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人录》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品人录- 第37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这是相当深刻的见解。在此以前,我们总是习惯于把王朝的兴衰、事业的成败、历史的更替和事情的对错都归结为个人的原因,归结为某个领袖人物或主导人物个人品质的优劣好坏。与此同时,历史人物也都被按照一种简单的善恶二元论,被分成好人和坏人、君子和小人,分成仁君和暴君、明君和昏君,或者忠臣和奸臣、清官和贪官,以及好汉和混蛋、英雄和流氓等等。于是,历史人物无一例外地都被脸谱化了,中国历史则变成了一个大戏台。红脸的、白脸的、花脸的和没有脸只有白鼻子的,纷纷登台亮相,你方唱罢我登场。但我们从来就不知道舞台上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白脸和白鼻子,也不知道红脸的关公和黑脸的包公什么时候才能出现,因为我们不知道编剧和导演是谁。我们只能寄希望于运气和等待,相信“恶有恶报,善有善报”,却不肯承认每一次的“善报”,往往也差不多意味着下一次“恶运”的来临。
  现在我们知道,至少在明万历十五年,这戏就没法再唱了。因为不管你唱得好还是不好,唱得有趣还是唱得乏味,结局统统一样——没有好下场,甚至下不了台。也许,要把这戏再唱下去,只有换戏班子,连行头都换过。努尔哈赤的子孙们倒是做到了这一点,可惜同样无济于事。我们看到,雍正皇帝,这个最卖力的演员,尽管唱工做工俱佳,台下响起的,也仍是一片倒彩。更何况,这种倒彩并不是第一次响起。早在雍正甚至在海瑞之前,就响起过好几回了。
  这就不能不往深里想想了。
  的确,如果问题的症结不在个人品质而在社会制度,那么,我们就很想知道,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它又为什么会走向山穷水尽?
  中国古代的社会制度,诚如黄仁宇先生所言,是“以道德代法制”。也就是说,用道德和礼仪来管理社会,治理国家。这样一种管理和治理方式,就叫“德治”和“礼治”,不是我们现在主张的“法治”,也不是通常以为的“人治”。
  中国文化并不十分千万人治,当然也不十分反对人治。因为中国文化认为,再好的法,也要人来执行。如果人不行,那么法再好,也不顶用,这就叫“有治人无治法”(只有能治理国家的人,没有能治理国家的法)。但法治不行,人治就行么?也不行。第一,再好的人,也要死。人一死,他的政治也就结束,这就叫“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礼记·中庸》)。国家要长治久安,当然不能寄希望于这种“人亡政息”的“人治”。第二,人有善有恶,有贤有愚。如果国家的生死存亡系于一人之身,便危险多多,极不可靠。这个“一人”是善人贤君还好说,倘若是恶棍笨蛋,则如祖宗社稷天下苍生何?由是之故,中国文体又并不赞成人治,至少并不像时下学术界认为的那样赞成人治。
  实际上,中国文化是不可能赞成人治的。所谓“人治”,说到底,就是“个人政治”或“一人政治”,也就是依靠个人的意志、魅力和权威、威望来实现治理。这种方式,历史上也有,但却在本质上与中国文化的精神相悖,因此只能是特例,不能是常规。我在《闲话中国人》一书中已经说过,中国文化的思想内核是群体意识。依照群体意识,个人总是渺小的、卑微的、脆弱的、无足轻重和微不足道的。即便贵为天子,也如此。他们即便有再大的成就,也得说是“赖祖宗神灵福佑,天下臣民同心同德,共襄大业”云云。如果他不这样说,这样做,当真独往独来,自行其是,一意孤行,那他就是“民贼”,就是“独夫”,可以“天下共诛之,天下共讨之”的。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如此,怎么会赞成迷信和依靠个人的“人治”?
