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梦想成真-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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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梦想成真-答疑解惑-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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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物(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以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拦、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园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的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毛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茧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4。【问题】税法教材增值税一章中提到的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是专门指不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吗?    
    【解答】非应税项目是指对某一税种来说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而不是减税或免税的项目。以增值税为例,对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就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对于其他税种来说,也同样存在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非应税项目,比如销售货物对于营业税来说就是非应税项目。    
    5。【问题】商场领用自销货物,应当如何处理增值税?     
    【解答】这个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对于商场从销货柜台领取办公用品用于内部经营使用的,上述行为属购进货物用于生产经营,商场应在领用时办理内部领用手续,不得开具发票,也不用计算销项税金;第二,对于商场从柜台领取香烟用于招待客户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属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商场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不应开具发票;第三,对于商场从柜台领取商品用于赠送他人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企业应计算销项税金,同时允许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6。【问题】餐饮业销售货物是否征收增值税?    
    【解答】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按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7。【问题】寄售和代销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解答】寄售和代销都是从事商品销售业务,而且销售方都没有货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在委托方或寄售方,这是其共同点。    
    国内寄售和代销的区别主要在于:寄售是按寄售人确定的价格来销售,销售方一般不得加价,而且是通过专门的寄售商店来销售,这也是寄售商店的主营业务;而代销方可以按委托方确定的价格来销售,也可以加价来销售。    
    8。【问题】对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做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如何征税?    
    【解答】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做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但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问题】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后续服务的费用支出,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计税?    
    【解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10。【问题】对纳税人 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如何征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如何抵扣?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后不足抵扣的部分,税务机关是否退税?    
    【解答】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2号)规定,从1995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使用数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文件等资料,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的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税法答疑解惑消费税法

    1。【问题】消费税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解答】消费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消费税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它只是针对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而不是对所有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    
    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消费税只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性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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