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概论(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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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第三版)-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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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标和方向,展示了我国现代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

    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首要的任务是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的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地监管,保证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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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52—

    1。明确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职责,转换人民银行职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首要的任务是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明确其是国家领导、管理金融业的职能部门,掌握着货币发行权、基础货币管理权、信用总量调控权和基准利率调节权。 同时由人民银行总行对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2。改革和完善货币政策体系。要建立完善的货币政策体系,首先要确立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即保持货币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并同时确立了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操作目标和实施工具。在《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还规定,从194年开始对商业银行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要求人民银行建立完善的调查统计体系和货币政策预警体系,作出对宏观经济的分析和预测,作为制定货币政策的科学依据。并且,要建立货币政策委员会,增强货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3。健全金融法规,强化金融监督管理。抓紧制定基本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管理条例和监管标准,并依法规范监管方式。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和经营金融业务的,要依法查处,进一步加强稽核监督。4。改革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取消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利润留成制度和缴税制度,人民银行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二)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建立政策性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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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银行法概论

    行,把国家专业银行真正办成商业银行,正确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1。建立政策性银行。建立政策性银行的目的是实行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离,以解决国有专业银行身兼二任的问题;割断政策性贷款和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确保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政策性银行要加强经营管理,坚持自担风险,保本经营,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的原则,其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1)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管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政策性业务和国家投资机构业务。国家开发银行办理政策性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业务。 其信贷业务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筹资能力和项目风险情况,与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协商,共同确定重点建设投资和贷款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独立法人,其资本金从现在的中国农业银行资本金中拨付,接管现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的农业政策性贷款,并接受相应的人民银行贷款。(3)组建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作为独立法人,其资本金由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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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72—

    核拨。 其业务是为大型机电成套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为中国银行的成套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办理贴息及出口信用担保,不办理商业银行业务。(4)政策性银行要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受国务院委托,对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方针及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性银行行长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提出任免和奖惩建议。2。把国有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1)在政策性业务分离出去之后,国家各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要尽快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贯彻执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原则。 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要强化集中管理,提高统一调度资金的能力,全行统一核算,分行之间不允许有市场交易行为。 一般只允许总行从中央银行融资,总行对本行资产的流动性及支付能力负全部责任。 另外,国有商业银行中的国有资产产权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管理。(2)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新兴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等。 所有商业银行都要按国家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完善和发展。(3)积极稳妥地发展合作银行体系。 合作银行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其主要任务是为中小企业、农业和发展地区经济服务。 要在城市信用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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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银行法概论

    基础上,试办城市合作银行,有步骤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规范农村合作基金组织,改革农村信用社。(4)根据对等互惠的原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5)逐步统一中资金融机构之间以及中资金融机构与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的所得税率。 金融机构的所得税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6)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允许破产,但债权债务要尽可能实现平稳转移。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3。正确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稳健发展。要明确规定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数额、管理人员素质标准及业务范围,并严格审批,加强管理。 要适当发展各类专业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现分业经营。(三)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1。完善货币市场。对于货币市场,要进行严格管理,明确界定和规范进入市场的主体的资格及其行为,防止资金从货币市场流向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所有的金融机构均可在票据交换时相互拆借清算头寸资金。 凡向人民银行借款的银行,拆出资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期限也一般不得超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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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银行要制定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进一步理顺存贷款利率和有价证券利率之间的关系。 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 同时,人民银行要严格监管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者要依法查处。2。完善证券市场。首先,要先善国债市场,为人民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创造条件。 财政部停止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财政赤字通过发行国债弥补。 政策性银行可按照核定的数额,面向社会发行国家担保债券,用于经济结构的调整。 邮政储蓄、社会保障基金节余和各金融机构的资金中,要保有一定比例的国债。其次,调整金融债券发行对象,停止向个人发行。 人民银行只对全国性商业银行持有的金融债券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最后,要完善股票市场。 在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规范股票的发行和上市及对交易所和交易系统的管理。3。

    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协调外汇政策与货币政策,建立统一的外汇调节市场。外汇管理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是实现人民币可兑换。(四)

    加强金融业的基础建设,建立现代化的金融管理体系1。加快会计、结算制度改革。金融机构要按照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改革记帐基础、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体系,改革统计监测体系。 要建设现代化支付系统,实现结算工具票据化,扩大信用卡、商业汇票、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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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银行法概论

    票、银行本票等支付工具的使用对象和范围,增强票据使用的灵活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减少现金使用。2。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加快人民银行卫星通讯网络的建设,推广计算机的运用和开发,实现联行清算、信贷储蓄、信息统计、业务处理和办公的自动化。 金融电子化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别实施。3。加强金融队伍建设。要更新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加速培养现代化金融人才,要实行适合金融系统特点的干部人事制度和劳动工资制度,建立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二、我国银行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进行银行金融体制改革,首要任务是治理整顿金融秩序。192年,我国重点进行了治理“三乱”工作,“三乱”即乱投资、乱拆借、乱经营三种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现象。 治理银行工作中的“三乱”现象,整顿金融秩序成为进行银行金融体制改革的基础。193年,银行金融体制改革按原“八五”计划确立的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改革方案,开始全面进行。 随着十四大的召开,加快了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193年11月14日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第四部分“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

    ,强调指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以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促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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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1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了我国现代银行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模式,明确了改革的方向,加速了改革的进程,使原计划十年到十五年要完成的金融体制改革缩短在三五年内完成。 这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起了推动作用。194年开始全面实施银行金融体制改革方案。当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性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四个重点:整顿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建立中央托管清算中心,改革配合公开市场操作的国债发行。 提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 在这一年里,还完成了四部金融大法的起草工作,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数次讨论,为195年的金融法制建设工作奠定了基础。195年是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这“四法一决定”及一批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需要而出台的金融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保证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年6月,国务院召开全国银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强调各家银行在深化改革的同时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上来,进一步完善和改革金融体制。 为此,会议提出首先要贯彻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和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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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银行法概论

    机构实行监管的作用,把国家专业银行改革为国有商业银行。其次要再发展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鼓励银行业之间的竞争,银行业要分业经营。 这次全国银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对完善和提高我国银行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要求和建议,进一步深化了我国银行金融体制改革。

    第三节 我国银行金融体制改革的成就和立法的重大发展

    一、我国银行金融体制改革的成就

    我国的银行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

    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其他商业性银行及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1979年在原有人民银行一家银行的基础上,通过改革分设,逐步确立了中央银行体制,形成了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家为主的国有专业银行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金融领域,也出现了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的改革,并陆续重建和新建了交通银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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