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 何家弘主编[网罗论坛]寒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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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 何家弘主编[网罗论坛]寒寒- 第3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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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版权法为现行版权法,也经过多次修改。从版权法的历次
修改中可以看到版权客体种类在不断扩大,特别是科技的发
展,使得版权保护的范围涵盖了著作、音乐、戏剧、舞蹈、
电影、录像制品、录音制品、外形设计和电脑软件程序等。
      美国版权制度最大的两个特点是:首先,美国奉行商业版
权原则,认为版权的实质是版权人享有的排除他人为商业目
的而复制其作品的专有权利。立法强调作品的经济价值,版
权内容仅涉及复制权、演绎权等经济权利而未包括作者的人
身权利。当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受到侵犯时,不能依版权法获得保护,而只能依据其他法律,
通过提起假冒之诉、诽谤之诉或主张对方违约的方式获得救
济。其次,美国注重版权的登记注册,虽然版权的取得不以
注册为要件,但未向版权局注册和呈交过样本的作品,在受
到侵犯时,版权人不能向法院提起侵权和损害赔偿的诉讼,
即版权得不到最有效的保护。
      2,版权的保护
      美国版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
独创性并以某种有形形式客观表现出来的作品。这种对作品
的保护主要是针对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作品的内容,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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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思想、程序、体系、操作方法、概念、原则等不受版权法
保护,也就是说,版权人享有的是复制以及以其他方式利用
该作品表现形式的专有权,对其他人独立创作的内容相似的
作品不享有排他权。
      版权法将受保护的客体分为七类:文字作品、音乐作品、
戏剧作品、绘画、刻印作品、音像作品和录音作品。以上仅
是列举,其他任何具有独创性的表现形式的作品都属于版权
保护范围。
      美国的版权保护法也保护外国人的著作,如果该著作是
在美国境内第一次发表,或在美国境外第一次发表时该作者
居住在美国境内,或者该作者的居所国是同美国有双边条约,
或是某个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在作者所在的国家不是国际版
权公约和波恩公约成员国的情况下,如果该著作是发表在与
美国有双边条约的国家内,该著作也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
因此,著作人可以事先有准备地将其著作在某个有关的国家
发表。总之,任何人或任何国家的著作。通过有准备的发表,
都可以最终获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
      版权在著作人的生前完全有效,在其死亡后保护期为50
年。属于为别人而创作的作品,从它第一次公开发表时计算,
保护期为75 年。
      版权的作者,就是版权的所有人。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
况下,雇主被认为是以他的名义发表的版权的所有人。版权
的所有人有权出售和转让其一部分或全部的版权给其他人。
版权的转让可以在美国版权办公室注册。
      3。版权侵权与救济
      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而行使其专有权即构成侵犯版权。
侵权无须故意,善意侵权也要承担责任。版权的所有人有绝
对的权利去出版、编辑、散发、表演和展览他的著作。在美
国注册的版权,应该使用适当的版权的标志c,使用这一标志
的本身,就意味着该版权已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并在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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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侵犯时,版权的所有人有权得到应有的赔偿。如果该著作
在没有版权标志的情况下发表,其他人对其版权的非故意地
侵犯,版权人不能因此获得赔偿,而只能禁止该非故意侵犯
版权的人再次发表该著作。
      在使用版权保护标志的同时,美国版权保护法允许版权
所有人向版权侵权人要求赔偿由于其侵犯版权而引起的全部
损失,其中包括律师费。但版权所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前,
必须已将此版权向联邦版权办公室注册或登记,并取得法律
上的确认。
      美国版权法还规定了对他人的著作可以合理使用,包括
用于学术研究、评论、批评、新闻报道等等。版权法虽然规
定了图书馆的使用和其他一些使用是合理使用,但是没有明
文规定哪些不属于合理使用,而属于版权侵权行为。一般来
说,如果使用版权的行为对版权的价值有损害,或者影响到
该版权潜在的市场价值,就有可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
      对侵犯版权的行为,版权人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获
得民事赔偿,也可以提起刑事诉讼。但刑事处罚一般只适用
于故意侵犯版权且后果严重的行为。
      美国版权法在世界上第一个将计算机软件程序列人版权
法保护的范围内,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行为而引起民事诉讼,
近几年来日益增多。
      (三)商标法
      美国商标法主要以州法为主,联邦法与州法并存。因为
美国是巴黎公约和泛美公约的签字国,因此美国联邦商标法
基本上遵循了这两个国际公约的规定。除此以外,美国各州
都颁布一些商标的保护法,以保护经商者的合法权益。
      1。商标的注册
      在美国,商标注册并不产生商标权的效果,它只是取得
商标权的一种初步证据。商标的注册分为联邦注册和州注册
两种情况,州商标注册依据各州的商标法,只在注册的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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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联邦注册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商标可以仅在美国的某一个州注册,州一级的商标注册
程序和费用,比联邦一级的简单和便宜。州一级的商标一般
六年有效。期满时还可以延长六年。如果该商标的使用范围
仅仅局限于某一州的话,那么在该州注册就足够了,该州的
法律会在该州的范围内保护该商标的使用权。但是,如果该
州的商标注册与一个在联邦注册的商标相抵触,那么在联邦
