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中小学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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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小学会计制度-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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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的保管期限为二十五年; 
  4。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账务的学校,应将计算机生成的会计档案资料副本和软盘一并归档。 
  五、学校的会计人员调离岗位,必须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1。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簿、报表、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 
  2。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会计主管人员办理移交时,除编制交接清册外,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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