  其实,项羽、曹操、武则天、海瑞、雍正之所以落得个悲剧的结局,就因为他们都是“人治主义者”。他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相信只要个人品质优秀,能力强,威望高,本领大,就能包打天下。项羽迷信自己的个人能力,海瑞迷信自己的道德品质,曹操、武则天、雍正则迷信自己的意志和铁腕,一手遮天,独断专行。他们既然如此地与中国文化的思想内核相悖,当然也就无法得到这个文化的首肯和认同。
  毫无疑问,中国历史上确实存在过人治的现象。但我们必须注意,那多半出现在特殊的历史时期。比方说,在动乱年代,或建国之初。这是,礼已坏而乐已崩,毛汉和礼治系统失灵,便只好寄希望于“人治”和“治人”。尤其是在天下大乱改朝换代的年代,某些英雄人物确乎可能凭借个人的魅力,叱咤风云,逐鹿中原,运天下于股掌之中。然而,正如可于马上得天下,不可于马上治天下,天下也只可“人取”,不可“人治”。英雄人物得到天下以后,必须迅速将国家的动作转移到“德治”和“礼治”的轨道上来。所以,刘邦虽然是开国领袖,也不能违礼。尽管他十分喜爱戚夫人所生之赵王如意,最终却只能立嫡工子刘盈为储,和一千七百多年后万历皇帝的情况没什么两样。难怪隋文帝要说“朕贵为天子而不得自由”了。德治和礼治高于人治嘛!
  至于所谓“承平时代”,则更无人治可言。“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事情是有的。但举也好,息也好,却与个人的品质、才干、魅力无关,也与政策本身的好坏无关,甚至与这个人的死活无关,而只与这个人的官位有关。如果是官(当然最好是皇帝),则无论蠢如刘禅,或者贪如严嵩,其政也举;如果不是官,或被罢了官,则无论能如曹操,或者清如海瑞,其政也息。政之举与息,惟与官之存亡相联系。官存,则其政也举;官罢,则其政也息。所以是“官治”,不是“人治”。
  “官治”的依据就是“礼”。因为礼规定了君尊臣卑,官尊民卑,上尊下卑,同时也规定了高贵者代表着真理和道德,卑贱者则一定愚昧无知,时时都需要接受教育。这就叫“惟上智与下愚不移”。所以,一个人即便才高八斗学富五车,如果不是官,就等于什么学问都没有,什么意见都不对。相反,皇帝的看法即便愚不可及,丹陛之下也总是一片颂扬:“皇上圣明。”长官的报告即便废话连篇,上级的决定即便谬以千里,也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总之,皇帝总是圣明的,长官总是英明的,上级总是高明的——“三明主义”。
  显然,官治就是礼治,而礼治则本之于德治。因为德治是一种“软控制”,如无礼法和礼仪之具体化,就无法操作。可见礼只是手段,德才是目的,官则是德与礼或德治与礼治的人格化。因此,官治也好,礼治也好,便都可以说是“以道德代法制”。
  抽象地讲,“以道德代法制”也未必就不好,如果确能代替的话。原始氏族社会就没有法或法制,靠什么来管理,来处理和维系人际关系?靠道德,靠礼仪。中国古代社会的德治和礼治,其实就是从原始氏族社会继承过来的。它既然在原始社会行之有效,就不能说在古代社会一定不可实行。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评说“以道德代法制”的是非对错,而要问:第一,中国古代社会为什么要“以道德代法制”?第二,用以代替法制的,是一种什么样的道德?第三,这样一种制度空间可行不可行?
  这就要说文化了。
  的确,以道德代法制,正是中国文化的性质决定的。前面说过,中国文化的思想内核是群体意识。对于这样一种文化而言,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处理人际关系,维系群体生存。这就只能靠道德,不能靠法制。回为法制只能规定人们不准做什么,不能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比如它只能规定不得伤害他人,却不能规定必须热爱他人;只能规定不得损害群体利益,却不能规定必须为群体谋求利益。即便规定,也顶多只能规定你出力,无法保证你尽心。对于处理人际关系,维系群体团结,法制在许多方面都是无能为力的。比方说,一个人够不够意思,讲不讲交情,能不能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有没有为群体利益献身的精神等等,法制都管不了。所以,法制代替不了道德。相反,道德却有可能代替法制。你想,如果每个人都是正人君子、菩萨圣贤,这样的社会,还需要法制来防范或者保护某个人吗?
