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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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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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定性与处罚

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目录
1.多(少)列概算” 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2.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支付。
3.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
4.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5.隐瞒、截留基建收入
6.虚列工程费用,套取财政资金
7.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8.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
9.项目应招标未招标入
10.“违规肢解发包工程

1.多(少)列概算”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7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7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2.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6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援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6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3.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本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9条“违反技术改造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并按有关程序重新报批;在技术改造项目中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造成各种税费漏缴的,应予以补缴。”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9条:“违反技术改造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并按有关程序重新报批;在技术改造项目中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造成各种税费漏缴的,应予以补‘缴。”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的帐目。” 
    《税收征管法》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11条“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第10条: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搞其他开发建设、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应予制止,并没收非法所得。”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ll条“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第十条: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搞其他开发建设、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应予制止。”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的帐目。”

    5.隐瞒、截留基建收入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 定》第17条“基本建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隐瞒、截留的基本建设收入,应予以 追回并收缴。”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17条“基本建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隐瞒、截留的基本建设收入,应予以追回并收缴。”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 没收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的帐目。”

    6.虚列工程费用,套取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 定》第16条“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金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7条“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 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16条“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金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7条“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占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7.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14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于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14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数、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的帐目。”

    8.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16条“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金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16条“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金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以下内容略)

    9.项目应招标未招标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第2条至第11条(具体内容略)
    处理分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违规肢解发包工程 
    定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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