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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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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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节  法律对奴隶制该做什么    
  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奴隶制,民法应竭尽全力一方面制止滥用,另一方面要消除危险。    
  第十二节  奴隶制的弊病    
  在伊斯兰教国家里,不但女奴的生命财产属于主人,而且她们的贞操或名声也操纵在主人手里 '5' 。这些国家最大的不幸之一就是那里的大部分人生来就是为别人的淫逸享受服务的。对这种奴役的报酬就是让奴隶过上怠惰的日子,这对国家又是一种不幸。    
  这种怠惰,对那些屈尊幽禁在东方后宫的人也觉得,后宫变成了乐园。那些惟恐劳动的人会在这些幽静的地方找到他们的幸福。但是,我们从这里看到,它和建立奴隶制的本意是相违背的。    
  情理上要求主人的权力不应当超过服役的范围。奴隶制应该有实际的效用,而不是为了骄奢淫逸。世界各国都应该认识到,有关贞节的法律属于自然法。    
  如果保护奴隶贞洁的法律在那些权力无限的专制国家是合乎道德的,那么,对君主政体的国家和对共和政体的国家不是更合乎道德吗?    
  伦巴底人的法律有一条规定,好像对所有政体都是适合的。这就是:“如果一个主人诱奸了他的奴隶的妻子,那么该奴隶和他的妻子都将成为自由人。” '6' 这是预防和制止奴隶主们的淫乱行为,但又不够严厉的一种折中办法。    
  我没有看到罗马对此有什么好的办法。他们听任奴隶主们的穷奢极欲,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他们的奴隶的婚姻权。奴隶属国家中地位最低下的那部分人。但是,不管他们地位多低下,也应该尊重他们的道德风尚。再说,阻止奴隶成婚,也就破坏了公民的道德风尚。    
  第十三节  奴隶过多的危害    
  过多的奴隶在不同政体下有不同的作用。在一个专制的国家里,奴隶多并不是一种负担。在国家机构中的政治上的奴役使人认识不到民事奴役。所谓的自由人几乎不比那些没有这个称号的人们自由。后一种人,即太监和脱离奴籍的人或奴隶;几乎可以处理各种事务,所以一个自由人的社会地位和一个奴隶的地位差不了多少。因此,在专制的国家里;奴隶多或少几乎没有什么差别。    
  但是,在政治上温和的国家里,奴隶不能过多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在那里政治上的自由使人十分珍视公民的自由,一个人被剥夺了公民的自由,也就剥夺了政治自由。他会看到社会充满幸福,而自己却不是其中的一员;看到别人的安全受到保障,而自己却得不到这种保障;他感觉到他的主人的心胸宽广起来,而自己的精神上遭受压抑;随时看到自由人而自己却不是自由人,没有什么能比在这种状况下使人感到与牲畜的境遇接近的了。这种人是社会的天敌,如果这些人多起来就太危险了。    
  因此,政治上温和的国家经常有奴隶的动乱而专制的国家却没有,这是不足为奇的。    
  第十四节  武装起来的奴隶    
  把奴隶武装起来在君主国不像在共和国那么危险。在君主国,一个好战的民族再加上精良的部队就足以制服这些武装起来的奴隶。    
  但是,在共和国中那些作为普通公民的人要制服那些手持武器而又和公民是平等的人们几乎是不可能的。    
  征服西班牙的哥特人,傲居在全国各地,很快就变得不堪一击了。他们制定三项重要法规:(一)废弃 '7' 了禁止与罗马人通婚的旧风俗;(二)所有免交税的人都必须去打仗,否则降为奴隶 '8' ;(三)每个哥特人出发打仗时,必须武装他的十分之一 '9' 的奴隶去参战,这个数字与留下来的奴隶相比是微不足道的。此外,这些奴隶由他们的主人带领去打仗,不单独组成队伍,可以说他们在部队就像在家里一样。    
  第十五节  续前    
