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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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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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了解国民议会的真正宗旨;建立国民议会绝非为着照管公民的个人事务,它只从共同利益的观点对它们作总体考虑。我们从这里可得出一个自然的结论,那就是指定代表的权利之所以属于人民,只因为他们之间有着共同的品质,而不是因为他们之间有着不同的品质。    
  使公民彼此区别的各种优势是超乎公民性以外的东西。财产与技巧的不等犹如年龄、性别、身材等等的不等一样,绝不改变公民责任感的平等。无疑,这些属于个人的优势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立法者却不应制造这类性质的优势,将特权赋予一些人,而拒绝赋予另一些人。法律不赋予任何东西,它保护业已存在的东西,直至业已存在的东西开始损害公共利益时方停止保护。只有在这里才对个人的自由设置界限。我将法律比作一个庞大球体之中心;所有公民无一例外,在圆周上均与中心保持同等距离,所占位置相等;所有的人都同等地依存于法律,所有的人都将其自由与财产交由法律保护;这就是我所称的公民的普通权利,在这点上他们彼此全部类同。所有这些个人互通往来,作出承诺,磋商协议,这一切始终在法律的共同保障下进行。在这一普遍运动中,倘若某一个人想要统洽他的邻人,或篡夺其财产,普通法便制止这种侵害,并将所有的人重新置于与法律同等的距离上。但是法律丝毫不妨碍每个人根据其先天与后天的才干,随机遇好坏,凭财运或卓有成效的劳动来增加财产,并可在其合法的地位上,提高最符合他的欲望而且最值得羡慕的幸福。法律保护所有公民的共同权利,也就保护了一切他能做的事的权利,除非公民想要做的事已开始危害公共利益,否则这种保护绝不会停止。    
  也许我对同样的思想反复陈述过多,但是我没有时间将它们压缩到最简洁的程度,况且,在陈述一些人们特别生疏的概念时,并不宜过于简练。    
  所以唯有使公民们彼此类同的利益才是他们能够共同相处的利益,只有凭借这种利益井以这种利益的名义,他们才能要求政治权利,即要求积极参与制定社会怯律,因此,也只有这种利益才给公民打上可代表品格的烙印。因此某人之所以有权选举代表和被选为代表,并非由于他是特权者,而是由于他是公民。我再重复一遍,一切属于公民的东西,诸如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只要它们不损伤法律,均有受保护的权利。但由于社会联合只能由一些共同点结合而成,因此只有共同品格才有权立法。故此,集团利益不但不能影响立法机构,只能使立法机构信誉扫地;集团利益与代表团的宗旨背道而驰,又与其使命格格不入。    
  当涉及特权集团与特权等级时,这些原则就变得更加严格。我说的特权者,是指所有背离共同权利的人,或因他声言不完全服从普通法,或因他声言有享有特殊权利。特权阶级是有害的,不仅因其集团精神,而且因其存在本身。它所获得的那些必然违反公共自由的优惠愈多,就更须将其排除在国民议会之外。特权者只能因其公民资格而可以被人代表;但是在他们身上这一资格已被破坏,他们丧失了公民责任感,他们敌视共同权利。如果给予他们代表权,这在法律上将是一个明显的矛盾;如不采取强制行动,国民是不会屈从此种法律的;但是不能这样设想。    
  当我们论证现行权力机关中的受命人不能拥有立法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我们并未因此而不再把他们视为真正的公民。象所有其他人一样,他们在个人权利上仍是公民。职位使他们与众不同,但这决不能破坏他们身上的公民责任感,相反,职务是为了完成公民责任感的权利而设立的。假如仍需让他们停止行使政治权利,那么对于蔑视共同权利、杜撰与国民毫不相干的共同权利的那些人应当作何处理?这些人的存在本身经常与人民这个大团体为敌。显然,这些人已经屏弃了公民性,当然不应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一个其公开声明的利益至少并不与你们的利益相敌对的外邦人,你们尚且不给予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这些人当然更应如此。    
