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皇帝大传(周远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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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皇帝大传(周远廉)- 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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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清高宗实录》卷149,页13。
  [19]《清高宗卖录》卷155,页18,19。
  [20]《清高宗实录》卷15石,页24。
  [21]《清代碑传全集》卷71,吕星垣:《资政大夫湖北巡抚卢公神道碑》。
  [22]《清代碑传全集》卷71,袁枚:《原任浙江巡抚卢公神道碑》。
  [23]《清高宗实录》卷155,页24、25。
  [24]《清高宗实录》卷165,页23。
  [25]《清高宗实录》卷139,页5、6、7。
  [26]《清高宗实录》卷139,页19、20、21、22、23。
  [27]《清高宗实录》卷140,页18、19、20。
  [28]《清高宗实录》卷E33,页11。
  [29]《清高宗实录》卷540,页1、2。
  [30]《清高宗实录》卷540,页4、5。
  [31]《清高宗实录》卷540,页8、9。
  [32]《清高宗实录》卷542,页2、3。
  [33]《清高宗实录》卷542,页3。
  [34]《清高宗实录》卷542,页10、11。
  [35]《清高宗实录》卷544,页11。
  [36]《清高宗实录》卷546,页22、23、24。
  [37]《清高宗实录》卷547,20、21。
  [38]《清高宗实录》卷550,页9。
  [39]《清高宗实录》卷548,页11、12。
  [40]《清高宗实录》卷549,页2、3。
  [41]《清高宗实录》卷540,页17、18。
  [42]《清商宗实录》卷549,页18。
  [43]《清高宗实录》卷549,页21。
  [44]《清高宗实录》卷550,页7、8、9。
  [45]《清高宗实录》卷521,页7。
  [46]《清高宗实录》卷521,页7、8。
  [47]《清高宗实录》卷546,页11、12、13。
  [48]《清高宗实录》卷516,页13。
  [49]《清高宗实录》卷516,页13、14。
  [50]《清高宗实录》卷546,页15、16、17。
  [51]《清高宗实录》卷548,页16、17。
  [52]《清代碑传全集》卷23,钱大昕:《庄有恭墓志铭》:《情史稿》召323,《庄有恭传》。
  [53]《清高宗实录》卷151,页6、7。
  [54]《清高宗实录》卷752,页12、13。
  [55]《清高宗实录》卷752,页15、16、17、18。
  [56]《清高宗实录》卷753,页14、15、16、18,卷755,页12。
  [57]《清高宗实录》卷755,页11、12、13。
  [58]《清高宗实录》卷754,页20、21、22、23。
  [59]《清高宗实录》卷753,页22,卷754,页15、23,卷756,页13、14、15。
皇亲、勋贵违法遭惩
第二节 皇亲、勋贵违法遭惩

一、盐政高恒纳银数万两被诛
  乾隆三十三年六月初七日,乾隆帝读过新任两淮盐政尤拔世的奏折,十分惊异。尤拔世奏:上年两淮盐政普福奏请豫提戊子纲引目,仍令各商每引缴银三两,以备公用,共缴贮运库银二十七万八千两余,普福任内支过八万五千余两银,其余现存十九万余两,“请交内务府查收”。