  如果整个民族都是尚武的话,那么武装的奴隶就更没有什么可怕的了。    
  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奴隶偷了东西,所受到的处罚与自由人相同 '10' 。但是他如果通过暴力 '11' 去抢的话,他只要归还被抢的东西就算了结。在德国人看来,出于勇敢与力量的一切行为都不是令人憎恨的。他们动用奴隶去打仗,多数共和国总是设法挫败奴隶们的勇气。但是德国人有信心,总是设法增加奴隶的胆量,奴隶成为他们劫掠和赢得荣誉的工具。    
  第十六节  温和政体的预防措施    
  一个政治上温和的国家,给予奴隶的人道能够防止它所害怕的、由奴隶人数众多所能产生的危险。人对于什么东西都能习惯,甚至对奴役也能习惯。只要主人不比奴役本身更使人难以接受就行了。雅典人对待他们的奴隶非常宽厚。所以,在雅典就看到奴隶使国家遭受动乱的场面。而在拉栖弟梦,奴隶却动摇了国家。    
  人们没有看见奴隶使初期的罗马人有什么不安。但是,当罗马人对待奴隶失去一切人道主义的感情时,内战就爆发了。人们把这种内战比做罗马与迦太基发生的布匿战争。    
  那些自身参加劳动的普通人对待奴隶通常要比那些厌恶劳动的人对待奴隶宽厚。初期的罗马人和奴隶共同生活在一起,共同劳动,共同进餐,对待奴隶很温和公平。他们对奴隶的最严厉惩罚是让他背着一块分叉的木头在邻居面前经过。他们的风俗就能够使奴隶保持忠诚,因此并不需要法律。    
  但是当罗马日益强大起来的时候,奴隶不再是他们的劳动伙伴,而是他们享乐与骄横的工具。他们的道德已.经败坏,所以他们需要制定法律。甚至需要制定令人恐怖的法律来保证那些残忍的奴隶主的安全。这些奴隶主生活在他们的奴隶中间就像置身于自己的敌人之中。    
  他们制定了“西拉尼安元老院法令”和其他法律,规定如有一个奴隶主遭杀害,那么在同一个院里或附近能听到人的叫声的地方居住的奴隶都要不加区别地全部处死。在这种情况下,谁要隐藏一个奴隶为他保全生命,那么就要以杀人凶手论处 '12' 。甚至奴隶因服从自己主人的命令而杀主人的也有罪 '13' 。那些没有阻止主人自杀的也要问罪 '14' 。如果一个主人在旅途中被害;那么那些曾与主人一起的和逃跑的,都要处以死刑 '15' 。所有这些法对于那些已被证明的无辜者也是适用的。这些法律的目的在于要求奴隶对他们的主人要非常尊敬。这些法律与平民政体无关,而是平民政体的一种弊病或缺陷,它们不是从民法的公正中派生出来的,因为它们与民法是相违背的。它们原本是建立在战争的原则基础上的,所不同的一点是敌人就在国内。“西拉尼安元老院法”是从国际法派生出来的,国际法认为一种社会即使不是完美的,也要被保留。    
  当官吏们认识到不得不制定这样一些残酷的法律的时候,那就是政府的一种灾难。因为他们使法律的执行遇到困难,政府不得不加重对违法者的惩罚,或更加怀疑奴隶们的不忠诚。一个谨慎的立法者能预计到变成一个令人憎恶的立法者的不幸。    
  第十七节  有关主奴关系的法规    
  官吏们要务必使奴隶有饭吃、有衣穿,并且应把它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法律应该关注有病和年迈的奴隶。法律的条款规定,在患病期间被主人抛弃的奴隶;病愈后将获得自由。这条法律保证了他们的自由,他们的生命更需要得到保证。    
  当法律允许主人剥夺他的奴隶的生命的时候,主人所行使的是法官的权力而不是主人的权力。因此,法律应该规定避免强暴行为的措施。    
  在罗马不允许父亲将子女处死的时候,法官们则对子女处以父亲所希望给予的处罚 '16' 。在主人对奴隶拥有生死权的国家里,主奴之间也能照此办理,那将是合乎情理的。    
  莫伊兹的法律是极其严厉的。法律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殴打奴隶当场致死者要受到惩处,要是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免受处罚,因为奴隶是用金钱买来的。”一个民族的民法竟然如此地背离自然法。    
  希腊有一条法律 '17' 规定,奴隶受到其主人的过分虐待时,可以要求主人转卖给另一个主人。罗马在后期,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一个满意自己奴隶的主人和一个满意自己主人的奴隶应该分开。    
