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梦想成真-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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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梦想成真-答疑解惑-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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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款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款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除利息可以按实际支出数(如果符合规定)扣除外,其余均按比例扣除。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除管理费用中有些是规定列支比例外,其余一般是据实列支核算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土地增值税是在房地产转让时,按转让收入减除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征税,要求按转让项目计算增值额,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中,其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是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转让项目进行分摊。所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不可能按实际支出数扣除。对“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由于考虑到其所占的比重较大,且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明掌握其实际支出情况,因此作了特殊规定,对能够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按实际支出数扣除。    
    9。【问题】对支付非金融机构的其他单位集资、贷款利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给予扣除?     
    【解答】凡社会集资以及非金融机构等渠道借贷利息支出,不允许据实扣除,依《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10。【问题】企业违反财务制度,将开发间接费用在管理费中核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给予扣除?     
    【解答】纳税人开发房地产的开发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分别核算,纳税人开发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且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另行扣除,只能全部作管理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税法答疑解惑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1。【问题】教材中指出“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如果某企业的土地出租给另外一家公司,是不是由承租方缴纳土地使用税?    
    【解答】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虽然该企业的土地出租给另外一家公司的,但其土地的使用权仍归该公司拥有,承租方只是该土地的临时实际使用人。所以,出租后的土地使用税仍应由该公司缴纳。之所以产生疑惑是望文生义的缘故,以为土地使用税就是土地使用者缴纳,没有认识到使用与使用权是有区别的,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土地使用权而征收,作为承租人虽然在实际使用土地,但不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2。【问题】部门单位依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干部职工的住房,还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解答】部门单位依据房改政策出售给干部职工的住房,如果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或部分产权)还属于该部门单位的,就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如果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已不属于该部门单位的,则不用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问题】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解答】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作了这样的规定,凡在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的土地,除纳税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的土地以外,不论其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4。【问题】外资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与土地使用税有什么区别,是否缴了土地使用税就不用缴纳土地使用费?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凡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包括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费一般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仅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征税,没有对地产征税,所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地产征收土地使用费。    
    一般来说对同一地产,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只缴纳一种。    
    5。【问题】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书》所载面积不一致的,如何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书》所载面积不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据实核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应纳税款。实际占用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纳税人自行测定和委托其他部门测定的无效;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土地面积正式测定后再按其测定的实际面积进行调整。    
    6。【问题】如果土地使用权属于多方共有的,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多方共有的,应按各方分配拥有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土地使用税,按各个单位、个人享有的使用权,即以拥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含公共绿地、道路、车棚、水池等区间配套设施面积)的比例来分别确定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法答疑解惑房产税法

    5。【问题】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国税函[2002]284号)的规定,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    
    6。【问题】如何理解房产税中“房产”的含义?    
    【解答】“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7。【问题】教材中提到“征收房产税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征收房产税的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具体如何掌握它们?    
    【解答】这里所说的“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这里所说的“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其所辖的行政村。    
    8。【问题】对于纳税人已提足折旧的房产,尚在使用中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按税法的规定,对于纳税人已提足折旧的房产只要尚在使用仍按规定依法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征税与否与房产是否提足折旧无直接联系。    
    9。【问题】请问企业的职工宿舍是否缴纳房产税?    
    【解答】按房产税法的有关规定,房产税是由房产所有权人缴纳,企业将自有的房产分配给职工居住,但房屋的产权仍然归企业所有,那么这个属于企业自用的情况,企业应当从价计征房产税。    
    10。【问题】如果纳税人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其房产没有房产原值和税务机关估值,从而导致没有计税依据,这类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如果纳税人外购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依法纳税。因此,纳税人取得的没有房产原值的房产也应该缴纳房产税。    
    ……    
    


税法答疑解惑车船使用税法

    3。【问题】如纳税人的车船使用中发生过户、报废、停用等,但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解答】按车船使用税法的规定,纳税人使用的车船如有发生过户、报废、停用等变更的,纳税人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予以确认,否则一律视同未变更,由车船拥有人(所有权人)按税法规定,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4。【问题】拖拉机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    
    【解答】根据《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的规定,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5。【问题】纳税人内部行驶的车辆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解答】按《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的规定,纳税人在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如纳税人领取行驶执照,或者上公路行驶的,则不能免征车船使用税。    
    


税法答疑解惑 印花税法

    1。【问题】企业之间开具的提货单是否贴花?    
    【解答】企业之间开具的提货单这类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2。【问题】企业日常采购行为,就是经常固定在同一商家购买大量物资(如向电业局买电),双方未签供需合同,是不是不需缴纳印花税?    
    【解答】按印花税法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列举的应税凭证征税。纳税人虽然不与供货方签订供需合同,但商业企业开具的货物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仍应按规定贴花。    
    3。【问题】如何把握广告合同的范围?    
    【解答】目前广告合同的签订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广告公司与客户及新闻单位分别签订广告合同,两个合同广告金额完全相同,广告公司按广告金额的一定比例从新闻单位取得业务收入。另一种是广告公司、客户、新闻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广告合同,根据广告公司的实际情况,平衡税收负担,对上述两种广告合同的计税贴花,按以下办法办理:    
            ⑴  对第一种方式,广告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广告合同双方均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广告公司与新闻单位签订的广告合同,广告公司按实际取得业务收入计税贴花;新闻单位按照合同所载广告金额计税贴花。    
            ⑵  对第二种方式,广告公司、客户、新闻单位三方均按合同所载广告金额计税贴花。    
    4。【问题】对一些用单据代替合同的情况,如货物运输等单据,如何贴花?    
    【解答】按印花税法的规定,对这些用单据代替合同的情况,如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5。【问题】在货运业务中,双方往往不签订合同,是不是不用贴花?    
    【解答】印花税法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税法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这里所说的运费结算凭证一般指运费发票。    
    6。【问题】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计算贴花?    
    【解答】在印花税税目表中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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