  乾隆帝立即感觉到此事非同小可,令军机大臣查检档案,未有记载,便下谕清查此事说:此项银两,盐政从未奏明,“私行动用,甚可骇异”。军机大臣翻阅户部档案,没有找到造报派项用数的文册,“显有蒙混不清,私行侵蚀情弊”。况且自乾隆十一年提引以来,每年提引二十万至四十万引不等,如以每引缴银三两计算,二十年来应有一千余万两,“自须彻底清查”。但年岁既久,头绪纷繁,恐尤拔世一人不能独办,著江苏巡抚彰宝秘密速往扬州,会同该盐政详悉清查,务使水落石出,不得丝毫隐饰,不可畏难姑息了事,不许少有瞻徇,即速据实覆奏。[1]
  此谕下后二十二天,六月二十五日,江苏巡抚彰宝之折到京。彰宝奏:抵达扬州后,会同尤拔世查办豫提纲引之事。此事本系奏办之事,“但其中尚有余利,每引缴公费若干,亦应一併奏闻,乃竟隐匿不报,前盐政等居心实不可问”。因传唤总商详讯,并令其开出清单。查历年提引各商,“共获余利银一千九十余万两。据称历年办贡及豫备差务共用过银四百六十七万余两,尚有各商未缴余利银六百数十余万两。伏思此项银必与盐政等有暗行馈送情弊,复加严讯。据总商黄源德、江广达等供称:辛巳(乾隆二十六年)纲两次缴过高盐政银八万五千九百余两,丙戌(乾隆三十一年)纲又送银四万两,乙酉(乾隆三十年)纲又送银一万两,均系管事人顾蓼怀经手收进。又自乾隆十四年起,代吉盐政办贡物共垫银三千余两,又二十一年代普盐政办如意银三百二十两”。“此外有无另项,并未吐实”。请将商人黄源德等六人革去职衔,运使赵之璧暂行解任。[2]
  彰宝此折,震惊朝野,因为它涉及到四个大问题。其一,巨款去向?这可不是一千八百区区小数,而是一千万余两,相当于清政府岁收的三分之一。这样多的银两下落如何,怎样使用,为谁侵吞?作为贪污案子来说,涉及的银两为数之大,堪谓空前未有,必须查清惩处。其二,上涉圣躬。两淮盐商的总商供称,历年办贡及豫备差务,用银四百六十七万余两,办贡是进献皇上,差务是天子四下江南和巡幸扬州。乾隆帝一向宣称拒收贡物,禁绝献宝,出巡乃系“省方问俗”,一切用费皆系“官为经理”,不取于民,那么,此四百六十余万两银子,又作何解释?其三,牵连广泛。从乾隆十一年到三十二年,这二十来年中的盐政、运使、同知、江苏巡抚、布政使、按察使、两江总督、扬州知府,等等数十名地方高级官员,皆难辞其咎,不是侵吞分肥,便是收受贿赂,至少也是失察疏纵,按律究治,很难逃脱处死藉没、发充军台、革职降级等项处分,两淮总商和一些富裕盐商,也不易幸免,官商二界势必惊惶不安,人心浮动。其四,皇亲难参。总商黄源德、江广达所称缴过高盐政银十三万余两,此高盐政可不是一般无足轻重的盐政,而是贵妃之弟、相爷之子、为帝宠信、声势赫赫的高恒。高恒之姐乃慧贤皇贵妃,乾隆帝即位以前即为侧福晋,深受夫君宠爱,于乾隆初封贵妃,卒后帝亲谥以“慧贤”。高恒之父高斌,历任布政使、两淮盐政、江南河道总督、直隶总督、吏部尚书、内大臣、协办大学士、军机大臣、大学士、管两江总督等职,乾隆帝赞其治河成绩显著,“功在民生”,“较齐苏勒、嵇曾筠有过无不及”。高恒之从兄高晋,历任布政使、巡抚、江南河道总督、两江总督,并授大学士兼礼部尚书、署漕运总督仍留两江总督任。此时,皇贵妃姐姐和大学士父亲虽已不在人间,但从兄高晋仍为两江总督。高恒自己凭仗姐、父、兄的权势和帝恩,于乾隆初以廕生授户部主事起,步步高升,飞黄腾达,出监山海关、淮安、张家口榷税,署长芦盐政,任夭津总兵,于二十二年赴任两淮盐政,二十九年授上驷院卿,仍领两淮盐政,直到三十年因高晋为两江总督。例当回避,始被帝召入京,署户部侍郎,寻授内务府总管大臣,三十二年又署吏部侍郎。高恒任职的三十年里,绝大部分时间是管理关税和盐政,这两项差使都是肥缺,侵帑纳贿,勒索商民,收受馈遗,收入极为可观。而且这两种官员,又兼负有了解民情,侦察地方官吏动静,报告物价气象等情的重要使命,非内务府人员难任其职,不为皇上信赖和宠爱,更难如此长期久任此职,这充分显示了高恒的特殊的政治地位及其为皇上所宠信。而且还要看到,乾隆帝第三次、第四次下江南时,身任两淮盐政的高恒,董率商民,筹画巨款,对天子的迎接、侍奉、游赏,是尽心竭力操办的,办得很好,使乾隆帝非常满意,故当其从兄高晋任两江总督需要回避时,不是移调其他盐区或关口,而是召入京师荣任内务府总管大臣,这又是财源茂盛、接近君主、为帝倚任、器重的美差。对于这样一位门第显赫、赀财巨万的皇亲、近臣,能参倒吗?能不招来横飞之祸吗?确系疑问。由此可以明白,为什么江苏巡抚彰宝虽然报告了余利银隐匿不奏及高恒收受盐商巨银的事实,并笼统地说了一句“前盐政等居心实不可问”,但只敢奏请将现任运使赵之璧暂行解任,而对高恒却只字不提,不敢对其弹劾,更不敢奏请将其革职拘审。因为,他不敢冒犯两江总督高晋,不敢开罪于天子宠信的皇亲、近臣高恒。