  概括起来说:凡背离公民共同品格者,均无权参与政治,这是一条原则。人民的立法机构只能负责保证普遍利益。但是,如果存在着因其地位而与公共秩序为敌的特权者,而不是对法律来说几乎是无关紧要的简单差别,这些特权者就应该断然被排除在外。他们可憎的特权存在一日,他们便一日不得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知道,在大多数读者看来,这样的一些原则会显得荒唐。这是因为对于真理来说,偏见可能显得很荒唐,所以对偏见来说,真理大概也显得荒唐。一切都是相对的。我的原则是确切的,我的结论是正确的,对我来说这就够了。但是,至少,有人会说,这些东西眼下是绝对行不通的。我也根本不以将其付诸实施为己任。对我来说,我的角色亦即所有爱国作家的角色;这就是阐述真理。另一些人视其力量和境遇,将或多或少地接近真理,或出于恶意而背离真理;我们所无法阻止的东西,我们也只好忍受。假如大家都照实思考,那么一旦变革展示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宗旨,再巨大的变革也不会有任何困难。除了竭尽全力来帮助传播这一开拓道路的真理之外,我还能做什么比这更有益的呢?对真理,人们开始时难以接受,继而思想上对它渐渐习惯起来,公共舆论也逐渐形成,终于,人们在实施中发现了那些起初被称作痴心妄想的原则。在几乎各类的偏见中,假使某些作家们当初未曾心甘情愿地被人当作疯子,今天的世界还不会这样开明。    
  我到处遇到只愿一步一步地走向真理的温和派。我怀疑他们这样说时,是否能为人们所理解。他们把行政官的步调同哲学家的步调混为一谈了。前者在可能范围内向前行进;只要他们不偏离正确的道路,得到的只能是人们的赞扬。但是这条道路必定已由哲学家开辟到尽头。他们必已抵达终点,否则,他们便无法确证这条路千真万确地通往终点。如果他们以小心谨慎为借口,想让我停步便让我停步,我怎么能知道他们引导我走的是正路呢?难道他们怎么说就应该怎么信吗?在理性范围中是不允许盲目相信的。确实,有人在慢条斯理他说完一句再说一句的时候,看来正企图并希望陷敌手于措手不及,使敌手落入圈套。我丝毫不想与人争论,是否甚至在个人之间,坦率行事亦为最精明;缄口不语和见机行事,被认为是集人们经验之大成的技巧;但是,当这许多代表真正和开明利益的人公开讨论一些全民事务时,这种态度无疑是不折不拍的愚蠢。在这里,真正促使事物前进的方法,不是对敌人掩盖敌我皆知的东西,而是使公民的大多数深信事业的正义性。有人过于相信真理可划分为若干部分,以为这样真理便可零星地较为容易地进入人们的头脑。不对,灌输真理常常需要通过强烈的震动;光辉给人留下强烈的印象,使人对公认的真实、美好和有益的东西产生炽热的兴趣;但是真理并不全部具有这种光辉。    
  只有对真理发展的过程不甚了了的人才会设恕,应让全体人民对自己的真正利益始终茫无所知,而集中在少数几个人头脑中的最有用的真理,只应随着某个能干的行政官为保证其措施得到成功感到需要真理时才逐步显现。首先,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这根本不可理解。其次,谁人不知真理只能慢慢地进入同国家一般大的群众头脑之中?难道不需要给为真理困惑的人们留点时间让他们习惯于真理,给如饥似渴地接受真理的年轻人留点时间让他们成长起来,让老年人有时间悄然消逝?一句话,难道打算到收获时节来到才播种吗?如果这样,就永远不会有收获了。    
