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概论(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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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第三版)- 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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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182—

    内票据行为还不规范有关,使得票据债权人权益没有保障,债务人责任不受约束。《票据法》的颁布与实施,规范了票据的行为,把结算管理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使结算改革向法制化迈进,并使结算原则及有关规定有了法律保障,从而使结算的主要原则如“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不再是一句空话。因为《票据法》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信用制度,该法的实施有利于增强人们的信用观念,克服信用观念淡薄和纠正信用行为不受约束的状况。 同时,实施《票据法》也有利于银行提高资产质量,促进稳健经营,有利于企业搞活资金。 在企业资金流动经常遇到堵塞的情况下,只有贯彻《票据法》,依靠法律才能更好地解决存在的问题。众所周知,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的使用范围广,涉及面宽,并关系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部分个人。而在过去的结算工作中,由于支票退票多,票据交换入帐时间长等原因,人们对票据的印象并不好。 通过贯彻《票据法》,一方面要普及票据知识,另一方面还要转变信用观念,增强信用意识,使每个人,每个单位都要以信用来约束自己,并转变过去“没有钱找银行”的旧观念,树立起“向信用要资金”的新观念。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央银行提出的建立票据服务体系的要求,加强票据结算服务,并把积极推广票据业务特别是商业汇票作为结算服务的重要内容,以加速单位资金周转和增加银行存款。 同时,其他金融机构也应改进工作,加速票据周转,增强责任心,作到不压票,不延误,并研究改进票据交换的方法。 而且银行在加强结算服务的同时,也不应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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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银行法概论

    审查和监督,特别是严防假票、变造票等犯罪行为,以确保国家财产安全。

    五、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运用

    (一)信用证结算的概念和特点在我国银行结算制度的重大改革中,强调了“发展信用支付工具,逐步实现票据化”的重要内容。 也就是说突出了信用证的结算形式。所谓信用证结算,是异地转帐结算的方式之一。 从国内来说,它是购货单位将款项预先交存银行专户存储作为保证金①,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委托书,通知异地销货单位的开户银行转告销货单位,销货单位按照合同或信用协议的规定发货,由销货单位开户银行代购货单位支付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般程序见国内贸易信用证结算程序图。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要求是:购销双方必须签订合同;信用证存款专户存储,不计利息;开出信用证的金额起点,每份为100元,并规定每次结付款项的金额起点为30元;每份信用证只准对一个收款单位办理结算,购货单位不得中途改变收款单位;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销货单位必须根据合同向购货单位发货或由其自行提货后,银行才能

    ①保证金,亦称“结算保证金”或“信用证保证金”

    ,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付款而预先交存银行作为保证的资金,银行据此开出信用证委托通知销货单位发货。 这种事先交存保证金的结算做法能在购销双方尚未建立结算信誉的情况下,保证收货单位及时收到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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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382—

    付款;信用证只能付款结算不能支取现金;信用证规定有效期满后,应办理信用证结束手续,经购销双方同意也可提前撤销信用证。国内贸易信用证结算程序图

    这种信用证结算方式,能保证收款单位及时收到货款,有利于防止付款单位拖欠。 但由于需要事先向银行交存不计利息的保证金,因而增加了企业的占压资金,影响企业流动资金的充分利用和周转,同时手续也比较繁琐。(二)信用证结算是我国对外结算的主要方式国际结算的主要工具是票据,在西方国家中,国内结算和国际结算都使用票据。在国内结算中,以支票形式为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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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2—银行法概论

    票、本票所占比重不大。在国际结算中,以汇票形式为主,本票和支票退居第二位。 国际间进行贸易和非贸易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要以一定的形式和条件来实现不同国家的企业、团体和个人间的货币收付,这就叫国际结算方式。 国际上使用的结算方式和结算工具往往联系在一起,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采取汇款和托收的形式,使收付双方不由银行提供信用,而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一类是采用信用证的形式,由银行提供信用,使收付双方得到银行信用保证和资金周转上的便利的结算。 此外,还有支付协定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银行用来保证本国进口商有支付能力的凭证。利用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是我国对外结算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结算方式有汇款结算、托收结算和信用证结算。 其中主要的则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从进口贸易方面来说,我国进口业务大部分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中国银行办理进口信用证结算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环节:1。开证;2。修改;3。审单;4。付款或承兑;5。

    进口结汇。 进口贸易采取信用证结算的好处是因为我国外贸公司通过开证,不需预交押金,手续简便,国外出口商接到信用证也便于取得当地银行资金融通。从出口贸易方面来说:我国出口业务也主要采取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 中国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工作要经过以下六个环节。1。接受申请和寄交信用证;2。审核信用证;3。

    审单议付;4。

    索汇寄单;5。

    出口结汇;6。

    收汇考核。 信用证在出口业务中得到特财重视,因为有银行提供的信用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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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582—

