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概论(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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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第三版)- 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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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参与债券投资具有积极意义。从宏观角度看,商业银行买卖政府债券可以适应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方式转变的需要。 一方面,可为中央银行有效地实施间接的宏观金融调控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有利于商业银行本身适应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方式的变化,及时、准确地反映中央银行调控信息,及时、适度调整资产结构,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从微观角度看,商业银行参与债券交易对其自身拓展业务,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也大有益处。 政府债券的利率虽低于贷款利率,但一般高于同期限的存款利率,银行吸收存款和自有资金在保持一定贷款的前提下,一部分用于证券投资,是保持资产流动,灵活运用资金的良好形式。 同时,通过银行买卖政府债券,就可以避免财政遇到困难时向银行透支,并且,银行买卖政府债券,又从金融上支持了财政,这就进一步明确和密切了银行金融和政府财政的关系。

    三、证券投资业务的发展

    在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过程中为实现资产多元化的目标,逐步调整资产结构,商业银行要积极参与债券交易,把债券交易纳入正常的经营业务规划,把这一业务作为一项决策内容来看待,明确参与债券交易的目的是改善资产结构。债券交易业务要与资金运用和资产负债管理联系起来,充分运用买卖国债以达到调整流动储备、调整金融资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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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961—

    的作用。 参与债券交易的资金规模一般应掌握在本行资产总额的5%以下为宜。 参与债券投资不要影响为完成信贷计划所需要的资金,并且原则上使用自有资金去交易。 债券市场交易仍存风险,其操作具有极强的技术性,要求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培养一批合格的专业人才是开展债券交易业务的必备条件。 因此,商业银行要建立债券业务机构,加强业务培训,建立激励机制,落实交易责任制。债券投资作为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对于银行的资金运用,资产的流动性,增加利润,促进经济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七节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之三——办理票据贴现及其规定

    一、票据贴现的概念及其意义

    票据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为了取得现金,以未到期的商业票据或者国库券提交银行,以融通资金,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至到期时的利息后,以票面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经济行为。 银行办理票据贴现,须按照一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贴现利息=票据面额-票面余额。 贴现率=贴现利息票面额×F10%。 票面余额=票据面额-贴现利息。 因此,贴现率是指银行接受商业票据、国库券等贴现业务时,对贴现人收取的一种利率。票据贴现从票据行为来说类似票据的转让,从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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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说是银行的授信业务,类似信贷范畴,它把直接对借款人的借款转变为间接向汇票承兑人的资金融通。 票据贴现虽不能成为贷款,但在贴现制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重要性不亚于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这是因为票据贴现有以下一些优点:(1)这种“放款”风险小,它一般期限短,汇票只有一两个月,期票往往也少于一年。(2)它是自动清偿的,债务人在票据到期日非清偿不可。(3)万一不能清偿,银行还可以向出票人和请求贴现者行使追索权,这是购买其他有价证券所不能的。(4)银行在需要现款时,还可以将票据拿到市场上转让,这又是一般贷款所不能实现的流动性。(5)贴现利息的计算也比较简单、方便,银行可以通过贴现业务的顺利开展,增加其营业额和利润额。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法》把“办理票据贴现”作为银行资产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了规定。

    二、我国票据贴现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先后在上海、四川等二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了商业信用,试办了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对于发展商品生产,搞活商品流通起了积极作用。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暂行办法》,对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作了一定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一)

    规定了实行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商业信用的疏导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商业信用的积极作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二)规定了商业汇票的定义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单位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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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开具的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开具,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其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这两种承兑汇票在同一城市和异地均可使用。(三)规定了签发、承兑和使用汇票的原则和期限。 签发、承兑和使用汇票所遵守的原则是:1。

    使用汇票的单位一定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2。

    签发汇票一定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3。

    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交付票款的责任。4。

    汇票除向银行贴现外,不准流通转让。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一般三至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四)

    规定了汇票贴现。所谓汇票贴现,就是指收款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信贷政策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可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后,予以贴现。贴现期一律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贴现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按略低于国有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 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立即将汇票退给贴现银行,贴现银行对已贴现的金额视同逾期贷款处理。(五)汇票印制和发行的规定。 汇票可以由企业印制,也可以由专业银行印制、发售。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以合法的商业行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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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银行法概论

