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 第3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2.确认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或可能是关联企业的客户之间是否存在转让定价。一般应审查有关原始凭证、合同、协议,必要时也可进一步检查企业提供这些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利润情况。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或可能是关联企业的客户间采购业务的核实也同样办理。 
3.审查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是否合理。首先应检查价格调整的方法是否正确。在确认所选用的方法恰当的前提下应进一步检查该方法的具体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错误。 
四、转让定价避税法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不仅在三资企业表现最为突出,近来国内企业也广泛采用。因此,税务工作者抓住其焦点——价格不放,就能有效地进行反避税。 
(一)案例分析 
在'案例十'中的“永昌电子塑料公司”所进行的转让定价避税,是所有实例中最差劲的一种,因为“年均售价”低于“平均单位成本”,违反了企业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经济规律,该公司却是以“追求最大亏损”而经营,所以税务工作者即可以该企业违反经济规律,明显转移利润为由,重新定价,核补税收,作为重罚。 
依据“组成市场标准”原则,计算为“20。49÷(1…15%)=24。11元,其中15%为该玩具行业最低毛利率,因此,平均单价差额为24。11…15.94=8.17元。 
在'案例十二'中的“江西赣光集团公司”,是近年来国内企业普遍采用的“转让定价避税法”。因此,税务工作者必须首先明确这两家公司是否属于同一利益集团,或者是否属于关联企业,其次,必须判明两企业是否分属两种税率,然后再进行核算单价。核算单价时必须采用国家统计局、国内贸易局公布的相关数据,特别是行业“平均利润率”、“平均毛利率”等。 
40÷(1…20%)=50元,其中20%为该电子产品的“平均毛利率”。 
计算结果与该企业定价相符,税务部门怎样办?只有重新立法,现有法律体系无法解决。此属合法避税。 
(二)反避税方式 
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1)可比非受控价法。即按独立企业间进行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价格进行调整。此处衡量相同或相似,一般是考虑购销商品的质量、性能、成交时间、成交数量、付款方式、地域性市场条件、风险等诸多因素的相同或类似。也就是说,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到所选参照物的可比性,具体应考虑以上各点的可比性。 
(2)再销售价格法。即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企业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来调整价格。该方法一般适用于企业从关联企业取得商品,在不加价或低价情况下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情形。 
'案例十三' 
美国万雅集团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台设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深圳金马利分公司,该分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恒顺实业公司。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按其转售给恒顺实业公司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查总分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此处该分公司的平常合理销售毛利率为10%,则总分公司间合理价格应为16。2万元(18…18×10%)。税务机关可按照这一价格调整深圳金马利分公司从美国万雅集团公司的进货价格。 
(3)成本加利法。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商品劳务时,可以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公平成立价格,进行价格调整。 
'案例十四' 
中国索贝利集团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泰国普罗堤分公司,作价9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中国索贝利集团公司生产这批产品的成本为8万元,销售这批产品的费用为2万元,正常情况下索贝利集团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为10%。 
根据上面所述,税务机关可以按成本加利法进行纳税调整。这批产品的合理成交价为: 
(8+2)÷(1…10%)=11.11(万元) 
因此索贝利集团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应调增至11.11万元,相应本年收入增加2.11万元(11。11…9)。 
(4)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办法进行调整,如规定应有最低限度利润率的方法等。        
^v^v^v^v^v^v^v^v^v               
第二节  材料计价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方式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在各项存货发出或领用时,其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选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其中的任何一种。上述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之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一、材料计价避税法的计价方法 
材料计算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计算方法。 
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需材料的购人价格随市场商品价格的波动而发生变化,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反之则价格下跌。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但是在材料市场价格处于经常变动的情况下,材料费用如何计人成本,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根据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人成本的计价方法有以下几种: 
1.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以材料先入库则先发出这一假定为前提的,并根据这一假定成本流转顺序对发出材料和结存材料进行计价的一种计算方法。因此,在先进先出法下材料费用进入成本时,是根据材料的入库时间,按先后次序,将先入库的材料优先计人成本。 
