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伪与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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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伪与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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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有辩护主义的这一令人信服的批评,有一些最好的科学家却保留了这一标准,因为它表示了他们对纯粹的特设说明的强烈反感,这些特设说明“尽管真实地表达了[它们所要说明的]事实,但却不是由任何其他现象所证实的。”

  但是,只有波普尔认识到这几句奇怪的、漫不经心的反对特设性假说的话与辩护主义的知识哲学大厦之间的明显矛盾,必须通过摧毁辩护主义并引进新的、非辩护主义的、以反特设为基础的科学理论评价标准,才能解决这一矛盾。

  让我们看看几个例子。爱因斯坦的理论优于牛顿的理论,并不是因为牛顿的理论被“反驳”了,而爱因斯坦的理论没有被反驳:对于爱因斯坦理论有许多已知的反常。爱因斯坦的理论优于公元1916年的牛顿理论(即牛顿的动力学定律、万有引力定律、已知的一组初始条件:“不包括”一连串的反常,如水星的近日点),即同牛顿的理论相比体现了进步,因为牛顿理论所成功地说明过的一切,它都说明了,而且它还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一些已知的反常;此外,它还禁止某些事件,例如,巨大质量近处光线的直线传播,关于这一点,牛顿理论没有作任何说明,而当时其他一些业经充分证认的科学理论都容许这种事件,而且,事实上,爱因斯坦理论中的以前未估计到的超余内容中至少有一些(例如,日食实验)得到了证认。

  另一方面,根据这些精致的标准,伽利略关于天体的自然运动是圆周运动这一理论没有带来任何改进,因为他想改进的那些理论所不曾禁止(即亚里士多德物理学和哥白尼天体运动学所不曾禁止)的事情,他的理论也都未加禁止。因此这一理论是特设的,因而从启发法的观点来看是没有价值的。

  有的理论只满足了波普尔进步标准的第一部分(超余的内容),但没有满足第二部分(业经证认的超余内容)。波普尔自己提供了一个这种理论的极好的例子:1924年的玻尔-克雷默斯-斯莱特理论。这个理论的一切新预测都反驳了这个理论。

  最后,让我们考虑一下精致证伪主义中还保留了多少约定论。肯定比在朴素证伪主义中要少,我们只需要较少的方法论决定。对于朴素证伪主义不可缺少的“第四种决定”已经完全变成多余的了。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只须认识到,假如一个由某些“自然定律”、初始条件、辅助理论(但不包括假定其他情况都相同的条件)组成的科学理论与某些事实命题相冲突,我们不须决定替换哪一部分,不管是明确的部分还是“隐蔽的”部分。我们可以尝试替换任何部分,并且,只有当我们借助于某种增加内容的变化(或辅助假说)而偶然找到了对反常现象的说明,而且自然证认了这一说明的时候,我们才淘汰这一“被反驳的”理论复合体。因此,与朴素的证伪相比,精致的证伪是一个较慢的、但可能较为安全的过程。

  我们举一个例子。让我们假设一个行星的轨道不符合预测的轨道。有人作出结论说,这一不符反驳了所应用的动力学和引力理论,因为初始条件和假定其他情况都相同条件是业经巧妙证认的。其他人作出结论说,这一不符反驳了计算中采用的初始条件,因为动力学和引力理论在过去的二百年中已得到了充分的证认,一切认为还有其他因素起作用的见解都失败了。然而还有一些人作出结论说,这一不符反驳了这个基本假设,即除了所考虑到的因素外再无其他起作用的因素的假设,因为这些人作出这样的结论可能是出于下述形而上学原则的考虑,即由于在确定任何一个事件中所涉及的因素是无限复杂的,因而,任何说明只能是近似的。我们是否应当把第一类称赞为“批评的”,把第二类斥责为“陈腐的”,把第三类谴责为“辩解的”呢?不。我们不需对这种“反驳”作任何结论,我们从不强行拒斥一个特定的理论。如果我们碰到一个象上面所提到的不符,我们不须决定把理论的哪一部分看成是成问题的、哪一部分是不成问题的:我们根据引起冲突的业经接受的基本陈述,认为所有的部分都是成问题的,并尝试全部替换它们。如果我们成功地以“进步的”方式(即经替换以后比原先具有更多的已经证认的经验内容)替换了某一部分,我们就说它“被证伪了”。

