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租赁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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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租赁讲解-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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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可直接归属于承租人为获得融资租赁所进行的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应确认为租赁资产金额的一部分。
  美国会计准则、英国会计准则和我国香港会计准则只规定了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而没有涉及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问题。我国台湾会计准则则既没有规定承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也没有规定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由上可见,虽然只有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了承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并且应予资本化,但是考虑到就我国而言,初始直接费用其项目和发生的地点往往难有规律可循,并且金额相对较小。为了便于实务操作,本准则作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的规定,即采用了费用化的做法。
  本准则规定: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4.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是承租人会计核算的核心内容之一。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租金应按比例分别计入融资费用并减少尚未结算的负债。融资费用应分摊于租赁期的各个期间,从而使各期就负债余额承担一个固定的利率。在实务中,在将融资费用分摊到租赁期的各个期间时,为简化计算,有时可以采用某些近似计算方法。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内,每一笔最低租赁付款额应在减少负债和计入利息费用之间进行分摊,以使负债余额承担一个固定的利率。
  英国会计准则规定:应付租金应在计入财务费用和减少未来付款的现时义务之间进行分摊。融资租赁的融资费用总额应在租赁期的各会计期间分摊,以使各会计期间未偿付负债承担一个固定的利率或一个合理的近似利率。
  台湾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每期支付的租金,除资产本身价款外,还含有融资或分期付款利息在内,因此应摊销租赁负债,并确认利息费用。如租赁资产是以财政部公布的非金融业最高借款利率折算的现值入账的,则以应付租赁款期初余额乘以该利率,得出利息费用;如租赁资产是按公允价值入账的,则以应付租赁款期初余额乘以出租人的内含利率计算出一个金额,其中相当于按租赁开始日财政部公布的非金融业最高借款利率计算的部分为利息费用,超过部分为手续费支出。但租期届满时租赁资产返还给出租人且有未担保余值的,承租人应就各期租金支付额及担保余值与公允价值另行计算内含利率,按上述方法确认费用。当期支付额中减除利息费用及手续费支出,其余额为当期偿还的应付租赁款。
  香港会计准则规定:应付租金应分为财务费用及偿还日后应付本金两部分。融资租赁中的财务费用总额应在租赁期内各会计期间内分摊,使每个会计期间负债余额所负担的利率保持不变或相近。
  综上所述,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和我国香港都规定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支付的利息部分应计为融资费用。融资费用一般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或称〃利息法〃)在租赁期内各个会计期间进行分摊。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允许承租人在实际利率法、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中进行选择。
  本准则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5.租赁资产的折旧
  承租人融资租入一项固定资产后,应对其计提折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在每一个会计期间会产生租赁资产的折旧费以及融资费用。租赁资产的折旧政策应采用与企业本身拥有的应折旧资产一致的折旧政策。如不能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将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则资产应在租赁期与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限内计提完折旧。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如能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将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承租人应采用与其自有资产折旧政策相一致的方式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如不能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将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承租人应采用与其自有资产折旧政策相一致的方式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但折旧期为租赁期。
  英国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的资产应根据租赁期与资产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计算折旧。但是,对于具有融资租赁特征的租购合同,有关资产应按其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台湾会计准则规定:租赁资产应计提折旧。凡租赁期届满无条件移转所有权或有优惠购买权的,按资产估计使用年数计提折旧,其他资本租赁则按租赁期计提折旧。承租人承诺交还租赁资产并担保余值的,租赁资产折旧总额应扣除担保余值,租赁期满时直接将租赁资产未折旧余额(担保余值)与应付租赁款对冲。
  香港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的资产应根据租赁期或其可使用期两者中较短者来计算折旧。至于具备融资租赁特色的租购合约,有关资产则应根据其可使用期来计算折旧。
