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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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 第1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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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武子将老,老,致仕。初受随,故曰随武子,后更受范,复为范武子。○复,扶又反。召文子曰:“燮乎!吾闻之,喜怒以类者鲜,文子,士会之子,燮,其名。○燮,素协反。鲜,息浅反。易者实多。易,迁怒也。《诗》曰:‘君子如怒,乱庶遄沮;君子如祉,乱庶遄巳。’《诗·小雅》也。遄,速也。沮,止也。祉,福也。○遄,市专反。祉音耻。君子之喜怒,以巳乱也。弗巳者,必益之。郤子其或者欲巳乱於齐乎?不然,余惧其益之也。余将老,使郤子逞其志,庶有豸乎!豸,解也。欲使郤子从政,快志以止乱。○豸,本又作鸠,直是反;或音居牛反,非也。解音蟹,此训见《方言》。 
  '疏'注“豸,解也”。○正义曰:《方言》文。
 
  尔从二三子,唯敬!”二三子,晋诸大夫。乃请老。郤献子为政。 
  “冬,公弟叔肸卒”,公母弟也。凡大子之母弟,公在曰公子,不在曰弟。以兄为尊。凡称弟,皆母弟也。此策书之通例也。庶弟不得称公弟,而母弟或称公子。若嘉好之事,则仍旧史之文。惟相杀害,然后据例以示义。所以笃亲亲之恩,崇友于之好,《释例》论之备矣。○好,呼报反。 
  '疏'“凡大”至“弟也”。○正义曰:此例再言“凡”者,前“凡”明称母弟之人,適子及妾子之等;后“凡”明策书称弟者,皆母弟之义。公之母弟见经者,郑段、鲁公子友、卫叔武实母弟而不称弟。陈公子招,昭元年称公子,八年称弟。《释例》曰:“母弟之宠,异於众弟,盖缘自然之情,以养母氏之志。公在虽俱称公子,其兄为君,则特称弟。殊而异之,亲而睦之。既以隆友于之恩,亦以奖为人弟之敬,成相亲之益也。通庶子为君,故不言夫人之子,而曰母弟。母弟之见於经者二十,而传之所发,六条而已。凡称弟皆母弟,此策书之通例也。庶弟不得称弟,而母弟得称公子,故传之所发,随而释之。诸称弟者,不言皆必称弟也。秦伯之弟针適晋,女叔齐曰‘秦公子必归’。此公子亦国之常言,得两通之证也。仲尼因母弟之例,据例以兴义。郑伯怀害弟之心,天王纵群臣以杀其弟,夫子探书其志,故显称二兄以首恶。佞夫称弟,不闻反谋也。郑段去弟,身为谋首也。然则兄而害弟,称弟以章兄罪;弟又害兄,则去弟以罪弟身也。推此以观其馀,秦伯之弟针,陈侯之弟黄,卫侯之弟鱄出奔,皆是兄害其弟也。秦伯有千乘之国,而不能容其母弟,传曰‘罪秦伯’。归罪秦伯,则针罪轻也。陈侯不能制御臣下,使逐其弟,传曰‘非罪’。非黄之罪,则罪在陈侯。此互举之文也。至於陈招杀兄之子,宋辰率群卿以背宗国,披大邑以成叛逆,然不推刃於其兄,故以首恶,称弟称名,从两下相杀也。统论其义,兄弟二人交相杀害,各有曲直,存弟则示兄曲也。郑伯既云失教,若依例存弟,则嫌善段,故特去弟,两见其义也。若夫朝聘盟会嘉好之事,此乃兄弟之笃睦,非义例之所兴,故仍旧史之策,或称弟,或称公子。践土之盟,叔武不称弟,此其义也。莒挐非卿,非卿则不应书,今嘉获,故特书。特书犹不称弟,明诸书弟者皆卿也。”“先儒说母弟,善恶褒贬既多相错涉”,“又云称弟皆谓公子,不为大夫者,得以君为尊。案传莒挐非卿,乃法所不书,书而不言弟,非得以君为尊也。凡聘享嘉好之事,於是使卿,故夷仲年之聘,皆以卿称弟而行。此例所谓兄称弟皆母弟。《左传》明文而自违之。颍氏又曰:臣无竟外之交,故云弟以贬季友,子招乐忧,故去弟以惩过。郑段去弟,唯以名通,故谓之贬。今此二人皆称公子。公子者,名号之美称,又非贬所也。”刘炫云:“再言‘凡’者,前‘凡’据適妻子为文,后‘凡’嫌妾子为君,母弟不得称弟,故更言‘凡’也。”
 