  显然,“以道德代法制”是否可行,关键在于有没有呆能使整个社会的全体成员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在这里,重要的是“一个都不能少”。因为“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有一个不道德的,就可能会有十个、一百个、一千个、一万个,最后就是不可收拾。但,有谁能保证一个不落地都是道德高尚者呢?没有。至少目前没有。所以,“以道德代法制”就只能是理想,变不了现实。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坚持“以道德代法制”?
  因为在我们的文化土壤上,产生不了法制。法制有一个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才需要法;平等,也才能够产生法。什么是法?法就是“全民公约”。它的前提,是首先要承认所有人都是单独的、个体的、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正因为这些人都是单个的,相互之间没有依附关系,谁也管不了谁,谁都想自行其是,因此,如无行之有效的制度加以制约,势必天下大乱,谁也无法生存。这就需要有一个对每个人都管用的东西。显然,对于这些人格既独立、意志也自由的个个人而言,只有他们自己的共同约定,才可能对每个人都管用。这就是法。换言之,法,就是某一社会中全体个人的共同约法。它既然是大家共同约定的,当然每个人都得遵守,同时当然也会无所偏私地保护每个人,这就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见,法制文化的前提,是个体意识,是人与人之间的独立和平等。独立,才会平等;平等,才需要法制。
  人格不平等的人确实无须乎法。“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既然如此,还要法干什么?有律就行。比方说,谋逆,凌迟;大不敬,斩立决;不孝,绞;以及“十恶不赦”(即谋反等十种最严重的罪行不得赦免)等等。显然,律的作用,不地审为了统治都在实施惩罚时操作方便,同时也显得“公平”而已。因此它又叫“刑律”、“律条”。即便被称作“法律”,也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相去甚远,完全不是一回事。
  人格不平等的人也产生不了法。因为他们之间没有什么可商量的,只有服从,无法约定。皇帝口衔天宪,乾纲独断,令行禁止,说一不二,约什么法?所以,中国古代只有“王法”,没有“约法”。虽然也有“约法三章”的说法,但那“约法”从来就是单方面的。比如刘邦入咸阳,与秦中父老的“约法”(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便不过是刘邦单方面宣布的新王法。新王法比旧王法好,秦中百姓无不拥护。即便不是拥护,也无可奈何,因为根本就没有商量。王法王法,就是王的法,子民岂能置喙?
   同样,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是骗人的鬼话。王子能犯什么法?除非是谋反。其他的,便只能叫“过失”。即便有了过失,也要另找替罪羊,由他人代为受过。比如皇太子读书不用功,受罚的便只能是陪读者。春秋时,晋悼公的弟弟公子扬干犯军规,执法官魏剑膊还皇墙涑捣蛘妒住N航{的“执法如山”是有名的,也不过如此而已。这就是礼,就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没什么平等可言。况且,如果王子犯法,做一日和尚撞一天钟要与庶民同罪,那么皇帝犯法又与谁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不通吧?
  法制既然无由产生,则只能诉诸道德。
  道德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和行为的准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两种: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平等的关系产生平等的道德,不平等的关系则有赖于不平等的“伦理”。中国古代社会所谓“伦理道德”的核心内容,就是确立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即:别内外、定亲疏、序长幼、明贵贱。因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规范。君要臣遵守的(忠),君不必遵守;父要子做到的(孝),父不必履行。没有一种对每个人都同等有效或必须共同遵守的的“公德”。
  实际上,一种对每个人都有同等约束效力、所有人在它面前都平等的东西,是中国古代社会无从设想的。平等?则置君父于何地?平等,岂非让奴才们上脸上头?这当然断乎不可。于是便有一系列的所谓道德律令: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与妻纲。一则为纲,一则为目,岂能平等?
  有人说,中国古代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