  综合上述内容,可以看到,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和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都要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应采用与自有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并且都规定了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和没有取得租赁所有权两种情况下折旧期的确定。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最关键的问题是确定适当的折旧期限。如果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或承租人有优惠购买选择权,则在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内,使用权属于承租人,应当在其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如果承租人仅在租赁期内拥有使用权,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不能再从此项资产受益,根据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只能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本准则规定: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6.或有租金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这类租金由于事先难以估计其金额,因此一般都待其实际发生时才加以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没有规定或有租金应如何处理,但明确要求承租人披露已计入当期收益的或有租金。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应作为费用处理。
  英国会计准则、台湾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均没有规定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鉴于或有租金在实际中时有发生,具体如何处理,应使会计人员明白,因此,本准则规定: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7.融资租赁的披露
  在关于融资租赁的信息披露方面,各国的会计准则存在一些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除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的要求外,承租人应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每类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净额;
  (2)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及其现值之间进行的调节。此外,企业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最低租赁付款额在以下期间的总额及其现值:①不超过1年;②超过1年但不超过5年;③超过5年。
  (3)在当期收益中确认的或有租金;
  (4)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不可撤销转租合约预期将收到的未来最低转租赁付款总额;
  (5)承租人重大租赁安排的一般说明,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①确定或有租金付款额的基础;②续租或购买选择权及调整租金条款的存在及其内容;③租赁协议规定的限制,如对股利、新的债务和新的承租的限制。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资产负债表日按性质或功能分类的资本租赁资产总额;
  (2)资产负债表日未来应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资产负债表日后5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3)资产负债表日未来应收的不可撤销转租赁的最低转租赁租金总额;
  (4)实际发生的或有租金总额。
  英国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按资产的主要类别披露融资租赁资产的账面原价及其累计折旧,以及按资产的主要类别披露当期融资租赁资产计提的折旧总额;
  (2)资产负债表日未来应付的融资租赁负债的总额(扣除在以后期间分摊的财务费用后的净值);
  (3)下一年应付金额、从资产负债表日起第二至第五年应付金额以及五年后应付总额;
  (4)当期分摊的财务费用金额;
  (5)资产负债表日已经签订但生效日期却在年度结束后的融资租赁的承诺金额。
  台湾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租约的内容,包括租金计算方式,续租或承购权条款及所受租约的限制;
  (2)资本租赁下各类租赁资产总额、未来每年应付租金总额,租赁期超过五年的,自第六年起每五年应付租金总额及其现值;
  (3)租赁资产、应付租赁款入账金额的确定方法及其折旧与摊销方法。
  (4)承租人签发的、在租赁开始时存在出租人处用以支付各期租金的未到期票据的总金额。
  香港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以融资租赁方式持有的资产总额及累计折旧应按资产的主要类别分别列出。当期计提的租赁资产的折旧总额,也应按资产的主要类别分项列出;
  (2)有关融资租赁负债的金额(扣除将来期间所分摊的财务费用);
  (3)以后年度须支付的融资负债净额、资产负债表日起第二至第五年(首尾两年包括在内)内须支付的金额及其后须支付的总金额;
  (4)当期融资租赁所分摊的财务费用总额;
  (5)资产负债表日已经签订但其生效日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的融资租赁合同所承诺的金额;
  (6)处理融资租赁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借鉴各国和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国租赁的实际情况,本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二)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金费用的确认和分摊
  由于经营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因此,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处理比较简单,主要问题是应支付的租金与计入当期费用之间的关系。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经营租赁中,除非另有一种系统方法更能代表使用者受益的时间形态,否则租金应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为收益表中的一项费用。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通常,由于经营租赁的租金为应付账款,因此应作为租赁期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即使不是以直线法为基础支付租金,租金费用也应按直线法来确认,如果有另外系统合理的方法更能代表租赁资产的使用收益的时间形态,则可以不用直线法。
  英国会计准则规定:经营租赁的租金应按直线法在租赁期内确认为费用,即使租金的支付并不按这一基础。如存在另一种更系统合理的方法,则为例外。
  台湾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经营租赁的租金费用应采用什么方法进行确认。
  香港会计准则规定:经营租赁的租金应按直线法(即使并非按直线基础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分摊,除非其他分摊方法更为适当。
  综合以上内容,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英国、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对经营租赁租金会计处理的规定基本相同,均要求支付的租金,应在租赁期限内采用直线法平均计入费用,而不管租金的实际支付是否按直线法进行。这种规定,较好地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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