  我们也不需要朴素证伪主义者的第五种决定。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再看一下评价(句法上的)形而上学理论的问题以及保留和淘汰这些理论的问题。“精致的”解决方法是很明白的,只要句法上的形而上学理论所附带的辅助假说能以增加内容的变化来说明疑例,我们便保留这个理论。试以笛卡儿形而上学c为例:“在一切自然过程中,都有一种由(先验的)激发原则调节的钟表机制。”这在句法上是无法反驳的:它同任何时空上单称的“基本陈述”都不发生冲突。当然,它可以同这样一个可反驳的理论N相冲突:“引力是一种等于fm1m2/r2的,它有超距作用。”但是,只有就词义来解释“超距作用”,此外还可能将它解释为代表了不能还原为更深原因的最终真理时,N才与C发生冲突。(波普尔会把这称为“本质主义的”解释。)换一种说法,我们可以认为“超距作用”是一个中间原因,然后我们比喻性地解释“超距作用”,认为它是近距作用的某种隐藏机制的速记。(我们可以把这称为“唯名论”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试图以C来说明N,牛顿本人以及十八世纪好几个法国物理学家作过这种尝试。如果一个作出这种说明(如果你愿意的话也可以叫作“还原”)的辅助理论产生了新颖的事实(即它是“可独立检验的”),就应该认为笛卡儿形而上学是好的、科学的、经验的形而上学,它产生了进步的问题转换。进步的(句法上的)形而上学理论可在其辅助理论保护带中产生持久的进步转换。如果把理论还原为“形而上学的”框架没有产生新的经验内容,更不用说新颖的事实,那么这一还原就体现了退化的问题转换,不过是一种语言练习。笛卡儿派为了说明牛顿派的引力而努力地维持自己的“形而上学”,就是这种纯语言还原的一个突出例子。

  因此,如果一个(句法上的)形而上学理论同一个业经充分证认的科学理论相冲突,我们不象朴素证伪主义建议的那样淘汰这个形而上学的理论。如果它最后产生了退化的转换,而且有更好的、与其竞争的形而上学理论来取代它,我们才淘汰它。一个具有“形而上学”内核的研究纲领方法论与一个具有“可反驳的”内核的研究纲领方法论并无不同,只是纲领的矛盾的逻辑层次不同,而这种矛盾是纲领的动力。

  (然而,必须强调,究竟选择哪种逻辑形式来表达一个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方法论决定。例如,我们可以不把笛卡儿形而上学表述为一种“全称-特称”陈述,而表述为一种“全称陈述”:“一切自然过程都是钟表机构”。与这个全称陈述相矛盾的一个“基本陈述”便是:“a是一个自然过程,但不是钟表机构”。问题是,根据“实验技术”,或者根据当时的解释性理论,“X不是一个钟表机构”能否“确立”。因此,合理地选择一个理论的逻辑带式取决于我们的知识状况。例如,今天的一个形而上学的“全称-特称”陈述,随着观察理论层次的变化,明天可能变成一个科学的“全称陈述”。我已经论证了只有理论系列,而不是理论,才应被划分成科学的或非科学的;现在我又表明,甚至一个理论的逻辑形式,也只能在批判地评价它所在的那个研究纲领的状况的基础上加以合理地选择。)

  然而,朴素证伪主义的第一、二、三种决定是无法避免的,但正如我们将要证明的那样,可以稍许减少第二种决定以及第三种决定中的约定成份。我们不能不决定哪种命题应是“观察的”命题,哪种命题应是“理论的”命题,我们也不能不决定某些“观察命题”的真值。这些决定对于断定一个问题转换在经验上是进步还是退化至关重要。但是,精致证伪主义者至少可以规定一个上诉程序从而减少第二种决定的任意性。

  朴素证伪主义者没有立下任何这样的上诉程序。如果一个基本陈述得到了一个业经充分证认的证伪假说的支持,他们便接受这一基本陈述,并允许它推翻被检验的理论,即使他们清楚地意识到所冒的危险。但没有任何理由使我们不可以认为一个证伪假说以及它所支持的基本陈述同被证伪的假说一样是成问题的。那么,怎样才能揭露一个基本陈述的可疑性呢?“被证伪的”理论的支持者们根据什么可提出上诉并赢得上诉呢?

