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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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 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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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4月份应退税款=16786.77+60364.08 
=77150.85元 
企业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填写出口退税申请表后,并依此入账时: 
借:国内账款结算 
77,150.85 
贷:出口退税收入 
77,150.85 
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并开出收入退还书,通过金库得到应退税划拨到企业开户银行,企业得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77,150.85 
贷:国内账款结算——应收退税 
77,150.85 
'案例六十九' 
维斯特工贸公司4月份报关出口石蜡25吨,报送出口销售收入9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8760.15元,出口商品进价总额为61875元,该商品从商品批发企业购人,厂批差率为15%,计算应退税金并作会计处理。 
应退税金=61875(1…15%)×28.82 
=15157.52元 
企业预估出口退税时: 
借:国内账款结算——应收退税  15,157.52 
贷:出口退税收入 
15,157.52 
企业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15,157.52 
贷:国内账款结算——应收退税 
15,157.52 
如企业收到实际退税少于预估数时,对差额部分应红字冲回原来的账务处理。 
收到退税15000元时: 
借:国内账款结算——应收退税(红字)157.52 
贷:出口退税收入(红字) 
157.52 
如企业收到实际退税多于预估数时,对差额部分应补出口退税收入。若收到退税16157.52元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出口退税收入 
1,000 
2.代理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按照出口退税办法的规定,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业务的出口退税款应转付给委托单位。 
企业收到退税款时: 
借:国内账款结算——××单位 
××××元 
贷:国内账款结算——××单位 
××××元 
3.易货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由于易货贸易是企业单账核算,自负盈亏的,因此,易货出口退税收入不在“出口退税收入”科目核算,直接用红字冲减出口成本。 
企业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元 
贷:易货贸易出口销售(红字) 
××××元 
三、出口退税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对出口企业退税申请的检查,往往是围绕退税凭证进行的检查,其检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申报表的规范性检查。即检查申报表是否按规定填写有关申报内容,是否加盖企业公章,有无企业财务用章和业务专用章代替企业公章的现象。 
(2)出口退税企业的检查。即检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是否具备退(免)税的资格。 
(3)出口货物的检查。即根据企业申报表中的出口货物名称,检查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自营出口销售明细账”以及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和规模,检查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的货物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否有属于不予退税的货物和不符合特准退税条件的货物也混入其他应退(免)税货物中办理了出口退(免)税、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是否有非自产货物也申报退(免)税的。还要检查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适用的退税率,检查其是否将退税率低的货物混入退税率高的货物中申报退税。 
在检查中,要特别注意是否有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免税农产品及其他免税产品,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在财务上未作销售处理展品、样品、邮品、个人携带出口的货物等也申报了退税。 
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还要检查是否是自产货物。 
(4)加强对原高税率、高价值货物的退税检查。在检查中,应首先查明申明表中有无将原高税率和贵重货物采取变化名称的方法混入一般货物中申报纳税。对于企业申报的原高税率和高价值货物应严格按规定执行,查明企业是否属原高税率或高价值货物的指定经营企业。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越权经营的原高税率和高价值货物申报纳税的,应及时扣回其所退税款。 
(5)加强对特准退(免)税货物和不予退(免)税货物的检查。 
(6)对报关单编号、计量单位、出口销售数量的检查。这项检查主要是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出口销售发票的有关内容相核对,如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应查明原因,例如发现申报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小于报关单上注明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的,应在备注栏上注明并注意与以后申报同类货物退税的核对;如果发现申报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等大于报关单上的内容,应以报关单为准。 
对于实行“免、抵、退”方法的生产企业,还要检查其申报的内、外销收入是否真实,有无通过人为减少当季的内销收入、增加当季的外销收入的方法使得外销收入达到当季总收入的50%以上,从而达到退税的目的。 
(7)对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金额的检查。生产企业以出口货物离岸价和海关确定的商品码所适用的退税率以及全部进项税额为依据计算退税额,在检查时应注意计算的准确性。对实行“免、抵、退”方法的企业,有上期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本期抵扣的,还要检查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是否剔除上期已退税款后转到本期抵扣。 
(8)对出口企业的其他申报表的检查。例如对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退送退运已税证明等的检查,应与有关贸易方式及企业的账表结合起来审查。 
目前,全国各地海关统一采用电脑联网,在查证各种进出口海关单据方面,十分快捷和方便,因此,广大税务工作者在对当地要求退税的企业,首先要进行海关通关的有关进出口凭证的查验工作,通过互联网络,就能判别真伪,其次是对退税企业已经完税的凭证进行核实,判断已经交纳的税种和税款,明确该退的范围,这样就能有效地进行反避税。 
