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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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复习资料-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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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作作品的归属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4。编辑作品的归属

  编辑作品的著作权由编辑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编辑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归属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画面和伴音或无伴音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故的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对于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职务作品的归属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是法人或者非法入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

  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

  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7。委托作品的归属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在由他人支付一笔约定的创作报酬的条件下,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特定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中末明确

  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8。美术作品的归属

  二、职务发明的归属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构成职务发明:

  (1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该申请单位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

  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要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三、专利权

  1。专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专利权的取得

  (1 )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2 )取得专利权的程序

  3。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就是专利权,包括专利人身权和专利财产权,主要包括:

  (1 )独占使用权。

  (2 )收益权。

  (3 )处分权。

  (4 )在专利证书上标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4。专利权人的义务

  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不滥用专利权的义务。

  四、商标权的内容

  1。商标权人的权利

  (1 )专有使用权,即商标权人要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2 )禁止权,即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3 )处分权,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及转让商标等权利。

  (4 )收益权,即商标权人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其注册商标从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2。商标权人的义务

  (1 )使用商标;

  (2 )确保商品质量;

  (3 )交纳费用;

  (4 )不能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注册人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5 )不擅自转让注册商标。

  第九章财产继承权

  一、遗嘱继承

  (一)遗嘱及其有效要件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定方式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1。遗嘱的特征

  (1 )遗嘱是遗嘱人独立作出的单方法律行为。

  (2 )遗嘱是死因法律行为,只在遗嘱人死后才生效力。

  (3 )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作成,不生效力。

  (4 )遗嘱是一种与身份法相联系的财产行为,与遗嘱人的身份、血缘、家庭等相关联。

  2。遗嘱的有效要件

  (1 )主体要件,即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

  (2 )客体要件,即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3 )内容要件,即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镕和公共利益。

  (4 )形式要件: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作成的遗嘱。

  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作成的遗嘱。

  录音遗嘱,是遗嘱人通过磁带录音作成的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

  (二)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1。遗嘱的变更及其方式

  2。遗嘱的撤销及其方式

  3。遗嘱的执行

  (三)遗赠的法律效力

  三、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

  (1 )配偶。

  (2 )子女。

  (3 )父母。

  (4 )兄弟姐妹。

  (5 )祖父母、外祖父母。

  (6 )对公婆尽了主要瞻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均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两者极易混淆,其主要区别有四:

  (U 性质不同。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代位继承实则一次继承,只不过是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 )发生根据不同。转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事实,而代位继承的发生乃基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3 )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还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4 )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样态。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还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五、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推定、接受和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六、遗产的界定和遗产分割原则以及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遗产的界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主要有以下四类:

  (1 )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①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②公民的房屋、生活用品;②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⑥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2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3 )公民的债权、债务。

  (4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下列权利、义务不构成遗产;

  (1 )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2 )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债权、债务。

  (3 )复员、转业军人享有的资助金、复员费、医疗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和养老金;因工伤残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

  (4 )国有资源使用权。

  (5 )承包经营权。

  (6 )宅基地使用权。

  2。遗产分割

  遗产分割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 )分清遗产与共有财产。

  (2 )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的,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再执行遗嘱,最后还有遗产的,再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办理i

  (3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4 )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 )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和价值。

  (6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7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死者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国家所有。

  3。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以继承人接受继承为条件,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但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2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3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能影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入的基本生活需要。

  (4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的债务。

  (5 )遗产已被分割而末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第十章人身权

  一、人身权

  1。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对称,共同构架民事权利体系。

  2。人身权的特征

  人身权的特征有:

  (1 )人身权的发生以权利主体的人格和身份为前提,是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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