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概论(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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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第三版)- 第4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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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扩大发放《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范围;小炉匠可以加工金银饰品,委托或寄卖商店可以收购或寄卖金银饰品;银行低息专项贷款支持创办并继续依靠银行供应流动资金的黄金生产企业的黄金产品必须交售给国家;严禁无证经营金银业务;在国家指定的钱币市场上,可允许自由交换、买卖金银纪念币。 二是明确金银和金银市场的主管机关。 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应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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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银行法概论

    国人民银行,各家商业银行作为辅助管理部门,也应负有监管职责;对金银市场可由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并以工商局管理为主。 各主管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是要建立金银市场的宏观调节机制,保证金银市场的正常运行。 例如金银市场的范围划定;平抑金银价格的手段;金银生产量、流通量的掌握;指定和确定可自由交易金银制品的古玩、收藏和钱币市场等等,都应有一定的调控和监管。其次,应制定《集团、个体金银店规范》,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取缔非法经营。 对乡、村、集体、个体生产者和从事商业性经营者应向主管机关如实填制报表,主管部门对报表经审查、汇总逐级上报,以使国家准确掌握金银生产量、流通量,为宏观决策服务。对制售假冒伪劣金银制品,骗买骗卖和商业活动中的其他欺诈行为,垄断资源、欺行霸市、哄抬金价扰乱金银市场的行为或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的,进行严肃处理。 对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我国《刑法》以及有关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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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323—

    第四编 银行与证券业、保险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十四章 关于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基本概念和证券业的兴起及其立法

    一、证券、证券市场和证券立法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而作成的凭证,它表示一种金融资产,也是财产权的凭证。证券市场就是指以证券交易所作媒介对有价证券的转让行为。证券法是规范证券交易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权利义务规范的通称。 目前,我国《证券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其基本框架包括如下内容:总则;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非集中竞价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仲裁;法律责任;附则。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是与股份公司的出现及其信用制度的建立分不开的。 证券市场最早是从英国、美国,以及后来的日本等国发展起来的。20世纪初,这些国家对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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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3—银行法概论

    制定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设置了证券的管理机构。 二次大战后,证券市场走上了国际化、电脑化的道路,并出现了当代世界四大证券市场——美国纽约、英国伦敦、日本东京、中国香港。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经历了从1979—1985年的准备阶段,1986、1987年到192年的试点起步阶段,特别是从195年以后,证券市场逐步进入了规范化阶段。

    二、我国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的意义和作用

    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有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一)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可以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解决经济建设与资金不足的矛盾。 由于证券融资的优点在于资金可以在证券和货币之间自由灵活的运动,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通过发行形式多样的有价证券,广泛吸收社会资金,使资金在供给与需求者之间直接进行融通。(二)

    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是推广股份制,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需要。实行股份制的好处在于:使所有制关系具体化,使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企业所有制和经营者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的关系,促进企业结构合理化。 股份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发行股票,筹措闲散资金,促进资金横向流动和资金价格的形成机制,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三)

    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是加速金融体制改革和信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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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523—

    系改革以及完善金融市场的需要。 建立证券市场,发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可以增加筹集资金的渠道和工具,有利于改变信用渠道单一,信用工具贫乏的状况;有利于把社会闲散资金和消费基金通过直接金融灵活地运用到生产中去,促进以银行信用为主体,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多种信用工具的调节和融通资金的信用体系的实现,对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买卖提供了保证。 同时证券市场的建立更增加了企业和居民的投资兴趣,有利于资金搞活。 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立证券市场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

    第二节 证券发行、交易的基本原则及其主管机关

    一、证券市场的指导思想和证券发行、交易的一般原则

    (一)

    证券市场的指导思想是以规范化建设为核心,在稳定中求发展,坚持中国国情与国际惯例相结合的原则,走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发展的道路,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证券市场体系。(二)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一般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开是核心,是公正、公平的保障;禁止欺诈投资者、内幕交易和操作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证券交易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按照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交易活动;证券业和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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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3—银行法概论

    行业必须坚持分业管理的原则,证券公司与银行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证券公司不得利用银行贷款进行证券自营业务。

    二、证券主管机关及其职权

    证券主管机关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1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成立(简称证券委)

    ,其任务是加强证券市场的宏观管理,统一协调股票、债券和国债等有关政策,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使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还决定成立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受证券委指导、监督、检查和归口管理。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对全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督管理,其职权是:(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管理规章和交易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2)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组织、业务范围、履行职责情况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上述单位的业务费用收入、交易保证金和客户资金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依法监督检查证券交易的有关信息公开情况;(4)依法制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其执行;(5)对证券业协会的组织和履行职责进行指导监督;(6)

    对证券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地方设立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派出机构受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国务院指定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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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723—

    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政策和业务规则的制定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领导为主。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置场所和设备,有严密管理制度,以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交易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证券交易所在上海、深圳两地均为会员制,是非盈利性事业法人。其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它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制定、修改或废除本所章程,审查重大事项等职能。 理事会,它是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的日常事务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总经理,它是证券交易所的法人代表和常务理事,主持本所的日常业务和行政工作。监事会,它是证券交易所的监察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监察本所业务。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其设立必须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

    第三节 债券和股票发行的规定

    一、债券和股票的基本概念及其区别

    债券,是一种借款凭证,是筹集资金的一种信用工具,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券是确立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书,债券的种类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证明股票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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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3—银行法概论

    在公司中投资或入股并据以取得一定收入的凭证。债券同股票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有以下共同点:有一定的偿还期;规定本金额度;能获得一定收益;具有流动性。股票和债券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发行机关不同。 债券发行可以是政府、企业,也可以是银行,而股票的发行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2。

    是否取得本金?

    债券持有人除取得利息外,到清偿期还能得到本金,而股东只能取得股息,分得红利,不能请求返还本金。3。

    利益分配不同。债券持有人——债权人不论发行债券机关收益如何,均有权请求支付利息,而股票持有人——股东只有在公司充分盈余时,才能请求支付股息和红利。4。

    是否参加管理。债券持有人并不参加发行债券机关的经营管理活动,而股东则要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对公司的决策有表决权,有选举董事会的选举权。5。

    承担风险责任不同。 购买债券,债权人不承担风险责任或较小风险责任,到清偿期限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必须偿还原本,而认购股份,股东一般无权要求返还原本(出资)

    ,相反,必须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正确认识债券、股票的法律性质,是发行债券、股票以及进行相关管理活动的前提。

    二、债券的发行

    债券的发行市场分为国债市场、金融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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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923—

    1。国债发行市场。国库券是以财政部代表国家为发行主体,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向城乡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约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1981年,中国政府首先恢复了已停顿13年之久的国家信用形式,开始发行国库券,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国务院下达发行国库券计划采取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 国库券按期偿还本金。 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我国《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但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中必须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中包括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可以按照核定的数额,面向社会发行国家担保债券,用于经济结构的调整。 邮政储蓄、社会保障基金节余和各金融机构的资金中,要保有一定比例的国债,全国性商业银行可以以此作为抵押向人民银行融通资金。2。金融债券的发行市场。关于金融债券的概念和发行已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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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银行法概论

    中阐明。 依国家规定金融债券停止向个人发行,人民银行只对全国性商业银行持有的金融债券办理抵押贷款业务。3。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市场。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 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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