  对于这样一桩重大案件,乾隆帝开始是十分认真处理的。他读过彰宝之折后,非常生气,于当日(六月二十五日)及次日,连下八道谕旨,责令严查严办。第一道谕旨主要是革高恒、普福等人之职,革总商的职衔,予以审间。他说:彰宝、尤拔世所奏“种种情节,殊堪骇异”。“朕屡次巡幸江南,一切行宫道路诸费,俱系官为经理,丝毫不累闾阎,惟两淮坐落陈设等事,向系商人承办。虽伊等情申报效,分所当然,朕尚以其捐赀急公,微劳宜录,是以叠次加赏职衔,赉予至为优渥。”今阅彰宝所奏,则该商人等一切办公物件,均于应交官项内动支,是不但不应加恩,并当查明治罪,所有从前赏给奉宸苑卿衔之黄源德、徐尚志、王履泰、布政使衔之江广达、按察使衔之程谦德、江启源,均著革去职衔,“交与彰宝严切根究,务得实情”。解现运使赵之璧任,革前运使卢见曾职,交与彰宝审讯。高恒、普福久任盐政,竟敢豫提盐引散给商人,“辄将官项任意侵肥”,高恒收受商人所缴银两至十三万之多,普福仅收丁亥(乾隆三十六年)纲银私行开销者已八万余两,其历年代购物品借端开用者,尚未逐一查出,“不知更有若干?”“伊等受朕厚恩,乃放明目张胆,肆行染指,实出情理之外”,高恒、普福均著革职,严行看守,俟彰宝等审覆到日,再行逐款审拟具奏。[3]
  第二道谕旨是命山东巡抚富尼汉传旨,将前任运使卢见曾革去职衔,委员解送两淮,交彰宝审讯,并将其原籍赀财产密查封,不许隐瞒寄顿。
  第三道谕旨是针对两淮盐商而发的。乾隆帝说:“该商等藉称办公名色,以提引应交官帑,冒称乐输报效,滥邀褒奖,又将支用所余应输运库之银,干没不交,“其情甚属可恶,理应彻底查办,示以惩创”。著传谕彰宝即速按款查究,“除折内所称纲引应交官帑各商未缴余利六百数十余万两,并该商等代盐政等一切冒滥支销应行追出归公之项,自应按数查办外,至历任盐政等如此任意侵肥,审明有应著追之项,如力不能完,亦应于商人等名下按数分赔”。该盐政等在任日久,“其中必有留寄两淮等处令商人生息渔利情事”,该商等即应一一供明,和盘托出,如有含混,一经发觉,惟商人是问。[4]
  第四道谕旨是训斥两江总督尹继善和高晋。乾隆帝说:从来总督有稽察盐政之责,高恒、普福等如此恣意妄为,总督岂竟毫无闻见?尹继善久任江南,“何以视同局外,不行据实参奏”。高晋与高恒,更非同官所比,其弟如此“簠簋不饬”,“而甘心缄默隐忍,尤不得辞其咎”,均著交部严加议处。[5]
  第五道谕旨,是以上述两淮提引一案“彼此通同,情弊甚大”,现在彻底根究,令将普福任所赀财严密查封,不许隐匿寄顿。[6]
  第六、第七道谕旨,传令江苏巡抚彰宝将“案内酿成事端之要犯”高恒之办贡人顾寥怀,提往扬州质讯,稍有头绪即解交邢部审拟,并将其原籍家产密速查抄。[7]
  第八遣圣旨是传谕两淮盐商,说明现在严查办理,是使“私蚀官项之总商,不得侵公自肥,且令其余众商共知儆惕”,但两淮盐务关系数省民食,不许各商因有质讯之事而推诿观望,致应运食盐,遭到壅滞,责令各商务将盐源源运出,不得停阻,否则将犯重罪。[8]
  从以上八道谕旨看,乾隆帝是想彻底查清这一特大案件,具体要求有三条。一系查审高恒、普福二位盐政及赵之璧、卢见曾两位运使贪婪之罪,二是追查总商未交余利银及应赔之款,三为惩处负有稽察盐政之责的尹继善、高晋两位总督。这都是令人棘手的难题。高恒久任盐政和管理关税,贪婪详情难以一一查清。两淮盐商仅未缴余利银就多达六百余万两,如按谕旨所说还要追其冒滥支销之银,历任盐政侵公之银无法偿回者亦要盐商代赔,则将多达七八百万、八九百万两,这徉巨大数量的银两,两津盐商是无力承担和交清的,势必使其家产尽没难以运盐。这不仅将影响到数省几千万人丁食盐的供销,两淮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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