  【经】十有八年,春,晋侯、世子臧伐齐。(○臧,子郎反。) 
  公伐杞。无传。 
  夏,四月。 
  秋,七月,邾人戕鄫子于鄫。传例曰:“自外曰戕。”邾大夫就鄫杀鄫子。○戕,在良反,徐又在精反。鄫,才陵反。 
  '疏'注“传例”至“鄫子”。○正义曰:杜以会盟之例卿则书名氏,大夫则称人,此称邾人,故云邾大夫耳。贾逵亦云“邾使大夫往残贼之”。
 
  甲戌,楚子旅卒。未同盟而赴以名。吴、楚之葬,僣而不典,故绝而不书,同之夷蛮,以惩求名之伪。○僣,子念反。惩,直升反,止也,又作徵,如字,明也。 
  '疏'注“未同”至“之伪”。○正义曰:诸侯之葬,鲁不会则不书。知吴楚之葬为僣不书者,襄二十九年传称葬楚康王,公亲送葬,经亦不书,故知其不为鲁不会也。《礼·坊记》曰:“天无二日,国无二王”,“示民有君臣之别。《春秋》不称楚、越之王丧”,“恐民之惑也”。郑玄云:“楚、越之君僣号称王,不称其丧,谓不书葬也。《公羊传》曰:‘吴楚之君不书葬,辟其号也。’”辟其号者,五等诸侯死则称爵书卒,及葬,则从彼臣子之辞,皆称为公。若书楚葬,亦宜从彼所称,当云葬楚庄王。以此僣而不典,不得称王,故遂绝之而不书其葬,同之蛮夷。言其不足纪录,以惩创自求名号之伪。同之蛮夷者,蛮夷卒亦不书,言其不书似之也。
 
  公孙归父如晋。 
  冬,十月,壬戌,公薨于路寝。 
  归父还自晋,至笙,遂奔齐。大夫还,不书,《春秋》之常也。今书归父还奔,善其能以礼退。不书族者,非常所及。今特书,略之。笙,鲁竟也,故不言出。○笙音生,徐又敕贞反,云“本又作柽,亦作朾”。案徐后音,是依二传文。竟音境。 
  【传】十八年,春,晋侯、大子臧伐齐,至于阳穀。齐侯会晋侯盟于缯,以公子彊为质于晋。晋师还,蔡朝、南郭偃逃归。(晋既与齐盟,守者解缓,故得逃。○缯,才陵反。质音致。解,佳买反。) 
  夏,公使如楚乞师,欲以伐齐。公不事齐,齐与晋盟,故惧而乞师于楚。不书,微者行。 
  秋,邾人戕鄫子于鄫。凡自虐其君曰弑,自外曰戕。弑、戕皆杀也,所以别内外之名。弑者,积微而起所以相测量,非一朝一夕之渐。戕者,卒暴之名。○弑音试,注同。弑字从式,杀字从殳,他皆放此。别,彼列反。一朝,如字。卒,寸忽反。 
  '疏'注“弑戕”至“之名”。○正义曰:弑者,试也,言臣下伺候间隙,试犯其君。戕者,残也。言外人卒暴而来,残贼杀害也。弑、戕皆是杀也,所以别内外之名耳。《释例》曰:“列国之君,而受害於臣子,其所由者积微而起,所以相测量,非一朝一夕之渐,故改杀为弑。戕者,卒暴之名。有国之君当重门设险,而轻近暴客,变起仓卒,亦因事而见戒也。臣弑其君,子弑其父,世之恶逆,君子难言。故《春秋》诸自内虐其君者,通以弑为文也。《春秋》弑君多矣,其戕唯此一事。自弑其君,足明无道,臣罪之例。戕者,外人所杀,为无防被害,皆是君自招之;纵使君或无道,其恶不加外国,不得从弑君之例也。若战死则书灭。此谓在国见杀耳。”
 