    的票据为限“。票据的使用范围主要在商业领域。198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的通知,对发展信用支付工具,逐步实行票据化,又作了具体规定,指出:要改进银行汇票,全面推行商业汇票,具体办法是:各企业单位在商品交易中要积极推行使用商业汇票;各银行要积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和资金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办好银行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同时,允许商业汇票背书转让。 规定又指出:在一些条件较好而有需要的城市试办,由人民银行发行、专业银行代办发售和兑付的定额本票。 银行本票记名,期限为一个月,允许背书转让。 而且还要积极推行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人使用支票;逐步扩大到城镇的周围地区和一些经济区域使用支票;先在上海、广州、武汉和沈阳等大城市试行支票背书转让。 为了适应电子化要求,支票采用单联式。 此后的数年间,票据的使用不论从数量或范围来说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对这方面的管理国家政府有关部门还颁布了一些具体办法,但由于票据具有统一性强、规范要求高、票据行为复杂的特点,以往所制定的条例和办法尚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票据行为和票据活动,其约束和规范的效力也有很大的限制。 而且票据在使用和流通中遇到的问题又很多,在票据行为方面如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不规范,票据债务人不讲信用,随意宣布票据无效,拒绝支付票款,等等,以致造成不少的票据纠纷,有的甚至利用票据进行犯罪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规范票据行为,保障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于1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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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371—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

    ,并将于1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票据法》由于规范了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规定了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票据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因此,《票据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增强法制意识,树立信用观念,及时清偿债权债务,防止和减少新的拖欠,有利于促进票据的广泛使用和流通,加速资金周转、流通,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而且有利于促使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调整信贷银行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银行资产的质量,并依法办理票据业务,形成合理的竞争环境,更好地由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

    三、我国商业银行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的操作

    (一)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由收款人向银行申请贴现,经贴现银行批准贴现,收取贴现利息后,将实付贴现金额转入贴现人帐户使用。 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贴现银行委托承兑人(付款人)

    开户银行收取票款,承兑人开户银行凭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承兑人帐户收取票款,然后划回贴现银行。 贴现银行收回贴现,这笔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就结束了。 具体步骤是:1。

    申请贴现。 申请贴现人(收款人)需要资金,凭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经背书后附购销合同,并填制《贴现申请书》提交开户银行申请贴现。2。

    核准贴现。 贴现银行收到申请贴现人提交的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附送的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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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1—银行法概论

    合同和贴现申请书后,由信贷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1)合法性。(2)贴现资金的使用投向。(3)贴现索款的回收性。审查核准后,将验审的购销合同退还申请贴现人,申请贴现人填报《贴现凭证》,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交由银行信贷部门签注审批意见后,转交会计部门办理贴现手续,会计部门计算实付贴现金额并将它转入贴现人帐户使用。 贴现人将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贴现银行。 银行会计部门将它留存专夹保管,等商业汇票到期时,通过承兑人开户银行收取贴现票款。3。

    委托收款。 贴现银行委托承兑人开户银行收取票款。4。

    到期付款。承兑人应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备足资金,以备支付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款。 承兑人开户银行收到贴现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后,凭之从承兑人帐户中支付票款。5。

    划回票款。 承兑人开户银行将从承兑人帐户中支取的票款划回贴现银行,贴现银行收回贴现。(二)商业汇票的转贴现和再贴现1。票据的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概述。票据的转贴现是指贴现银行向其他商业银行转让汇票,也就是商业银行之间的相互贴现。 票据的再贴现和转贴现是指贴现银行向中央银行再转让汇票,也就是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申请的贴现。票据的再贴现和转贴现的共同点是贴现银行以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经背书后的再次贴现。中央银行或转贴现银行按规定扣除再贴现、转贴现的利息后,给申请贴现行兑付票款。 从票据的转让行为来看,是商业银行通过贴现将未到期的票据买进来,尔后再卖给中央银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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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571—

    其他商业银行的一种票据买卖行为,从信用关系来看,再贴现是银行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2。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三者的区别。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从票据关系来看,都是票据的背书行为,此外,三者的期限、方式、利息和实付贴现或转贴现或再贴现金额的计算方法也相同。 但三者有以下几点不同:(1)申请人不同。 贴现的申请人是承兑汇票的收款人,转贴现、再贴现的申请人是贴现银行。(2)利率不同。贴现利率一般略低于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转贴现利率一般等于同业拆放利率或是根据资金市场的基准利率由双方议定而成的,再贴现利率一般略低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一般贷款利率。(3)在我国,贴现、再贴现和转贴现到期收取票款的对象不同。 贴现到期由贴现银行向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收取票款。对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除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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