  况且,理性绝不喜爱神秘;只有通过大规模传播,它才起作用;只有到处出击,它才能击中要害,因为这样才能形成舆论的威力,大多数于人民有利的变革,大概都应归功于这种舆论的威力。你们说,人们尚无倾听你们的思想准备,你们将使许多人感到吃惊。必须如此:最值得宣布的真理,并不是那种人们已经相当熟悉的真理,并不是那种人们已然准备接受的真理。不,恰恰因为它会刺激更多的偏见、更多的私利,才更有必要加以传播。大家未注意到,最需谨慎对待的偏见是与真诚相连的偏见;我们要刺激的最危险的私利,是那种人们认为自己拥有正义,而真诚又赋予其全部感情的私利。必须把它们的这种奇怪力量拔除掉;必须通过解释、说明使这些偏见和私利归结为单纯的不义手段。我现在向温和派说明上述这些想法,如果他们不固执地经常将行政官谨慎而有节制的行为与哲学家的无拘无束的冲劲混为一谈,那么,他们便不会再为他们称之为为时过早的真理担忧了。行政官若不计算各种磨擦和障碍,就会把一切搞糟;哲学家则因见到困难而越发激动;人们的头脑越受封建不开化的禁锢,越需要哲学家来阐明正确的社会原则。    
  最后,有人会说,如果说特权者们根本无权要求共同意志来关心他们的特权,至少他们应该以公民资格,和社会的其他成员一起,享有他们政治上的代表权。    
  我已经说过,当他们具备了特权者的性质时,他们就已经成为公共利益的真实敌人;因而他们绝对不能承担保障公共利益的任务。我补充一点:只要他们愿意,回到社会秩序中来的主动权始终操在他们自己手中;同样,失去政治权利的行使权也完全是出于他们肉愿。最后,既然他们的真正权利,那些可能成为国民议会讨论议题的权利,对他们与对构成国民议会的议员们完全相同,当他们想到,如果议员们试图损害这些权利,这些议员也将损害自己时,他们便可以聊以自慰了。    
  因此可以肯定,唯有非特权等级的成员可以成为选民和国民议会议员。第三等级的愿望对全体公民来说永远是良好的,特权等级的愿望则永远是邪恶的,除非他们不考虑他们的私利,愿意同普通公民一样投票,就是说,同第三等级一样投票。故而第三等级足以满足大家对国民议会的一切期望;故而,人们有理由期待于三级会议的一切好处,唯有第三等级才能带来。    
  有人也许会想,特权等级还有最后一着,那就是把自己看作是单独存在的一国国民,要求拥有单独的独立的代表团……我在本书的第一章便己预先答复了这一妄想,我证明了特权等级绝不是,也不可能成为单独存在的人民。他们只是而且只能靠真正的国民生活。哪一个国民会自愿赞同这样一种结盟呢?    
  目前,还不能说两个特权集团在社会秩序中应占据何种位置:这无异于询问,打算给予在病人体内正在损坏并折磨着病人的恶性脓肿以什么位置。必须消除它的有害影响,必须使人体和所有器官的功能恢复良好,以确保在各种器官中不再形成这类会败坏生命力的最基本要索的病原性组合物。           
《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西耶斯著 冯 棠译        
注释    
   ①路易十一(LouisXI,1461—1483在位),法王查理七世之子。1477年击败以勃艮第公爵大胆查理为首的贵族叛乱。到1483年,将法国领土,除布列塔尼外,几乎全部统一起来,从而奠定了法国君主专制制度的基础。    
  ②黎塞留(RiChelieu,1585—1642),法国国务活动家,红衣主教,路易十三(1610—1643在位)的首相,1624年起成为法国的实际执政者。他大大巩固了君权,加强了国家的中央集权制。在他的统治下,法国专制制度的主要特征完全形成。    
  ③路易十四(LouisXIV,1643—1715在位),他统治的时期是法国专制制度的全盛时代,由于穷兵黩武和挥霍无度,使法国陷于民穷财尽的地步。    
  ④裁判区(district)系旧制度下一种司法地域区划,法官不得越出本区执法。大法官(bailli)代国王或领主行司法枚,其所辖区划即大法官辖区(bailliage)。    
  ⑤讷韦尔(Nevers)的主教先生系指讷韦尔的主教皮埃尔·德·塞吉朗(PierredeSeguiran)。他曾出席显贵会议,在会上提出这一观点。    
  ⑥美男子菲利普(PhilippeleBe1,1285—1314在位),法王菲利普三世(1270—1285在位)之子。他在位期间大大增强王权,贬抑封建权力,同教皇博尼法斯八世(BonifaceVIII,1294—1303在位)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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