由于海关近几年来对于利用出口退税进行避税的方式研究较深,因而逐步改革了海关有关进出口的制度和手段,使得企业利用出口退税进行避税的可能性越来越少,这也使避税进一步促进了税务制度和海关制度的更加完善,更加健全。 
四、出口退税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案例七十' 
珠海世峰纺织品进出口公司1996年申报退税出口的有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但该公司从未到退税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针对这一情况,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1996年度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面料100万美元,转售给一服务厂进行加工,作价1000万人民币,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转售的面料未申报纳税,也未到退税机关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该公司从服装厂购回复出口的服装,并取得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购进金额1300万元,税额221万元,已申报并退税117万元。 
'案例解析' 
根据现行退税政策规定,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与出口货物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在应退税额中进行抵扣。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在转售进口料件时未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对转售料件部分的税款,既未在应退税额中扣除,也未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造成该公司多退税款。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款=1300×9%…1000×9%=27万元 
多退税额=实际已退税额…应退税额=1300×9%…27=90万元 
'处理意见' 
(1)从该公司申报的未退税款中折扣多退税款,不足部分限期由该公司补缴入库; 
(2)对多退税部分,按税款所属期间计算加收滞纳金; 
(3)要求该公司今后进料加工转售时,必须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案例七十一' 
南辉服装厂于1997年5月销售一批服装给深圳舟红外贸进出口公司,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服装数量为10万件,金额共500万元。由于该厂为新成立的企业,供货数量如此之大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注意。经税务人员实地检查,该厂的生产设备还未到,这批货物为非自产货物。该厂有关人员称,由于设备不能按时生产,供货合同已签,只能到广东采购服装,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共计6份,合计进货金额480万元,税额81.6万元。 
'案例解析' 
根据有关规定,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货物不得开具“专用缴款书”,对骗税案多发地区购进的纺织品、电子产品等出口货物需发函调查核实。征税机关按规定未予开具“专用缴款书”,并发函至供货方的征税机关进行函证,供货方的征税机关回函核实所查证的6份专用发票属“大头小尾”行为,可以认定该批货物的交易是骗税行为。 
'处理意见' 
该案件的性质是通过“大头小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成立生产企业为名,通过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骗取出口退税。此案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未发生,但“大头小尾”的发票已经开具,应移交检查机关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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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一、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的方式 
由于我国的所得税法是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别按15%、18%、27%和33%计征,这就使等量的所得额因企业的情况不同其负担的税额也不同。某些企业设法以联营、租赁、承包等形式,改变纳税人的经济性质,以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一般常见的方式有: 
(1)改变企业核算形式。主要由独立核算改变为非独立核算,利用两个经济实体之间的结合部管理比较薄弱的环节,从中逃避税收。有部分下属承包单位,通过非独立核算形式,只向主管部门上缴利润、管理费,并以利、费代替税金。如某图片社年利润近百万元,但主管部门经营亏损,该社改为非独立核算后,不再缴所得税,搞所谓“肉烂在锅里”,造成国家税源流失。 
(2)频繁改变经营方式。有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小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一年数次倒换营业执照,从中谋取私利。如千方百计地挂靠某企业,使小集体变成大集体,老企业变成新企业,换上新名字,挂上新牌子,钻免税的空子。 
(3)改变经营地点或间歇经营。频繁变更经营地点,在税务机关管辖地段之间的结合部,即所谓的“中英街”、“金三角”跳来跳去,钻税务管理之虚。一些纳税人(主要是自然人)为逃避检查,利用税务稽查的规律性间歇经营,一遇检查就停业。这种方式严格来说属于逃税,所冒风险较大,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当然,如果只是为了少缴税而变更经营地点,利用不同地区税率的差异增加自己的所得,国家政策是允许的。 
(4)利用企业的组建、嫁接、兼并、合并进行避税。有些老企业将盈利较高的车间新组建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福利分厂等),或嫁接成“三资”企业,利用国家对新企业和“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行避税。有的企业通过兼并,合并亏损企业,减少税基,扩大企业自有财产;有的企业将自己盈利大的产品让给其关联企业经营,减少本厂利润,增加关联企业的企业留利。也有的采纳相反的手法,由独立核算改变为非独立核算,利用两个经营实体之间的结合部管理较松,进行随机应变式的避税。也有的企业利用改组的机会,改变经营形式和名称,变换承包合同的方式避税。 
二、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一家盈利的大企业可以收买亏损的另一家企业,利用亏损企业的亏损来抵消盈利大企业的利润,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因为我国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终不得超过5年。 
'案例七十二' 
深圳倚华电子公司1984年创办,10年内盈亏情况是:1984年到1988年5个年度各亏损10万元;1989年盈利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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