注册的商标就有优先使用和优先被保护的权利。
      联邦注册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商标的所有
人取得联邦注册后其商标保护范围就扩大到全美国,任何第
三人都不得在同类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标;第二,
商标注册人因此取得了在联邦法院的起诉权;第三,一件商标
在联邦注册之后起连续使用长达五年,并且将继续进行商业
使用,则注册人获得对该商标的“无可争议”的权利。在此
权利产生之前,注册人对该商标的使用是相对的,第三人可
以任何合法理由提出抗辩。面该权利一旦产生,商标注册人
就对该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2。商标的保护
      公司在商标注册以前,就使用某一商标,应该使用一个
特殊的记号“TM”该记号表明该商标正在注册程序中,该记
号也表明,今后可以证明该商标是使用在先。如果没有使用
这一特殊记号,今后如引起纠纷时,就很难证明该商标是使
用在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注册完毕后,就应使用另一个特
殊的记号+       R;以表明该商标已经注册。该商标的注册,表明
了商标注册者特殊的权利。注册后的商标所有人有权追究商
标冒用者法律责任并要求经济赔偿。公司或个人的商标如果
未经注册,商标的先使用者只能要求法院责令商标的侵权者
停止该商标的使用,而不能要求对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经济损
失。
      美国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第一次为10 年,期满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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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长。续展期每次为10 年。
      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允许商标所有人将他的商标转让
给他人使用,商标所有人同时必须保持他对商标质量的控制,
保持对该商标的记号、广告、包装以及商品的控制权。如果
商标所有人对他所给予他人的商标失去了控制权,美国联邦
和州的法律就会认为该商标权实际上已被放弃,其他公司和
个人有权使用该商标,且不会因此受到处罚。商标也能直接
出售给其他人,并同商标所代表的商业行业本身一起被出售。
      3。商标侵权和救济
      商标侵权通常是指为了商业目的,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
而擅自在相同或者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而可能引起混淆、误认或者欺骗的情况。
      如果侵权成立,商标所有人可获得一系列救济,法院可
以判决:第一,实际损失以及惩罚性赔偿;第二,发布禁止令,
禁止侵权人制造、使用、展示或者出售侵权产品;第三,销毁
侵权产品;第四,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对于伪造商标等
严重侵权案件,法律特别规定可以增加赔偿金额。
      (四)商业秘密法
      在美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属于各州法律调整的范围。
各州依据普通法精神,各自提供相关的保护措施,因此在个
案的认定和判决上,各州存在许多差异。1979 年统一州法全
国委员会制定了《统一商业秘密法》,作为各州立法的参考,
没有约束力。此后许多州据此制定了自己的商业秘密法。
      1。商业秘密成立要件
      商业秘密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且不为公众所知的
信息。它包括公式、模型、汇编、程序、设计、技术、制造
方法等。这些信息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它可能为某一个公
司使用并能使之获得优于其他不知道该秘密的竞争者的有利
地位。商业秘密不享有专利权那样的法律上的独占权,其价
值完全在于保密,一旦为公众所知,即丧失其垄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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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的成立要件有二:其一是秘密性;其二是采取了
合理的保密措施。一般来说,如果一个竞争对手需要付出报
酬去知道某些信息的话,这些信息就可以被认为是商业秘密。
这些商业秘密的拥有人必须采取某些措施保持这些信息的机
密性,不让一般的公众知晓。例如雇主可以要求其雇员签署
某种文件,保证不泄露该公司某项信息的前提下,才让他接
触某项信息。这种信息就被认为是商业秘密。
      2。侵权与救济
      各州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较为严格,它禁止用不正当
的手段取得他人的商业秘密,或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违反
这些条款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这种民事诉讼往往是由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所引起,比如,
雇员在离开公司后,将其在此公司得到的有关信息用于新雇
主的生产。防止此类情况的办法是,雇主在雇佣其雇员时,
要求雇员签订合同,规定雇员在其离开公司的一段时间内,
不得使用在公司得到的信息或知识用于新的工作。违反了商
业秘密保护法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有权获得民事赔偿,
以及禁止对方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也有可能要求侵权人承
担由此而引起的律师费用。
       《统一商业秘密法》规定了两种救济办法,即强制禁止
命令和损害赔偿。强制禁令是禁止侵权方继续使用该秘密。
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或侵权者是因为不知情而业已使
用了某项商业秘密,法院可以裁决侵权方支付未来使用的合
理的权利金。这是一种条件式的强制禁令。当然,权利人可
以请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发生的实际损害,返还因侵权产生
的不当得利。如果属干故意或者恶意侵权,法院可以判处惩
罚性赔偿。

Lesson   Nineteen   Civil   Procedure(第
十九课 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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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课文要点与难点
      1。remedy(第275 页第3 段第3 行):
      救济。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的不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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