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是在计算材料单位成本时,用期初存货数量和本期各批收入的材料数量作权数计算材料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发出材料的成本=本期发出材料的数量×加权平均单位的成本 
期末结存材料的成本=期末结存材料数量×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3.移动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是指在每一次收到材料后,以各批收入数量与各批收入前的结存数量为权数计算材料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种方法。在移动平均法下,企业材料入库每次均要根据库存材料的数量和总成本计算新的平均单位成本,并以新的平均单位成本确定领用或者发生材料的计价。这种方法实际上也是一种加权平均法。 
4.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也叫具体辨认法,是在每次领用或发出材料时,查明其入库时的实际成本(采购成本或生产成本)作为该材料的成本。 
5.后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是以后入库的材料先发出这一假定为依据,根据这种假定的成本流转顺序来确定领用或发出的材料和期末库存材料的计价。每次领用或发出的材料是假定后入库的材料,期末库存材料则是最先入库的材料。 
上述五种不同的计价方法,产生的结果对企业成本多少及利润多少或纳税多少的影响是不同的,这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材料价格总是不断上涨的,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人成本的费用就高;而先进先出法势必使计人成本的费用相对较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使用。如果企业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人,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当期的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作为企业内部核算的具体方法,材料计算法是通过利用市场价格水平变动的差异来达到避税目的的。由于商品的市场价格总是处于变动状态之中,政府对商品市场上的价格控制也总是有一定的限度,这就为企业利用这种价格变动使自己得到最大利益创造了前提。对材料费用计算而言,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的基本手段就是选择材料计价法,即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计价方法,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但是,国家规定,企业一旦选定了某一种计价方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这使得企业在选择材料计价方法时,应慎而又慎,长短期利益兼顾。 
二、材料计价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十五' 
江西光华有限公司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每年须有一定数量的库存材料。1999年,该企业共进货6次(具体见表4…1),并在该年售出了10000件产品,市场售价为37元/件。除材料费用外,其他开支10元/件。我国税法规定,适用33%的比例税率。    
表4…1  材料明细账 
1996年摘    要收    入发   出结   存 
月日 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 
11期初余额      000 
13购   入1200013156000       
34购   入1200017204000       
52购   入500020100000       
71购   入1800019180000       
92购   入1000018180000       
111购   入1200020240000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企业采用不同的材料成本核算方法对税负的影响。 
(一)先进先出法 
1.材料费用为: 
13元/件×10000件=130000元 
2.成本总额为: 
130000元+10000件×10元/件=230000元 
3.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件=370000元 
4.利润额为: 
370000元…230000元=140000元 
5.应纳所得税额为: 
140000元×33%=46200元 
(二)后进先出法 
1.材料费用为: 
20元/件×10000元/件=200000万元 
2.成本总额为: 
200000元+10元/件×10000=300000万元 
3.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件=370000元 
4.利润额为: 
370000元…300000元=70000元 
5.应纳所得税额为: 
7000元×33%=23100元 
(三)加权平均法 
1.单位材料购人价为: 
〔(12000×13)+(120001×17)+(5000×20)+(18000×19)+(1000×18)+(12000×20)〕÷(12000+12000+5000+18000+10000+12000)=17.71元/件 
材料费用为: 
17.71元/件×10000件=177100元 
2.成本总额为: 
177100+10元/×10000件=277100元 
3.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元=370000元 
4.利润额为: 
370000元…277100元=92900元 
5.应纳所得税额为: 
92900元×33%=30657元 
显然,先进先出法使企业税额和税负水平都比较高,后进先出法则使企业税负最低。这是由于企业先购人材料单价较低,从而使材料费用较低,企业利润额增加。 
'案例十六' 
1997年8月,税务机关在对码头镇集体企业进行反避税时,发现该企业原材料明细表以及材料盘点表时,发现一些主要使用的原材料为红字金额,说明结转耗用的数额大于进料数额。经询问,该企业材料核算按实际成本计价,发料单价由加权平均法计算,结转耗用材料金额。税务人员将该企业主要原材料分品种加权平均后求出单价,计算出实际应结转成本额为48万元,企业自行结转成本额为55万元,多转成本7万元。 
在对这类问题进行稽查时,主要从材料明细账余额和材料盘存表分析人手,如发现(1)有数量无金额;(2)有数量,但金额为红字;(3)没数量、金额,且企业又无具体原因等现象,均属于奇异现象,稽查人员应注意审查,一般可推测为多转材料成本处理。此外,还要审查材料结转单价与加权平均计算的单价是否一致。在本案例中,该企业虚列生产成本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会计人员素质较低,不会计算加权平均单价造成的,并不是故意愉逃税款,仅按少纳税款处理。经进一步审核多转的成本7万元,在产品负担3万元,库存产成品负担1万元,已销产品负担3万元,审查后税务机关决定将该企业利润上调3万元,限期补交所得税款9900(3000×33%)元。 
借:原材料          70,000 
贷:生产成本          30,000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