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破产法改革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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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破产法改革的历程-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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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高于在清算的情况下所能得到的清偿的话,应该说这个拯救就是有意义的。 

    那么,重整程序主要的要点,可以说有两点。第一点就是营业保护,因为要让企业作为一匹活马继续生存下来,这是企业能够拯救的基本前提,所以要保护它的营业,使营业能够继续进行下去,能够向债权人和新的投资者展现出它未来的前景。然后,重整程序的第二个组成部分,就叫做〃重整计划〃,这个时候就是要围绕企业将来怎么能拯救,要开展谈判。重整计划实际上是一个多方的协商机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上的程序安排,使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债务人,甚至还有新的投资者,他们一起来为拯救这个企业,以及对债务清偿的重新安排,来进行谈判,做出很多交易性的安排,最后通过重整计划的实施,使企业能够起死回生。 

    国际上破产法改革的还有两个主题,一个就是消费者破产。这个问题在我们这儿,目前还不突出。消费者破产的主要目的是使消费者从消费信贷导致的沉重债务负担之下,能够解放出来,它是保护消费者的,在很多国家消费信贷过于膨胀,使很多居民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那么当他们失业,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时候,他们可能就在这种沉重的债务负担之下,生活陷入困境。通过这种法律的程序,使他们能够在划出一部分财产归他自己使用的情况下,剩下的现有财产,把这些所有的债务了结掉,使他们能解脱出来。主要意义在这个地方。 

    第三个问题,就是一个跟全球化有关的问题,跨境破产,cross…borderinsolvency,跨境破产的问题,这个问题已经是比较迫切的一个问题了,比如说我们这些年也发生了,内地和香港之间的跨境破产问题,一个香港公司破产了,然后到内地来收它的财产,以及内地的公司要到香港去收财产。跨境破产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于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又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怎么来实现一破产一程序,把所有的财产都放到一个程序里边,把所有的债权请求都放在一个程序里边,来实现公平的清偿,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1997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一个《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目前这个示范法已经被许多国家所采用。我们的新破产法在第八条里边,已经采用了比较接近这个国际上趋势的一个原则,我们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就是承认境外发生的破产程序,可以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然后规定了几个例外条件,主要是按照对等原则、公共秩序保留这么些原则,规定了一些例外条件。 

    大体上国际破产法改革就是这三大主题。 

    王卫国:第三个问题,我们现行破产法的现状。我们可以归结为两条,第一条就是立法不统一。立法不统一的突出表现,就是现有的企业破产法只能适用于国有企业,那么剩下的就是非国有的企业法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到目前为止,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才能适用破产程序,在此之外,非法人的企业,比如说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它们没有可适用的破产法,而这一部分非法人的企业,占了所有的注册企业的将近一半,也就是说,我们差不多有一半的企业,是不适用破产法的。这就给我们的企业将来走向世界造成了一个问题。 

    我们知道,中国加入WTO以后,在我们的企业是不是属于市场经济主体这个问题上,发达国家是有保留的,它们现在是采取个案审查的办法。比如说在反倾销的时候,对你这个企业提供的成本是否采信,是否作为衡量你构成反倾销的依据,在这个问题上,他首先要看你这个企业是不是一个市场经济主体,如果不认为你是市场经济主体,他就要采用第三国标准,比如说中国的彩电反倾销在欧洲,它就采用的是新加坡的成本标准,很显然,新加坡彩电行业的成本比我们高,所以我们的企业很轻而易举地就被认定为倾销。那么现在他们认定中国的企业是否构成市场主体,有五条标准,其中有一条,就是有没有可适用的财产法和破产法。再一个问题,就是现在中国的破产法是不是被有效地实施了,这又是一个问题。法律不统一,这是一点,第二点就是实施不规范,因此现在很难讲中国的破产法是被有效地实施。 

    在企业破产法刚实施的前几年,企业破产的数量很少,每年只有几十件、上百件,现在已经越来越多,很多企业现在发现破产是一个逃避债务的非常有效的手段,很多地方政府也支持企业干这个。企业逃债的结果,是把这些损失转嫁给了银行,增加了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就是增加了潜在的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经济的整个秩序,甚至说整个文化氛围都被改变了。所以我现在把它总结为,中国经济叫做一种逃债经济,三句话是〃欠债有理,赖债有利,逃债有功〃。在这种情况下,你怎么可能实现一个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你怎么来建立市场的信用?而我们都知道,没有信用的市场一定是一个低效率的市场。 

    前年我跟盛洪博士,一个经济学家,我们去美国考察新经济,我们就讲了,从表面上看,中国跟美国在新经济的发展水平上,可能相差也就是五年,但是要从文化和制度的层面上讲,可能相差不止20年。因为新经济的文化基础是什么呢?就是共创未来,你们看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他们的那种交易安排,都是面向未来的交易安排。那么如果没有信用,你怎么可能去面向未来,怎么可能去共创未来?所以中国现在最大的问题,缺乏信用的情况下,你的交易成本是很高的,交易效率是很低的,很多交易创新是无法开展和实现的。所以要走向新经济,光是有一些技术人员,懂得那些高科技(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在制度层面上、文化层面上有支撑。现在我们在这方面非常缺乏,目前这种逃债经济的状态,在极大地伤害我们的经济未来发展的潜力,所以这个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实际上,现在的中国,只要找到一种比较适当的手段,我们可以比较快地把这些积淀的几万亿的不良资产化解掉。这是有办法的。实际上你想银行这边一堆不良资产,企业这边一堆沉重的债务负担,我们现在同时把它拿掉,两边都很轻松,企业也解救了,银行这边的资产状况也改善了,但是你得按规则来,所以要有一系列的交易安排来实现这个东西。 