  一个公民虐待另一个公民的奴隶时,这个奴隶可以向法官提出控告。柏拉图的法律和大多数民族的法律都剥夺了奴隶的自然自卫权。因此,应该给予他们民事自卫权。    
  在拉栖弟梦,奴隶无权对所受的侮辱或不公正待遇提出控告,致使他们所承受的苦难达到顶点,因为他们不但是一个公民的奴隶,而且是公众的奴隶,他们既属于所有人,也属于一个人。在罗马,人们处理奴隶所犯错误时,只考虑主人的利益。根据阿吉利安法,人们认为一个奴隶的受伤和一个牲畜的受伤并无二致,人们关心的只是价格会降低多少。在雅典对于凌辱他人奴隶的人要受到严厉惩处,甚至处死。雅典的法律是合理的,不应该让失掉自由的奴隶再失掉安全保障。    
  第十八节  奴隶的释放    
  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在共和政体下,奴隶的数量多了,就应该多释放奴隶。问题在于奴隶数量如果太多,就很难以容纳。如果过多地释放奴隶,他们将无法生活从而加重共和国的负担。此外,释放奴隶多和奴隶的数量多同样对共和国是危险的。因此法律应该注意到这两种缺陷。    
  罗马所制定的各种法律和元老院法令,有的对奴隶是肯定的,有的对奴隶是否定的。有的限制奴隶的释放,有的有利于奴隶的释放。从这些法律和法令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人们在这些问题上所遇到的困惑。人们有时候甚至不敢制定法律。在尼禄统治时代 '18' ,人们要求元老院允许把那些忘恩负义的已解放的奴隶重新降为奴隶。尼禄皇帝书面告示,应该按特殊案件审理,不要作一般规定。    
  在这里我很难说不出一个好的共和国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法规。因为这是由许多情况决定的。下边是我的一些想法。    
  不要突然通过法律来释放大批奴隶。我们看到在伏尔西尼安 '19' 被解放的奴隶控制了选举,制定了一条臭名昭著的法律,给予获释的奴隶同自由民少女的初夜权。有各种办法,在不知不觉中增加了共和国的新公民;法律为奴隶的积蓄提供方便,使奴隶能够赎身获自由;法律可以规定奴役的期限,例如莫伊兹的法律规定希伯来人的奴役期限为六年;每年要释放一定数量的奴隶,只要年龄、健康或能力表明具有谋生的手段,释放并不困难;人们可以从根本上消除邪恶。例如许多奴隶把允许他们从事的各种行业连在一起,如果把这些行业,如经商和航海等,也将一部分劳动交给自由民去做的话,那么奴隶的数量也将减少。    
  当获释的奴隶多起来的时候,民法就应该规定这些获释者对他们原来的主人负有什么义务,或者将这些义务在奴隶获释的契约中作出规定来代替民法的规定。    
  我认为,应当使他们在民事上的处境优于在政治上待遇,因为即使在平民政体的国家里权力也不应掌握在社会地位低下的人手里。    
  在罗马,获释的奴隶很多,那些有关公众方面的法律受到他们的称赞。这些法律没有给他们什么,但是几乎没有让他们受到什么排斥。他们完全有权参与某些立法,但是在所能作出的决议上,他们却起不到什么作用。获释奴隶可以担任公职,甚至可以担任圣职 '20' ,但是由于他们在选举上的不利处境使得这种享有特权的地位对他们来说变得毫无意义。他们有权参军,但是要当兵就必须经过某种户口调查。没有什么法律禁止获释奴隶与自由民通婚 '21' ,但是,不许他们与元老脘议员的家庭联姻。另外还有一点,尽管他们不是自由民,而他们的子女则是自由民。    
  第十九节  获释奴隶和太监    
  在共和政体下,获释奴隶的地位略低于自由民的地位。因此,法律竭力消除他们在地位上的不利之处是非常有益的。但是,在专制的政体下,在专横骄奢的权力统治时代,是不可能这样做的。在这样的政体中,获释奴隶的地位几乎总是在自由民之上。他们在君主的周围和宫廷内外占有优势。由于他们注重研究他们主人的弱点而不是研究他们的德行,所以他们使主人按照他们的弱点而不是按照他们的德行治理国家。罗马皇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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