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概论(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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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第三版)- 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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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对金融业自身,社会违反金融法规、法律的经济处罚条文非常明确、具体。(3)现代化手段。 市场化、国际化、现代化是金融业的发展方向,是大势所趋。 相应地,作为金融执法机关的人民银行,其监管手段也要随之变化、提高。 因此,探索有效的监控操作程序和内容,以现代化手段预测、分析、监管金融业应是当前中央银行工作的重点之一。(4)金融统计数据报表的编制和公布以及金融机构的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的审核手段。 按照《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有责任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有责任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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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18—

    以此掌握情况和信息,科学决策。四、193~195年人民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措施及效果银行体制改革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实施了广泛的监督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 其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1。与金融机构“约法三章”

    ,对违反者严肃处理。193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约法三章”

    ,即各金融机构要立即停止并认真清理收回违章拆借资金;不得擅自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停止向银行自己兴办的经济实体注入资金并实行彻底脱钩,并提出对193年7月以后违反“约法三章”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对主要负责人要给予纪律处分。“约法三章”贯彻以后,金融秩序进一步好转,乱拆借、乱集资、乱提利率、乱批设金融机构的现象基本得到制止,巩固了金融宏观调控的成果,为深化金融改革和货币政策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但是,仍有个别单位违反“约法三章”

    ,进行违法、违章经营,19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对10家金融机构违反“约法三章”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 例如,对违章拆借资金的人民银行河南省融资中心总经理给予纪过、免职处分。2。对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进行专项稽核。为督促商业银行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和减少信贷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5年9月开始,对四大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情况进行专项稽核。主要是审查篡改帐目、报表、弄虚作假问题,帐外经营问题,信用卡透支问题,滥用会计科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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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重新登记。为巩固金融秩序整顿的后果,加强和完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纠正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严重违章现象,促进其依法经营,19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重新登记的通知》,决定在清理越权批设金融机构和对金融机构年检的基础上,对全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一次检查验级,并重新登记。 这次重新登记的对象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它们的分支机构。 主要检查机构的合法性、业务的合规性、经营的安全性;清理越权批设非银行金融机构情况;农村合作基金会情况;调查了解财政信用、资信评估公司、证券交易中心、典当行以及未经批准私设金融机构、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基本情况。金融监管不但是人民银行总行的职责,也是基层人民银行的首要任务,为了有效地进行金融监管,有必要建立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综合性的金融大监管体系。

    第七节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从事业务服务的规定

    按照《人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有以下六项业务:1。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2。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3。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金融机构开立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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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5。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6。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现阶段,我国的《人行法》对于中央银行业务服务的规定主要有上述六项。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央银行的业务服务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致力于全国金融的宏观调控,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围绕总行的金融宏观调控开展业务服务。我国中央银行的业务服务体现了除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和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这两大职能外的又一重大职能。 通常称为服务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实现业务服务职能的主要途径有:1。

    在经济手段方面,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更好的实现服务职能。2。

    在法律手段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执行“四法一决定”以及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有关业务规章。3。

    在技术手段方面,我国要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加强自动柜员机、信用卡、智能卡等方面的建设,推广各种现代化金融服务手段。中国人民银行要增强服务观念,做好各项业务服务工作。正确处理与商业银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到既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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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更不能从私利出发满足某些不正当的要求。 这就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办理业务过程中,既要树立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威性,又要增强作为办理、经理金融业务机构的服务观念。 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改善服务态度,保证服务时间,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使得中国人民银行能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总之,为整个金融系统提供支付和清算服务等是中央银行的三大职能之一。 忽视中央银行的服务职能是不应当的。

    第八节 人民银行实行独立预算财务会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的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构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审计和监督。实行这一财务预算管理,改变了先前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分支机构的利润留成制度,其好处是使中央银行更加集中精力依法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进行金融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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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中央银行会计工作在整个金融调控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一方面它是货币政策实施和传导过程的终端,另一方面,它又是连接货币政策实施主体和调控对象的纽带。 人民银行会计工作这一地位与作用是在通过办理各项会计业务中得到体现的。

    第九节 行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强化中央银行法律地位和职权,维护金融秩序,《中国人民银行法》分别规定了违反货币印刷发行流通管理的犯罪行为,规定了违反金融监督管理的应承担的行政、刑事责任,规定了银行工作人员遵守银行纪律、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1。

    关于行员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规定。如《人行法》第1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第50条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关于行员保守秘密的规定。 如《人行法》第1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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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保守秘密。“第49条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关于行员遵守信贷、担保纪律的规定。 如《人行法》第29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47条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违反《人行法》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的,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4。

    其他的规定。包括要求行员遵守银行纪律,廉洁自律,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国家金融资产的行为。 这些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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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在我国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必要性

    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建立政策性银行,发展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好处是:(一)

    解决长期以来国有专业银行身兼二任的问题,即国家专业银行身兼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业务的双重任务,致使这些银行政企不分,管理行政化趋向严重,并且这种扭曲的行为,还使这些银行在资金来源和运用、利息和利率、财务核算等方面,始终不能按商业原则行事,不能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 同时,还由于这些银行承担的政策性业务数量不同,也不利于经营放款的客观评价和平等竞争条件的形成。 再加上这些国有专业银行在比例上的绝对优势,容易形成垄断的局面,导致金融体系缺乏活力。 而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就可以减少和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二)

    可以割断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保障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 所谓基础货币,即货币基数,是指商业银行存入中央银行的准备金额与社会公众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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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银行法概论

    有的现金之和。在割断了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的联系之后,则政策性贷款的投放是直接由政府基于政策上的原因而进行的,而基础货币是由中央银行直接控制的货币供应量(变量)

    ,也是银行体系的存款扩张货币创造的基础,其数额的大小,会导致货币供应量增减的变化。 所以,割断了这两者之间的直接联系,就能使中央银行获得控制货币的主动权。所谓政策性金融,一般是指在相关的专业性领域或者开发性领域,利用特殊的金融手段,直接为配合贯彻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策而从事的金融业务活动,直接投向的项目也往往是一些社会效益好,但银行自身效益并不高然而又是具有国家政策需要和具有偿还能力的项目。 我国建立经营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是由于一方面我国实行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结合,实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政府担负着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能。因此,在我国除了有强大的中央银行之外,还必须有若干个以从事国家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存在,需要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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