    最后,我想讲一讲现在制约新破产法出台的两大瓶颈。这两大瓶颈,一个就是职工安置问题,第二个就是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目前,第一个问题可能是主要的制约因素,因为职工安置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被政治化了,把这个职工安置问题,跟社会安定联系起来了。所以这就成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甚至有些人有点谈虎色变的那种感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来认识这个问题。 

    我们仔细地分析一下职工安置问题。严格地讲,它不是一个应该由债权人来解决的问题。因为破产程序是解决债权人的债权保护问题,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问题。而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是职工和政府之间的一个特殊的债务关系,这个特殊关系产生的原因,就是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者的劳动力折旧,当时没有体现在工资里边,也就是说,把劳动力折旧全部集中起来了,而且集中起来以后没有形成一个基金,而是再投入了,把它投入掉了,所以多少年下来以后,现在搞国企改革,要企业自负盈亏,企业破产以后,职工自谋出路,政府也没有能力再把他们保起来了,那么他们自谋出路,以前的那个劳动力折旧你怎么给他兑现,就是这个问题。 

    那么我们想,新破产法的起草已经经过八年了,从八年前到今天,应该说情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有相当一大部分企业职工,老企业老职工已经退休了,已经走社保了,还有一部分自谋出路了,这个问题在今天来讲,已经不是那么严重了。总的来讲,我个人认为,再过二三年,可能职工安置问题不是一个特别大的问题了,更重要的是,我们国家已经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职工安置问题最终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现在已经在着手解决这个问题了。我相信经过三年、五年的努力,我们国家是有能力把历史遗留下来的这些职工安置问题,把它解决好,把这个计划经济的苦果(消化掉),最终消化这个苦果还是靠经济发展。那么现在我们要集中精力考虑怎么能够推动经济的发展。 

    一个基本的道理,我们知道,经济发展了,经济繁荣了,总能增加很多就业机会。我想这个职工的问题,可能将来更严重的社会问题,还不在这些老职工的问题上,而是在这些新增加的劳动力,增量的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包括我们城市的新增的劳动力,和农村进入城市的新增的劳动力,在未来几年当中,将会有至少是二个亿的农民,我相信在未来五年当中,至少还有二个亿,至少一个亿吧,我们不要说的太多,就这一个亿进入城市的话,带来的就业的压力和其它方面的压力都是很大,因此中国的社会结构在发生急剧的变化,我们现在已经不可以把农民圈在他们的土地上,他们必然的要进入城市,这一系列的问题,可能在将来都远远地胜过了我们现在所面临的国有企业职工,在破产失业以后的安排问题。 

    那么,所有这些问题要解决,都有一个前提,就是要发展经济。所以我们基本的指导思想,就是怎么来建立一套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显然,我们正在起草的新的破产法,就是一个推进中国经济发展的、着眼中国经济发展的法律,因为它的基本着眼点第一就是保护债权,建立良好的债务清偿秩序,同时促进企业拯救。那么在这样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之下,加上其它的因素,有可能带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但是,目前我们破产法的这种状况,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不利于建立市场的信用,不利于保护金融资产,也不利于真正的保护职工。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应该不要再过多地受那些所谓职工安置问题,或者所谓社会安定问题的干扰,应该促进新破产法的早日出台。 

    至于说到银行的债权问题,现在主要一个担忧,就是怕新破产法颁布以后,因为新破产法对破产界限放得比较宽,只要你无力偿债,你就构成破产原因,在程序上也没有什么障碍,担心新破产法实施以后,破产企业的数量会大量增加,可能在短期内会形成银行的大量需要核销的坏帐。那么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我相信这个问题在短期内出现是有可能,但是这种可能性也不是太大,因为它受到另一个方面的制约,就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能力。目前我们的法院系统,受理破产案件的能力也就在每年6000件到7000件之间,你不可能要求在新破产法颁布以后,短短的一年二年之内,它的能力能翻两番。这需要人员培训,还需要一些硬件设施,这都不是短期内能达到的。 

    另外,就是在有破产法的背景之下,是有利于开展企业法庭外的债务重组。这是经过科学研究的。因为有了一个严格执行、有效执行的破产法以后,当事人会考虑,如果我们之间达不成和解的协议,我们就得走破产程序。走破产程序将会是一个什么结果?那个结果是可预期的。当人们有了可预期结果的时候,他们就会去寻找一个比那个预期结果更好一点的结果,〃两弊相权求其轻〃。这个时候他们通过协商,来寻找一个法庭外债务重组的方案,得出的结果如果比那个有效破产的情况下最后的那个结果更好,他们会更乐意去走法庭外债务重组。因此,我相信在有效的破产法的前提下,企业拯救的效率会大大提高,中国的债务市场、产权市场会活跃起来。入世以后,大量的境外资本要到中国来寻找投资机会,会为他们提供一个新的投资热点。 

    最后我的一个结论就是,在起草中国新破产法的过程当中我个人的一点体会。这个体会,就是从个人的角度讲,我体会到法学家的一种责任,法学家不能仅仅是热衷于他所感兴趣的那些学术问题,而更多地,我呼吁我们的学者去关心我们国家面临的现实问题。所以我们这些年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去做,可能出来的不是学术成果,而是不断修改的条文,在这个法律草案的条文当中,已经倾注了我们大量的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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