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第38号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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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第38号无形资产- 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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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本准则生效日(或生效日之前采用本准则的日期),某项目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的确认条件,但其以前未被确认为资产。
 
(1)该无形资产是在企业购买合并中获得的,并构成已确认商誉的一部分鼓励但不要求确认该无形资产。如果确认该资产,则应当:①成本(或重估价)减去按本准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计量该资产的账面金额;
②视同该项目从未包括在购买日确认的商誉中,来对购买日确认的商誉进行追溯调整。例如,如果商誉已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已予摊销,则应估计将该无形资产单独分离出来对商誉累计摊销额的影响,同时相应地调整商誉的账面金额。
(2)该无形资产不是在企业购买合并中获得的(例如,它是单独获得或是在内部产生的)不应确认该资产。
过渡性规定…按基准处理方法计量的无形资产的摊销
情况要求
4.该资产以前未予摊销或者摊销费用被认为是零应视同该资产累计摊销额一直按本准则确定,来重述该资产的账面金额。
5.该资产以前已予摊销。按本准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与以前确定的累计摊销额不同(因为摊销期和/或摊销方法不同)不应因以前年度的累计摊销额与按本准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之间的差额,而重述该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在按本准则确定的该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摊销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即,任何变化均作为会计估计的变更处理 见第94段)。
 
过渡性规定…重新估价的无形资产
情况要求
6。无形资产以不是参照活跃市场所确定的重估价计量
(1)该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在本准则生效日(或生效日之前采用本准则的日期),应参照该活跃市场对该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2)该资产不存在活跃的市场①剔除重新估价的影响;
②以成本减去按本准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计量该资产的账面金额。
 

 
生效日期
122.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期自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有效。鼓励较早地采用。如果企业将本准则运用于报告期从1999年7月1日前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并同时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一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一资产减值》。
    123.本准则替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一折旧会计》中对无形资产摊销(折旧)的规定,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一研究和开发费用》。
 
老土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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