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概论(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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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第三版)- 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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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系列和做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为了做好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有以下一些规定: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要在清理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地方财政信用的基础上进行。 各市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要对当地地市信用社的资产现状、经营情况、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查,并逐一进行资产评估,提出清理整顿财政信用的方案。 在成立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要明确财政信用周转使用的资金,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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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702—

    放款的形式办理。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在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凡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新发布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信用合作社,都必须加入城市合作银行。(二)

    城市合作银行实行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入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相应取消独立法人地位,其债权、债务为城市合作银行的债权债务。(三)

    对加入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股权评估,然后统一向城市合作银行入股。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法人股东成为城市合作银行卸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可根据其意愿转为城市合作银行的股东或退还其股本。 在城市合作银行组建过程中,不得募集新的个人股份。(四)城市信用合作社原有的公共积累不得私分或转移。城市信用合作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其公共积累的产权必须明晰化。 需妥善处理冲销呆帐、呆帐准备金、职工福利、社会保障和城市信用社原股东权益等方面的关系,由减免税形成的公共积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五)

    城市合作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组建过程中,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人、财、物,由该市城市合作银行筹备小组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资产,不得干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清产核资和股权评估等活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对于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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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2—银行法概论

    (一)各市的城市合作银行筹备小组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制订组建方案和清产核资方案(包括净资产分配方案和析股办法)。

    方案中要明确对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财政信用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上述方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同意后,方能组织开展有关准备工作。(二)

    在有关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级分行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筹备领导小组按设立金融机构的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申请筹建城市合作银行的文件和材料,经总行审查合格后批准筹建。(三)

    筹建工作完成后,各筹备领导小组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申请开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由总行批准开业。在城市合作银行组建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管理、监督、稽核,保证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稳定和资产的完整。我国首家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在经过一年的筹备和试营后,于195年10月在深圳开业,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一家地方性股份制合作商业银行,它是在对原有的城市信用社进行改造的基础上,由55家股东单位共同发起而成立的,其注册资本为18亿元人民币。其中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持股占总股本的25%。该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管理制度。193年底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地发展合作银行体系,组建城市合作银行。195年以来,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加快了这方面的工作,在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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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902—

    和规范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开始有计划、分步骤地组建城市合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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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2—银行法概论

    第九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产生、发展及法律地位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单位,如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都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构成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它是属于非银行资金融通行为的信用机构,但又不称之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相比,都是以信用聚集资金,发放贷款,以盈利为目的。 所不同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对来说要比银行窄一些;另外一个不同在于创造派生存款上,商业银行一般可在不减少储备的情况下,增加放款,同时,也往往增加存款,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则必须减少资金储备才能增加贷款。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生、发展及法律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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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12—

    的经济体制模式由过去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传统经济模式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 在实现这种经济体制的转变时,我国的金融体制也出现了崭新的面貌。 首先是所有制结构和经营方式的改革,需要多种金融组织与之相适应;其次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多种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融通资金;再次是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多种金融机构与之相适应。 因此,1985年9月,在关于“七五”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了允许银行业务交叉和适当的竞争。 随后,各地建立了许多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即在银行以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单位,到1988年底,全国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达6万多个。 到“八五”计划末期,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共10543个,其中城市信用合作社4800个,农村信用合作社5200个,信托投资公司380个,融资租赁公司142个,企业集团财务公司42个,保险公司21个。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了很大的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的要求,逐步建立起来的,它已经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起了积极的作用,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身不断发展、完善,它将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起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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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银行法概论

    第二节 关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规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的概念

    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引进和利用外资为主的国有企业,它属于一种非银行的专业性金融公司,它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银行的信托投资机构可分为两类,即银行系统主办的与地方政府和部门主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一)信托业务以受托人的身份,按照委托人的一定目的,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代办经办的委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对国内的业务主要有:(1)信托存款。 即信托投资机构按照信托方式,受理单位、团体或个人的信托资金,代为管理并经营,其所得收益全部归受益人,信托投资公司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信托存款按照信托资金性质可分为:单位信托存款、公益信托存款和个人特约信托存款;(2)信托贷款。 即信托投资机构按照委托人指明的特定目的和要求,以贷款方式向企业、单位提供资金。 信托贷款按其用途可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两种。 固定资产贷款必须纳入计划,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执行;(3)财产信托。 即信托投资机构对委托单位的有形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理的信托业务。(二)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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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312—

    信托投资机构以投资者的身份,直接或间接地投放资金,用于经营项目或企业,并参与其经营成果分配。 按照投资期限划分,投资的种类可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种;依照投资收益分成方式划分,可分为比例分成和固定分成两种。因为信托投资业务承担风险的责任比信托贷款业务大,所以要搞好投资项目审查,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三)咨询业务信托投资机构办理咨询业务,主要是同办理信托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结合起来开展,信托投资机构接受委托,如委托人提供有关市场和客户情况、经济信息、解答各种问题,为决策人提供依据。(四)代理业务信托投资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其指定的经济事务的业务活动。 其主要代理业务如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发行股票和债券,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监督、信用签证,代理会计事务,代理遗嘱,代理保管以及代购代销业务等。(五)租赁业务信托投资机构以收取报酬(租金)为条件,把所持物品(租赁财产)

    定期出租给用户(承租人)

    使用的一种业务方式。租赁业务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融资性租赁,另一类为服务性租赁。(六)证券类业务主要指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业务,包括自营证券买卖,代理证券买卖、证券抵押及证券签证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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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2—银行法概论

    二、信托投资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最早的信托公司是上海通商信托公司,成立于1921年,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试办了社会主义金融信托业。194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了信托部;1951年6月,天津市由地方集资,成立了公私合营的天津市信托投资公司等。 但是,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1956年前后,随着我国对金融业的改造,信托业务仅作了短期试办后就停办了。1979年以后新兴了一种以引进和利用外资为主的国有企业,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谈的信托投资公司。1979年10月4日,在北京建立了中国最早的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后其他省市相继兴办,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各专业银行相继设立了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公司,到1989年底,我国已建立了800余家各种类型的信托投资公司,总资产近900亿元。 这些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对于搞活资金融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管理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加上国家在不同时期对宏观经济政策进行调整,也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到190年8月,信托投资公司只保留了328家,各项存款总额为581。

    6亿元,贷款总额为760。

    8亿元,总资产104亿元。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我国各家信托投资公司的组织机构虽不完全相同,但一般都设有如下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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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512—

    (一)董事会信托投资公司通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若干人。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1)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2)

    聘请总经理,并审批任用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3)决定公司业务方针和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4)吸取、审查总经理的工作报告;(5)审查总经理提出的公司年终财务决策报告。(二)总经理信托投资公司一般都设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实施董事会确定的业务方针和计划;(2)组织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开展业务,选用工作人员;(3)审定信托投资项目,负责重大经营业务活动的决策;(4)代表公司或授权公司有关人员代表公司对外签订业务合同和文件;(5)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提出年度财务计划。(三)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本着效益的原则,信托投资公司内部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办理各自的业务。 通常设立以下各职能部室:办公室、计划财务部、金融部、房地产部、外汇部、证券部、信托部、咨询部、投资郊、租赁部、人事部等。

    四、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一)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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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银行法概论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信公司)是国家开办的信托投资机构。 它是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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