应当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方个人所有。    
    五是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我们在认定夫妻个人财产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原来是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已经投入到婚姻家庭生活来使用,但这种财产并没有销毁或者灭失,仍然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是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到婚姻家庭生活中来使用,并且已经被消耗掉或者是已经损毁、灭失的,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得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补偿或抵偿。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这个问题,需要特别说明,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曾经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姻法经过后来的修正以后,这种司法解释已经失去了效力,所以,如果再依靠这个司法解释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将是错误的。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分别按照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第18条关于夫妻一方独有财产的规定来处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者如果知道该约定的,则以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所有的财产来清偿,而另一方没有代偿义务。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的约定是有条件的:    
    一是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则不能适用这种约定。如非法同居者之间的财产,就不适用这种约定。    
    二是约定必须是出于夫妻双方的自愿、合法。例如,一方掌握了对方的违法行为的证据,胁迫对方与自己订立不利于对方的约定,这样的约定则无效。另外,约定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例如,丈夫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只归妻子个人所有,目的是逃避丈夫因为经营不善而欠下的外债。这样的约定就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因此无效。    
    三是约定的对象,既包括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丈夫或者妻子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四是约定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者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另一方面夫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五是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这种约定订立以后,也可以变更或者废止。    
    六是约定的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关于夫妻间互相继承财产问题。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权的人。    
    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一方去世后,任何人不得侵犯或者限制另一方对遗产继承。二是夫妻互相继承遗产时,应当首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家庭共同财产中,划分出死者应当具有的财产,即遗产。夫妻之间的继承,只能继承死者留下的遗产,不得将夫妻共同财产都作为遗产来继承,从而侵犯了生存一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夫妻间的继承权因为结婚而发生,因为离婚而消失。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了,如果婚姻关系此时尚没解除,另一方仍然享有配偶的继承权。四是夫妻登记结婚以后,但尚未同居或者是同居时间很短,在这时其中一方死亡,也应当承认另一方具有继承权。但对遗产份额的划分,应当根据时间的长短,尽义务的多少等具体情况来酌情处理。


恋爱与结婚结婚仪式可有可无民间习俗不可疏忽

    结婚是一个人一生中的大事,是否要举行婚礼和如何举行婚礼,因民族习惯、时代潮流、地理区域的不同,则有不同的习俗。    
    目前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只要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在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了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这就确立了夫妻关系。是否要举行结婚仪式,这完全由男女双方自愿。    
    有人认为,结婚不举行仪式不光彩。这是受习惯势力的影响而产生的一种认识。如果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举行了婚礼,这样的婚姻也是非法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我们说,结婚是否要举行婚礼,这无关紧要。当然,由于结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亲友都十分关心,通过举办婚礼,确定一个结婚纪念日,答谢一下亲戚朋友们的祝贺,这也是合乎情理的。尽管结婚仪式可有可无,但民间习俗不可疏忽。因为双方亲属朋友众多,可能有人说三道四,一时的疏忽,可能会引起一些麻烦。    
    目前,人们结婚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种是确定一个结婚纪念日,把亲戚朋友们请来,答谢一下大家的祝贺。另一种是旅行结婚,即男女双方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以后,选择一个日期为结婚日,在这前后外出旅游一次。再就是集体婚礼。就是由单位、团体出面举行的集体婚礼,开一个集体舞会、赛诗会、安排一些文艺节目,新婚夫妇和亲戚朋友们互相赠送一点纪念品。不管什么形式的婚礼,都应该克服旧时落后的婚礼形式的影响,不能把婚礼办成收敛钱财、接受贿赂的机会,不能因为举行婚礼而搞排场、摆阔气,从而显示自己的地位、权势和财产。当今社会提倡婚礼文明节俭,不搞封建迷信。


恋爱与结婚提倡文明办喜事摒弃愚昧搞嫁娶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前进,人们生活水平在提高。这些发展、前进、提高在人们结婚和举行的婚礼仪式上都有明显反映。但也有些现象与此不协调,反映出有些人思想观念的陈腐、庸俗,甚至可见到腐败的斑点。从目前看,在结婚问题上有以下表现似乎不妥。    
    第一,摆阔气,铺张浪费。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在结婚时搞得有声势,火爆热烈,这无可非议,但有些表现过了头。我们看到,结婚的车队排成长龙,穿街过巷。在这长长的车队中,很少见到出租车,公车倒有不少。一些机关、单位、团体用来工作的轿车,被披红戴花,用来娶妻迎亲。在长长的车队中,有的车上只有驾驶员在开车,并无他人乘坐。用浩浩荡荡的车队接亲,只是状其威风。办私事而动用公车,在显示主人的权势、能力的同时,也暴露出主人无视群众舆论、无视法纪的观念和腐败。    
    第二,大操大办,收受钱财。一些人常常无可奈何地抱怨,“人情猛于虎”。当今,人们可以用各种可以利用的机会收受钱财,结婚喜庆是最可以利用的好机会。“因为我们关系好,我才把结婚的喜讯告诉给你”。既然关系好,就得去庆贺。庆贺不能空手去,到人家吃顿饭就回来这也不像话,只好很不情愿地把生活中省吃俭用节省下来的钱带上。在我所承办的受贿案件中,有人利用子女结婚,收受了那些既非亲、也非友,只是“闻讯前来祝贺”者的钱财。明是“祝贺”,实际上是把主人往监狱的大门口推了一步。这种公开的钱权交易的做法,助长了一些人贪恋钱财的欲望,污染了社会风气。    
    第三,闹洞房习俗应改。闹洞房的习俗是从什么时候兴起来的,实在说不清。人们认为好像闹得不凶,就是喜气不足。有人往新娘脸上抹黑,往身上泼脏水,开玩笑过了头,用许多野蛮的、低俗的胡闹搅得乌烟瘴气,给喜事罩上了阴云。    
    我们认为,凡是与时代前进的脚步不相符合的做法,都应当改掉。上述的种种表现,尽管不是所有结婚者都有,也不是时代的主流,但可以说,在现实的生活中确实可以见到。面对这些,我们必须提倡喜事新办,文明结婚。


恋爱与结婚涉外婚姻如何登记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所谓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婚姻。按照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此可见,关于婚姻登记等诸多问题,在我国境内结婚的,要适用我国的法律;在我国境外结婚的,适用当地的法律。    
    根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因为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员,不准同外国人结婚。这里所说的“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是指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到地方以后,在其掌握和熟悉的机密没有失效以前,也不能同外国人恋爱结婚。    
    祖国大陆的公民同香港、澳门、台湾人的婚姻,不属于涉外婚姻。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必须拿着必要的证件,共同到内地公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有配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在未与其配偶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受理其申请。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按照涉外婚姻登记规定办理。


婚后生活婚前睁大双眼婚后半闭双目

    有人对婚姻问题进行过深入研究。他们把人的婚姻分成三个阶段:一是婚前恋爱期;二是婚后磨合期;三是婚姻成熟期。    
    所谓婚前恋爱期,是指互不相识的男女二人,通过媒人的介绍引见,或者工作的接触等原因,建立了恋爱关系。一般来讲,恋爱的双方都希望恋爱成功,最后达到登记结婚的目的。因此,双方或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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