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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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 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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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行为:事实行为或者法律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客观上属于他人事务)
   3.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1)管理人认为是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所产生利益归于本人(此意思不以表示为必要,一般推定或举证)
   (2)误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进行管理——不真实——非无因管理
   (3)以自己利益——不法管理
注意:①无因管理重在考察管理事务本身,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
②不以管理人知道被管理人是谁为必要,对本人误认不妨碍
③本人可以是多数人
4.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5.有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注意:特殊情况下违反本人意思,但系公益义务或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或其意思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可成立无因管理,如代缴税款、抢救自杀者。

(三)无因管理与代理区别
1. 行为人是否有义务
2. 无因管理不需要行为人有完全行为能力;代理需要完全的行为能力
3. 无因管理的事务管理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代理是法律行为
4. 规范目的不同——无因管理规范管理人与被管理人的关系;而代理规范代、被代、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5. 前者仅需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不以表示为必要;代理人与第三人有法律行为必须要意思表示
6. 无因管理人可同时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管理;代理人不得同时为自己的利益而为代理
7. 法律适用不同
8. 无因管理可以本人(被管理人)或者管理人名义;代理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
9. 法律后果不同——本人(被管理人)向管理人偿还费用;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本人(代理人)

 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1. 性质——无因管理是合法行为;无权代理非合法行为
2. 名义不同——无因管理是以被管理人或管理人的名义;无权代理是以被代理人名义
3. 无因管理解决本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无权代理处理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关系

(四)法律后果
 1.阻却违法
 2.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法定之债)
 (1)管理人之义务:善良管理;通知(以可能为前提);计算义务
 (2)本人之义务:偿付管理费用;偿付债务;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93    《民通意见》109     

(五)两个特殊问题
   1.见义勇为——侵害人、受益人     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通则》109
      P592-593     并非侵权责任——》无因管理之债 应给予补偿
   2.关于无因管理之承认
      管理事务经本人承诺者,除当事人有特别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务开始时,适用委任规定(瑞、台湾地区)

二、不当得利
(一)概念与性质
   1.含义: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损害的事实  《民法通则》92
   2.性质:事件(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二)制度目的:利益的平衡,而非对某人或某行为的非难;纠正当事人之间不当利益的变化(公平原则)
(三)构成要件:1.一方得利而他方受损  2.得利与受损有因果关系(非直接因果关系) 3.得利无合法根据
(四)法律后果:成立不当得利之债(法定之债)——受损人(债权人)有权要求返还
   1.返还之利益包括原物和孳息       2.应以“原物”返还为原则,价金返还为例外
   3.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仅限于现存利益;恶意得利人不仅返还既得利益,还要赔偿损失人的损失
(五)类型 P586
   1.给付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
例外:1.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而为给付 不够成不当得利
        2.履行未到期债务不返还
        3.明知无交付财产之义务而交付财产(视为赠与)
        4.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如 赌债)
(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比较
1.概念           2.共同点:都是法定之债;都具有利益平衡之功效
3.不同点:①发生根据 ②发生根据之性质 ③构成要件 ④权利义务内容 ⑤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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