  有人可能说,我们可以“根据基本陈述(或证伪假说)的演绎结果”来继续检验该基本陈述(或证伪假说),直到最终达成一致为止。在这一检验中,我们借助于所检验的理论或我们认为不成问题的某种其他理论,在同一演绎模型中,由基本陈述推出进一步的结果。尽管这一过程“没有自然终点‘,但我们总能达到没有进一步分歧的一点。

  但是,当理论家对实验家的判决提出上诉时,上诉法院通常不直接审查基本陈述,而是审查据以确立基本陈述的真值的那个解释性理论。

  一系列成功上诉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普劳特论者从1815年到1911年与不利的实验证据的斗争。在几十年的时间中,普劳特的理论T(“所有原子都是氢原子的复合物,因而,一切化学元素的‘原子量’都一定可用整数表示”)同证伪的“观察”假说如斯塔思的“反驳”

  R(“氯的原子量是35。5”)相对抗。正如我们所知,T最后战胜了R。

  对一个科学理论作任何认真的批评,第一步便是重建、改进这一理论的逻辑演绎表达式。在普劳特的理论面临斯塔思的反驳这个例子中,我们先进行这第一步。首先我们必须意识到,按我们刚刚引用的说法,T和R并不矛盾。(物理学家极少将自己的理论表达得十分清楚,以至于没有回旋的余地,被批评家抱住。)为了揭示它们是矛盾的,我们必须以下述形式表述它们。T:“所有纯(同质的)化学元素的原子量都是氢原子量的倍数。”R:“氯是一种纯(同质的)化学元素,它的原子量是35。5。”后面这个陈述处于证伪假说的地位,如果得以充分证认,就可允

  许我们使用形式B这样的基本陈述:“氯x是一种纯(同质的)化学元素,它的原子量为35。5。”其中,X是由某个时…空座标所确定的“一部分”氯的专名。

  但是R的证认程度如何呢?R的第一部分取决于R1:“氯X是一种纯化学元素。”这是经过严格地应用当时的“实验技术”之后,实验化学家作出的判决。

  我们仔细看一下R1的细微结构。事实上,R1代表着两个更长的陈述T1和T2的合取。第一个陈述T2可以是这样的:“如果一种气体经过了十七道化学净化程序P1,P2,…P17,剩下的便是纯氯。”T2是这样的:“X经过了P1,P2,…P17,这十七道程序。”认真的“实验者”仔细地应用了这十七道程序:T2是应该被接受的。但是只有根据T1,剩下的因而一定是纯氯这结论才是一个“确凿的事实”。实验家在检验T时应用了T1。他根据T1来解释他的观察:结果是R1。然而在检验形势的单理论演绎模型中,这一解释性理论根本没有出现。

  但假如T1这个解释性理论是错的怎么办?为什么不“应用”T而应用T1并声称原子量一定是整数呢?这样一来,根据T,这将是一个“确凿事实”,T1便会被推翻。也许必须要发明并应用其他的新净化程序。

  这样,问题就不是面对“已知事实”我们什么时候应坚持一个“理论”,什么时候应当放弃一个“理论”。问题就不是当“理论”与“事实”相冲突时应当做什么。这种“冲突”只是由“单理论演绎模型”提出的。在一个检验形势的范围内,一个命题是“事实”还是“理论”取决于我们的方法论决定。“理论的经验基础”是一个单理论的概念,是相对于某种单理论演绎结构而言的,我们可以把它作为第一级近似。但是如果理论家提出“上诉”,我们就必须使用“多理论模型”。在多理论的模型中,冲突不是“理论和事实”的冲突,而是两个高层理论的冲突:是提供事实的解释性理论与说明事实的说明性理论之间的冲突;解释性理论同说明性理论所处的层次可能不相上下。这样,冲突就不再是一个逻辑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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