    证,不仅减少风险,而且还获得银行的贷款,加速资金周转,国外进口商也可以在付款后肯定获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和掌握我出口方面的交货日期和单据情况等。总之,利用信用证结算之所以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因为这种结算方式同其他结算方式比较起来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开出信用证的银行(简称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用银行信用来保证商业信用,最大限度减少购销双方的风险。第二,信国际贸易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对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又是以单据而不是以货物为准,因而手续相当简便。 这种风险少,手续简便的信用结算方式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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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2—银行法概论

    结算方式,在促进平等互利、相互竞争的国际贸易中具有积极的作用和广阔的应用前景。信用证结算的主要当事人有:出口商、进口商、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和议付银行。国际贸易信用结算方式程序图中对国际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要求如下:①进出口商签订国际贸易合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运用信用证进行转帐结算;②由进口商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预交部分或全部货款作为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③、④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开立信用证,并寄给国外代理银行转告出口商;⑤出口商核对信用证条款,认为符合后,即装货和准备各种必要的单据;⑥把各种必要的单据和信用证交其往来银行议付,或交开证行指定的代付、议付或保兑银行要求付款;⑦议付、代付或保兑银行经过审查即予垫款或付款;⑧议付、代付或保兑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要求偿还垫付或代付的款项;⑨开证行在核对单据无误后,即偿还上述垫付或代付的款项;通知进口A B商备款赎单;进口商到目的港提货。 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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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782—

    第三编 我国外汇和金银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章 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外汇管理概述

    一、外汇、汇价、外汇交易、外汇管理及其外汇法的概念

    外汇通常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信用凭证和支付凭证,包括银行支票、汇票、期票、息票、中签或到期的外国债券和其他可以在国外兑现的凭证。汇价又称汇率,就是两种货币之间的比价,也可以说是一种货币表示另一种货币的价格。 现在,国际结算通常采用国际汇兑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债务人通过银行将一国的货币兑换成国际上通用的货币,签发国际上通用的支付凭证,付给债权人。外汇交易,即外汇买卖。 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算一般是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买卖外汇来办理。 外汇交易可分为现汇外汇交易和期货外汇交易两种。 现汇外汇交易又称即期外汇交易。 它是指外汇买卖成交后,双方必须将买卖的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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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银行法概论

    货币按成交的汇价折算,一方立即支付外汇,另一方立即支付本币,同时交付清结。 国际间即期外汇买卖一般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买卖的货币同时交清。 期货外汇交易又称远期外汇交易,指预约买卖外汇,买卖双方预先签订一项买卖外汇的合约,订明两种货币兑换的价格和交付日期,到双方约定的日期办理两种货币的实际交付,实际交付的期限称为交割期,一般是按月计算,有1、2、3或6个月,最长达12个月。外汇管理也称外汇管制,一般说来是指一个国家为了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汇价水平的稳定,对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实行限制的政策。管制的范围一般包括贸易的、非贸易的、资本的输入和输出以及汇价、外汇市场、银行存款帐户等方面。外汇管理法,简单地说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法令、条例对外汇的收支存兑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以便对在本国境内和管辖范围的本国人、外国人、本国单位、外国单位的一切外汇支付活动实行有效的管制。 换句话说,就是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本国的经济、金融状况制定颁布的有关国家管理外汇的机构、方针、对象、范围和奖惩办法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世界各国外汇管理的情况和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初步改革

    外汇管理是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开始的。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法、德、意等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动员外汇资源,防止资金外流,减缓汇率波动,弥补国际收支逆差,以及筹集外汇、黄金进行帝国主义战争,对钞票实行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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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982—

    兑换率,停止金市自由流通和外汇自由买卖,对外汇收支实行管制。 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通货膨胀严重,国际收支不平衡,英、法、德、日、意进一步加强了外汇管制。 五十年代后,这些国家又逐渐出现了管理松驰的情况。目前按各国外汇管理的宽严程度划分,外汇管理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 无论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收支都有限制。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行这种制度。二是实行部分外汇管理。 对“公民”的外汇收支受管制,对“非公民”的外汇收支不受限制,准许自由兑换和汇出国外,而资本性的外汇收支则受限制,法国、意大利等某些发达国家就属于这种类型。三是外汇准予自由兑换,限制极少。 对“居民”和“非居民”经常性和资本性的外汇收支均无限制。 如美国、英国、德国、瑞士等国属于此类型。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为增加外汇收入,节约外汇支出,保护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自解放以来,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并相应制定了一些外汇管理办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对外开放,国际经贸合作大大发展,形式灵活多样,如何引进和利用外资为好,如何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式,积极地组织外汇资金,合理地分配和使用外汇资金,加强外汇收支管理等问题摆到了我们面前。1979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全面地行使我国外汇管理职权。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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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2—银行法概论

    年12月,由国务院发布了我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及时改革。1981年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又陆续制订和公布了几个外汇管理的实施细则。 如《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1981年8月10日)

    ,《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管理施行细则》(1981年8月10日)

    ,《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198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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