  楚庄王卒,楚师不出。既而用晋师,成二年战于鞍是。楚於是乎有蜀之役。在成二年冬。蜀,鲁地,泰山博县西北有蜀亭。 
  公孙归父以襄仲之立公也,有宠。归父,襄仲子。欲去三桓,以张公室。时三桓强,公室弱,故欲去之,以张大公室。○去,起吕反,下注“将去”并同。张,如字,一音陟亮反。与公谋而聘于晋,欲以晋人去之。冬,公薨。季文子言於朝曰:“使我杀適立庶,以失大援者,仲也夫。”適谓子恶,齐外甥,襄仲杀之而立宣公。南通於楚,既不能固,又不能坚事齐、晋,故云失大援也。○適,丁历反,注同。援,于眷反。夫音扶。臧宣叔怒曰:“当其时不能治也,后之人何罪?子欲去之,许请去之。”宣叔,文仲子,武仲父,许,其名也。时为司寇,主行刑。言子自以归父害己,欲去者,许请为子去。○请为,于伪反。遂逐东门氏。襄仲居东门,故曰东门氏。子家还,及笙,子家,归父字。坛帷,复命於介。除地为坛而张帷。介,副也,将去,使介反命於君。○坛音善。介音界。 
  '疏'“复命於介”。○正义曰:《聘礼》复命之礼云:“公南乡”,“使者执圭”,“反命曰:以君命聘于某君,某君受币于某宫。某君再拜,以享某君,某君再拜”。“若聘君薨于后”,“归,执圭,复命于殡。升自西阶,不升堂。子即位,不哭。辩复命,如聘,子臣皆哭。与介入,北乡哭,出袒括发。入门右,即位踊”。是君之存亡皆有复命之礼。今身将出奔,不得亲自复命,故立介於位。介当南面,归父於介前,北面执圭复命。既复命之后,北面哭。乃退,括发讫,前即位,北面哭,三踊而出。以复命之语语介,使知令介以此言告於殡也。
 
  既复命,袒、括发,以麻为发。○袒音但。括,古活反。即位哭,三踊而出。依在国丧礼设哭位,公薨故。遂奔齐。书曰:“归父还自晋。”善之也。 

 
  


□《春秋左传正义》□注  晋·杜 预□疏  唐·孔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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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



卷二十五 成元年,至二年 

 卷二十五 成元年,至二年   


 
  ◎成公○陆曰:成公名黑肱,宣公子。谥法:“安民立政曰成。”
 
  '疏'正义曰:《鲁世家》云:“成公名黑肱,宣公之子,穆姜所生,以定王十七年即位。”谥法:“安民立政曰成。”《释例》曰:“计公衡之年,成公又非穆姜所生,不知其母何氏也。”案宣元年“夫人妇姜至自齐”,即穆姜也。至此始十八年耳。二年传称“公衡为质於楚”。公衡,成公子也。既堪为质,则其年巳长。成公若是穆姜之子,未得有成长之男。
 
  【经】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无传。) 
  二月,辛酉,葬我君宣公。无传。 
  无冰。无传。周二月,今之十二月,而无冰,书冬温。 
  '疏'注“周二”至“冬温”。○正义曰:襄二十八年“春无冰”。彼春无月,则是竟春无冰。此亦应竟春无冰。而书在二月下者,以盛寒之月书之也。《穀梁传》曰:“终时无冰,则志。”此未终时而言“无冰”,何也?终无冰矣,加之寒之辞也。其意言此月寒最甚,此月无冰,则终无冰矣。杜言“今之十二月”者,见此意也。冬而无冰,是时之失,故书之,记冬温也。
 
  三月,作丘甲。《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赋,今鲁使丘出之,讥重敛,故书。○甸,徒练反,一音绳证反,乘,绳证反。卒,尊忽反。敛,力验反。 
  '疏'“周礼”至“故书”。○正义曰:《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小司徒职》文也。《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谓之乘马。”然则杜之此注多是《司马法》文。而独以《周礼》冠之者,以《司马法》祖述《周礼》,其所陈者即是周法。言此是周之礼法耳,不言《周礼》有此文也。郑注《论语》云《司马法》“成方十里,出革车一乘”,与此不同者,郑注《小司徒》云:“方十里为成。”缘边一里治沟洫,实出税者方八里,六十四井,案郑注《小司徒》又引《司马法》云成出革车一乘,甲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千井,革车十乘,甲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万井,革车百乘,甲士千人,徒二千人”,与此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不同者,《小司徒》辨畿内都鄙之地域,郑所引“士十人,徒二十人”者,谓公卿大夫畿内采地之制,此之所谓诸侯邦国出军之法,故不同也。古者用兵,天子先用六乡,六乡不足取六遂,六遂不足取公卿采邑及诸侯邦国。若诸侯出兵,先尽三乡、三遂,乡、遂不足,然后总徵竟内之兵。案此一车,甲士、步卒总七十五人。《周礼·大司徒》:“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大败不同者,《小司徒》所云,谓乡遂出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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