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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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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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一般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按工作量折旧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和月折旧率,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提折旧。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也可以根据修理费计划,分期从成本中预提。凡采用预提修理费办法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修理费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预提费用的数额,计入当期成本;实际发生数小于预提费用的数额,应冲减当期成本费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出售或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残料价值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原价减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的按照法律认可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上述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备有相关的详细资产料,包括所有证书复制件、作价的依据和标准等,其中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自无形资产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的确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法律和合同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无规定有效期限,但合同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和合同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出售、转让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计入营业收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登记费、培训费及其它有关费用。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除按规定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外,作为企业的开办费。开办费自企业开始营业之月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一般不短于5年。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按租赁期和改良工程耐用期孰短的原则确定摊销期限,摊入管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不参加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投出时实际支付金额计价。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评估或者合同确认的价值计价。
    企业以购买股票方式对外投资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按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数额计价。
    企业以购买债券方式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或转销。
    第四十五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拥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当接受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时,要按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或减少。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补交所得税。
    企业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的实收款项和实际收回的股利或利息,与投出时帐面价值和应收股利或利息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包括:
    (一)企业直接耗用的原材料、调料、配料、辅料、燃料等直接材料,包括饭店餐饮部和餐馆耗用的食品、饮料的原材料、调料、配料成本;餐馆、浴池耗用的燃料成本;饭店洗衣房、照像馆、洗染店、修理店耗用的原材料、辅料成本。
    (二)旅行社已计入营业收入总额的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票务费、门票费、专业活动费、签证费、陪同费、劳务费、宣传费、保险费、机场费等代收代付费用。
    (三)商品进价成本。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
    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购进商品原价。
    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购进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
    1、进价。
    2、进口税金。
    3、购进外汇价差。
    4、支付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手续费。
    (四)其他成本,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存货(不包括商品)的实际成本。
    第四十九条  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一)营业费用是指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保险费、燃料费、水电费、展览费、广告宣传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清洁卫生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经营人员的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以及其他营业费用。
    工作餐费指旅游饭店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服装费指旅游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制作工作服装而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由企业统一负担的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董事会费、外事费、租赁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税金、燃料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交际应酬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和毁损、上级管理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物料消耗以及其他行政经费。
    劳动保险费指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指企业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部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税金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土地使用费指企业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技术转让费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上级管理费指企业上交集团公司和管理公司的费用。
    (三)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加息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十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按全年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控制使用,据实列支: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净额5‰;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2‰;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五十一条  企业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分别按下列比例提取: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第五十二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一)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
    (二)对外资支出和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支付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开支。
    第五十三条  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必须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区分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界限。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四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提供劳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收入。
    旅行社代收代付的费用应全部计入营业收入总额。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于劳务已提供、商品已发出,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证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旅行社(不论是组团社还是接团社)组织境外旅游者到境内旅游,应以旅行团队离境(或离开本地)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者在境内旅游,接团社应以旅行团队离开本地时,组团社应以旅行团队旅行结束返回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者到境外旅游,应以旅行团旅行结速返回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应按实际价款核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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